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炳才
新中國成立之初,百廢待舉,各種運動紛至沓來,一個接著一個,一個套著一個。1951年底,全國范圍的土地改革、抗美援朝、鎮壓反革命三大運動還在進行時,11月又開展了增產節約運動。這個運動逐步發展成為在黨政機關開展“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的“三反”運動和在工商界開展“反對行賄、反對偷稅漏稅、反對盜騙國家財產、反對偷工減料、反對盜竊國家經濟情報”的“五反”運動。從1951年11月至1952年10月止,“三反”、“五反”運動歷時整一年。“三反”運動教育了干部的大多數,挽救了犯錯誤的同志,清除了黨和國家干部隊伍中的貪污腐敗分子﹔“五反”運動由“三反”運動所引發,有力地打擊了不法資本家嚴重的“五毒”行為,是回擊資產階級反限制斗爭的一個重大勝利﹔“三反”、“五反”運動同時也是一場有社會各界群眾廣泛參與的群眾性社會改革運動,教育和訓練了干部和群眾,弘揚了正氣,形成了新風尚。
“三反”、“五反”運動是由毛澤東親自發起的,劉少奇參與領導的兩次大的運動。這期間,劉少奇針對運動中的過火斗爭、打擊面過寬等情況,及時代表中共中央指導“三反”“五反”運動穩妥、健康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
毛澤東發起“三反”、“五反”運動
1951年4月,全國第一次組織工作會議決定,1951年至1954年開展為期三年的整黨工作。1951年9月14日,高崗領導的東北局決定將反對與糾正貪污蛻化傾向及官僚主義作風問題向中央報告。劉少奇代中央批示:“同意你們以反對貪污蛻化和官僚主義作為整風教育的內容。在全國各地凡有東北局報告中所說的同樣情形者,亦應同樣在整風教育中加以反對。”很顯然,劉少奇是依著此前4月召開的中共第一次全國組織工作會議部署的3年期(1951年至1954年)整黨工作角度來認識這個問題的。
10月,按中央部署愛國增產節約運動在全國工業、農業等各條戰線上轟轟烈烈地開展。
11月20日,毛澤東為轉發高崗東北局11月1日《關於開展增產節約運動,進一步深入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斗爭的報告》作批示,指出:“中央認為這個報告是正確的。請你們重視這個報告中所述的各項經驗,在此次全國規模的增產節約運動中進行堅決的反貪污、反浪費、反官僚主義的斗爭。”毛澤東明確推廣開展高崗東北局概括的“三反”斗爭。11月30日,毛澤東為轉發鄧小平11月25日關於西南區黨政軍3個會議情況的報告,指出:報告中“第三項所提反貪污、反浪費一事實是全黨一件大事,自從東北局揭露大批的貪污犯以后,我們已告訴你們嚴重地注意此事。我們認為需要來一次全黨的大清理,徹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貪污事件,而著重打擊大貪污犯,對中小貪污犯則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針,才能停止很多黨員被資產階級所腐蝕的極大危險現象,才能克服二中全會所早已料到的這種情況,並實現二中全會防止腐蝕的方針”。毛澤東把“三反”斗爭性質是從黨的七屆二中全會“兩個務必”決議的高度來認識的。同日,毛澤東為轉發華北局第一書記薄一波、第三書記劉瀾濤11月29日關於劉青山、張子善貪污案調查處理情況的報告,指出:“這件事給中央、中央局、分局、省市區黨委提出了警告,必須嚴重地注意干部被資產階級腐蝕發生嚴重貪污行為這一事實,注意發現、揭露和懲處,並須當作一場大斗爭來處理。”毛澤東為開展“三反”斗爭樹了劉青山、張子善貪污案的反面典型。
