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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與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案件的審判

柳建輝   王欣媛

2015年01月08日09:43   來源:北京黨史

1980年2月23日至29日,中共十一屆五中全會在北京召開。在這次大會上,中央決定加快審理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案件的工作(簡稱“兩案”)。3月17日,中共中央書記處決定成立“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彭真任委員會主任,統一領導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審判工作。1981年2月25日至3月6日,審判“兩案”主犯的工作全部結束。在領導審判“兩案”的工作中,彭真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對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起了重要作用。

一、堅持實事求是,重視調查研究

隻有經過調查研究,充分掌握犯罪証據,才能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1980年3月17日,中共中央根據彭真的提議形成了統一的意見:“正式確定按‘集團’進行審判﹔起訴書、証據等都要確鑿,站得住腳,傳到子孫后代也推翻不了,這樣做了,對加強安定團結的政治局面、同心同德干‘四化’有積極的作用,在國際上也有好的影響。” [1]接手“兩案”的審判領導任務后,彭真不顧已是七十八歲的高齡,同年輕人一起白天黑夜地看材料、聽匯報、解決問題,給中央匯報。當時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回憶,“彭真親自認定過的文件材料足足有1米多厚。彭真對這些材料、原件一件一件地翻閱,哪怕是一個批示、一張照片、一個字據,都不放過。”[2]

5月13日,彭真召集“兩案”各個審判小組負責人開會,研究下一步怎樣把罪証材料搞實,搞好起訴的問題。彭真要求小組負責人盡量匯報詳細一些,他非常認真地聽他們的匯報,連發生在一天裡事件的某個時刻也不放過,漏了就追問匯報者。他講道:“我看了對‘四人幫’的起訴書和材料,沒有什麼意見。對這幫人要有充分的估計,他們做了多少壞事,他們知道,我們不知道。所以在預審中不能輕敵,輕敵就要打敗仗。還有口供問題,辦案一定要重視証據,隻有口供沒有証據不能定。”[3]

對於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彭真強調:“可以向他們講:現在中央要處理他們的問題,應老實把問題講清。告訴他們,處理原則是實事求是,由組長向他們宣布。分兩個階段,不要一開始就拼刀子,先打偵查仗,然后再對關鍵問題集中火力拼一下。其次,一方面對已逮捕的同案犯統一進行審訊,從四面包圍。另一方面,由中組部和中紀委、政法委出面,把知情人找來開會,開黨的會議,要求他們揭發案犯的罪行,共同對付那些人。有牽連的人講清了,就可以卸掉包袱。林、江是當權的,檔案是重要材料。要組織人去看,看哪些是審訊所需材料。”[4]

8月28日,彭真給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寫信,送上起訴書意見。信中寫道:“起訴書六十條一萬八千字。這是在中紀委一年多審查工作基礎上,又經四百多人近五個月的預審調查出來的。我自己參加過多次修改。所列罪行,已經核實,都是有根據,凡是同黨的錯誤有牽連的事實站不住腳的,一概不列。”[5]

9月8日,彭真在匯報中明確指出:“十個主犯的情況基本查清楚,起訴書主要解決十個人的問題。”[6]這十個人是:林彪反革命集團五個人,即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江青反革命集團五個人,即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這是經過多次討論報請中央同意了的。要一案處理,分庭審理。其中,“黃、吳、李、邱、江軍隊審。這幾個人一定要審,判刑可以輕一些。因為他們同江青一伙不一樣,歷史上還有過一點兒好處,打過仗。”[7]

12月26日,彭真主持“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擴大會議,研究駁斥江青的辯護詞。彭真指出:“江青出了題目,把所有問題提出來了。原來估計她會說一是合法,再就是執行毛主席、周恩來的指示。現在看,果然如此。要針對要害,用鐵的事實(即証據)徹底擊敗它。” [8]彭真口授辯詞,工作人員起草,最后由他親自改定。“這篇辯詞運用大量的事實,証明江青的反革命罪行並非如她所說是‘代表毛主席’,是‘按毛主席指示’辦的,毛主席早就揭露、駁斥了江青,從而揭穿了江青的謊言和詭辯。”[9]后來,江青聽到這篇辯詞,無言以對,隻好低頭。

