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近日,人民網黨史頻道連載了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觀領袖 品黨史》。本書匯集了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一批青年編研工作者運用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的文獻來解讀黨史上的一些重大決策的文章。這些文章思想性、學術性、可讀性俱佳,具有重要的文獻研究價值和決策參考價值,廣大黨員干部可從書中汲取豐厚的思想營養和治國理政的智慧。【點擊進入圖書連載】以下為本書節選:
1950年5月1日頒布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是新中國的第一部婚姻法規,劉少奇在醞釀、起草、貫徹、宣傳《婚姻法》的各個環節中都發揮了重要作用:在醞釀階段,他向中央婦委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並闡述了黨中央關於制定《婚姻法》的出發點和原則﹔在起草階段,他關注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並積極為《婚姻法》的頒布營造宣傳氛圍﹔在貫徹階段,他就執行《婚姻法》過程中所遇到的具體問題給予細致指導﹔在宣傳階段,他參與領導了貫徹婚姻法運動月工作,為廣泛宣傳《婚姻法》作出了貢獻。
布置和指導《婚姻法》的起草
劉少奇一直十分重視婦女工作。早在1947年9月,他在西柏坡召開的全國土地會議上就指出:“婦女工作要重視。婦女工作是黨的和群眾工作的重要的一部分,必須注意去做。”“婦女婚姻自由的主張,我們共產黨應該擁護,現在慢點講可以,但不能不贊成。婚姻自由是婦女的基本權利之一。貧雇農一起來之后,不只是打倒地主的神權、財權、地權,還要打倒夫權,這是今天婦女解放的一個條件。”[《劉少奇選集》上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93、394頁。]
1948年9月,解放戰爭進入全面戰略反攻階段。如何抓住時機,進一步發動婦女群眾,為創建新中國貢獻更大力量,成為中共中央當時的一項重要工作。經中共中央批准,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在西柏坡召開。會議期間,劉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向鄧穎超等中央婦女運動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央婦委)的同志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據時任中央婦委委員的羅瓊回憶,劉少奇說:“新中國一成立,你們婦女工作者的任務更重了。有些工作現在就要開始著手准備和研究。今天找你們來,想先交給你們一項任務,先吹吹風。”“新中國成立后,不能沒有一部婚姻法,我們這麼個五億多人口的大國,沒有一部婚姻法豈不亂套了?這個任務交給你們中央婦委,你們馬上著手,先做些准備工作。”[ 王彥紅、周艷芝、劉志蘭:《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起草始末》,《縱橫》2006年第2期。]當時,鄧穎超等剛剛結束在解放區農村土地改革的工作回到西柏坡,她們深切了解農村婦女們深受封建婚姻統治的痛苦,及青年男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的願望。得知中央的想法后,中央婦委的同志們愉快地接受了起草《婚姻法》的任務。
起草《婚姻法》沒有參考資料不行,劉少奇將自己保存的一本1931年毛澤東親自簽發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交給鄧穎超等人,並提出,希望他們深入調查研究解放區的婚姻狀況,總結解放區這些年來執行婚姻條例的經驗教訓,反復討論,再動手起草。[ 參見王彥紅、周艷芝、劉志蘭:《新中國第一部〈婚姻法〉起草始末》,《縱橫》2006年第2期。]《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的基本原則包括廢除封建的包辦強迫和買賣婚姻制度,實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權利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利益等內容,這些基本原則符合人民群眾的要求,法律基礎也比較成熟,為起草《婚姻法》提供了重要參考資料。
10月5日,即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閉幕的前一天,劉少奇作了重要報告,向與會代表介紹中共中央關於起草《婚姻法》的一些構想和思路。在劉少奇看來,婚姻問題是婦女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他說:“婦女工作會議開了很久,黨中央根據這次會議的情形要發表一個關於婦女工作的決定,以及其他問題的文件如婚姻法等,以便在全國范圍裡統一婦女運動的方針與政策。”[《劉少奇年譜》下卷,中央文獻出版社1996年版,第163頁。]他認為法律要規定男女雙方有結婚、離婚的自由,尤其闡明了關於離婚問題應有的原則,即男女任何一方堅持離就可以離。他強調黨在婚姻問題上應該從廣大的婦女利益出發,保護廣大的婦女兒童,並由此制定法律。他要求這次會議討論一下,搞出一個草案,經中央審閱后公布出去,將各地區過去的條例加以統一修改,使婚姻立法問題得到解決。
解放區婦女工作會議結束后,根據劉少奇的指示,中央婦委立即成立由鄧穎超主持的《婚姻法》起草小組。經過幾個月的努力,起草小組終於擬出《婚姻法》草案。
新中國成立后,劉少奇十分關注《婚姻法》的起草和征求意見工作,多次參加相關會議,討論修改《婚姻法》草案。1950年4月1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上,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陳紹禹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遞交了《婚姻法》草案,並作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陳紹禹著重談到:“在研究和草擬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草案工作過程中,經常受到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毛主席和劉少奇副主席等的指示和幫助,經常得到政務院的領導和政務院政治法律委員會的指導。”[ 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編《婚姻法及其有關文件》,新華書店1950年版,第34頁。]
新中國成立之初,在中共中央緊鑼密鼓起草《婚姻法》草案的同時,婚姻案件也呈高發態勢。195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吳溉之在給中共中央的報告中詳細匯報了婚姻案件問題。報告稱:目前發生在各解放區的民事案件中,以婚姻案件為最多。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對婦女解放要求的守舊思想與報復行為,使許多要求解放的婦女遭受著嚴重的迫害、虐待,進而演變成虐殺、自殺、傷害、毒打等各種慘案。劉少奇在這份報告上批示:請最高法院匯集材料,寫一篇婚姻案件的文章發表。請婦聯主動與各黨派座談《婚姻法》,以便在最近通過並頒布。[ 參見《建國以來劉少奇文稿》第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5年版,第502、503頁。]根據劉少奇的指示,3月8日國際婦女節這一天,《人民日報》發表了題為《老解放區勞動婦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亟應改革殘存的封建婚姻制度安定生產情緒》的文章,深刻解剖了舊的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呼吁婚姻制度的重大變革。全國婦聯也多次召開座談會,進行專題研討,盡可能地使即將出台的《婚姻法》能夠代表和保障絕大多數人民群眾的利益。
《婚姻法》草案於1950年4月13日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4月30日經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發布命令,自5月1日起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