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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957年農民鬧社鬧糧事件

羅平漢

2015年02月06日13:47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黨史文苑》授權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獨家發布,請勿轉載

1956年4月29日,新華社向全世界宣布:中國農村基本上實現了初級農業合作化。到1956年12月,全國農村96.3%農戶加入了農業生產合作社,其中初級社者佔農戶總數的8.5%,高級社者佔87.8%,意味著全國農村基本實現了高級農業合作化。但是在初級社到高級社的轉變過程中,由於相當多的初級社還來不及鞏固,就匆匆忙忙地轉為高級社,甚至還有未經初級社階段,而直接由互助組進入高級社﹔再加上經營管理、干部作風等方面的問題,由此引發了1956年底至1957年春部分地區農民鬧退社鬧糧食的事件。

退社風潮

我國的農業合作化運動經歷了互助組、初級農業生產合作社、高級農業生產合作社三個階段。初級社與高級社的區別在於,前者是以土地等主要生產資料作為農民的股份參加合作社,但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仍為個人所有,產品分配按所佔生產資料與社員勞動工分的比例進行分紅﹔而高級社,農民則需要把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交給合作社,在分配中生產資料不參與分紅,而是完全按社員的勞動工分進行分配。高級社創辦之初,由於管理經驗不足,一些農業社對農民的管理和限制過嚴,這對於長期以來自由散慢慣了的農民來說一時還難以習慣。至於干部的強迫命令作風,更是引起了社員的不滿。

1956年11月,中共河北省委在報送給中共中央的《關於農村干部強迫命令作風的報告》中說:“農業合作化以后,農村基層干部在工作中的強迫命令作風是日益發展的一種趨勢。”“基層中干部工作中命令主義,不但是大量的,而且情況也是嚴重的,有的已經發展到違法亂紀的地步。”報告中例舉了四個方面的情況:

一是許多農業社干部,在工作中不同群眾商量,不聽群眾意見,多是少數人或個人作主,甚至發展到獨斷專行。對於群眾的不同意見,任意扣上“落后”“反動”“破壞合作社”的帽子,使社員有話不敢說。高陽縣耿庄鄉因受水災,社員忙於個人種菜、打魚,對社裡的集體生產不是很積極,社干部便擅自舉辦所謂“落后分子訓練班”,受訓社員達100多人。昌黎縣劉台庄鄉農業社,為動員社員投資,一夜不讓社員回家睡覺,有一個生產隊干部說:“不繳不行,沒有錢賣人也得繳。”有的社員隻得把家中的口糧、燒柴、豬飼料賣了來投資。

二是片面強調集體利益,不顧社員個人利益,限制社員活動自由。有的農業社規定:生產競賽時,不准串親趕集,不准私自經營副業,否則以“違反集體利益論處”。許多社忽視或限制社員搞副業,又不准社員預支或借款,以致社員打油買菜的錢都沒有,不少社員說:“農業社這種優越性實在受不了。”東光縣金庄鄉農業社規定:秋收時夜間不能私自外出,違者以“偷竊論處”﹔社員收割自留地的庄稼,必須持証明文件,否則按偷竊論。

三是任意克扣社員工分,罰勞動日,停止勞動,凍結存款,不發給救濟糧和購糧証。南皮縣大庄鄉規定,偷一個玉米罰10個工分,有一個社員偷了180個玉米,被罰了1800分,他勞動一年掙了1700分,不但全被罰光,反而欠了社裡100個工分。滿城縣紅光農業社有兩名社員私自到保定賣了兩次瓜,被生產隊長扣上“私自外出”的罪名,各罰工300個。

四是隨意捆綁吊打社員。秦皇島市郊兩個鄉的黨員,打罵群眾的有15人,佔黨員總數的7%。房山縣(今屬北京)五侯鄉山青社社員蔡德旺說,干部吸煙有錢,群眾買油鹽沒有錢,被社主任聽到了叫去打了一頓。蔡回家后同哥哥講了,其哥去找社主任論理,結果也被打了一頓。社員們說:“合作社是閻王殿,社主任是閻王爺,隊長是小鬼。”