二、依法辦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判

20世紀50年代,我國制定了憲法和一些法律,但是沒有認真遵守和執行。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法律遭受到無理的踐踏和破壞,“無法無天”。在領導“兩案”審判的工作中,彭真非常重視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案,從預審到起訴到審判的每個環節都認真對待。他強調:“從現在起搞好預審,讓被告講話,讓他們申辯,從中摸清他們的思想狀況,以便有的放矢﹔在起訴前,把起訴書發給被告,爭取被告不僅自己伏法,而且出來作証﹔組織特別法庭進行審判,針對這些案犯掌握黨和國家的最高機密的情況,不公開審理。”[10]1981年3月28日,彭真參加了一次中央書記處討論“兩案”審判問題的會議。在會上,彭真提出“‘兩案’要按司法程序進行,先由公安部預審,然后檢察院起訴,最后法院審判,把事實一條一條搞清,要注意証據。”[11]公、檢、法三個機關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進行審理。彭真提出了“平行作業”的方法,即“國家審與黨審平行作業。要集中優勢兵力,先攻其一點。要做好審訊計劃,准備打硬仗”[12]。這樣,檢察人員、審判人員和預審人員可以一起分析案情,共同審查罪犯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是否准確,証據是否確鑿,有利於他們熟悉案情和各種有關案件的歷史背景,從而提高審判工作的效果和質量。

在領導“兩案”審判的工作中,彭真一直考慮讓被告聘請律師辯護的問題,因為這是法律賦予被告的權利。彭真指出:“所有案件都要允許被告辯護。証人不能偽造証據,也不能隱匿証據。要查清証明被告有罪和無罪、罪重和罪輕兩個方面的証據。這樣,冤案、假案、錯案就不容易發生,發生了也比較容易發覺和糾正。要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13]1980年9月,彭真提出要為十名“兩案”被告配備辯護律師,在審判中發揮律師的作用。在庭審中,彭真一直支持律師的辯護工作。

1980年11月7日,彭真在“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擴大會議上講話,指出:“特別法庭審判隻管罪行。要依法辦事。我們是主權國家,依法就是依自己的法。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是國事犯,整個國家、民族都受了害,如果要回避,就是不要審判。被告如提出回避,要嚴正駁回。在法庭上,准許被告講話,但隻限於罪行,如認為不實,允許提出反証。律師可以看罪証材料,替被告辯護。審判、檢察人員在法庭上要理直氣壯,要放手,不要念台詞。”[14]此外,“對‘兩案’的審判,公開審判好。都公布。他們的罪行材料、証據是站得住腳的。審判以我們的刑法、刑事訴訟法為准繩,起訴書、判決書必須實打實。”[15]

彭真指出:“審判林、江反革命集團要嚴格依法辦事。按司法程序辦事。公安部要搞好預審,檢察院要搞好起訴,法院要搞好審判。一定要經過預審來核實。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自己的法,而不是依外國的法。我國是一個主權國家,不論什麼外國的法,在中國一律無效。司法工作和立法工作不同,我們在立法時,不論外國的法律、法理,還是中國歷史上的法律、法理,都要研究,對我們有用的好東西要吸取,各種意見都可以百家爭鳴。但是,執行法律,就隻能依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規定。”[16]

彭真對於審判的原則進行了詳細的概述,即“一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再一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証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隻有口供沒有其他証據的,不能定罪判刑﹔沒有口供,被告不承認,但証據充分確實的,可以定罪判刑。當時定這一條是為了防止逼供信。不管被告是否認罪,可以按照証據依法定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條對江青等當然同樣適用。”[17]

