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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半旗志哀,在近400年來已經成為一種國際慣例,意味著對逝者國家意義上的哀悼。將旗幟上升至杆頂,再緩緩下降的方式,是要為“看不見的死亡之旗”留出位置。這片簡單的留白和看似象征性的儀式,彰顯著對死者生命的高度尊重。
據不完全統計,從1950年任弼時逝世,共和國成立后第一次降半旗至今,共有50余次降半旗為逝者志哀。國旗該為誰降,不僅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下稱“國旗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執政黨的一項重要政治考量。60年多來,五星紅旗都為誰降過,其中又有怎樣的深意?
吊唁那些“老朋友”
共和國對逝世的外國人的吊唁,規格最高的應屬前蘇聯領袖斯大林。斯大林於1953年3月5日逝世,3月6日,中國政府發布公告,自1953年3月7日起至3月9日在全國下半旗志哀。志哀期間,全國各工礦、企業、部隊、機關、學校及人民團體一律停止宴會、娛樂。此后,以1969年為界,中國為逝世的外國人下半旗的頻率和范圍均有明顯變化。
在1969年9月9日為逝世的越南主席胡志明下半旗及之前,下半旗的頻率較高,以1953年為起點,16年間共發生過12次﹔其范圍絕大多數為“我國各地下半旗”,基本上都是為去世的社會主義陣營國家領導人降旗。
而在1969年后,中國為逝世的外國領導人降半旗的頻率大幅降低,其范圍也不再是“全國各地”,而主要為天安門廣場、新華門和外交部。
在《國旗法》出台之前,為哪位外國人降半旗志哀很大程度上是基於意識形態以及國際政治環境,從斯大林到胡志明,受到降半旗待遇的大都是與中國親近的社會主義國家領導人。隨著意識形態淡出國家政治,降半旗需要有明晰的法律制度。
降半旗的級別
1990年6月28日,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國旗法》。在這部“做得很細致”的法律中,對“下半旗”的規定卻顯得有些寬泛。《國旗法》第十四條規定,除國家主要領導人逝世后下半旗外,還有3種適用情況:一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做出杰出貢獻的人逝世﹔二是對世界和平或者人類進步事業做出杰出貢獻的人逝世﹔三是發生特別重大人員傷亡的不幸事件或者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人員傷亡時,可以下半旗志哀。
《國旗法》對降半旗的國家領導人級別做了明確規定,具體到國家主席、人大委員長、國務院總理、中央軍委主席以及政協主席。至於加入外國領導人,則是為了體現出國際主義精神。
降半旗的尊嚴
1998年洪災過后,有學者提出,應當為洪災中的死難者下半旗志哀。1999年5月12日,天安門廣場降半旗,向在中國駐南聯盟使館犧牲的3名中國新聞工作者志哀。這是中國首次為普通民眾降半旗。
2008年汶川地震幾天后,北京理工大學經濟學教授胡星斗在網上發文章,提出《關於四川大地震的民生建議》,其中包括下半旗志哀。最終,在2008年5月19日至21日的“全國哀悼日”,共和國首次為災難中的普通逝者降半旗。此后為悼念玉樹地震、甘肅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災害中的遇難者,全國和駐外使領館皆下半旗志哀。
“2008年是一個進步。以后可以有個內部條例規范一下,比如超過100人遇難以上的災難就可以降半旗。”胡星斗認為,這樣至少可以從形式上體現對個體的尊重,體現普通國民生命的重要性,“有人說是不是五星紅旗頻繁降下就沒有尊嚴了。我恰恰認為,國旗為民眾而降才更能體現它的尊嚴”。
摘自《看天下》2012年第29期 王曉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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