這種情況在其他地方也同樣存在。遼寧農民普遍反映:“農業社好是好,就是挨累,挨蹩(不自由),受氣受不了。”有的社員甚至說:“入了社,還不如勞改隊,勞改隊還能過一個禮拜天。”這些問題,雖然當時也有所察覺,但並未得到及時糾正,到1956年秋收分配前后,這些問題引起的社員不滿便凸現出來,引起了一股“退社”風。

早在1956年6、7月份,廣西就有部分農業社社員鬧退社。這年6月初,廣西陸川縣九區的塘寨社,鬧退社的社員有32戶。凌樂縣玉洪區的蓮花社,是一個由漢、壯、瑤等民族組成的聯合社,共有164戶,要求集體退社的就有4個隊,64戶。

到了1956年下半年,鬧退社的現象在全國許多地方都有發生。1956年12月,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部在對遼寧、安徽、浙江、江西、四川、陝西、河南、河北8省進行調查了解后,向中共中央匯報說:“今年秋收分配前后,在一部分農業合作社內,出現社員退社和要求退社的情況。退社戶,一般佔社員戶數的1%,多的達5%﹔思想動蕩想退社的戶,所佔的比例更大一些。”

12月4日,中共廣東省委關於退社問題給中共中央的報告中說:“近數月來,特別是全省大部分農業社轉為高級社,並進入秋收和准備年終分配以來,各地不斷發生農業生產合作社社員鬧退社的情況。據不完全統計,退社農戶達7萬戶(包括部分在升級、並社中未報名轉高級社的在內),約佔入社總農戶的1%左右。已垮掉的社共102個,正在鬧退社而尚未退出的共有12萬7000戶,約佔入社總農戶的2%弱。個別地區曾經發展成為群眾性的退社風潮。特別是在經濟作物區和生產搞不好的地區,退社問題更為突出而嚴重。”

1956年冬天以來,河南的臨汝、永城、夏邑、虞城、民權、商丘等12個縣鬧社、退社現象共涉及278個合作社。退社現象嚴重的臨汝縣,鬧退社的達到13個鄉、67個自然村、35個生產隊、84個生產小隊,共包括3萬人口的地區。鬧社的主要表現是:開始不讓外調本隊或本村的糧食、紅薯和蔬菜﹔而后停止生產,結集到鄉、縣請願,私分、搶分糧食和紅薯﹔嚴重的地方,發生打罵干部,甚至私自改選干部和人大代表,個別社搶分公糧,最后鬧分社、退社。

到1957年春夏之交,退社風潮有增無減。據遼寧省鳳城、昌圖等9縣的不完全統計,鬧退社的有1萬余戶,已退社的有4000余戶。在江蘇,有鬧退社現象的合作社,新沂縣佔43%,銅山縣鄭集區為50%,沭陽縣為57.5%。有些地方,還由鬧退社發展到鬧事。

1957年春,江蘇泰縣的鬧退社事件在幾個鄉范圍內成片發生,有數千人到縣裡請願,形成了一股影響不小的農民鬧社風潮。

泰縣在1952年就建立了第一批農業合作社,開始幾年,合作化是穩步進行的。但是,在1955年下半年批判“小腳女人”之后,各級干部唯恐自己戴上“右傾保守”的帽子,大辦合作社,到1955年底,入社農戶達到了總農戶數的近一半。進入1956年,泰縣又迅速掀起了初級社轉高級社的熱潮。這年1月,全縣還隻有1個高級社,到3月下旬,猛然發展到482個,入社農戶達總農戶的近60%。

高級社雖然建立起來,但由於管理工作跟不上,包工、包產、包成本的“三包”制度流於形式,全縣數萬畝耕地沒有種上,生產工具損壞嚴重,耕牛跌膘、死亡現象也不少見﹔合作社財務混亂,少數鄉、社干部隨意挪用公款﹔大部分多種經營被取消,社員搞副業被批評為“光想個人發財,不願走社會主義道路”,致使社員收入大為減少﹔干部作風不民主,大事小事個人說了算,少數干部還打人罵人﹔等等。這些問題引起了廣大社員的強烈不滿。

