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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毛澤東民族區域自治思想的幾點思考

桑 杰

2013年12月26日08:33   來源:紅旗文稿

毛澤東關於新中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決策是由中國國情決定的,是中國共產黨將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與中國民族問題的具體實際相結合,經過長期深入思考,在總結黨的民族工作經驗的基礎上作出的。民族區域自治是毛澤東和中國共產黨把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運用到中國民族工作實踐的創舉。今天,重溫毛澤東民族區域自治思想及有關論述,對我們認識民族問題和處理民族關系,仍然具有重大的指導意義。

一、毛澤東民族區域自治思想的形成條件

1.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結構學說和民族區域自治的理論,是毛澤東民族區域自治思想形成的理論基礎。我國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符合馬克思主義解決民族問題的普遍原則。馬克思和恩格斯從無產階級和無產階級革命的觀點出發堅持民主集中制,列寧認為民主集中制並不排斥民族區域自治。他指出:“民主集中制不僅不排斥地方自治以及獨特的經濟和生活條件、民族成分等等的區域自治﹔相反,它必須既要求地方自治,也要求區域自治。”不僅如此,列寧還把民族自治(包括地方自治和區域自治兩種形式)提到了馬克思主義處理民族問題的“一般普遍原則”這一高度上來。在我國各族人民已經翻身得解放,民族平等的民主制度已經建立的歷史條件下,以毛澤東為核心的中國共產黨結合我國國情,創造性地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建立單一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完全符合馬克思主義的民族理論和國家學說。

2.我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的長期存在,是毛澤東民族區域自治思想形成的歷史依據。中華文明史是一部各民族形成和發展的歷史,更是一部多民族相互交融、相互學習、共同進步的歷史,各民族經濟密切聯系,文化高度依戀,大一統始終是中華各民族的價值追求和最高目標。入主中原的各族政權,也以統一中國為榮,以統一中國為己任。同時,歷代中央政府都對少數民族地區採取不同於內地的特殊政策進行治理。“修其教不易其俗,齊其政不易其宜”,始終是歷代王朝處理民族問題的基本遵循。這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深厚歷史淵源。以毛澤東為核心的中國共產黨,把民族區域自治確立為解決我國民族問題的基本制度,是順應我國大一統民族心理和歷史潮流的必然之舉。

3.我國各族人民長期共同的革命斗爭,是毛澤東民族區域自治思想形成的政治基礎。追求大一統、維護大一統和鞏固大一統,是中華各族人民共同的心理認同和政治訴求。近代以來,中國各族人民為維護國家統一和爭取民族解放進行了艱苦卓絕的斗爭。在救亡圖存的斗爭中,共同的家園、共同的命運、共同的覺醒,把各族人民緊緊凝聚在一起,空前的民族團結成為中華民族獲得新生的源泉。特別是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各民族進一步聯合起來,同仇敵愾、共御外侮,涌現出回民支隊、內蒙古抗日游擊隊等以少數民族為主體的抗日力量,為奪取反法西斯戰爭勝利譜寫了可歌可泣的歷史篇章。與此同時,中國各族人民還同極少數民族分裂分子在帝國主義勢力支持下進行策劃制造所謂“西藏獨立”、“東突厥斯坦”、偽“滿洲國”等民族分裂活動進行了堅決的斗爭。在這種斗爭中,中國傳統的大一統思想和民族認同得到進一步升華。偉大祖國是各民族的共有家園。隻有國家的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各民族才能實現真正的自由平等和發展進步﹔中國各族人民隻有更加緊密地團結和聯合起來,才能維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實現國家繁榮富強。伴隨著這種民族意識的覺醒,中華民族實現了從“自在的民族實體”到“自覺的民族實體”的歷史性飛躍,從而為我國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奠定了堅實的政治基礎。以毛澤東為核心的中國共產黨在新中國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正是順應中國單一制政治傳統的必然抉擇。

4.我國民族分布的特點和民族地區資源分布狀況,是毛澤東民族區域自治思想形成的現實基礎。我國各民族呈現大雜居、小聚居的特點,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密不可分,漢族人口眾多,少數民族地大物博,漢族和少數民族地區存在著很強的互補性。同時,每個少數民族都有自己獨特的文化,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也各不相同。總體上看,中華民族多元一體,各民族之間始終存在著密切而廣泛的經濟文化聯系,各族人民共同開拓了祖國遼闊的疆域,共同凝聚成偉大的中華民族,共同推動了社會的發展和歷史的進步。這就要求在處理我國民族問題時既要致力於維護國家的統一,共同建設強大的祖國,也要從民族的、地區的實際出發,注意照顧差異和特點。以毛澤東為核心的中國共產黨在新中國確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立足我國民族分布的特點和民族地區資源分布狀況的科學抉擇。

二、毛澤東民族區域自治思想的主要內容

毛澤東民族區域自治思想以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為指導,把民族區域自治作為少數民族地區實行人民民主專政的一種政治形式,著眼於更好地發揮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和其他民族的主人翁精神,調動其政治積極性,加強民族團結,加速推進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項建設事業。