12月1日,毛澤東為印發《中共中央關於實行精兵簡政、增產節約、反對貪污、反對浪費、反對官僚主義的決定》,起草給中央和軍委各部門首長,中央人民政府各黨組,各中央局、各中央分局並轉各省市區黨委,各大軍區並省軍區黨委,志願軍黨委的通知,要求他們遵照執行。毛澤東對決定草案作了3次重要修改,特別提出:“自從我們佔領城市兩年至三年以來,嚴重的貪污案件不斷發生,証明一九四九年春季黨的二中全會嚴重地指出資產階級對黨的侵蝕的必然性和為防止及克服此種巨大危險的必要性”,“現在是全黨動員切實執行這項決議的緊要時機了”。毛澤東和黨中央正式開展“三反”斗爭,且立意深遠。
12月5日,毛澤東主持的中央書記處會議決定成立中共中央節約委員會、中央黨派團體節約委員會、中央人民政府節約檢查委員會,分別由薄一波、朱德、薄一波兼任,用以指導“三反”運動開展。
12月17日,毛澤東為轉發西南局12月13日關於大張旗鼓地開展“三反”斗爭的報告,指出:“西南局指出,過去反貪污斗爭之所以效果很小,是由於沒有像鎮壓反革命一樣大張旗鼓地作為一個普遍的運動來發動,沒有形成有力的社會輿論和群眾威力,這是完全正確的。”“三反”運動力度加大,要像正在進行的鎮壓反革命運動那樣來搞。
12月30日,毛澤東起草並下發了關於中央、大行政區、省市三級的一切工作部門都要向中央主席和軍委主席作“三反”報告的指示:“在一九五二年的頭四個月內,須每月作一次報告,以便中央有所比較,看出各級領導同志對這一場嚴重斗爭哪些是積極努力的,哪些是消極怠工的(消極怠工的原因,一種是領導人有官僚主義,一種是領導人手面不干淨),以便實行獎勵和懲處。不作報告者以違紀論,須推遲時間作報告者須申明理由。這些報告,各級黨委應負督促之責。”毛澤東親自主抓“三反”,並將此任務的完成作為考察干部的重要手段。
從各地給中央的報告和“三反”運動開展以來所揭發的許多貪污材料中,都指出了黨政機關內部的貪污往往是與非法商人從外部相勾結而產生的。1952年1月5日,毛澤東為轉發彭真領導的北京市委關於“三反”斗爭的報告,指出:“將這個報告發給各中央局,分局,省市區黨委和地委,在各大中小城市中一律仿照辦理,一定要使一切與公家發生關系而有貪污、行賄、偷稅、盜竊等犯法行為的私人工商業者,坦白或檢舉其一切犯法行為,特別注意在天津、青島、上海、南京、廣州、武漢、重慶、沈陽及各省省城用大力發動這一斗爭,借此給資產階級三年以來在此問題上對於我黨的猖狂進攻(這種進攻比戰爭還要危險和嚴重)以一個堅決的反攻,給以重大的打擊,爭取在兩個月至三個月內基本上完成此項任務。請各級黨委對於此事進行嚴密的部署,將此項斗爭當作一場大規模的階級斗爭看待。”1月26日,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關於首先在大中城市開展“五反”斗爭的指示:“在全國一切城市,首先在大城市和中等城市中,依靠工人階級,團結守法的資產階級及其他市民,向著違法的資產階級開展一個大規模的堅決的徹底的反對行賄、反對偷稅漏稅、反對盜騙國家財產、反對偷工減料和反對盜竊經濟情報的斗爭,以配合黨、政、軍、民內部的反對貪污、反對浪費、反對官僚主義的斗爭”,“全國各大城市(包括各省城)在二月上旬均應進入‘五反’戰斗,請你們速作部署”。伴隨著“三反”斗爭又開展了“五反”斗爭,並當作一場大規模的階級斗爭來搞。