1955年是風調雨順的一年,泰縣的糧食也獲得了大豐收,全縣糧食總產量比1954年增加了兩成。1956年,情況就沒有那麼妙了。這一年,泰縣132萬畝農田中,受水災和風災的有70萬畝,全縣糧食減產近20%,減產的合作社佔總數的82.7%,社員收入減少了42%,生活因此受到嚴重影響,不少家庭連吃糧都發生了困難。據該縣的典型調查,缺糧一個月左右的農戶達70%。於是要求退社的社員很多,有近20%的社員要求退社,40%的社員思想動搖,要求繼續辦社的社員隻有40%。這種本來嚴重的情況,卻沒有引起泰縣縣委的重視,終於發生了社員鬧事風潮。

從這年5月開始,鬧退社事件在泰縣幾個鄉的范圍內成片發生。開始之時,社員都是要錢、要糧,要求公布賬目,要求把大社分成小社,在得不到肯定答復的情況下就自動退社,並把原來折價入社的耕牛、農具帶回家,甚至還強行收割地裡半成熟的庄稼。接著,鬧社由小鬧、“文”鬧變為大鬧、“武”鬧,以至綁打干部,搜干部的家。據統計,全縣被綁打的干部有224人,被抄家的有299人。鬧事發生后,縣裡各級干部沒有積極深入到群眾中去努力化解矛盾,而是聽任事態發展,結果愈演愈烈,以致演變為社員到縣城請願。開始時每天幾十人,到后來最多時每天達2000多人。要求縣領導批准他們退社,不答應就呆在縣政府要飯吃,並圍攻干部。當退社要求得不到滿足,他們回到鄉裡后繼續鬧。其中港口區的馬庄鄉在少數壞人的煽動下,鬧退社的群眾召開選鄉長大會,並宣布撤了鄉長的職,自行任命了鄉長。他們還阻止縣政府派去解決問題的干部進社,甚至對縣裡的干部加以扣留,不給飯吃。泰縣鬧社嚴重時,波及全縣的73個鄉、502個社,分別為全縣鄉、社的82%和47.4%。直接參與鬧社的群眾有3萬多戶,約佔全縣總戶數的17%,自動退社的有1萬多戶。

浙江省仙居縣也發生了較為嚴重的農民鬧退社事件。

這個縣自1956年秋收后,群眾就普遍反映“高級社不如初級社,大社不如小社”,個別地區即發生退社事件。“在當時‘左’傾錯誤思想支配下,縣社干部不敢宣傳落實互利政策、自願原則,改進生產管理,而在整社中把主要矛頭對向富裕中農,批判‘資本主義思想’,不許分社,不許退社。暫時平息了風潮,而社內問題仍然成堆。”

仙居縣農業合作社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方面沒有處理好糧食生產與多種經營的關系,片面地強調以糧食生產為主,甚至用命令的辦法強行推廣三熟制,限制社員家庭副業﹔合作社賬目不公開,財務混亂,部分社隊干部貪污多佔,加上別的原因,使合作社的工分值很低,全縣農業社每個勞動日最高者為7角4分,最低者僅為9分,平均為3角3分,社員收入大為減少。另一方面,基層黨員絕大部分當上了干部,掌握了合作社的政治、經濟大權,造成了黨群關系某種程度上的緊張。相當多的干部在生產、分配等重大問題上命令行事,不與群眾商量,甚至用“戴帽子”、扣工分、脫衣服受冷等辦法對待群眾。還有少數干部違法亂紀,在合作化高潮中,這個縣的251個鄉干部有74個吊打過人,33個鄉鎮的1117名黨員有貪污行為的48人。而且有大量的干部工作不深入,很少與群眾聯系,不能同群眾同甘共苦,很難聽取群眾的意見與要求,干群關系亦很緊張。