彭真強調,審判工作必須禁止嚴刑逼供。他講道:“比如,林彪、‘四人幫’橫行時期,亂抓干部和群眾,橫加迫害。針對這個問題,這次規定,偵查、拘留、預審、批准逮捕、檢察、提起公訴、審判,隻有公、檢、法才有權,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個人都沒有這個權力。過去,林彪、‘四人幫’控制的一部分專案組,完全違反了黨的重調查研究、重証據不輕信口供、特別是嚴禁逼供信的傳統,隨意侵犯人民的人身權利,大搞刑訊逼供,造成很嚴重的后果。所以這次規定,嚴禁嚴刑逼供。實行刑訊逼供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訊逼供,把人整傷的,要以傷害罪從重論處。過去搞刑訊逼供的,主要是林彪、‘四人幫’控制的專案組中的極少數壞分子,還有些上當受蒙蔽或者糊涂的人。今后的問題主要在公安機關,又因為預審主要由公安機關負責。所以,各級公安機關負責同志應該認真負起責任,徹底肅清刑訊逼供的殘余和影響。”[18]

對於審判中人們會提出的問題,彭真作出了系統的解釋。比如,黃火青、江華、伍修權都是起訴書中列舉的受害人,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他們是否應該回避。彭真認為不回避。因為,“林、江反革命集團案不是一般的刑事案件,他們給我們整個國家和民族造成了難以估量的災難,全國各族人民都是受害者。如果回避,就都要回避,就隻能讓江青等‘四人幫’自己審判自己,讓林彪的陰魂和黃、吳、李、邱等自己審判自己了。那還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特別監察廳、特別法庭的檢察人員、審判人員,是代表全國各族人民、代表國家對林、江反革命集團主犯進行起訴、審判的,不存在是否應當回避的問題。”[19]

對於公開審判。彭真認為:“公開審判不等於公審大會。由各地區、各部門、各方面選派代表旁聽。為什麼不讓外國人旁聽?林、江反革命集團案的審判完全是中國內部的事,為什麼一定要讓外國人旁聽?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庭是有自己的規則的。除法庭特別邀請的以外,隻有公開審判的涉外案件,才允許外國人旁聽或採訪。”[20]

對於審理幾名主犯的問題,彭真指出:“這次隻審理十名主犯。起訴書列的主犯有十六名,其中林彪等六人已經死亡,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他們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起訴書中也列了他們的罪行,因為他們是集團犯罪,又是主犯,如果不列他們的罪行,整個案情就無法弄清。其他有關人犯怎麼辦?這十名主犯審判了,主要問題就解決了。其他有關人犯,不是不審,而是該審的依法另審,分別由最高法院、軍事法院、地方法院陸續去審。”[21]

針對有人說,特別監察廳起訴書中列的林、江反革命集團的罪行少了的現象,彭真指出:“林、江反革命集團確實罪行累累,罄竹難書,但起訴書不是政治聲討書,是要用犯罪事實和法律講話的,應採取少而精確的原則,隻列舉最重要的、最關鍵的、最容易認定的和証據確鑿的罪行就足夠了。林、江反革命集團迫害的人太多了,起訴書列的受誣陷、迫害名單,不可能列全,必須列的也難免會有遺漏或列得不完全恰當。小平同志說的對,列上的不一定沒有任何錯誤,沒有列上的也不等於沒有受到迫害。起訴書中列的幫派骨干都是與主犯罪行直接有關、在這次審判中必須列的,其他的沒有列。”[22]

針對十名主犯判什麼刑這個問題,彭真指出:“隻能等審判結果。審判沒有終結,誰也無法作出最后斷定。這是特別法庭最后要決定的問題。在法庭上,會有一場唇槍舌劍的辯論。這麼一群反革命,決不會一個個都老老實實認罪。被告在法庭上避重就輕、推卸責任的問題,在審判過程中是經常遇到的。法庭上有辯論是正常的,任何一方有道理都可以講,當然不能離題亂講,而是辯論罪証能不能成立,是不是構成犯罪。法庭不是務虛會,不是發表空論的講壇。”[23]

審判林、江反革命集團案是舉世矚目的大案件。彭真強調:“審理結果,人們會看到我們是依法辦事的,判處是公平合理的。但這樣重大、復雜的案件,一點問題都不出,一點意見也沒有,是難以設想的。會有各種議論。各有各的立場、觀點,各國有各國的法律、習慣,也各有各的言論自由。堅持真理,隨時修正錯誤就是了。我們是辯証唯物論者,堅信事實最雄辯,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准。我們特別希望特別法庭和特別監察廳盡最大的努力,嚴格地依法把事情辦得好些,逐步健全我們的社會主義法制。”[24]