為了把“三反”及“五反”運動推向高潮,毛澤東在各地給中央的報告上多次批語。如在1月23日為轉發空軍黨委1月22日關於空軍直屬機關“三反”運動的報告上批語:“凡屬大批地用錢管物的機關,不論是黨、政、軍、民、學哪一系統,必定有大批的貪污犯,而且必定有大貪污犯(大老虎)。”批語提出“三反”斗爭展開后要將注意力引向搜尋“大老虎”。1月25日閱志願軍第十九兵團黨委的“三反”斗爭報告時指出:“運動開始可以從反浪費、反官僚主義入手,以此作為運動的第一階段,但第二階段必須使各級領導者和群眾將斗爭的火力集中到反貪污的目標上去”﹔“運動的第三階段是組織精干力量搜捉大貪污分子,捉大小老虎(一千萬元以上的為小老虎,一億元以上的為大老虎)”,“這是極為要緊的一個階段”。此時的一千萬元、一億元為人民幣舊幣,折合1955年3月1日發行的新版人民幣為一千元、一萬元。
2月5日,毛澤東為中共中央起草致華東局、中南局、華南分局電:“中央決定派彭真同志去華東幫助三反和五反工作,重點放在幫助上海市委開展五反斗爭。派羅瑞卿同志去中南幫助上述同樣的工作,重點放在廣州。”后來實際上中央派了薄一波去上海、彭真去天津、羅瑞卿去廣州,還在派了陳雲去東北后,又派陳伯達去沈陽,以加強指導那裡的“三反”“五反”斗爭。
3月5日,這一天,毛澤東早晨聽取彭真匯報天津情況﹔晚上主持召開中央書記處擴大會議﹔其他時間審閱了西北軍區黨委、中央政法干部學校黨委和聶榮臻粟裕的報告,轉發薄一波的報告,特別是以北京市委報告為基礎,為中央起草關於在“五反”中對工商戶處理的標准和辦法的指示,提出:“應按中央新的劃分標准,劃分為守法的、基本守法的、半違法半守法的、嚴重違法的和完全違法的五類”,“五反”運動應“加強領導、規定紀律、嚴密控制”。毛澤東批語:“嚴密控制,非常需要。有些城市控制不嚴,出了亂子。”3月6日毛澤東審閱《中共中央關於處理貪污浪費問題的若干規定》稿(正式文件標題為《中央節約檢查委員會關於處理貪污、浪費及克服官僚主義錯誤的若干規定》),對貪污及浪費問題的處理方針、處理辦法和處理步驟及批准權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劉少奇受命負責領導“三反”、“五反”運動
1952年1月下旬劉少奇從南方休養回北京后,參與領導“三反”、“五反”運動。
劉少奇是中華全國總工會名譽主席,同時還兼任中蘇友好協會總會會長等職。全總黨組於2月27日關於“五反”運動中的店員工作給劉少奇並轉毛澤東的報告,總結了發動店員、職員參加“五反”運動的經驗。劉少奇於3月2日代中共中央草擬一電發給各中央局轉分局、省市區黨委,“特轉發給各地參照仿行”。毛澤東3月3日在此報告上批示:“照發。”3月7日劉少奇在正式批轉該報告時,又增加了:“首先把各級工會領導機關的三反徹底搞好,組成純潔的工會領導機關,然后由工會去領導廣大群眾開展工廠企業中的三反、五反運動”,“中蘇友協和婦聯的貪污浪費現象也很嚴重,望各地黨委同時注意這些團體中的三反”。
3月10日,劉少奇批復了山西省委書記、山西省人民政府主席程子華2月14日關於解放前工人偷竊問題給中央的信,明確亮明自己的觀點:“我們認為上海市委的意見是正確的,而你的觀點則是不正確的”,“工人中的偷竊和揩油行為,不論在任何時候,都不能看作是工人反對資本家的一種正當的斗爭手段,也不能成為工人階級改善自己生活的一種手段”,“在解放以前,對於工人中的偷竊和揩油行為,我們是不去過分地責備工人的……但是,不論在任何時候,我們黨都沒有贊成過工人中的這種行為,而且,隻要一有適當機會,我們就向工人們說明我們不贊成這種行為的理由,告訴工人,這種行為並不能夠動搖原有的社會基礎,不能解決工作生活困苦的問題,並勸告工人放棄這種行為,採取正當的有效的行為去保護工人的利益和反對敵人。毫無疑問,必須這樣教育工人,才是正確的”。