由於上述原因,社員的生產積極性不高,合作化后的第一年,農業社的收成很不好。到1957年4月中旬,夏收減產已成定局,全縣夏糧減產達25%。到這時,社員與干部、窮村與富村、貧窮社員與富裕社員之間的矛盾,便充分暴露出來。

1957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仙居全縣33個鄉鎮中竟有29個鄉鎮先后發生了鬧事事件。全縣302個合作社中,發生鬧事的235個,參加的群眾有2萬多人。仙居縣農民鬧事的特點,主要是社員鬧退社分社,干部不許,就打干部、哄鬧政府或自動解散合作社。鬧事后,全縣的302個合作社中,完全解體的116個,部分垮掉的55個,入社農戶由91%降到19%。

其他各地也發生形式各異的農民鬧退社事件。據1957年6月25日中共山西省委向中共中央的報告,從1956年秋收分配到1957年4月底半年多的時間裡,共發生社員鬧社事件144起,參加人數為7289人。山西農民鬧社的方法有集體請願、聯名告狀、打官司、查賬、集會、游行示威、包圍干部、與領導輪流談判、集體到縣級機關討飯、爭奪社內生產資料、罷工、村與村之間打架、打社干部等10余種。在鬧社中共打傷14人,逼死合作社主任1人。

農民鬧糧

在一些地方發生農民鬧社、要求退社的事件的同時,還有一些地方因統購統銷問題發生了農民鬧糧事件。

對糧食進行計劃收購和計劃供應的統購統銷制度形成於1953年底,它要求農民在完成公糧(即農業稅)上繳和留夠所需的口糧、種子、飼料用糧之外的大部分余糧,在規定的時間內賣給國家即統購,同時對非農業人口定量供應所需糧食即統銷。1956年是全國農村全面實現合作化的第一年,但這一年夏收以來,全國糧食銷量並不正常。7月糧食銷量比1955年同期多銷10.7億斤,8月銷量比去年同期多銷14.8億多斤,9月銷量比去年同期多銷17億多斤,7、8、9三個月合計共比上年同期多銷43億斤(其中災區多銷的約有16億斤,一般地區多銷的約有27億斤),比遭受特大災荒的1954年同期還多銷16億斤,而且這種銷量上漲的趨勢還在繼續發展。而1956年夏季征購的結果,比上年同期少收糧食30億斤。

為了扭轉這種局面。10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又聯合發出《關於目前糧食銷售和秋后糧食統購統銷工作的指示》,強調:“盡管農業合作化了,農業生產有了若干發展,但是我國糧食需要的增長仍遠遠走在糧食生產增長的前面,這種產銷矛盾的情況,在一個較長時期以內將仍然存在,仍然要求我們用極大的力量把糧食征購和銷售工作做好,對於這方面的任何麻痺疏忽都是錯誤的。”指示要求各地必須執行下列各點:(一)繼續貫徹執行什麼時候缺糧、什麼時候供應的原則。(二)國家糧食征購應當同農業合作社社內分配結合進行,使農業合作社首先完成國家核定的糧食征購任務,然后進行社內分配。(三)必須繼續堅持購銷結合的原則,一定要將銷售和征購統一安排,不要重復過去征購時隻管征購、將來銷售無法控制的錯誤。(四)在糧食增產地區,須要適當增加一點統購數量以支援災區,但增購的數字仍以不超過增產部分的40%為原則。

盡管如此,1956—1957年糧食年度的統購統銷任務完成得並不好。這年度糧食比1955—1956年度增產150.6億斤,但收購卻減少了25.6億斤,而市場銷售卻比上年增加了127億斤。這一減一增,使國家糧食庫存大為減少。農業合作化后農村出現銷多購少的主要原因,是當時在進行合作化宣傳動員的時候,曾向廣大農民描繪了一幅加入合作社后的美好前景,因而合作社建立后,許多農村基層干部認為應當給農民多留一點糧食,使農民的日子比單干時過得好一些,至少不要比單干時差。因此,那些增產了的農業社要求把增產的糧食都留下來,沒有增產或增產不多的農業社要求減少征購任務或增加供應指標,而那些歉收的農業社更是要求國家多供應糧食。這樣一來,糧食的征購量並沒有隨著農業合作化的實現而增加,而統銷量亦沒有隨之而下降,卻出現了反向的趨勢,這就勢必影響到國家糧食征購任務的完成。

