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岳君 王志堂

被告人住岡義一(右)在法庭上看被害人遺骨的照片,並承認屬實。
1956年6月10日至2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在山西省太原市海子邊大禮堂開庭,公開審理富永順太郎的戰爭犯罪、特務間諜犯罪和城野宏等8名被告人的戰爭犯罪案。
駐太原的黨政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各大中學校、廠礦企業等180多個單位和30多個政法機關代表共4000余人參加旁聽。
1952年6月,遵照中共中央、中央人民政府指示,剛組建不久的山西省人民檢察署會同有關單位成立了“調查日本戰爭犯罪分子罪行聯合辦公室”,並從7月起先后接受了由解放軍華北軍區培訓團、公安部、華北行政委員會公安局等單位解送來的136名日本戰犯。
1954年,中央又專門從“最高檢東北工作團”抽出10人,由副團長井助國任組長,組成“太原工作組”,協助“聯合辦公室”開展工作。
4年間,偵訊人員共取得証據材料18418件。經反復核對,可以正式作為証據材料的4532件,佔全部材料的24%,其中包括受害人和被害人親屬控訴書1706件,當地居民的証明和檢舉618件,戰犯同僚和部下的証詞材料487件,查詢有關閉路298件,有關檔案文件410件(包括文件照片363件)書報23份,罪行照片137件,各種勛章、獎狀6件,物証127件,其他材料720件﹔可以作為間接証據材料的10920件,佔全部材料60%,其中包括控訴和檢舉材料6489件,証明材料439件,調查報告1892件,其他材料2100件。
1955年11月,遵照黨中央的指示,山西省日籍戰犯罪行調查聯合辦公室抽調干部赴北京,在中央10人領導小組的直接領導下,開始起草對關押在太原的應起訴的日本戰犯的起訴書。
1956年,第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國家主席毛澤東於1956年4月25日簽發,命令頒布。決定明確了對次要的或悔罪表現較好的戰犯從寬處理,免予起訴﹔對罪行嚴重的戰犯按照所犯罪行和在押期間的表現分別從寬處刑的原則,並明確了被告人可使用翻譯、自行辯護或由中國律師辯護的權力。
幾天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賈潛為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庭長,袁光、朱耀堂為副庭長,並任命8名審判員,組成了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
1956年6月2日和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將起訴城野宏等8名日本戰爭犯罪分子的起訴書和對富永順太郎的起訴書送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並於特別軍事法庭開庭之前先期將起訴書送達被告人。
1956年6月10日上午8時30分,最高人民法院特別軍事法庭首先開庭審理富永順太郎的戰爭犯罪和特務間諜犯罪案。法庭由特別軍事法庭副廳長朱耀堂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殷建中、審判員軍法中校張劍組成合議庭,書記員軍法大尉丁憲邦擔任記錄。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軍法中校丁明擔任國家公訴人,並出庭支持公訴。
王乃堂律師和倪彬彬律師擔任富永順太郎的辯護人。日語翻譯由陳弘等8人擔任。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富永順太郎在侵略中國戰爭期間,長期從事組織領導日偽交通警務機構和特務機關,犯有搜集中國軍事、政治、經濟、交通和地下資源等情報以及抓捕、刑訊中國和平居民等罪行。日本投降后,被告人妄圖復活日本軍國主義,繼續進行特務間諜活動,並以其領導的特務機構“富永機關”的全套偵聽設備為基礎,所屬特務為骨干,偵收解放區軍事、政治、經濟情報,破壞和阻撓中國人民的解放事業。
6月12日8時30分,特別軍事法庭公開審理城野宏等8名日本戰犯的戰爭犯罪案。
法庭由朱耀堂擔任主審審判長,審判員郝紹安、審判員軍法上校張劍組成合議庭,書記員江君壽、書記員軍法大尉丁憲邦擔任法庭記錄。
