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8月02日09:0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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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犯們在法庭上懺悔。 |
偽滿法官 審判志士
橫山光彥筆供提要
據橫山光彥1954年7月筆供,他1901年生於日本東京都,1938年4月到中國東北參加侵華戰爭,任偽滿洲國奉天高等法院審判官,1940年7月之后任齊齊哈爾、錦州、哈爾濱高等法院次長兼特別治安庭庭長等職。1946年3月被俘。
重要罪行有:
參與審判1938年夏秋之間逮捕抗日救國人員及和平居民約150名,其中判處“十二三名死刑”。
1940年7月—1943年5月,“自任審判長所處理之思想案件,共計約有89件,331名,其中有死刑18名,無期徒刑10名。”
1945年6月—7月,以“審判長”身份,先后審判了被俘的東北抗日聯軍第三路軍負責人革命志士於天放及其部下干部革命志士孫國棟、劉祥、杜希剛,救國會負責人愛國人民張祿及救國會員之愛國人民60余名。“判決結果:革命志士孫國棟、劉祥、杜希剛、張祿等約10名死刑”。
偽滿刑司 鎮壓平民
杉原一策筆供提要
據杉原一策1954年6月筆供,他1938年5月任偽滿洲國司法部刑事司思想科科長,1945年1月任偽滿洲國司法部刑事司長等職,同年11月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38年5月—1939年5月,“我當思想科長期間,……處罰、鎮壓中國人民的數目是:1938年5、6月前后,由哈爾濱高等檢察廳及法院處理的約40名開始,合計約300名。”
1941年2月—3月,指揮處理“三肇地區(肇源縣、肇州縣、肇東縣)事件”,被起訴的“游擊隊員以及有關聯的當地人民”“共計175名”,“檢察及裁判的結果:處死刑72名,無期徒刑約40名”。
1943年3月-5月,偵訊、起訴了在“巴木東事件”(巴彥縣、木蘭縣、東興縣)中被捕的中國抗日救國會人員及和平居民“約80名”。
“我當高等檢察廳廳〔次〕長時”,“在我監督指揮之下”,有關經濟案件“受刑和鎮壓的人數有3萬人以上”。
歸屯並戶 搜捕志士
佐古龍祐筆供提要
據佐古龍祐1954年12月筆供,他1892年生於日本山口縣,1934年11月到中國東北參加侵華戰爭,曾任偽滿洲國鐵道警護總隊總監部科長,吉林、牡丹江鐵路警護旅少將旅長等職,1945年8月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41年8月,在“錦古線火斗山附近”,“約逮捕愛國志士中國人民計60名”,“2名處死刑”。
1941年之后,“於鐵路沿線協助了並戶、集家工作,被害房屋約3000余戶。”
1941年12月-1942年3月,命令逮捕“抗日地下工作員”“總計39名”,“審判的結果:楊白龍志士判死刑,周振寰無期,其他均被判刑。”
1943年3月,“我於錦州任職中”,命令所屬各鐵道警護隊實施“搜查情報周間”,“總計逮捕3000余名。”
參加“西南地區防衛委員會”會議,參與策劃實施“治安肅正”的“逮捕、鎮壓”,“集家、歸屯、並戶”等。
偽滿鐵警 殘害人民
原弘志筆供提要
據原弘志1954年6月筆供,他1895年生於日本岡山縣,1933年3月到中國東北參加侵華戰爭,曾任偽滿洲國鐵道警護總隊總監部警備科長,鐵路警護軍少將參謀長等職。1945年9月被俘。
重要罪行有:
1937年5月19日,“命令部下的中隊,對湯原城內中國人民的民房實施搜查盤問,當時我的部下射擊中國人民(小孩男子)1名,頭部重傷,推定是因頭部重傷致死。”