盡管1956年的糧食統購並沒有完成國家預定的計劃,但由於一些地方在糧食統購中不注意工作方法,簡單粗暴,加之農業社的經營管理、干部作風等方面存在問題,因而在1957年春,在一些地方發生農民鬧退社事件的同時,有的地區還發生了農民鬧糧事件。

河北通縣地區1956年發生了比較嚴重的水災,受災面積512萬畝(佔總耕地的53.88%),受災人口156萬(佔總人口的50.4%),災民因災缺糧2.1億斤。1957年春,由於糧食供應不足,不少地方曾經發生群眾叫喊缺糧、生豬減少、牲畜瘦弱死亡的現象。據通縣地委、行署的估計,全地區約有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社鬧糧食問題。鬧缺糧的群眾,有的是不缺喊缺,但也確有一部分是真正缺糧。

由於糧食緊張,通縣某些地區還曾發生了一些群眾請願和鬧事事件。群眾到縣、專區和北京上訪者日漸增多。“據北京反映,周總理和北京市民政局長的汽車都曾被請願群眾攔阻過。”有的地方還發生群眾哄搶社內糧食、因要糧打罵干部的現象,更有一些地方發生農民集體鬧糧事件。

1957年2月底3月初,河南孟縣的南庄、化工兩個鄉4個社即發生了群眾要糧的問題,由於沒有得到及時解決,事態進一步發展。到3月中下旬,孟縣有的鄉、社群眾坐著大車,成群結隊地到鄰近的溫縣、沁陽、濟源要飯,並高價購買糧食、豆餅以及各種干菜。

中共新鄉地委了解到這一情況后,曾電話指示孟縣縣委加以檢查並迅速解決,但並未引起孟縣縣委的高度重視,到4月中旬,鬧糧嚴重的達8個鄉36個社。這些社的群眾整日鬧糧,生產情緒低落,許多人基本上停止了生產,並且成群結隊地到縣、鄉政府要糧。由於糧食問題嚴重,相當多的農民出賣生產工具和生活資料,據該縣南庄、化工、城伯、裡庄4個社的統計,共有5155戶賣掉大小農具6193件,南庄、化工兩個鄉7個社外出逃荒要飯的達350戶420多人,拆房賣瓦的90戶,拆房324間,賣家具的1500多戶,要求退社的44戶,賣小孩的4戶。由於糧食問題得不到解決,一些群眾編出快板發泄不滿,說什麼“社會主義工業化,把人餓成骨頭架”,“社會主義真正好,糠面饃也吃不飽”,造成了很不好的政治影響。

孟縣發生大規模的群眾鬧糧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上年度的統購中任務過高。在分配統購任務時,孟縣縣委不是根據各農業社的實產計算,而是按估計的產量分配,縣委預計全年每畝平均產量為446斤,實產為425斤,相差21斤,而且在分配任務時還將標准粉的折干率提高了10%,結果造成一部分農業社賣糧過多,口糧不夠,全縣70個農業社中,有39個社沒有達到360斤至380斤的口糧標准,社員平均留糧在300斤以下的就有4個社。口糧本來沒有留夠,而一些干部對群眾實際困難又態度冷漠,不及時幫助解決。農業社的支部書記說要糧的群眾是胡鬧,是立場不穩定,跟著地主、富農、壞人跑。有的干部甚至說群眾餓死活該,餓死誰該誰倒霉。群眾對此氣憤地說:“共產黨好,下邊的干部不好”﹔“共產黨的政策是好政策,就是下邊干部執行不了”﹔“毛主席的經是好經,都是小和尚(指基層干部)念錯了”。

