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麗英
陳雲同志是老一輩無產階級革命家、黨和國家領導人。新中國成立以后,他主管全國的經濟工作。“文革”結束后,在1978 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上,他再次當選為中共中央副主席,並且當選為恢復重建的中央紀委第一書記。他一方面重新主管經濟工作,一方面主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直到1987 年黨的十三大,他因年齡原因不再擔任中央紀委第一書記,領導黨的紀律檢查工作九年。
這九年也是我在中央紀委工作的最初九年。我原來在沈陽市公安局工作,十一屆三中全會上當選為中央紀委委員,1979 年2 月調到中央紀委,先在審查“四人幫”專案組工作,同年7月,任第二紀律檢查室副主任。1981 年底,任第三紀律檢查室副主任。1983 年10 月增選為中央紀委常委后,也還是分管地方紀律檢查室案件檢查工作。陳雲同志既是中央領導,又是中央紀委的領導。中央紀委的日常工作由常務書記黃克誠主持,我同陳雲同志沒有什麼直接接觸,但是他從大政方針上給予中央紀委的指導,給我留下了深刻印象。中央紀委在他領導下開展紀檢工作,我也親身經歷了。這裡就我所知和所經歷的事做些回憶。
中央紀委重建時,“文革”結束剛剛兩年,黨和國家正進入改革開放的歷史新時期。同全黨一樣,中央紀委面臨十分繁重的任務:一方面,要進一步撥亂反正,全面平反冤假錯案,落實各項政策,審查林彪、“四人幫”兩個反革命集團案件(以下簡稱“兩案”)﹔另一方面,要盡快建立健全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紀檢機構,建立健全紀律檢查工作的各項制度,端正被“文革”嚴重破壞的黨風,恢復黨的優良傳統,維護黨的紀律,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証和紀律保証。1979 年1 月,我到北京出席中央紀委恢復重建后的第一次全會,陳雲在會上指出:“黨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基本任務,就是要維護黨規黨法,整頓黨風。”“我們做好這件事,對於我們這樣一個在九億人口國家中的執政黨,是一種重大的工作,對於國際共產主義運動也是一種重大的責任。”
審查“兩案”是中央紀委重建之初的一項重要工作。案子時間跨度大,牽涉人數多,案情復雜,難度極大。起初審查工作分別由三個組承擔,一組負責審查林彪集團專案,二組負責審查“四人幫”集團專案。三組負責審查陳伯達專案。三個組由中央紀委副書記劉順元、張啟龍、章蘊同志分管。我到中央紀委,參加的第一項工作就是審查“四人幫”案。
由於“兩案”主要成員都被開除了黨籍,黨內已經作了組織處理,再要追究其刑事責任,就應該由司法機關審理了。1979 年6 月,中央紀委向陳雲並中央報告,建議“兩案”交由司法機關審理。中央決定由中央紀委牽頭,中組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解放軍總政治部等有關部門參加,組成“兩案”審理領導小組,由來自上述各部門的14 位同志組成。“兩案”審理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兩案”辦),對外稱中央紀委“二辦”。經過商定,“兩案”審理領導小組從22 個部委,分三批抽調136 名工作人員參加這個辦公室的工作。我作為中央紀委專職委員,擔任“兩案”辦副主任,重點負責審理“四人幫”案。