1.民族平等團結:毛澤東民族區域自治思想的核心。在中國革命和建設中,毛澤東始終堅持馬克思主義民族平等和各民族無產階級聯合團結的思想,結合中國歷史條件和民族情況,把民族平等團結作為解決民族問題的基本原則。毛澤東民族平等理論的內涵,一是承認中國是由多民族組成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毛澤東指出,中國是一個由多數民族結合而成的擁有廣大人口的國家,國內各民族不管大小和發展程度如何,政治上一律稱之為“民族”,享有平等權利。二是強調民族沒有優劣貴賤之分。毛澤東認為,各少數民族對中國的歷史都做過貢獻,對開拓祖國遼闊的疆域、締造統一的多民族中國的歷史、發展繁榮祖國的經濟、創造祖國燦爛的文化,都貢獻了自己的力量,各少數民族都是中華民族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員。三是尊重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毛澤東反復強調,要尊重各少數民族的文化、宗教、習慣,贊助他們發展用各族自己語言文字的文化教育。他倡導制定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改革自己風俗習慣的自由以及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

毛澤東民族團結聯合理論包括三個層次的內容:中華民族整體的團結即全民族團結﹔中華各民族之間的團結,即國內各民族的團結﹔中華民族聯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毛澤東強調,民族團結是使我們偉大祖國走向獨立、自由、和平、統一和強盛的道路的前提條件和政治基礎。他深刻指出:“國家的統一,人民的團結,國內各民族的團結,這是我們的事業必定要勝利的基本保証。”中國的民族團結是“兄弟般的團結”,“不論大的民族小的民族都要團結”。毛澤東科學闡明了民族團結的核心力量,指出:“隻有經過共產黨的團結,才能達到全階級和全民族的團結”。他還強調,在我國,要搞好民族團結,中心是搞好漢族和少數民族的團結,“漢族和少數民族的關系一定要搞好。這個問題的關鍵是克服大漢族主義。在存在有地方民族主義的少數民族中間,則應當同時克服地方民族主義”。

毛澤東民族平等團結的具體內容,一是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其語言文字的自由。毛澤東在明確提出應發展用各民族自己語言文字的文化教育的同時,提倡各民族在自願基礎上互相學習語言文字,並特別提倡在少數民族地區工作的漢族干部學習當地民族的語言。新中國成立后,為了使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適應政治、經濟、文化發展的需要,1956年毛澤東在黨的八大政治報告中明確提出,對於沒有文字的少數民族,應當幫助他們創造文字。二是尊重各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這是民族平等團結的重要內容。毛澤東在我國革命和建設的各個時期,始終強調要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為消除漢族與少數民族的隔閡,增強民族團結,擴大革命力量,發揮了積極作用。同時,毛澤東把改革落后習俗看作是民族文明與進步的表現,是民族文化方面的革命。對此,毛澤東在《不要四面出擊》一文中指出:“少數民族地區的風俗習慣是可以改革的。但是,這種改革必須由少數民族自己來解決。”三是尊重各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毛澤東強調:“共產黨對宗教採取保護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這種教的或信別種教的,一律加以保護,尊重其信仰。今天對宗教採取保護政策,將來也仍然採取保護政策。”

2.大力培養少數民族干部:毛澤東民族區域自治思想的關鍵。毛澤東指出:“要徹底解決民族問題,完全孤立民族反動派,沒有大批少數民族出身的共產主義干部是不可能的”,“認真在各少數民族中進行工作,推行區域自治和訓練少數民族自己的干部是兩項中心工作。”在領導中國革命和建設中,毛澤東一向重視對少數民族干部的培養和訓練。早在第一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他主持的廣州農民運動講習所和中央農民運動講習所,就為黨培養了一批包括鄧恩銘、韋拔群等在內的少數民族農民運動骨干。在中國工農紅軍長征和抗日戰爭時期,毛澤東為培養少數民族干部,提出了正確方向和最高標准,主持制定了培養少數民族干部的方針、政策,特別是在他的倡導下黨中央在延安創辦了以培養少數民族干部為主的民族學院,為造就宏大的少數民族干部隊伍做出了巨大貢獻。

新中國成立后,毛澤東指出,要培養和吸收大批能夠與共產黨合作的少數民族干部參加各級人民政府﹔在各少數民族地區建立的人民政權中,更要有大批少數民族干部參加政權領導工作。1949年11月14日,他在給彭德懷和西北局的電報中強調:“各政權機關均應按照各民族人口多少分配名額,大量吸收回族和其他少數民族能夠和我們合作的人參加政府工作。在目前時期應一律組織聯合政府,即統一戰線政府。在這種合作中,大批培養少數民族干部。”1950年在黨的七屆三中全會上,毛澤東指出:“我們一定要幫助少數民族訓練他們自己的干部,團結少數民族的廣大群眾。”1952年,毛澤東主持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對培養和選拔民族干部作出了具體規定。1956年6月,毛澤東在《關於藏區工作與中央負責同志的談話》中有一段話,說得最為深刻,也最為直接,他說:“要發展黨,要培養少數民族干部。民族自治要民族干部,我們包辦也包辦不了那麼好。各級黨委要逐步增加本民族干部。委員要少數民族佔多數。書記由少數民族當。少數民族為主,漢族為副。當然有個過渡階段。要有這樣一個心,這樣一個計劃,事情就好辦了……要有這麼個心,要准備以少數民族干部來代替自己。”毛澤東還親自選拔少數民族領導干部。在他的親自關懷下,包爾漢、烏蘭夫、賽福鼎等一大批少數民族領導干部,先后到地方乃至中央人民政府中擔任領導職務。