山東惠民地區的利津、廣饒兩縣,1957年5月12日至18日,連續發生搶糧事件13起,其中已搶糧食者8起,勸阻回去者5起,涉及兩個縣的3個區、8個鄉和37個村,參加搶糧的群眾有4800余人,共搶去糧食92000余斤。

搶糧事件首先發生在利津縣鹽窩區的鹽窩鎮,繼而波及到相鄰的區鄉。在事件發生前,鹽窩的糧食供應就已非常緊張,進入5月后每人每天平均隻有4兩糧,少數的有半斤糧,而且有不少戶因為缺糧早已斷炊和停止生產了。為此,一些群眾抱怨說:“政府再不供應(糧食),就得官逼民反、搶糧庫。”鹽窩區委得悉這一情況后,於5月10日晚在鹽窩鎮召開了黨團員和積極分子會議,要求與會者帶頭少要或不要糧。由於不能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未能打通與會人員的思想,與會人員反而要求將6月份的供應提前,並給缺糧戶補發供應証,鹽窩區委害怕突破供應指標,不敢答復,會議無果而散。第二天,鹽窩區委將這一情況向利津縣委作了匯報。

5月12日,利津縣委派了兩名常委到鹽窩來幫助工作,不料他們剛到區裡,鹽窩鎮8個村的1000余群眾就將其包圍起來,並搶了鎮上的3個糧庫,搶走糧食52000斤,還搶了一家飯店和農業社的4000斤種子。

13日這一天,鹽窩鎮劉村80多人,與外村來的600多人一起,拿著口袋,將設在該鎮西村的糧庫圍住,要動手搶糧,經縣區鄉干部竭力勸阻,加之西村300多群眾也不同意搶糧,雙方僵持五六個小時后,參加搶糧的群眾始散去。

14日后,利津縣新台區的和平、福壽、喬家等以及鹽窩的臨河等鄉,又相繼發生群眾哄搶糧庫事件。廣饒縣董集區(該區原屬利津)寧家鄉、共和鄉亦發生群眾集體搶糧。參加搶糧的群眾多是中年婦女,另外有少數的老人和小孩,絕大多數人屬於缺糧戶,搶糧的理由是“糧食不夠吃”,“叫嘴逼的”,“這叫官逼民反”。一位帶頭搶糧的婦女,經過干部再三勸阻說服后說:“同志我求求你,隻要給我寫上買半片豆餅的條子,我就回去,我有三個孩子,大了保險叫他打國民黨。”

利津、廣饒部分鄉鎮發生搶糧事件,也主要是群眾缺糧。這些地方4月底5月初就有45%至75%的戶缺糧。造成缺糧的原因,又主要是因為此前糧食征購時群眾賣了過頭糧。利津縣地處黃河與渤海邊,鹽鹼荒沙地佔了耕地的60%以上,1956年糧食單位面積產量隻有110斤,當時全縣的糧食征購任務為2136萬斤,然而隻完成了1865萬斤。由於在征購時過分強調“先公后私”,許多農業社留給社員的口糧不足。雖說多數社規定了人均口糧為360斤或370斤,但當時是隨打隨分,糧食水分很大,個別的社連花生餅和干菜也抵了口糧。對於這種情況,該縣重視不夠,有的領導說:“群眾口糧基本夠用,生活不錯,供應面應控制在30%,不能突破。”或者說:“為什麼其他地方都夠了,你們不夠,不要隻叫困難,應當好好工作。”區鄉手中掌握的糧食少,當群眾要糧時,就隻能以“討論討論、研究研究”等托詞拖宕應付。群眾不滿地說:“你們總是討論討論,可把我們餓死了。”最終釀成了群眾哄搶糧庫的嚴重事件。

事件平息

農村一些地方出現鬧社鬧糧事件后,引起了各地黨組織的重視。中共廣東省委認為,發生鬧社鬧糧的根本原因,是許多農業社生產沒有搞好,“去冬今春合作化高潮以來,許多工作做得比較粗糙,不少社由於生產關系大改變,社的管理水平跟不上,加以農業生產領導上的盲目性以及晚造(晚稻)自然災害的嚴重影響,結果使得相當一部分社減收,而絕大部分增收的社增收亦不太多。因此,不少社內有相當一批社員減少收入”。

