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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文:我與江青在特別法庭上交鋒(上)

余   瑋

2015年11月09日10:06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黨史縱覽》授權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獨家發布,請勿轉載

眼前這位老人盡管已進入耄耋之年,但是動作仍十分穩健,談吐仍十分清晰。老人極為低調,連小區的居民都不知道他曾位居最高人民檢察院要職,曾以特別檢察廳“兩案”起訴組組長和公訴人及檢察員的身份,在兩個多月時間裡親歷“兩案”主犯江青的10次出庭:起訴、庭審、法庭辯論、宣判,且一次次與江青面對面較量。在多方面的努力下,我們得以走近最高人民檢察院原副檢察長江文,請他還原那場真實的世紀大審判。

“五七戰士”成為江青的公訴人

1966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國的檢察制度被中斷,檢察機構被撤銷,檢察業務被取消或取代。接受採訪時,江文的思緒陷入了歷史深處最不願觸及的痛心回憶中。

1966年12月18日,江青在接見紅衛兵時說:“公安部、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都是從資本主義國家搬來的,是凌駕於黨政之上的官僚機構。” 1967年2月7日,時任國務院副總理、公安部部長的謝富治說:要從“政治、思想、理論、組織上徹底砸爛”公、檢、法機關。從此,全國各級公、檢、法機關受沖擊,公、檢、法干部受批斗,其中檢察機關受害尤為嚴重。1968年12月,在謝富治的授意下,最高人民檢察院軍代表、最高人民法院軍代表、內務部軍代表和公安部領導小組聯合提出《關於撤銷高檢院、內務部、內務辦三個單位,公安部、高法院留下少數人的請示報告》。這個報告下發后,最高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及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先后被撤銷,人民檢察制度從此中斷。

1969年春節剛過,時任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檢察廳廳長的江文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等中央國家機關及部委的干部被“一鍋端”,下放到湖北沙洋“五七干校”。

直到1972年底,中央國家機關及各部委在沙洋創辦的“五七干校”才開始陸續解散。1973年,江文回到北京,被分配到冶金部鋼鐵研究院任黨委書記。

1976年,10年浩劫結束,江文期望著行使偵查、起訴和審判職能的公、檢、法三家政法機關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能得以恢復。1978年,這位60歲的老人終於盼來了那一天: 這年3月,此前被撤銷整整10年的檢察機關得以恢復重建,黃火青成為“文化大革命”后最高檢察院第一任檢察長。

次年,江文被調任中國計量科學院黨委書記。這時,“撥亂反正”風潮席卷全國,令江文十分欣喜的是:為恢復和重建司法制度,1979年9月9日,中共中央發布了第64號文件——《中央關於堅決貫徹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江文說:這個文件被法律實務界當作中國共產黨關於民主法治理念的一個裡程碑。文件取消了“文化大革命”期間由“公安六條”所確立的反革命罪,規定“五類分子”摘帽以后要和公民一樣享有平等的權利,宣布取消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

江文回憶說:此前的30年裡,判3至5年以上刑期的案子,必須經當地黨委討論通過以后,檢察院才能蓋章批捕、法院才能判決。該文件的重要,在於它第一次使用了“法治”的概念。在江文看來,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是恢復和重建中國司法制度的典范,“64號文件”為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奠定了司法思想基礎。

1980年1月,中央成立政法委員會,彭真任書記。同月,江文被調回最高人民檢察院任刑事檢察廳廳長。

同年3月底,中央書記處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審判問題進行討論,明確由中央政法委員會抓“兩案”的審判程序,要嚴格按司法程序辦事。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決定,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進行檢察起訴,並任命黃火青兼任特別檢察廳廳長﹔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兩案”,最高法院院長江華兼任特別法庭庭長。江文作為特別檢察廳檢察員之一,被指定為江青的公訴人和起訴組組長。

很快,公安部對江青一伙在押案犯進行偵查預審。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四條的規定,“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特別法庭認為,雖然這些被告人都曾身居高位,權勢很大,但也要堅決依法進行審判。怎麼審?公開審判還是秘密審判?彭真認為,還是公開審判好,罪行、証據都公布。在接受採訪時,江文指出,從考慮秘密審判到決定公開審判,中國民主與法制建設開啟了一個新的時代。

11月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完成了審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對林彪、江青反革命陰謀集團案起訴意見書》、案卷材料、証據和訊問被告的工作,認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江青等10名主犯的犯罪事實清楚,証據確鑿、充分,決定提起公訴。3天后,起訴書被移送特別法庭,正式提起公訴。

11月10日,特別法庭派出書記員將起訴書副本分別送達被告人江青等。此前,江文曾到秦城監獄了解情況。江青一面對檢察廳派人和她談話表示感謝,一面提出問題,即不同意林、江反革命集團的提法:“毛主席曾說過中央文革有兩派,一派是康生、張春橋、姚文元﹔一派是陳伯達、王、關、戚,是受林彪指揮的,我是反林彪的。”