在毛澤東的指導下,黨和國家提出了“普遍大量地培養少數民族干部”的方針政策,出台了一系列措施,培養了大批高素質的少數民族干部。截至1958年,全國已有少數民族干部48萬人,為民族區域自治的實施奠定了堅實的干部基礎。

3.促進各民族共同發展繁榮:毛澤東民族區域自治思想的根本歸宿點。幫助少數民族地區加快發展經濟文化社會事業,促進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思想,是毛澤東民族區域自治思想的根本立場和最終歸宿,是黨和毛澤東對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的重大貢獻。毛澤東少數民族發展理論和政策主要包括三個方面:一是這些地區(指少數民族地區解放前的落后狀況)社會改革必須進行﹔二是國家和漢族人民要誠心誠意地積極幫助少數民族發展﹔三是少數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要全面發展,特別是經濟要發展。

在民族地區順利實施社會改革,是實現各民族共同發展繁榮的前提。新中國成立初期,毛澤東根據我國少數民族地區解放前還存在原始公社所有制、奴隸主所有制、封建主所有制等情況,指出: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改革是一件重大的事情,強調少數民族地區“社會制度的改革必須實行”,並根據不同條件逐步完成少數民族地區的民主改革和社會主義改造。同時,毛澤東強調少數民族地區的民主改革,要靠少數民族人民自身的覺悟來進行,這種覺悟要靠積極穩妥和十分慎重的工作來創造條件。他告誡全黨:必須謹慎對待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改革這件重大的事情,“這種改革必須由少數民族自己來解決。”事實証明,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方式實行少數民族社會改革是很成功的。

針對民族地區經濟文化極為落后、人民生活極端貧苦的狀況,黨和毛澤東及時提出恢復和發展經濟、改善少數民族群眾生活並將其作為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務。毛澤東在《論十大關系》中論述“漢族與少數民族的關系”時,提出:“我們要誠心誠意地積極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逐步地改變其落后狀態,逐步地達到事實上的平等”。毛澤東認為,由中央和內地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經濟,促進社會進步,這是整個國家的利益。毛澤東還從少數民族對中國歷史發展的貢獻,少數民族與民族地區在我國現實社會中重要地位的高度,進一步闡述了幫助少數民族發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同時,毛澤東對少數民族人民團結奮斗,自力更生,改變家鄉面貌寄予厚望,號召各民族地區“努力生產,改善自己的物質生活﹔並在這個基礎之上,一步一步地提高自己的文化水平。”

三、毛澤東民族區域自治思想的若干重要原則和方法

在推行民族區域自治的過程中,毛澤東提出的許多工作原則、方法,充分體現了毛澤東民族區域自治思想實事求是、注重實踐、與時俱進的理論品格,對推動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工作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堅持原則性和靈活性、共同性和特殊性相結合。毛澤東指出:“少數民族在政治、經濟、文化上都有自己的特點”,“少數民族問題,它有共同性,也有特殊性”,因此,“共同的就要適用共同的條文,特殊的就要適用特殊的條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按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訂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根據毛澤東的這一工作原則、方法,我國在民族工作中充分注意了少數民族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特殊性,制定了100多個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正確處理了民族地區發展中的許多特殊問題。

2.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毛澤東在1957年提出正確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的理論,並把它運用到了民族區域自治工作中,把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作為需要克服的一種人民內部矛盾。在社會主義條件下,做民族區域自治工作,搞好漢族和少數民族的關系,處理民族內部矛盾問題,主要是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即使對敵我性質的個別事件的處理,對多數參與的群眾也應按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方法加以處理,這既可以爭取大多數,又可以孤立少數,使民族工作順利開展。

3.“商量辦事”、“做好事也要商量著做”。毛澤東強調中國共產黨是代表各民族人民利益的,又是最尊重各民族人民的平等、自主、發展權利的,因此,做好事和商量辦事是完全可以統一的。黨和毛澤東在少數民族地區的社會制度改革、風俗習慣改革等問題,特別是在西藏的改革和發展問題上都是這麼做的,受到了各族人民的歡迎。

4.“要對漢族和少數民族的關系經常注意檢查”。毛澤東多次指出黨內和人民中存在大漢族主義的問題,多次提出反對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的問題,特別是著重反對大漢族主義。根據毛澤東的指示,1953年、1956年和1975年進行了全國性的民族關系和民族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發現和解決了許多問題。

5.“要廣泛地持久地進行無產階級的民族政策教育”。毛澤東指出:“我們無論對干部和人民群眾,都要廣泛地持久地進行無產階級的民族政策教育”。這一做法是中國民族工作的獨創,在我國民族工作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作者:青海省人大制度理論研究會會長,青海省延安精神研究會副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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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書緣、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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