中共河南省委農工部認為,部分地區社員鬧社鬧糧事件,主要原因是實現高級合作社后,廣大農村的主要矛盾已由敵我矛盾轉化為人民內部矛盾,而各級領導和農村干部對這種新的形勢認識不足,加之領導上的官僚主義,在建社時工作粗糙,建社后政治思想工作滯后,對建社中出現的問題未能及時認真加以解決,尤其是對部分社員的困難解決不夠。這些問題,在進行年終分配時,都集中地暴露出來,使社員對辦好合作社和依靠合作社發展生產有了懷疑,再加上分配時有些社員減少了收入,這就使這些人產生了鬧社退社的思想。

山西省委也認為,造成社員鬧社的原因,除了合作社存在的上述問題外,“絕大部分鬧事是與我們各級領導上的官僚主義和宗派主義分不開的”。

據中共江蘇省委農工部辦公室的調查,鬧退社的主要是入社后收入減少的社員和生活困難戶。前一種人本來許多就是勉強入社的,結果入社后收入減少而鬧退社﹔后一種人入社之初聽說合作社有很多優越性,產生依靠大伙改善自己生活的思想,可入社后分配的結果卻入不敷出,透支很多,生活發生很大困難,在社裡還常受到冷嘲熱諷,認為還不如退社的好。除此之外,農業社還存在生產與勞動管理不好,責任制沒有建立,財務混亂,分配不公平,合作社規模過大,隊與隊之間存在矛盾,干部不關心群眾疾苦、工作態度生硬、搞特殊化,領導上存在主觀主義和官僚主義等,也是造成一部分社員鬧退社的重要原因。

從1956年開春決策分配至1957年4月上旬,四川綿陽縣共有103個農業社(佔該縣合作社總數的8.7%),先后發生130起鬧社事件,參與的群眾達2800余人,每次參與鬧社的群眾多者一兩百人,少者一二十人,其中由哄鬧發展為喊打干部的有17個社,18起,參與的群眾200余人。中共綿陽縣委關於群眾鬧社事件給綿陽地委的報告中認為,鬧事的原因,一是合作社的工作確有缺點和錯誤,比如:干部自私自利,貪污挪用公款,偷盜社內公共財物,私宰肥豬多吃豬肉﹔作風不民主,嚴重強迫命令﹔經營管理混亂,勞動力調配不合理。這類社在鬧事的社中佔60%—70%。二是富裕農民由於入社后減產或對統購統銷和副食品供應不滿,“有些社員懷疑社干有貪污拉(挪)用,而社內政治思想工作薄弱,沒有針對社員思想及時進行宣傳解釋,消除社員顧慮,安定社員情緒,而是聽之任之,甚至有的社,社干不但不予解釋,反而辱罵社員,造成‘火上加油’,最后終於鬧起來”。這類社在鬧事的社中,約佔30%—40%。至於“壞人煽動則是極個別的”。

應該說,這些分析基本上是切合當時實際的。

中共中央1956年12月24日在批轉中共廣東省委關於退社問題的報告時,針對一些地方出現鬧社退社事件提出了三點意見:(一)各地合作社對於急急忙忙叫富裕中農入社,或者讓其入社基本就是不策略的。今年分配所得,富裕中農的收入都有所減少,因此怨言甚多,有些人要求退社。讓一部分堅決要求退社的富裕中農退社,不但無害,而且有益。(二)有一部分富裕中農和原來從事手工業等其他行業的人,過去確實收入較多,留在社裡很難維持他們原來的收入不下降,經過工作,如果他們仍堅持退社,可以允許其退出,不必把他們勉強留在社內。(三)對於一部分缺乏勞動力的困難戶,可從公益金中給予適當補助,必要時,也可暫給以適當的土地報酬。