3月13日,劉少奇又批轉了全總黨組3月12日報告,推廣了天津國棉五廠“三反”運動與生產相結合的經驗,強調“在國營工廠中進行三反斗爭必須切實注意維持生產”﹔3月14日又批轉了上海市委關於國營工廠“三反”運動的綜合報告。
毛澤東對劉少奇所做的工作十分滿意,3月15日審閱劉少奇起草的轉發上海市委關於國營工廠“三反”運動綜合報告后,寫信給劉少奇:“你批發的上海市委綜合報告,已閱,很好。嗣后,關於三反、五反各地來報請你多看,需要批轉各地參考的,請你負責批轉。”因為受毛澤東委托,劉少奇1952年上半年主要精力審閱和批轉各地報來的報告和材料,對各地的“三反”、“五反”特別是剛剛全面開展的“五反”運動進行具體指導。
根據具體情況把握“五反”運動的政策
劉少奇接手時,正是“五反”運動進入高潮,各地上報中央報告中大都提出這樣那樣的棘手問題等待批示。
如何監督生產和經營?華北局向中央報告華北第二次“五反”工作會議情況:石家庄、太原、包頭等12個省屬城市“五反”斗爭已進入處理問題階段,“把打擊面控制在百分之三左右是恰當的”﹔“市委主要負責同志把主要精力由三反轉到五反”﹔“五反結束后,應召開勞資協商會議,訂立新的集體合同,選擇幾個有條件的私營工廠,有領導地試行由資本家及工會代表合組工廠管理委員會,實行‘你管我督’”。劉少奇充分肯定了華北局報告及對若干問題的思考,3月15日為轉發這個報告通知各地:“中央認為是正確的,發給各地參照仿行。其中所提在私營企業中工人監督生產和經營問題,在五反之后,在較大的工廠和商店中,勢必要加以實行。”
4月1日,劉少奇就全總黨組關於如何鞏固“五反”勝利成果報告,對其中提到市區節約檢查委員會的組織在“五反”之后是否“繼續保存下來”問題,指出:“指導工人對資本家實行生產和營業的監督”,“必須在試辦成熟,由中央決定之后,才能普遍推行,不要在各地盲目推行”﹔還明確提出“認真地有計劃地在私人企業中建立黨的組織”。毛澤東在劉少奇起草的通知上加寫了:“在資本家同意下,可以實際上參加管理,而不要有管理的名義,在名義上仍是監督而不是管理。”4月2日,劉少奇在全總辦公廳秘書鄧評的報告上批語,就報告中提出“‘勞資雙方集體合同’是一個新問題,這是否可以成為監督資方的一種組織形式”給予回答:“監督資本家現在還無經驗,在一般的勞資合同中還不要提出監督資方的條文。而且隻說監督,也不一定要資本家簽字同意的。在小商店中工人監督是有困難的,可能隻不許有五毒及賬目公開。商談與簽訂合同,可以是勞資雙方代表的談判會議,也可以是勞資協商會議,至於工人監督資本家的形式,那是另一個問題,還要在實際上去創造,在較大的工廠中可能是由工人派代表到各要害部門去監督。”4月6日,劉少奇給各中央局、分局並轉各省市區黨委指示:“為了在五反后新的條件下建立今后相對安定的正確的勞資關系,以利生產和經營的發展,除開工人監督生產問題應即加以研究和試驗外,關於工人的生活以及其他的關系問題,應用勞資合同的形式加以規定。”同日,劉少奇轉發了華北局三月份工作綜合報告,對華北局布置“五反”“過關斗爭基本結束后,指導重點擬放在:健全擴大工會組織﹔改造工商聯和同業公會﹔進行勞資協商﹔訂立集體合同﹔發展生產,以鞏固五反成果”等項工作,給予充分肯定。毛澤東在劉少奇批語上加寫了“請你們在布置這些工作時注意吸取華北的經驗”。