“兩案”的審理,最基本的前提是弄清事實。陳雲對“兩案”的審理作了重要指示。他指出:“必須實事求是,查清事實,核實材料,再處理問題,與本人見面。”遵照陳雲和其他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兩案”辦進行了大量內查外調、提審、核實材料、完善証據等工作,經過八個多月的艱苦努力,完成了“兩案”審查任務。“兩案”審理領導小組向中央上報了關於“兩案”的審查情況,說明兩個反黨集團觸犯了刑律,應當追究法律責任。
1980 年2 月,中央決定,結束黨內審查,並將兩個反黨集團改稱反革命集團,追究“兩案”主要涉案者的刑事責任,交由司法機關審判。3月,中央又決定成立“兩案”審判指導委員會,由彭真(中央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央政法委書記)任主任。審判委員會下設審判工作小組,並在審判工作小組設立兩個辦公室,分別負責對兩個案件的審判工作。5 月,“兩案”辦將“兩案”移交公安部,“兩案”辦的32 名干部也隨案轉到公安部參加預審工作。我被指定參與這項工作,擔任江青集團專案預審辦公室副主任。到1980 年8 月,完成“兩案”預審任務。9 月,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兩個反革命集團案主犯。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分別兼任特別檢察廳廳長、特別法庭庭長。我被任命為特別法庭審判員。
審判過程中,有關量刑問題意見不一。鑒於“四人幫”民憤極大,有人主張對主犯處以極刑。中央政治局討論時也有爭議,有同志也主張判處死刑。陳雲主張黨內斗爭不能開殺戒。他認為,對江青集團主犯可以判重刑,但不處極刑。他甚至表示,如果政治局一致贊成處以極刑,那麼請在會議記錄上寫明:“陳雲不同意。”經過討論,最終中央採納了陳雲的意見。1980 年11 月20 日,特別法庭正式開庭,審判兩個反革命集團的十名主犯。1981 年1 月25 日,特別法庭對十名主犯分別作出了死緩至有期徒刑的判決。這場“歷史的審判”,終於有了一個公正完滿的結果,得到全黨、全國人民的廣泛擁護和衷心贊譽。
對“兩案”涉案的其他人的處理,陳雲也提出了指導性意見。他指出,“文化大革命”是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的政治斗爭,這場斗爭被一些陰謀家野心家利用了,但它終究是一場政治斗爭。因此,除了對若干野心家陰謀家另行處理以外,對於其他有牽連的人,必須以政治斗爭的辦法來處理。為什麼要以政治斗爭的辦法處理?陳雲從黨的最高利益的高度提出:“對於這場政治斗爭,不能從局部角度、暫時的觀點來處理,必須從全局觀點、以黨的最高利益、長遠利益為出發點來處理。這種處理辦法,既必須看到這場斗爭的特定歷史條件,更必須看到處理這場政治斗爭應該使我們黨今后若干代的所有共產黨人,在黨內斗爭中取得教訓,從而對於黨內斗爭採取正確的辦法。”歷史証明,無論是審判兩個集團主犯,還是處理有關涉案人員,黨中央的方針都是正確的,陳雲的主張和意見尤其具有深遠的意義。
平反冤假錯案是中央紀委重建之初的又一項重要工作。十年“文革”浩劫和“文革”以前的“左”的錯誤,制造了難以計數的冤假錯案,牽連人數眾多。粉碎“四人幫”之后,黨內一些領導人和老同志開始艱難推動冤假錯案的平反,陳雲就是其中一位。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前,他就提出了1976 年天安門事件問題、王鶴壽被誣為“叛徒”的問題、陶鑄的歷史問題,多次寫信建議重新調查。尤其是在十一屆三中全會前的中央工作會議上,他發言提出六個歷史上的重大問題,包括所謂薄一波等“六十一人叛徒集團”案、王鶴壽和陶鑄的問題、彭德懷問題、天安門事件等。十一屆三中全會重新恢復和確立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為平反冤假錯案打開了通道。全會后,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平反冤假錯案的工作全面展開。由於“兩案”牽涉大量冤假錯案,所以中央紀委在牽頭“兩案”工作的同時,也承擔了一些重大冤假錯案的平反工作。