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隻審罪行、不審錯誤

在“文化大革命”時期,情況錯綜復雜,既有屬於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罪行的情況,也有屬於黨在工作中犯的嚴重錯誤的問題。“兩案”審判順利進行的最關鍵問題,就是分清哪些是林彪、“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的罪行,哪些是黨在工作中犯的錯誤。彭真認為林彪、“四人幫”的犯罪和黨犯錯誤,是兩個性質不同的事情,罪行和錯誤要分開,決不能審判黨的錯誤。他接手“兩案”后指出:“我們是審理罪行的,路線問題我們管不著,公、檢、法沒有資格審查黨的路線問題,也不應過問這個事。”[25]中央“兩案”審判工作小組召集人之一、公安部副部長凌雲回憶“彭真多次找他到家裡談話,強調要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罪行同黨的路線錯誤分開”[26]。

1980年4月5日,彭真主持召開中央政法委員會第五次會議,專門研究“兩案”的審判問題,部署審查工作。他明確提出:“‘兩案’審判隻審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的罪行,不管黨內路線問題。審訊是要‘兩頭抓麻杆’,一頭是他們在向中央報告前搞逼供,捏造事實﹔一頭是中央決定后,他們對中央決定的歪曲篡改。”[27]會后,彭真接連四次主持“兩案”工作匯報會議,針對工作中出現的有爭議的問題,指出:“觸犯黨紀、政紀問題的事統統不管,審判隻管刑事犯罪。林彪、江青實際上是一個集團兩個團伙。他們罪行的關鍵是篡黨篡國篡政,結果是禍國殃民。”[28]

7月4日和9日,彭真連續主持召開會議,聽取預審工作匯報。在聽取匯報后指出:“主要罪行、証據材料要一條一條、一件一件核實、認定。罪証材料要編排整理出來,展覽在一個地方,請書記處和政治局的同志閱。辦案要扎實、准確。我們辦案要經得起歷史檢驗。要把黨中央領導上的一些錯誤和缺點與林彪、江青一伙的反革命罪行糾纏在一起的問題分開,嚴格區分,決不能馬虎。一定要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准繩。隻有這樣,才能立於不敗之地。”[29]

要把解決敵我性質的問題和黨內政治錯誤、路線錯誤分開的問題。彭真說:“這次審判,首先必須實事求是地區分好人犯錯誤與壞人做壞事,區分領導上所犯的錯誤與林、江反革命集團所犯的罪行,這是一條根本原則。特別法庭隻審判林、江反革命集團的罪行,不審理黨內、人民內部的錯誤,包括路線錯誤,不解決黨紀、軍紀、政紀的問題。”[30]另外,“為什麼必須嚴格地把黨內、人民內部的錯誤與反革命罪行分開?因為它們是兩類根本不同性質的問題。如果不注意嚴格地從本質上加以區別,勢必擴大打擊面,誤傷好人。干革命,做工作,犯錯誤是難免的,正確的態度是堅持真理,隨時修正錯誤。犯了錯誤,包括嚴重錯誤、路線錯誤,都應當實行‘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通過‘團結—批評—團結’加以解決,並且客觀地、全面地、實事求是地總結經驗教訓,使全黨、全軍、全國各族人民吃一塹,長一智,把革命事業推向前進,把建設社會主義的事業推向前進。”[31]

對於認清林、江反革命集團是否屬於反革命的性質的問題,這在“文化大革命”初期是很難看清楚的。如果只是局部地、片面地看一些現象,也是不容易的看清楚的。但是,從他們活動的最后一段和結果著手,沿著歷史發展的順序,回過頭來再看,即從“文化大革命”的全過程對他們進行系統的考察研究,就較易看清問題的實質了。彭真認為:“隻看林彪等陰謀殺害毛主席、策動反革命武裝政變這件事,就可以看透他們的反革命原形。”[32]林、江反革命集團是兩個反革命集團的聯盟。根據預審、檢察的結果和特別監察廳起訴書所列的大量材料,“這兩個反革命集團一案起訴、分庭審理、一案判處,比較容易審理。因為在林彪等陰謀用‘和平過渡的辦法’篡黨篡國失敗,隨之策動反革命武裝政變、陰謀殺害毛主席以前,林、江兩個反革命集團在‘文化大革命’的頭幾年,是互相勾結、狼狽為奸、陰謀篡黨篡國、推翻人民民主專政即無產階級專政政權的一個反革命聯盟。不把兩案合在一起審理,就很難搞清他們整個的反革命陰謀和罪行。”[33]

