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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之子傅洋:父親引領我和共和國法治一起成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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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閻軍 李群 採訪 整理 |
| 2009年07月06日10:05 來源:法制網 |
 圖為1979年,彭真回到離別13年的北京寓所 |
60年前的1月30日,凝聚著無數英雄的熱血,北平和平解放。10月1日開國大典,新中國定都北京。
新中國成立以來,彭真先后擔任黨的七屆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候補書記,八屆中央政治局委員、書記處書記﹔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政協副主席。他是北京市第一任市委書記,並長期兼任北京市市長。新中國成立起他即出任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副主任、黨組書記,不久任中央政法小組組長,長期主管中央政法工作。
1966年“文革”爆發,彭真首當其沖被“打倒”,失去人身自由慘遭迫害達12年之久。
“文革”結束,彭真恢復工作,先后任黨的十一屆、十二屆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員會書記﹔1983年任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至1988年退休,他主持了新時期的立法工作特別是1982年憲法的制定,主持了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兩案”的審判工作……
1997年彭真去世,黨中央給予他“我國社會主義法制主要奠基人”的崇高評價。
1949年11月,迎著開國大典隆隆的禮炮聲,彭家四子傅洋出世。新中國的建立和幼子的出生,為這個革命家庭帶來了雙重的喜悅。
此后這個四子是眾子女中,與父親工作最有“緣分”的一個。
與新中國同齡的傅洋,在“文革”中經歷了務農、做工、當民辦教師之后,1979年初進入了剛剛組建的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任至經濟法室副主任,參加過幾十部法律的起草工作。
1988年,傅洋走出人民大會堂,組建了康達律師事務所,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其間,他曾連任了三屆全國律師協會副會長。
傅洋用另外一種行動延續了父親的法治追求和理想。
康達律師事務所設在北京工人體育館院內的一所小紅樓中。當時,傅洋“下海”當律師頗為出人意料,他因此加入了改革開放后中國律師事業的首批“破繭者”的行列。
盛夏6月的一天,當記者如約走進傅洋的辦公室時,他沒在屋。茶幾上擺著一盒香煙,顯示對我們的歡迎。
書櫃裡並沒有像司空見慣的那樣擺滿了看與不看的書,這使我們想起吳邦國委員長曾說過的:“法律不是擺在書架上的本本。”
爽朗的笑聲把高個干練的傅洋送進房間。叫不出牌子的短袖襯衫,米黃色的休閑褲,一支接一支地吸煙,傅洋就像一位普通和善的鄰家大哥。
身為彭真之子的他十分平易、大氣、豁達,絕無“名門之后”的矜持。
其實,和新中國法治一起長大的傅洋承載了少有的厚重、深邃與守望。這是傅洋不經意間的表情和言談傳達給我們的。
茲將傅洋當天的談話整理記敘如下———
父親從來都是以毛主席的作息時間為准
兒時的記憶中盡是父親忙碌的身影。毛主席有通宵工作的習慣,父親從來都以毛主席的作息時間為准,凌晨兩三點常常被叫到中南海商量工作。工作如此繁重,父親和我的直接交流自然不多,但是父親的精神引領著我直至今天。
記憶中,父親惟一一次對我發怒是我上初中時。忘記是何緣起,父親問道:“你要是被敵人嚴刑拷打,會不會當叛徒?”我覺得沒有經歷過的事不好吹牛,就說:“不知道。”誰料,父親一下拍案而起,大怒道:“你這個人,怎麼連這點決心和意志都沒有!”我想父親是希望我明白一個道理:意志磨練並非一定要直面考驗。未雨綢繆,不斷思考如何面對人生考驗,當考驗來臨時才能隨時以堅韌不拔的意志從容應對。
我出生后的幾年中,父親為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制定,為新中國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創立,付出了巨大的心血。
其實,父親最初建立新法制的實踐,是在晉察冀邊區展開的。1940年8月,他主持制定的《中共中央北方局關於晉察冀邊區目前施政綱領》,實際上是邊區第一部新民主主義的憲法性文件。1941年,父親向中央政治局和毛澤東報告晉察冀邊區工作時,提出了系統的新政權建設思想。其中的基本思想,至今仍在現行憲法中清晰地得以體現。因此,在制定我國第一部憲法時,許多問題是他早已深思熟慮過的了。
1953年9月16日,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二十七次會議上,他提出“我們的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務就是要逐步實現比較完備的人民民主法制,來保護和促進社會生產力的進一步發展”。1954年9月在出席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時,他指出:“人人遵守法律,人人在法律上平等,應當是,也必須是全體人民、全體國家工作人員和國家機關實際行動的指針。”
父親曾告訴我:五四憲法通過以后,毛主席還是很注意依法辦事的。他辦什麼事,常問問總理或者他,“這麼做違不違憲啊?”后來卻變成了“和尚打傘、無法無天”,弄成了“文化大革命”。
新中國成立后至1966年“文革”前夕,父親一直負責立法工作,還直接主管執法工作。到“文革”被“打倒”前,父親還一直領導新中國刑法的制定工作。“文革”前,刑法草案已改到第三十三稿,書記處已經研究過。而“文革”對法制的徹底破壞,使刑法的制定延誤了十年以上。直到1979年,它才在父親親手培育下誕生。這部刑法的主要架構內容,基本與“文革”前的草案一致。它的新特點,在於根據“文革”的教訓,寫進了“非法拘禁”、“誣告陷害”、“刑訊逼供”等新罪名。
父親領導政法工作時,一貫在領導執法機關堅決依法懲治犯罪的同時,強調必須嚴禁非法拘禁、嚴禁“逼供信”,反對“官無悔判”的封建執法觀。他說過:“1943年,胡宗南要向延安進攻。當時,放火的也有,放毒的也有,反動標語也發現了,謠言也出來了。哎呀!延安還有這麼多的特務?來了個搶救運動,發生了逼供信,結果就搞亂了。這種錯誤不要再犯。”“錯捕、錯判要堅決糾正、平反……不要認為有百分之五的錯案不要緊,就是百分之一錯了也了不得,在你看來是百分之一,對被冤枉的人來說是百分之百,一個人就是一家,還有周圍的親戚朋友。一個錯案在一個工廠、一個鄉,周圍十裡八裡的群眾都曉得,影響很壞。”
父親的法制觀和法治建樹源於他深厚的法律功底。他住國民黨監獄六年半,別的書看不到,《六法全書》卻允許看。他真正系統研究法律,竟是在監獄中開始的。 【1】 【2】 【3】 【4】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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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任編輯:王新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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