劉少奇案是新中國成立以來最大的冤案。陳雲與劉少奇上世紀二三十年代都在白區工作,新中國成立以后在中央領導層更是多年共事,對劉少奇非常了解。三中全會后,陳雲就指出當年定劉少奇是“叛徒、內奸、工賊”是靠不住的,劉少奇專案組的材料是假造出來的。1979 年2 月,中央決定由中央紀委和中組部對這一重大冤案進行復查。
這個案件牽連的人非常多,而且牽涉到上世紀二三十年代以來的歷史,案情復雜。在黨中央領導下,在各有關方面的配合下,中央紀委和中組部經過艱苦的工作,查清了這樁冤案的來龍去脈,向中央上報了《關於“劉少奇冤案”的復查情況報告》,建議為劉少奇徹底平反昭雪。1980 年2 月,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正式通過為劉少奇平反的決定,恢復劉少奇作為偉大的馬克思主義者、無產階級革命家、黨和國家主要領導人之一的名譽。
陳雲特別關心被打成“叛徒”的大批同志的案件平反工作,前面提到的王鶴壽、陶鑄和所謂“六十一人叛徒集團”等案件都是他多次提出要解決的問題。革命年代,為了盡量保護黨的干部,經中央和地方的黨組織批准,一些被敵人抓捕的同志履行一定的手續,脫離牢獄﹔抗戰時期和解放戰爭時期,一些黨員干部在拉鋸地區的兩面政權供職,實際上是為黨在工作。對在復雜斗爭環境下的這種特殊情況,陳雲多次要求,必須擺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來看,不能拿現在的情況看過去。
他特別關心瞿秋白冤案的解決。瞿秋白是黨的早期一位優秀的領導人,陳雲在白區工作時曾經保衛過他,對他十分敬重。1934 年10 月中央紅軍長征后,瞿秋白按照組織決定留在中央蘇區,第二年不幸被捕,6 月被槍殺。瞿秋白被捕后,曾經寫過《自供》和《呈文》,還寫了《多余的話》。前者其實是在身份沒有暴露時試圖脫逃的策略之舉﹔后者最早刊登在國民黨中統特務刊物《社會新聞》上,只是自述生平,沒有任何背離黨和革命、向敵人乞降的內容。然而“文革”中,瞿秋白被誣陷向國民黨“叛變投敵”,是“叛徒”。粉碎“四人幫”之后,瞿秋白的親屬寫信給陳雲,要求為瞿秋白恢復名譽。陳雲感到瞿秋白的問題應該解決,將來信轉給胡耀邦。胡耀邦批示,要給瞿秋白一個公正的評價,指示解決這個問題。按照中央領導同志的指示,中央紀委承辦復查工作。1980年10 月19 日,中央紀委提交了《關於瞿秋白被捕問題的復查報告》,經中共中央辦公廳批轉全黨,為瞿秋白徹底平反,恢復了名譽。
一系列冤假錯案的復查平反,是黨的組織路線撥亂反正的具體實施,它不僅為當事人恢復了名譽,落實了政策,調動了各方面的積極因素,而且為從政治上徹底否定“文化大革命”、深刻總結經驗教訓提供了重要基礎。
整頓和端正黨風,嚴格執行黨的紀律,嚴肅查處違紀案件,是中央紀委成立之后最主要也是最繁重的工作。如果說審理“兩案”、平反冤假錯案,是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的話,那麼,端正黨風、嚴格執紀、查辦案件就是解決現實問題。前面說過,陳雲在中央紀委一成立就明確提出,中央紀委的基本任務是維護黨規黨法,整頓黨風。這是陳雲領導中央紀委更為持續也格外重視的工作。
“文革”時期黨風受到嚴重破壞,改革開放后出現的一些新情況也使得黨風問題變得更為復雜。陳雲很早就意識到這是一個十分重大的問題,把它提高到關乎黨的生死存亡的高度來認識。他指出:“執政黨的黨風問題是有關黨的生死存亡的問題。因此,黨風問題必須抓緊搞,永遠搞。”他也意識到,解決黨風問題,紀律檢查委員會的工作有困難,但經過統一認識是可以解決的。隨著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的不斷發展,這項工作對於黨的建設和黨的生命、對於改革開放健康順利地發展,越來越顯示出至關重要的意義。