6月15日,劉少奇代中央給西北局批示,同意西北局結束“五反”運動的意見,其中:“做好‘五反’結束工作的關鍵性問題有兩個:(一)正確對待大戶問題……才能全面地認識和對待資產階級的正確政策,才能達到有斗爭有團結的目的。(二)恰當控制補、退、罰款數字……照顧長遠利益,一切為了恢復經濟。”
如何解決工人失業?中華全國總工會黨組3月21日向劉少奇並中央報告北京市建筑業工人失業問題:“由於很多公司負責人是‘老虎’,或被撤職,或被逮捕法辦,建制被打亂,再加上機關生產性質的公司准備移交。因此,雖春暖冰消,可各個公司都還未考慮生產,開工遙遙無期。……目前職工中沒有工做因而沒有飯吃的情況相當嚴重。”當天,劉少奇便向政務院財經委副主任李富春等人批示:“請你們從速組織一些基本建設開工,以便帶動各方面的經濟工作。同時,工會應向工人解釋……工人生活困難的,給以暫時的救濟。”4月17日,劉少奇推廣了天津市“三反”“五反”后建筑業工人失業現象嚴重、建筑工會及時建立勞力調配機構等經驗。
8月5日,中華全國總工會黨組關於處理上海大東煙廠工人代表來京請願事件給劉少奇並中央報告:大東煙廠有27年歷史的老廠,私營企業,職工385人,1950年停工。現在大部分青年工人已經轉業,隻剩下中老年工人200余人,他們除救濟糧外,沒有其他收入,生活困難。工人曾多次提出復工的要求,但因煙業生產過剩,政府採取不予復工的方針。勞動局與工會曾再三說服工人,要他們同意解雇,並數次給工人代表介紹工作,使他們和所代表的群眾隔離。而資本家卻對工人說:“隻要工商局批准,我就開工。”這樣,我們就替資本家背了“黑鍋”,工人對資本家的斗爭,變成了工人和我們的對立。8月14日全總就此再次向劉少奇並毛澤東和中央報告:“在劉少奇同志的指導下,全總黨組進行了一些工作”,“解放以后,我們對干部教育的工作不夠,對群眾的教育也不夠。因此,當工作上發生某些糾紛問題的時候,群眾對我們採取了對待國民黨的辦法,我們的干部也採取了類似國民黨對待工人的辦法”。劉少奇於8月5日、15日分別作出批示,特別強調:“上海市委應抓緊這一事件在黨與政府和工會的干部中進行反對官僚主義、反對漠視工人疾苦的教育,並將處理這一事件的前后經過向中央作一報告。”毛澤東8月16日批示:“請劉少奇同志酌辦。”事件得到妥善解決。
9月17日,中華全國總工會黨組關於化學工會提出的若干問題解決意見給劉少奇並毛澤東、中共中央的報告中說:“五反后,私營永利化學工業改為公私合營。合營之后,化學工會提出若干原則性問題,即:廠長代表性的問題﹔工人在企業中的地位問題﹔勞資關系和公私關系問題﹔關於利潤分配問題﹔工資與福利待遇問題﹔關於技術人員退股、交股問題﹔關於加強企業黨的組織領導問題。”報告對以上問題一一提出處理意見。這涉及到“五反”后對私營企業的重大政策調整等問題,劉少奇接到報告后當即對報告進行修改,也提出了自己的政策建議。毛澤東也對這個報告作了個別文字修改,並對劉少奇修改過的報告批示:“此件已經中央批准。”
部署“三反”運動收尾工作
劉少奇接手時,便接到鄧子恢中南局3月15日為通知“三反”運動中全區“打虎”戰績和追加任務給所轄各單位電報請示,其中提出的全區“打虎”新計劃是:全區原計劃縣和縣以上“打虎”5萬隻后,由於部隊將計劃數提高,“打虎”計劃數變為61400隻。至3月13日,全區共捉“老虎”50202隻,其中部隊捉“虎”數已超額完成。現將地方機關的計劃提高到8萬至10隻(按8萬隻計劃,大“老虎”數為13500隻)。省委應按新計劃數和當地具體情況加以調節……爭取在3月份內完成地級以上“打虎”任務。中南局是按毛澤東的親自布置增加“打虎”計劃的,劉少奇批示:“同意你們的打虎新計劃。”
