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連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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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成立前的1949年9月29日,中國人民政治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國家機關,必須厲行廉潔的、朴素的、為人民服務的革命工作作風,嚴懲貪污,禁止浪費,反對脫離人民群眾的官僚主義作風。”這一“共同綱領”中的規定表明,新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必須建設一個廉潔的政府。建設廉潔政府,是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對全國人民的庄嚴承諾,也是以毛澤東為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對建設廉潔政府探索實踐的結果。特別是毛澤東在中央蘇區時期對建設廉潔政府的探索,為新中國廉潔政府的建設奠定了不可動搖的理論和實踐基礎。
毛澤東對於廉潔政府問題的探索,可以追溯到他的學生時代。走出韶山鄉關之后,毛澤東懷抱改造國家造福人民的宏偉志願,建設一個什麼樣的政府開始進入他的視野。1917年暑假,時為湖南第一師范學生的毛澤東和友人外出游學,途遇一位在縣衙門裡當過七八年門衛的王姓老人。老人告訴他們說為官的都不廉潔,縣太爺滿腦子想的是錢,打官司就靠給錢,求情是無用的。他經歷過三任縣官,頭一個是個貪官,一心想的是錢,辦案不問有理無理,總是給錢多的一方打贏官司。另外兩個縣官卻是清廉的,可是人們對他們同樣抱怨,甚至以為比貪官更壞,說什麼連禮都不肯收,還算什麼縣官。毛澤東聽后感嘆說,“真是不成體統”!他發覺辛亥革命后的當局,“官僚、政客、武人,有私欲,無公利﹔有猜疑,無誠意﹔有賣國,無愛國﹔有害人,無利人”﹔“腐敗絕頂的政府,娼妓生涯的黨徒,盤據國中,甘心為惡”(《湖南人民的自決》,《毛澤東早期文稿》)。所以俄羅斯十月革命勝利建立起蘇維埃革命政府,毛澤東為之歡呼:“紅旗軍東馳西突,掃蕩了多少敵人,協約國為之改容,全世界為之震動。”(《民眾的大聯合(三)》,《毛澤東早期文稿》)他甚至設想要湖南自立,建立獨立政府,以干淨洗脫腐敗政府的“丘八氣、官僚氣、紳士氣”(《湖南改造促成會復曾毅書》,《毛澤東早期文稿》)。當毛澤東成為一名堅定的馬克思主義者,他在馬克思主義新起點上對如何建設廉潔政府開始進行新的探索,並付諸實踐。
1927年初,為了答復當時黨內黨外對農民革命斗爭的責難,毛澤東到湖南實地考察農民運動,並於3月初給中共中央寫了調查報告。報告說,經過考察發現“縣政治必須農民起來才能澄清”在湖南得到了充分証明,報告指出“在土豪劣紳霸佔權力的縣,無論什麼人去做知事,幾乎都是貪官污吏。在農民已經起來的縣,無論什麼人去,都是廉潔政府”,具體表現在“凡事取決於縣長和革命民眾團體的聯合會議”,“警備隊、警察、差役,一概斂跡,不敢下鄉敲詐”等方面(《湖南農民運動考察報告》,《毛澤東選集》第一卷)。在這裡,毛澤東首次提出了“廉潔政府”概念。到了抗戰時期的1937年8月,毛澤東正式提出“鏟除貪官污吏,建立廉潔政府”(《為動員一切爭取抗戰勝利而斗爭》,《毛澤東選集》第二卷)。而在此之前,毛澤東已經對如何建設廉潔政府的進行了全面系統的實踐探索,這就是在中央蘇區時期致力於建設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廉潔政府,結果是“使我們可以夸耀著:隻有蘇維埃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潔政府”(《中央審計委員會關於四個月節省運動總結》,《紅色中華》第232期)。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誕生了中國歷史第一個由工農兵當家作主的人民政府,是中國共產黨建設人民政權的一次偉大實踐,毛澤東為之付出了巨大心血。
1931年11月7日,中華蘇維埃第一次全國工農兵代表大會在江西瑞金正式開幕。會議通過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規定,蘇維埃政權屬於工人、農民、紅軍兵士及一切勞苦民眾,根本任務在於保証蘇維埃區域工農民主專政的政權和達到它在全中國的勝利,表明了蘇維埃政府應該是空前廉潔的政府。毛澤東被選為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員會主席。為了建設一個真正屬於廣大勞動人民自己的廉潔政府,毛澤東在受到“左傾”路線嚴重打擊十分困難的情況下作出了不懈努力。他本著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是主權國家,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新型蘇維埃共和國,親民愛民是共產黨人的本色,決不容許官僚主義、貪污分子在蘇區土地上產生的思想,對於如何建設受到人民群眾歡迎的廉潔政府,主要進行了四個方面的探索實踐。