進入上世紀80 年代,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全面展開,改革開放和各項事業進展很快,成就斐然。黨的建設包括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面臨許多新的變化和問題。如何適應新時期新任務的需要,為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事業提供堅強有力的組織保証和紀律保証,這是擺在黨的各級組織包括黨的各級紀律檢查機關面前的新課題。新的歷史時期,一方面,新的政策漸次出台,體制逐步改革,人們的思想大為活躍,社會觀念大為變化﹔另一方面,在新政策出台、體制改革、思想活躍、觀念變化的過程中,一些人特別是一些黨員干部甚至領導干部,忽視了黨的自身建設,違背組織原則和黨紀政紀,違背法律,搞起了不正之風。這些問題,引起廣大黨員和人民群眾的不滿和議論,更引起中央和中央領導同志的高度重視。黨中央和中央領導同志多次指示,要在抓好改革開放和各項事業的同時,大力抓好黨的建設,端正黨風和社會風氣,保証改革開放和各項建設健康順利地進行。陳雲作為中央和中央紀委的領導人,更是多次向黨內和紀檢系統作出重要指示,指出方向。
上世紀80 年代初,改革開放帶來了經濟活躍,同時由於制度和政策的不完善,也出現了一些負面現象,如走私販私、貪污受賄、投機詐騙、侵佔國家和集體財產的犯罪活動,其中部分黨員干部負有很大責任,少數黨員干部甚至自身就違法亂紀。陳雲毫不容情地主張,對於嚴重的經濟犯罪分子要嚴辦幾個,判刑幾個,以至殺幾個罪大惡極者。他要求“雷厲風行,抓住不放”。1982 年,黨中央決定開展打擊經濟領域中嚴重犯罪活動的斗爭。在黨中央和陳雲領導下,在各地方和各部門積極努力和支持配合下,中央紀委在打擊經濟領域的嚴重犯罪活動、尤其是抓大案要案方面,很快取得明顯進展和成效。
“兩案”審理和審判結束后,我回到中央紀委工作,擔任第三檢查室副主任。按照中央紀委的內部分工,第三檢查室負責了解所聯系的華北、東北地區(京、津、冀、晉、內蒙、黑、吉、遼)黨政機關及其負責人遵守黨章,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決定、命令的情況﹔承辦所聯系華北、東北地區中管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和其他重要復雜案件﹔指導所聯系的華北、東北地區的紀律檢查和查辦案件工作。
在端正黨風、解決違紀違法案件過程中,暴露出一些地方比較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就是是非不分,不敢斗爭。陳雲嚴肅指出:“目前在我們的黨風中,以至在整個社會風氣中,有一個很大的問題,就是是非不分。有些同志在是非面前不敢堅持原則,和稀泥,做老好人,而堅持原則的人受孤立。”他說:“對於這個問題,如果隻從維護黨紀提出來,我認為還不夠,應該把它提到全黨思想建設和組織建設的高度。”他要求,“要提倡堅持原則,提倡是就是是、非就是非的精神。隻有我們黨內首先形成是非分明的風氣,黨的團結才有基礎,黨才有戰斗力,整個風氣才會跟著好轉,才會使正氣上升,邪氣下降”。陳雲的指示給全黨也給紀檢機關和紀檢干部指明了方向。
1983 年2 月,黃克誠將山西運城地區紀委的一封來信批轉我們,來信反映了該地區紀委副書記張戈因為查處干部違紀建私房受到恐嚇、威脅的情況。黃老指示中央紀委立即派工作組前往調查處理。3 月初,我即帶張厚模、劉長春兩位同志趕赴山西運城。結果發現,當地干部不僅違紀建私房的情況嚴重,而且地委、縣委的個別領導存在嚴重問題,充當了違紀建私房和打擊報復者的“保護傘”﹔更令人吃驚的是,這樣的干部還准備提拔。在省委、省紀委的支持和配合下,我們不僅查處了打擊報復者和違紀建私房的干部,而且查處了相關領導干部的問題,受到當地干部群眾的贊揚,也得到了中央領導同志的肯定。