中組部副部長、中紀委副書記安子文草擬了《中共中央關於在三反運動中對共產黨員犯有貪污、浪費、官僚主義錯誤給予黨內處分的規定》稿,劉少奇3月18日和20日修改並加寫了如下一段話:“三反運動對於共產黨員來說,是一次深刻有力的整黨運動,在三反運動中暴露了不少黨員的嚴重的錯誤,其中有些則在運動中証明是混入黨內的壞分子,因此,必須利用三反運動的結果對於我們黨的組織進行一次嚴肅的整理”。
3月27日,劉少奇在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中央書記馮文彬送審《青年團中央關於在三反斗爭對團員犯有貪污、浪費、官僚主義錯誤的處理辦法》上批語:“在青年團內應多採取教育辦法,少採取開除辦法。”
就東北局4月6日給所屬單位並報中央的關於三反幾項工作部署,劉少奇4月8日批轉各中央局、分局參考,其中東北局部署的主要內容:“從現在起,東北局不再給各單位追加捉‘虎’任務,但沒有徹底解決問題的單位,則應繼續努力,爭取遲早完成打‘虎’任務,並迅速定案處理。已完成‘打虎’任務的單位,應即加速進行對証、起贓、定案和處理工作。同時注意組織力量破獲集體大貪污、大盜竊案件,注意研究牽涉到政治問題的案件,加強業務工作,調整機構,配備干部,並有步驟、有計劃地把三反運動推進到建設階段。”
5月20日,由毛澤東審定的《中共中央關於爭取五反斗爭勝利結束中的幾個問題的指示》發出﹔5月21日劉少奇就1951年12月30日中央文件規定的“中央一級、大行政區一級和省市共三級的一切部門”,“在1952年的頭4個月內,須每月向毛澤東作一次關於‘三反’的報告”精神,再次發指示給各地:“一九五二年頭四個月現已過去,三反運動已進入追贓定案和交代思想與關系的階段,各地仍應就三反運動的最后兩個問題再向中央主席和軍委主席作一次報告”。劉少奇緊跟毛澤東的部署與步伐。隨后各地紛紛向中央綜合報告“三反”運動基本結束后的部署。
5月23日,劉少奇起草中央關於推遲縣區鄉“三反”和中小城市“五反”的指示,提出:“由於過去各地三反五反的影響,使社會經濟生活和城鄉交流發生了阻滯現象,現在已經進行了三反五反的地方,正在結束三反五反,並大力恢復正常的經濟生活與城鄉交流,對於尚未進行三反的縣區鄉和尚未進行五反的城市,中央已決定一律推遲進行,即在秋征以前凡未發動三反的縣區鄉和五反的城市,均不再發動,待今年秋征以后或明年再有步驟地來進行”﹔“在目前應集中力量作好生產、城鄉交流及土改復查等項工作”。5月劉少奇同意中南局關於學校“三反”計劃,提出“三反”時“原則上不要妨害教學計劃的進行”。5月25日,劉少奇專門給中南局指示:“關於縣區鄉三反問題,中央前已答復,一律推遲到秋征以后或明年進行。”
5月份劉少奇共兩次給新疆分局並西北局就新疆地區工作安排特別是土地改革與“三反”、“五反”工作指示:“在新疆因為今年秋冬要實行土地改革,一切工作布置應以准備秋冬實行土地改革為中心任務,三反五反工作亦應服從這個中心任務”﹔“使三反與土改准備工作完全結合進行,而不要單獨地去進行三反”﹔“集中力量去准備土改,待土改結束之后,再看情形去發動五反”。
5月28日,就西北局關於三反、土改和整黨工作的意見,劉少奇批示並將批示電報稿呈送毛澤東請示:“在老區,因為沒有土改復查的任務,則應以准備今年秋征后縣區鄉的三反和整黨來進行准備工作。”“這項工作如何與生產和城鄉交流工作配合起來進行,而不致互相妨害”。毛澤東在劉少奇擬定的電報稿上加寫了“決不能妨害生產與城鄉交流。”
