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東方
具有高度的組織性和紀律性是馬克思列寧主義政黨的重要特征和顯著特點。抗日戰爭時期,我們黨在艱苦的環境下依然高度重視和加強黨的紀律建設,並依靠嚴格的紀律保証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執行,保証黨的團結與統一,保証人民軍隊的成長壯大,形成了強大的戰斗力與凝聚力。
把紀律擺在首要位置
抗戰時期,我們黨把紀律擺在黨領導革命斗爭的首要位置。1938年10月,毛澤東同志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上總結建黨十七年來的斗爭經驗,著重闡述了紀律的重要性。他指出:“紀律是執行路線的保証,沒有紀律,黨就無法領導群眾與軍隊進行勝利的斗爭。”在這次會議上,毛澤東同志第一次提出了“四個服從”(即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則,並被全黨所普遍接受。這一原則成為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的重要內容之一,也成為黨的紀律建設的核心內容之一。1945年,黨的七大將這一原則表述為“黨員個人服從所屬黨的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部分組織統一服從中央”,並寫入黨章。自此,七大以后的歷屆黨的代表大會通過的黨章中,都強調了這一組織紀律原則,並不斷加以補充、發展和完善,成為各級黨組織和全體黨員在黨內生活中必須遵守的紀律之一。
抗戰時期,黨的其他領導人對黨的紀律建設也作出了重大貢獻。陳雲就是其中代表之一。作為當時的中央組織部部長,陳雲同志從不同角度要求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在執行黨的紀律問題上要特別堅決。他多次強調:“紀律是我們的重要武器。維護黨的統一,不靠刀槍,要靠紀律。”“我們的黨是一個戰斗的黨。我們在斗爭中依靠的武器,唯一的就是紀律。”“黨的紀律是統一的,必須無條件遵守。”“嚴格地遵守黨的紀律為所有黨員及各級黨部之最高責任。”在延安整風基礎上,1945年黨的七大第一次將黨的紀律寫入黨章總綱,以黨內根本大法的形式充分肯定了紀律建設的重要性,為此后黨的紀律建設提供了根本依據和思想指導。
更為難能可貴的是,這一時期我們黨已經意識到制度對於加強紀律建設的重要性。鑒於張國燾的分裂行為和王明不經中央同意擅自以中央名義對外發布宣言、意見的錯誤,1938年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關於各級黨部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等文件,重申了黨的政治和組織紀律:黨的決議和文件,未經決定發表或報告、傳達,不得向會外任何人泄露﹔不得在組織以外對任何人發表與黨組織相違反的意見,亦不得有任何相違反的行動﹔未經黨組織同意或委托,不得以組織名義對外發表言論與文件等。1941年7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增強黨性的決定》,要求黨更進一步地成為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完全鞏固的馬克思列寧主義的黨,要求全體黨員和黨的各個組成部分都在統一的意志、統一的行動和統一的紀律下面團結起來,成為有組織的整體。這些規定的出台,進一步完善了中央和地方各級黨部的工作規則和程序,明確了組織紀律和對違反紀律行為的相應處分措施。
抗戰時期黨關於加強紀律建設的重要性的認識,以及在實踐中形成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紀律規范,為此后黨的紀律建設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嚴厲查處違紀行為
嚴明組織紀律,查處違紀行為,加強組織淨化,維護紀律權威,是黨在延安時期加強紀律建設的重要舉措。抗戰進入相持階段后,有些黨員不願意去前線和敵后根據地等環境艱苦險惡的地方工作,不服從組織決定。當時有一位叫劉力功的新黨員,在中央組織部黨員訓練班畢業之后,在工作分配問題上與組織講條件,在黨組織的多次教育下仍堅持個人要求,不服從組織分配。經中央黨務委員會討論,認為應該堅決開除他的黨籍,以維護黨的紀律。中央組織部遂開除劉力功黨籍,並公布全黨,以示警戒。這件事情作為反面教材,在當時引起了廣大黨員的深刻反思。
除此之外,延安時期還嚴肅處理了黃克功、劉振球、肖玉璧等違法亂紀者,這些案件在當時都具有很強的典型意義。先說黃克功案。1937年10月,26歲的“老革命”、抗大第三期第六隊隊長黃克功因逼婚未遂開槍殺人,經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審判,被判處死刑。黃克功寫信向毛澤東求情,毛澤東在支持法院判決的回信中強調,“共產黨與紅軍,對於自己的黨員和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厲的紀律”。黃克功遂被處決。與黃克功相似,劉振球也為革命立過功。他參加過五次反“圍剿”,並擔任長征時期某團政委,而且曾在平型關戰役中榮立戰功。但后來他貪圖享樂,貪污公款數百元,被開除黨籍並受到法律制裁。對此,時任中央軍委總政治部組織部副部長的胡耀邦,還針對此案專門寫了“擁護開除劉振球的黨籍,為黨的事業奮斗到底”的主題評論。還有一個典型案件是肖玉璧貪腐案。1940年,老紅軍肖玉璧在擔任邊區稅務分局局長期間,貪污受賄,利用職權私賣軍需品,影響極壞。案發后,肖玉璧被開除黨籍,邊區法院依法判處肖玉璧死刑。肖玉璧不服,也寫信向毛澤東求情。毛澤東在了解有關情況后,對林伯渠表示,和對黃克功案件一樣,完全擁護法院判決。1941年底,肖玉璧被處決。1942年1月5日,《解放日報》發表社論指出:“在‘廉潔政治’的地面上,不容許有一個‘肖玉璧’式的莠草生長。有了,就拔掉它!”