1943年7月以后,以西南地區防衛委員會委員的身份,……使各鎮壓機關對八路軍及中國和平人民進行討伐、逮捕、鎮壓。僅9、10月,兩次“大討伐中”,“在熱河全省內把抗日工作人員及抗日的中國人民逮捕了約1000名,經審訊后送交錦州高等檢察廳承德分廳的約有500名”,“當逮捕及審訊這些人時,對於和平的中國人民加以虐殺、傷害、放火、破壞、拷問(灌涼水、洋油、抱重石、用火筷燙身)等慘無人道的暴行”。
強征勞工 發賣鴉片
岐部與平筆供提要
據岐部與平1954年7月筆供,他1895年生於日本大分縣。1921年6月,任日本關東廳理事官、偽大連民政署財務課課長。1944年4月,任偽滿洲國厚生會理事長。1945年10月26日於長春被蘇軍逮捕。
重要罪行有:
1939年6月以后,在擔任偽安東省省長期間,命令征用中國人民為勞工“約47000人”。
194l年,“在東安河管內”向中國人民發賣鴉片,“發賣量有676000兩”。
1942年9月—1944年3月31日,在任偽滿間島省省長期間,為修建日本關東軍軍用道路等,命令“征用了15000人”的中國勞工。
1942年—1943年,在其管轄內向中國人民征兵,“共征發了12000名國兵,沒被征為國兵的青壯年即依法律參加勸勞奉公隊當勞工。我在職期間每年約征用12000名壯丁”。還向管內中國人民發賣鴉片,“發賣量約有350400兩”。
扣押志士 活人實驗
宇津木孟雄筆供提要
據宇津木孟雄1954年7月至9月筆供,他1895年生於日本千葉縣。1934年,任偽滿憲兵隊顧問。1942年7月,任新京興亞產業公司社長。1945年12月20日,於長春被蘇軍逮捕。
重要罪行有:
1937年11月,把新京憲兵分隊“扣押中的死刑該當中國愛國者為病理實驗”而押送給新京第二陸軍病院。“此時我正乘汽車要出差,順便把田村伍長和該被扣押人帶到陸軍病院前。”
1938年1月,為了拿活人做病理實驗,“我命安騰准尉和田村伍長兩人將死刑該當者1名,押送新京第二陸軍病院,交給小野軍醫大尉”。
11月,為了拿活人做病理實驗,“命安騰准尉和田村伍長把分隊扣押的死刑該當中國愛國者1名,押送新京第二陸軍病院,交給小野軍醫大尉”。同月,“逮捕中國愛國人民7名,其中6名押送檢察廳處理……,1名以殺人強盜罪該當者,押送新京第二陸軍病院試驗”。
抓捕群眾 燒毀民房
今吉均筆供提要
據今吉均1954年6月筆供,他1906年生於日本大分縣。1932年在日本奉天自治指導部任職。1943年,任偽龍江省警務廳廳長。
重要罪行有:
1933年2月中旬,在亮中橋通江口一帶抓捕抗日群眾二十二三名。3月上旬,對其中包括田振東司令的父親田旺和其參謀長朱小飛等14人,命令“在昌圖縣城南空地上把他們槍殺了”。
5月,赴偽熱河代理公署任職。在此期間,“協助警務廳彈壓人民及為民政廳生產鴉片而栽培罌粟”,毒害中國人民。
1935年8月,參加日軍肅清珠河縣治安行動,……前后所燒民房達“540戶人家,使3千數百名居民走投無路”。
1943年,“在龍江省泰康設立矯正輔導院”,先后“將2100名左右的反滿抗日分子至中國愛國者,送至矯正輔導院”。“強制使他們勞動,以致出現很多死亡者。”
1944年6月,“逮捕42名愛國者”,其中一人被酷刑拷問致死。
偽滿特務 殺害志士
田井久二郎筆供提要
據田井久二郎1954年7月筆供,他1903年生於日本高知縣。1933年9月,任偽北滿特別區公署警務處特務科附屬官。1944年4月,任偽滿龍江省齊齊哈爾市警察局特務科科長、市警正。
重要罪行有:
1942年11月—1943年3月,在龍江省白城縣履職期間,“常以‘執行職務’、‘搜查’的名義,每月‘逮捕、監禁、訊問’中國和平人民約15名。”
1944年1月至4月,在清平縣“破獲、逮捕、訊問”“抗日中國愛國者約200名”。其在偽熱河省警務廳任職內,“各縣旗特搜班‘破獲、逮捕’了約4000名抗日愛國者”,“殺害八路軍及中國共產黨抗日武裝團體的人員數約500名”,“殺害抗日愛國人民及一般中國和平人民數約100名”。
(中央檔案館7月25日至8月1日公布,本報有刪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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