5月29日,劉少奇接受中組部副部長安子文的建議,修改了《中央關於在“三反”運動的基礎上進行整黨建黨工作的指示》,其中對農村及縣區機關的“三反”和整黨建黨的關系,以及必須與其他各項工作密切結合的問題,提出明確指示:在廣大農村和大部分縣區機關尚未進行三反,秋收后將要秋征的情況下,老區因土改已完成,故“三反”“應在整黨中進行”﹔新區的農村還須進行土改及土改復查和民主建政等工作,故“不單獨提出三反的口號”﹔“在農村中的三反以及縣區機關的三反和整黨建黨工作,必須和上述各項工作密切地結合起來進行,而不能分裂開來進行”,“各級黨委必須立即准備並作適當的布置,以便能夠在秋征以后有計劃有步驟地去進行上述各項工作。”
6月3日,劉少奇轉發了華北局關於區村“三反”運動意見時,更明確指出:“今年冬季工作,在老區農村應以三反和整黨為重點,在新區農村應以土改或土改復查及民主建政和建黨為重點(並結合三反,但不單另進行三反)”﹔“同時,務使以上各項工作密切結合農村生產和城鄉交流工作”。6月5日又轉發東北局報告,同意東北局所提出的“加強經濟工作是鞏固三反、五反勝利最中心的一環,其他一切工作均應圍繞這一中心任務進行”。
6月16日,劉少奇起草了中央《關於三反運動中處理黨紀問題的指示》,推廣了華東局6月10日報告中通報“三反”運動中處理黨員問題的經驗。華東局經驗是:三反運動最后收尾階段,“發現某些黨的支部普遍地帶著‘打虎’的情緒或者運用‘打虎’的方法,去處理有關黨紀的問題,因而過分地加重了對犯錯誤者的處分。還有某些黨的領導在決定黨員處分時,既未事先認真核對材料,又未展開充分討論,就提交支部大會舉手表決通過,這種草率現象,各地亦均曾發生”。為糾正類似錯誤,華東局提出“須掌握的幾個問題”,下發所屬單位並上報中央。劉少奇推廣華東局經驗的指示指出:“在三反和整黨運動中對於黨員的處分,必須既嚴肅又慎重,必須分清是非輕重,不許再有自由主義的態度,也不許輕率地處分黨員”,“在送請批准時,必須附送受處分者本人對處分的意見”,“如果被處分者仍然不服,還可以再向上級黨委申訴,在得上級黨委同意后被處分者本人還可親自到上級黨委申訴”,“對於受處分的黨員向上級申訴,下級黨委不應有任何顧慮,而應放手讓他申訴”,“此件可在黨內刊物上發表”。劉少奇對執政黨建設中共產黨員義務與權利的尊重,從中充分得到體現。
6月30日,劉少奇對安子文《在三反五反勝利的基礎上加強整黨建黨工作》一文作了修改,文章發表在7月1日《人民日報》上。
9月17日,劉少奇草擬了轉發華東局七八月份綜合報告的通知。綜合報告中查擺了三反五反結束階段存在的問題及對策:“華東全區地委、專署以上機關和大部分縣級機關的三反運動及三十個大、中城市的五反運動已基本上勝利結束。剩下的問題是:部分單位在量刑中存在著畸輕畸重的現象,應按照中央規定進一步加以復核和修正﹔個別單位在三反中‘逼供信’與施用肉刑的錯誤特別嚴重,必須徹底檢查處理﹔部分縣級機關及所有區鄉干部尚未進行三反,必須適當補課,但不是重新發動一次三反,而是結合在區鄉干部整黨訓練中加以解決﹔凡未進行過五反的中小城市,將來是否進行五反,抑或在私營企業的民主改革與增產節約運動中結合加以解決,各地可視情況而定。”毛澤東在劉少奇所擬通知上加寫了各地“仿行,並可在黨刊上登載”。
在“三反”、“五反”運動中加強司法、公安系統建設,並適時開展禁毒運動
大張旗鼓、轟轟烈烈的“三反”“五反”群眾運動,要不要有法律制度?以及新中國成立初的法律制度是什麼樣子呢?