第一,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必須密切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生活。這是建設廉潔政府的根本任務和目的。毛澤東認為,“蘇維埃是群眾生活的組織者,隻有蘇維埃用盡它的一切努力解決了群眾的問題,切切實實改良了群眾的生活,取得了群眾對於蘇維埃的信仰,才能動員廣大群眾加入紅軍,幫助戰爭,為粉碎敵人的‘圍剿’而斗爭。”(《長岡鄉調查》,《毛澤東文集》第一卷)隻有一個和人民群眾緊密聯系,真心實意為人民群眾服務的蘇維埃政府,才是一個能夠得到人民群眾支持的政府,才能夠永立於不敗之地。毛澤東一再強調,“一切群眾的實際生活問題,都是蘇維埃應該注意的重要問題。假如蘇維埃對這些問題注意了,討論了,解決了,滿足了群眾的需要,蘇維埃就真正成了群眾生活的組織者,群眾就會真正地圍繞在蘇維埃的周圍,熱烈地擁護蘇維埃。”(《關心群眾生活 注意工作方法》,《毛澤東選集》第一卷)“蘇維埃應該最清楚地明了群眾的生活情形,迅速地恰當地解決群眾的困難問題”(《蘇維埃建設決議案》,《紅色中華》第152期)。如何才能讓蘇維埃政府工作人員密切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生活,毛澤東通過調查研究給出答案。
1933年11月中下旬,毛澤東率領中央政府檢查團先后到江西省興國縣長岡鄉、福建省上杭縣才溪鄉進行實地調查,總結這兩個地方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生活的典型經驗。隨后,毛澤東寫出了《興國長岡鄉的蘇維埃工作》和《上杭才溪鄉的蘇維埃工作》兩篇調查報告,把它們作為“鄉蘇工作的模范”材料在第二次蘇維埃代表大會上印發。毛澤東還於“二蘇大”后寫了《鄉蘇怎樣工作》一文,指出:“極力改善“鄉蘇”(與“市蘇”)的工作,健全“鄉蘇”的組織與領導,使它能夠完全適合發展革命戰爭與改善群眾生活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事。改善“鄉蘇”工作的方向,應該朝著最能夠接近廣大群眾,最能夠發揮群眾的積極性與創造性,最能夠動員群眾執行蘇維埃任務,並且最能夠爭取任務完成的速度,使蘇維埃工作與革命戰爭、群眾生活的需要完全配合起來,這是蘇維埃工作的原則。”(《鄉蘇怎樣工作》,《毛澤東文集》第一卷)與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相應,毛澤東堅決反對黨政機關和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官僚主義作風。他指出:“官僚主義的領導方式,是任何革命工作所不應有的,經濟建設工作同樣來不得官僚主義。要把官僚主義方式這個極壞的家伙拋到糞缸裡去,因為沒有一個同志喜歡它。”(《必須注意經濟工作》,《毛澤東選集》第一卷)分析官僚主義典型表現為不理不睬或敷衍塞責的怠工現象,表現為命令主義現象。毛澤東明確要求“為著使蘇維埃更加接近群眾更能動員群眾起見,必須在蘇維埃系統內開展無情的反對官僚主義的斗爭”(《蘇維埃建設決議案》,《紅色中華》第152期),消除各種官僚主義現象。
第二,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必須廉潔奉公,嚴懲貪污浪費。由於新生的蘇維埃紅色政權脫胎於封建社會,封建剝削階級做官發財貪圖享受的腐朽思想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蘇維埃政府中的少數意志薄弱的人員,加上當時蘇維埃政府的工作人員大多來自農村,小農經濟帶來的自私自利思想意識在一些政府工作人員頭腦中也難以完全清除。還有少數動機不純分子參加革命的目的不是為人民謀利益,而是為個人謀私利,一旦時機成熟就會暴露出腐敗本性。同時,由於當時蘇維埃財政制度沒有統一健全,財政紀律鬆弛,為一些利欲熏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機。由於這些原因,腐敗作為一種污濁的社會現象,對於剛剛局部執政的中國共產黨人來說,難免會受到浸蝕,不可避免地產生貪污浪費、行賄受賄等消極腐敗現象。而這些現象則是與密切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生活格格不入的,與共產黨人所要建立的廉潔政府格格不入的。對此,毛澤東明確指出:“應該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員明白,貪污和浪費是極大的犯罪。”(《我們的經濟政策》,《毛澤東選集》第一卷)提出“每個革命的民眾都有揭發蘇維埃工作人員的錯誤缺點之權。當著國民黨貪官污吏布滿全國,人民敢怒而不敢言的時候,蘇維埃制度之下則絕對不容許此種現象。蘇維埃工作人員中如果發現了貪污腐化消極怠工以及官僚主義的分子,民眾可以立即揭發這些人員的錯誤,而蘇維埃則立即懲辦他們決不姑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與人民委員會對第二次蘇維埃代表大會報告》,《紅色中華》第二次全蘇大會特刊第三期)
