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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田茂筆供內容提要(日本戰犯的侵華罪行自供②)

2014年07月05日08:47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據藤田茂1954年8月筆供,他1889年生於日本廣島縣。1938年8月到中國山西參加侵華戰爭,任陸軍騎兵第28聯隊大佐聯隊長。1945年3月任第43軍第59師團中將師團長。1945年8月在朝鮮咸興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38年8月,在山西河津逮捕住民6名,“訊問這些被逮捕的人民時使用拷問、毆打等方法手段且殺害了”。

  1938年11月,在山西運城東北40公裡的三路李村,“搜索屠殺了多數三路李村住民”。

  1939年1月中旬,在山西安邑縣張良村,“對軍官全體教育說‘為使兵習慣於戰場,殺人是快的方法,就是試膽。對此使用俘虜比較好’。‘刺殺比槍殺有效果’”。4月,在夏縣,“我命令第1中隊長……讓部下的9名兵刺殺了俘虜”9名。8月15日,在山西澤州,“我讓把8名俘虜交給第1中隊,把9名交給第2中隊作為教育材料刺殺了”。

  1944年3月—1945年4月,任騎兵第4旅團長期間,“瓦斯彈:使用74發(綠彈)”。

  1944年4月10日,“我在歸德旅團司令部,召集各隊長,命令”“使用瓦斯彈的權限給予聯隊長,在此作戰期間,騎炮1門攜帶20發瓦斯彈,聯隊炮1門攜帶10發瓦斯彈”,“俘虜盡量在戰場殺害,算入‘戰果’”。

  1944年5月2日,在河南許昌西南10公裡的黃旗衛村,“刺殺俘虜4名”。

  1944年5月21日,在河南洛陽,“擊斃中國人民12名(1名是婦女)”。

  1944年10月26日,在河南太康附近,“拷問殺害中國人民6名”。12月16日,在黃河北左岸歸德北方地區,“拷問殺害中國人民11名”。

  1945年3月27日,“在竹林橋北200米的鄧縣——老河口道上的約50戶村庄,把合住民,連老人、婦女、小孩,……屠殺了這些住民”。同日,“在馬屈山攻擊使用了瓦斯彈”。

  1945年5月9日,在山東沂水西北25公裡的石橋“殺害很多中國人民”,“放火,全部燒毀石橋村”。同月“作戰期間,使令防疫給水班使用霍亂菌,實施了細菌戰”。攻擊在豪山的八路軍時,“使用了瓦斯彈、瓦斯筒”。“為了預防遭受八路軍所埋設的地雷之害,則稱謂領路,使十幾名人民先行的事實是使令實地趟地雷了”。

  1945年6月,“在濟南的虐殺俘虜”,“把使用於陣地構筑的濟南俘虜收容所600名以上的俘虜,在6月15日以后使用於教育刺殺了”。

  “停戰后的處理。(1945年)8月17日召集各大隊長命令如左:1.銷毀各種文件(消滅日本帝國主義的罪行,尤其湮滅對共產黨彈壓的証據),2.埋沒特種彈(瓦斯彈、燒夷彈、發煙彈、曳火彈、及一部分信管),3.銷毀防毒面(具)……”

  (中央檔案館7月4日發布 網址:http://61.135.203.68/rbzf/)

(責編:王金雪、秦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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