3月21日,劉少奇代中央給北京市委及各中央局發通知,推廣北京市委組織人民法庭處理“三反”、“五反”案件經驗。北京市委3月19日給中央並華北局電報主要內容是:“為了迅速處理一些貪污分子和嚴重違法工商業者的案件,擬分別組織兩種人民法庭,通過審判程序,處理有關案件。(一)關於處理五反案件的人民法庭……(二)關於處理三反案件的人民法庭……”。在劉少奇起草的中央通知稿上,毛澤東加寫了“並將此計劃發各中央局參考”,周恩來加寫了“關於五反運動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規定,即將由政務院以命令公布”。隨后的3月24日,政務院發布《關於五反運動中成立人民法庭的規定》,使得違法案件處理有章可循。
6月26日,劉少奇在政務院副總理兼政治法律委員會主任董必武關於舊司法人員能否擔負法院審判工作問題的調研報告上批語:“擬同意:沒有經過徹底改造和考驗的舊司法人員原則上不應擔負法院審判工作。”董必武是在組織人員到各大行政區調研並征詢各中央局領導意見后向中央建議的。劉少奇就此向毛澤東請示﹔毛澤東於7月1日批示:“同意。”7月9日,劉少奇轉發了政法委分黨組關於司法改革工作報告,各地進行改造法院的典型試點“分批分期地展開”。
7月25日,劉少奇轉發華東和蘇南政法工作會議情況報告,“三反”“五反”運動后布置改造人民法院和人民警察的工作﹔7月27日又轉發了上海市委在司法公安系統純潔組織整頓作風方案。
各地報來的有關“三反”“五反”運動的材料中,有一個情況引起了劉少奇的注意,那就是販毒活動。2月28日天津鐵路管理局黨委在給中央的一份報告中,反映了在“三反”運動中揭發出鐵路系統內部某些職工同社會上不法分子相互勾結,販運毒品和走私金銀的問題,並提出了處理意見。劉少奇3月1日曾專門就此向毛澤東報告,並“提議由周總理指定有關人員擬定辦法”。
販賣和吸食毒品是舊中國遺留的惡習,建國初中央人民政府就嚴令取締,頒布了禁煙禁毒令,並曾集中力量進行過打擊和清理﹔但是沒有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毛澤東3月23日在劉少奇的來信上指示:“此事請周注意。”3月18日、25日劉少奇兩次批示各地,“在鐵路三反運動中應切實注意號召職工坦白和揭露販運毒品和走私金銀的情況,除犯罪嚴重須逮捕法辦者應即逮捕外,對其他這類犯罪分子暫時不忙處理,待三反中貪污分子處理完畢后,再對他們切實加以調查並予處理。”“中央將研究處理這類分子的辦法”。劉少奇認為禁毒是個大問題,要集中時間和人力與物力來解決,也不要沖淡了正在進行的“三反”“五反”。毛澤東審閱了這兩份批示。4月15日由周恩來主持起草並經毛澤東、劉少奇等審閱修改后的《中共中央關於肅清毒品流行的指示》下發,指示指出:“三反”“五反”結束時集中開展一次肅清毒品流行的運動。
經過一段時間的偵察准備,7月10日劉少奇在公安部長羅瑞卿、副部長徐子榮的報告上批示:“七月九日報告悉。中央同意在七月底至八月初為全國開始統一行動禁毒破案時間。”毛澤東在劉少奇批示上加寫了注意禁毒宣傳內外有別問題。至此,從7月份開始,一場在全國范圍內、462個重點城市展開的、轟轟烈烈的禁毒運動打響了。為指導這場禁毒運動的發展,劉少奇又多次批轉公安部門關於禁毒運動進展情況的簡報和對毒犯處理意見的報告,特別對中南少數民族地區制訂自己的肅清毒品流行計劃給予肯定與推廣。
由“三反”“五反”運動引出對販毒禁毒的集中處理,收到了顯著效果,吸毒販毒這個在舊中國蔓延了100多年的痼疾,經過短短幾個月時間,在社會上銷聲匿跡了。
“三反”、“五反”期間,劉少奇受毛澤東委托“負責批轉”各地報告請示,先后代中共中央批復和轉發了中華全國總工會、上海市、華北局、天津市、中南局、山東分局、北京市、東北局、青年團中央、新疆分局等單位和地區,西安市、廣州市、合肥市、徐州市等部分市委的報告等,也代中共中央起草有關文件、通知。根據中共中央的決定,全國范圍的“三反”“五反”運動在1952年6月份進入收尾階段。10月25日,中共中央批准了關於結束“三反”“五反”運動的兩個報告,運動在取得預期效果后宣告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