偵處日本戰犯工作團副團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出席太原庭的首席檢察員井助國,檢察員軍法大校黃澤湘,檢察員軍法中校郭軒,山西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煥新等4人,擔任國家公訴人,並出庭支持公訴。
冀貢泉、王克勤等6名律師擔任8名被告人的辯護人。陳弘等人承擔翻譯工作。
公訴人指控,戰犯城野宏、相樂圭二、菊地修一、永富博之、大野泰治、笠實、神野久吉、住岡義一等8人在侵略中國期間,城野宏擔任山西省顧問輔佐官,其余7人為日本陸軍軍官和日偽警官時,犯有參加日本侵略、策劃和推行侵略中國的各種措施以及殘害、奴役中國和平居民和被俘人員的罪行。日本投降后,被告人又積極地從事保存在山西日軍實力的活動,策劃和組織日軍“殘留”,妄圖在山西建立基地,以便復活日本軍國主義。
6月19日8時30分,特別軍事法庭對被告人富永順太郎進行宣判。審判長宣讀了(56)特軍字第二號判決書。在審判長宣讀判決書的過程中,翻譯人員同時用日語播放判決書。
判決書指出:被告人富永順太郎在參加日本帝國主義侵略我國戰爭期間,犯有參與策劃、決定和推行各項警務特務計劃措施,組織領導龐大的警察和特務間諜機構建立傀儡政權,進行各種特務間諜活動,抓捕、刑訊、奴役、殘害中國人民等罪行﹔在日本投降后,被告人又犯有陰謀復活日本軍國主義,繼續潛伏中國,勾結漢奸進行間諜活動,竊取我解放區的軍事、政治、經濟等情報,破壞中國人民解放事業等罪行。被告人所犯各罪性質極為嚴重,本應嚴懲,但念其在關押期間有一定程度的悔罪表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的精神和決定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終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富永順太郎有期徒刑二十年。
6月20日14時30分,特別軍事法庭對戰犯城野宏、相樂圭二、菊地修一、永富博之、大野泰治、笠實、神野久吉、住岡義一等8人進行宣判。審判長宣讀(56)特軍字第三號判決書。在審判長宣讀判決書的過程中,翻譯人員同時用日語播放判決書。
法庭認為:“各被告人在參加日本帝國主義侵略我國的戰爭期間,以日本軍政官吏各種不同的身份,參加侵略我國的戰爭,並且都是犯有嚴重罪行的戰爭犯罪分子。按其罪行,均屬違背國際法准則和人道原則……本應予以嚴懲,但是,法庭考慮到各被告人在關押期間均有不同程度的悔罪表現,所以,按照各被告人犯罪的具體情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處理在押日本侵略中國戰爭中戰爭犯罪分子的決定》的精神和第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作出終審判決。分別判處被告人城野宏有期徒刑18年﹔被告人相樂圭二有期徒刑15年﹔被告人菊地修一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永富博之有期徒刑13年﹔被告人住岡義一有期徒刑11年﹔被告人神野久吉有期徒刑8年。”
1956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太原機械廠大禮堂舉行大會,宣布對日本戰爭犯罪分子的免予起訴決定。駐太原市機關、團體、企業、軍隊、學校、工人、居民等各界代表及新聞記者800余人到會旁聽。會上,偵處日本戰犯工作團副團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員井助國向上中正高等40名日本戰爭犯罪分子宣讀了《免予起訴決定書》。
1956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再次在太原機械廠大禮堂舉行大會,宣布對小羽根健治、小宮正香等32名日本戰爭犯罪分子的免予起訴決定。駐太原市機關、團體、企業、軍隊、學校、工人、居民等各界代表及新聞記者800余人到會旁聽。
1956年8月21日,由太原戰犯管理所移交撫順戰犯管理所的小林高安、小川恆夫等最后48名日本戰爭犯罪分子,在撫順被宣布免予起訴,寬大釋放。
在太原關押的136名戰犯,關押期間因病死亡的7名,尸骨送回日本,9名判處有期徒刑,隨后被送往撫順戰犯管理所服刑,其余被免予起訴的120名日本戰爭犯罪分子,分別於1956年6月28日、7月28日、9月1日分三批轉到天津,乘日本“興安丸”輪船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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