1932年7月,中華蘇維埃政府中央執行委員會發出的第14號訓令指出,“對蘇維埃中的貪污腐化分子,各級政府一經查出,必須給以嚴厲的紀律上的制裁,誰要隱瞞、庇護和放鬆對這種分子的檢查與揭發,誰也要同樣受到革命的斥責。”毛澤東直接參與和領導嚴厲懲處了一批貪污腐敗分子,有效遏制了中央蘇區存在的貪污浪費現象。
第三,建設廉潔政府必須建立健全監察機關和監察網絡,重視民主監督。在毛澤東的主導下,尊重的蘇維埃共和國不僅設立了制定法律、頒布法律的司法人民委員會,也設立了督促、檢查、糾錯處罰不良現象的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毛澤東還親自推薦有監察工作經驗的何叔衡為工農檢察人民委員。按照毛澤東工農檢察“組織與工作能吸引各群眾團體與工農積極分子參加”的要求,何叔衡在中央蘇區開創性地建立了以各級工農檢察部門為主,突擊隊、輕騎隊和工農通訊員為配合的監督網絡。這個監督網絡建立后,一是致力於嚴懲腐敗,查處大案要案,反對貪污浪費現象。二是督促蘇維埃行政機關正確地貫徹執行蘇維埃政府的方針政策,組織專門檢察委員會,開展執法檢查和工作檢查,有效地克服官僚主義錯誤,改善蘇維埃機關工作作風。三是開展法紀檢察,反對官僚主義、命令主義,反對“消極怠工”、“放棄職務”、“玩忽政府法令”和徇私舞弊、包庇放縱犯罪分子。四是開展刑事檢察和軍事檢察等。特別是通過開展專門檢察機構監督與群眾民主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在工農檢察委員會下面設立控告局,在群眾集中的地方懸挂控告箱,組建由突擊隊、輕騎隊、與工農通訊員等構成的監督網絡,賦予工農群眾批評、監督、檢查和要求撤換、罷免蘇維埃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權利,讓民眾及時發現檢舉揭發各種貪污腐化、消極怠工和官僚主義。由於高度重視民主監督的作用,使中央蘇區的廉政政府建設取得了顯著成就,一方面清除了貪污腐敗分子,純潔了革命隊伍,僅1934年頭兩個月在中央機關就查出了貪污腐敗分子43人,送交法庭制裁29人﹔另一方面密切了黨群干群關系,在中國共產黨廉政史上寫下了光輝的第一頁。
第四,建設廉潔政府必須重視制度建設。毛澤東認為,在國家機關中反對貪污浪費行為,建設廉潔政府,必須建立法律制度,通過通過國家法律手段懲治貪污腐敗分子。1933年12月15日,毛澤東頒發《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第26號訓令——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對貪污行為和懲治作出了明確的法律量化界定,規定凡蘇維埃機關,國營企業及公共團體的工作人員利用自己地位貪沒公款以圖私利者,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處以死刑﹔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處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監 禁﹔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處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監禁﹔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處以半年以下的強迫勞動。並規定凡蘇維埃機關,國營企業及公共團體的工作人員,因玩忽職務而浪費公款,致使國家受到損失者,以其浪費程度處以警告,撤銷職務以至1個月以上3年以下的監禁。這是我黨歷史上第一部反腐法令,第一個廉政法制文獻。這一法令的基本精神為后來陝甘寧邊區和其他抗日根據地民主政府所繼承,也為建國初反腐法令的制定所繼承。
綜上所述,毛澤東在長期革命過程中,始終注重廉潔政府的建設問題,他在中央蘇區時期對於建設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廉潔政府的實踐探索,是我黨歷史上全面系統地建設廉潔政府的第一次實踐探索,取得了極大的成功。這次實踐探索為后來陝甘寧邊區及其他抗日民主根據地廉潔政府建設,也為新中國廉潔政府建設積累了寶貴的經驗,開創了新中國廉潔政府建設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理論和現實意義。
(作者單位:江蘇宿遷市紀委派駐紀檢七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