1984 年,我們又連續收到反映山西臨汾地區少數領導干部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問題的來信,主要問題是侵吞國家和集體資財建私房,非法動用公檢法力量打擊迫害舉報人,憑借職權在招工、轉戶、轉干等方面大搞不正之風,道德敗壞,生活腐化,有的甚至強奸婦女。從1981年到1983 年,群眾舉報反映問題竟達幾千次,涉及地、縣兩級領導干部20 多人。我們迅速向中央紀委領導匯報了情況,委領導非常重視,很快作出指示,要求我們派出檢查組盡快赴山西臨汾調查。經過調查,發現問題的關鍵在於地、縣兩級領導班子存在嚴重的“軟、懶、散、弱”問題。分管組織和政法工作的地委副書記憑借職權,安插親信﹔生活糜爛﹔挾私報復,迫害舉報人。我們還了解到,這個地方“文革”中兩派斗爭激烈,派性十分嚴重,留下嚴重的后遺症,沒有很好清除極左思潮影響,派性依舊作祟。搞不正之風的人利用了這一點,模糊視線﹔搞派性的人又利用不正之風,掩蓋派性,庇護“三種人”。所有這些,使得這個地區的黨風和社會風氣嚴重敗壞,正常的生產和工作受到干擾,在干部和群眾中產生了極壞的影響。我們嚴肅查處了相關人員,特別是查處了犯有嚴重違紀錯誤和負有重大領導責任的地、縣負責人。臨汾案的查處,再一次產生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查辦案件,尤其是查辦大案要案,經常遇到阻力。阻力來自各個方面,但最大的阻力常常來自少數領導干部甚至是高級領導干部,少數高級領導干部本身還是大案要案的涉案者。陳雲多次指示,不管牽涉到什麼人、不管什麼重要崗位,牽連到誰就查誰、查到底。1986 年,中央紀委領導指示我負責查辦江西省原省長倪獻策的問題。雖然其位居正省部級,查辦起來有相當難度﹔查辦該案過程中,還有人告調查組的狀,說我們整黨的高級干部,搞冤案,但是在中央紀委領導同志的指示和支持下,我們克服困難,排除干擾,查清了案情事實。經中央批准,中央紀委按照黨紀作出了嚴肅處理,司法機關也依法作出了處理。這個案件的查辦,當時在黨內和社會上產生了極大震動和影響。
進入21 世紀,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取得了新的巨大成就和發展,黨的建設和黨的紀檢工作也取得了新的進展。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反腐斗爭取得了令人鼓舞和振奮的進展,贏得了黨內外的廣泛稱贊和擁護,人民群眾對這場斗爭也充滿信心和期待。這些也更讓人想起陳雲當年關於黨風建設的諄諄教誨和指示,顯示出他關於執政黨建設思想的長遠意義。
在中央紀委工作多年,我同陳雲同志也有近距離接觸。那是1986 年10 月,中央紀委舉行第八次全會。會議期間,陳雲會見中央紀委常委。記得那天王鶴壽帶領我們去他家,他和夫人於若木熱情地接待了我們。當時,黨的十二屆六中全會剛剛通過關於精神文明建設的決議,陳雲指示中央紀委常委會要從全黨紀檢工作方面考慮,提出一個提綱挈領的規劃。他要求全黨紀檢部門,要從紀檢工作上保証和促進社會主義經濟體制、政治體制改革的健康發展。他意味深長地囑咐:我們黨處於全國執政的地位,再加上對外開放、對內搞活經濟,客觀環境發生了很大變化,紀檢工作部門和全黨各級組織,必須重視執政條件下黨員的政治思想教育和黨性教育。
那天他看到我,對我說:你很努力,做了不少工作,也取得了很大成績,你是中央紀委的“穆桂英”。我趕忙說:我的工作做得還不夠,還需要努力,這是您老人家對我的鼓勵和鞭策。實際上,我在中央紀委的工作是按照陳雲同志的指示和教導去做的。這次會見過去近30 年了,但那一幕卻刻在我的心裡,成為永遠的記憶。
(作者系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原副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