這一時期,正是通過對違法亂紀黨員干部的嚴厲查處,一方面維護了黨的紀律的威嚴,保持了黨組織的純潔性與戰斗力﹔另一方面,團結教育了廣大黨員干部,使黨的紀律真正成為廣大黨員干部自覺遵守的行為規范,保証了黨的政策路線的貫徹執行。正如陳雲所指出的,紀律雖然帶著強制性,但必須自覺遵守,隻有使全體黨員自覺地遵守紀律,紀律才能成為鐵的、不可動搖的、有效的東西。
模范遵守黨的紀律規矩
紀律面前人人平等,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無人例外。服從組織,擁護中央,更是一名共產黨員必須遵守的組織紀律。作為黨員干部,不僅要守紀律,而且要模范帶頭守紀律。1935年10月,中央紅軍長征到達陝北,與紅十五軍團勝利會師。這時將近初冬,中央紅軍給養面臨困難,向紅十五軍團借款2500銀元,紅十五軍團軍團長徐海東從僅存的7000銀元中毫不猶豫地拿出5000塊交給中央紅軍。多年以后,他在回憶此事時說:“當時我認為,一個共產黨員,應該無條件地服從中央。”據黃克誠回憶,1938年7月,八路軍一二九師三四四旅旅長一職空缺。三四四旅六八七團團長田守堯是紅二十五軍團的老同志,論資格、能力,由他代理旅長較為合適。朱德考慮由田守堯代理旅長職務,並找其談了話,讓其代理三四四旅旅長職務,等候八路軍總部任命。而八路軍總部則從三四三旅調楊得志來任三四四旅代旅長。田守堯有點鬧情緒。在黨委會上,朱德對田守堯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最后說道,“戲點到誰誰就唱,沒點到你就不能出台。共產黨員嘛!我們都聽黨中央的,不能鬧情緒”。
財經紀律是黨的紀律之一,在革命戰爭年代,其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1941年,正是抗戰最為艱難的時期,受當時國共關系的影響,重慶紅岩村八路軍辦事處的生活條件極其艱苦。辦事處的財務工作重擔由中共南方中央局常委、統戰工作委員會書記董必武負責。為了改善辦事處的生活狀況,董必武在處理千頭萬緒的工作的同時,對辦事處機關的伙食開支實行嚴格管理和監督,他要求辦伙食的同志既要想盡辦法改善領導和同志們的伙食,又絕不能亂花一分錢。曾有一個月,在月底伙食費結算時,賬面上有六角錢的開支平不了。為此,董必武執意在機關大會上作了檢查,並向黨中央寫信檢討。
在戰火紛飛的戰爭年代,無論是黨的領袖,還是革命戰士,為著實現國家獨立與民族解放的革命理想,自覺遵守並模范踐行著黨的紀律,服從組織,發揚民主,服務大眾,廉潔自律,在延安、在敵后抗日根據地形成了良好的政治生態。
加強紀律性,革命無不勝。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革命即將取得勝利的前夜,毛澤東同志曾深刻地指出:一個有紀律的、有馬克思列寧主義的理論武裝的、採取自我批評方法的、聯系人民群眾的黨,是我們取得新民主主義革命勝利的首要經驗。延安時期,正是因為我們黨重視紀律建設,嚴明黨的紀律,才維護了黨的團結和統一,增強了黨組織的凝聚力和戰斗力,並最終取得抗戰勝利。這是我們黨奪取一個又一個勝利的重要法寶。當前,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的偉大事業中,我們必須運用好這一法寶,嚴明黨的紀律和規矩,將黨的紀律和規矩擺在首要位置,維護黨中央權威,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努力奮斗。
(作者單位: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第三研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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