對於分開反革命罪行同工作、政治錯誤,彭真指出:“從起訴書看,謀殺毛主席,策動武裝叛亂,陰謀分裂國家,怎麼同錯誤分不開?林、江一伙刑訊逼供,制造偽証,誣陷、迫害那麼多黨政軍領導骨干和干部、群眾,這麼大量確鑿的罪行怎麼同錯誤分不開?首先,制造偽証、誣陷迫害同偏聽輕信、錯誤判斷是有著本質不同的。從時間看,早在一九六六年八月,林彪、葉群就施展陰謀手段,指使人制造偽証,進行誣陷,江青為了把劉少奇同志打成‘叛徒’、‘特務’、‘反革命’,早在一九六七年五月至十月,就非法決定逮捕關押河北省副省長楊一辰、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承祚等十一人,並指使刑訊逼供,制造偽証,楊承祚等二人因此被迫害致死。”[34]從起訴書列舉的事實和大量的証據看,很清楚,制造偽証、誣陷迫害的是林、江反革命集團。透過“文化大革命”的全過程,透過現象看本質,哪些是好人犯錯誤,哪些是反革命罪行,是可以劃分清楚的。

彭真指出:“林、江反革命集團是反革命兩面派,‘文化大革命’中,他們憑借其地位和權力,採取合法的和非法的、公開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種手段,進行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的反革命活動。反革命,是講他們的本質、原形﹔合法、非法,是講他們採用的手段、方法,他們的活動形式。他們是反革命兩面派,是搞陰謀的,為了達到反革命目的,是不擇手段的。”[35]不注意研究林、江反革命集團的兩面派特點,很多問題就搞不清楚,就要上當。因此,“不注意研究林、江反革命集團的兩面派特點,很多問題就搞不清楚,就要上當。‘文化大革命’中,為什麼那麼多人上當受騙,甚至盲目追隨,說了錯話,做了錯事或壞事?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當時對林、江一伙的反革命兩面派伎倆認識不清,缺乏警惕。這個經驗教訓是深刻的。”[36]

“兩案”審判已經過去三十多年了。實踐証明,“兩案”審判是經得起歷史檢驗的,它伸張了正義,懲治了邪惡,標志著新中國民主法治逐漸走向健全。這與彭真扎實的工作密不可分。在“兩案”審判工作中,彭真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全面、客觀地分析問題,堅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事,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的訴訟原則,區分好人犯錯與壞人犯罪的問題,區分了罪與非罪的界限,為“兩案”審判打下了堅實的基礎。在領導“兩案”審判的工作中,彭真嚴格按照黨的組織原則辦事,積極向中央匯報,對“兩案”審判作出了重大貢獻。

[1][4] [5] [6] [7] [8] [10] [11] [12] [14] [15] [27] [28] [29]田酉如:《彭真傳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5、344、346、343、353、342、342-343、343、350、343、343、342-343、345頁。

[2] 黃火青:《一個平凡共產黨員的經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4頁。

[3] 馬克昌主編:《特別辯護: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辯護紀實》,中國長安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頁。

[9] 江文:《歷史的審判》,群眾出版社1981年版,第75-83頁。

[13] [18] 彭真:《論新時期的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中央文獻出版社1989年版,第21、20-21頁。

[16] [17] [19] [20] [21] [22] [23] [24] [30] [31] [32] [33] [34] [35] [36]《彭真文選(1941—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96、396、396-397、397、397-398、398、398、398-399、392、393、394、394、394-395、395-396、396頁。

[25] 程中原、王玉祥、李正華:《1976—1981年的中國》,中央文獻出版社1998年版,第465-466頁。

[26]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中央檔案館編:《中共黨史資料》第76輯,中央黨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73頁。

(作者單位:中共中央黨校中共黨史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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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湘憶、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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