1957年2月,毛澤東在最高國務會議第十一次擴大會議上,發表了《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的著名講話。他在講到少數合作社社員鬧社事件時說:“主要原因也是領導上的官僚主義和對於群眾缺乏教育。”他還說,要從根本上消滅發生鬧事的原因,必須堅決地克服官僚主義,很好地加強思想政治教育,恰當地處理各種矛盾。隻要做到這一條,一般地就不會發生鬧事的問題。如果工作做得不好,發生了鬧事,那就應當把鬧事的群眾引向正確的道路,利用鬧事來作為改善工作、教育干部和群眾的一種特殊手段,解決平日所沒有解決的問題。應當在處理鬧事的過程中,進行細致的工作,不要用簡單的方法去處理。對於鬧事的帶頭人物,除了那些違犯刑法的分子和現行反革命分子應當法辦以外,不應當輕易開除。

3月15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民主辦社幾個事項的通知》,強調為著繼續鞏固農業合作社制度,爭取今年農業的大豐收,堅持民主辦社的方針是很重要的。就現在的情況來看,應該注意以下三個主要事項:第一,農業合作社要按時公開財政收支。所有一切財政收支,都必須按時公布,讓全體社員知道,由群眾參與評議,而不能由少數干部獨攬支配的大權,以便避免各種營私舞弊的行為,保証社干部的廉潔,消除社員對於財政問題的疑慮。第二,社和隊決定問題要同群眾商量。凡是關於生產的布置,農業技術的改進,耕作制度的改變,新種子的採用,合作社的基本建設、經營管理等問題,都應該由干部和群眾共同討論,既要照顧國家的計劃和政策,又要因地制宜,按照當地的土地條件、季節條件以及其他經濟條件,反復研究幾次,穩步前進。第三,干部要參加生產。農業合作社的社長、副社長以及其他干部都應該利用一切可能的時間參加生產勞動,縣、區、鄉應減少會議,以便減少或避免社干部在時間和經濟上的浪費。

5月20日,中共江蘇省委發出《關於正確處理農村人民鬧事問題的指示》,提出在處理這類問題時,上級主要領導要親臨現場,直接與群眾見面。要堅持團結——批評——團結的方針,冷靜分析情況,辯明是非,凡屬鄉、社領導上負責的,鄉、社干部應該在群眾中公開檢討,取得群眾的諒解﹔有些責任應由上級機關來承擔的,上級機關要實事求是地承擔起來﹔對個別嚴重違法亂紀已為群眾唾棄的干部,應予嚴肅處理,凡屬群眾的缺點和錯誤,也要講清楚。要迅速組織群眾投入生產,干部也要以身作則帶頭生產,同時做好鬧事的善后工作,做到群眾所提的問題件件都有交待。6月2日,中共中央在批轉江蘇省委這個指示的批語中,也要求各省、市、自治區黨委冷靜地分析夏收前后的農村形勢和農村人民鬧事的原因,主動地去解決農村中存在的問題,防止鬧事事件的發生,並且從中總結經驗教訓,使干部們懂得,對待人民鬧事,既不能片面地遷就許願,也不能採取粗暴的態度,而應採取團結——批評——團結的方針,辨明是非,達到干部和群眾在更高基礎的團結,以利於生產。

按照這樣的指導思想,領導干部親自出馬,或者派能力較強的干部深入現場,進行調查研究,弄清群眾的意見和要求﹔然后向群眾講清道理,分清是非界限,把問題提出來與群眾共同討論,協商解決辦法。對於那些不合理的意見和辦不到的要求進行耐心說服,對於錯誤的意見和行動進行批評和教育,對極少數壞分子進行打擊,對生活上確有困難的社員增加口糧、發放救濟款,讓犯有錯誤、作風不好的干部當眾檢討改正,把少數問題嚴重和不勝任工作的社干部撤換下來。通過這些措施,多數鬧社事件得到了妥善處理。到1957年6、7月后,由於採取了較為有力的措施,加之農業生產進入了緊張的夏收階段,各地的農民鬧社退社事件也大為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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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湘憶、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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