江文回憶說:江青曾提出過“想請律師替自己說話”,並要求史良、劉大杰、周建人等人做她的辯護人。特別法庭向她說明這些人年事已高,不可能擔任辯護工作,並介紹了張思之、朱華榮兩位律師。江青表示願意和律師談談,然后再考慮是否委托。這兩位律師告訴江青:對於委托他們辯護的被告人提出的問題,隻要與案子有關,都會做出答復,這也可以說是起“顧問”作用了。江青一聽,就向律師問起問題來。但她很快就發現,律師似乎是站在“那邊”的立場上解答她的問題,於是惱怒了:“你們是那邊的人,那就不能作我的律師!”這樣,江青拒聘了律師。

公審之前,江青被押往正義路法庭候審室。候審室共10間,10名主犯各居一間。屋裡有一張桌、一把椅、一張床和一間衛生間。江青提出要在床頭挂一幅毛澤東像,遭到拒絕。不過,她在桌上放一套《毛澤東選集》的要求,倒是被接受了。

1980年11月20日下午3時整,設在北京正義路1號的特別法庭敲響正義的鐘聲。江文等坐在威嚴、庄重的特別法庭審判台上。庭長江華宣布開庭后,10名主犯先后被押上被告席。

3時15分,已經4年多沒有公開露面的江青,在兩名女法警的押送下,走出法庭的候審室,站到了被告席上。

江青戴著一副紫色秀郎架眼鏡,穿一件黑色棉襖出庭,外套一件黑背心,棉襖的領子上打了一塊補丁。江文注意到,江青穿著整齊,不過她的目光是傲慢的。

3時20分,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宣讀了對以林彪、江青為首的反革命集團的起訴書。

這份起訴書被稱之為中國迄今最長的起訴書,記載著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的48條罪行和34766名亡靈及受株連的1億多人的冤情。起訴書以如山鐵証,控訴了林彪、江青一伙的一樁樁一件件罪行,令人觸目驚心。起訴書的字裡行間,充滿了人民的血淚。

比起其他9名主犯來,坐在被告席上的江青表情要“豐富”得多——時而冷笑,時而左顧右盼,時而裝聾作啞,彰顯“演員”本色。她跟張春橋全然不同。張春橋在法庭上一言不發,耷拉著腦袋,如一段木頭。她則時不時地要辯解,要“反擊”。 起訴書宣讀完畢,宣布休庭時,江青不讓值庭女警扶持,甩甩手,傲氣十足。

中國有一句俗語:善有善報,惡有惡報﹔不是不報,時辰未到。現在,依法制裁這伙反革命罪犯的時辰終於來到了。

義正詞嚴地與“紅都女皇”較量

1980年11月26日上午,法庭對江青的罪行進行第一次庭審調查,法庭活動由審判長曾漢周主持,特別法庭庭長江華,副庭長黃玉昆、伍修權,特別檢察廳廳長黃火青,副廳長喻屏、史進前,江文等6名檢察員和6名助理檢察員出席庭審。

審判長就江青於1974年10月召集張春橋、王洪文、姚文元密謀,派王洪文去長沙向毛澤東主席誣告周恩來、鄧小平的陰謀活動進行庭審調查,可是江青面對審判長的審問隻回答“不知道”“不清楚”“不記得”。當同案犯王洪文出庭作証、對質時,江青起初默不作聲,但是不一會兒就顯露出一臉凶相,開始向王洪文翻白眼。漸漸地,江青有些惱怒了,大聲高喊:“不是事實!”審判長曾漢周說:“被告人否認事實,記錄在案。”

隨后,江青又高叫:“我要方便一下。”江文知道江青在找由頭暫時離開庭審現場。曾漢周表示“可以”,江青即由兩位女法警帶出法庭,離開法庭現場時還顯出不屑一顧的神情。法庭調查被中斷10多分鐘后,江青回到法庭,接著由王海容和唐聞生先后出庭作証。

緊接著,江文一針見血地挑明了江青是主謀和反革命集團頭子的真實面目,他指出:“王洪文是黨的副主席,張春橋是常委,姚文元和江青是政治局委員,如果江青不是頭子,怎麼能召集這幾個人開會,要王洪文去長沙告狀?”

批駁發言中,江文還揭露了江青在1974年10月17日的政治局會議上,借“風慶輪”問題發難,把矛頭對准周恩來、鄧小平及國務院其他領導人,阻撓鄧小平擔任國務院第一副總理,為他們篡黨奪權創造條件。

“以上的証據和証人對質都証明了江青的犯罪事實,無論江青如何否認、狡辯,事實是抵賴不了的。……江青的犯罪事實確鑿,對江青否認犯罪事實的行為,法庭記錄在案。”當審判長曾漢周鄭重宣布“本次調查結束,把被告江青帶下去”時,江文有意識地看了看表:10時15分。

出人意料的是,江青竟賴著不肯走,最后在多名法警的協助下被帶出法庭大門。據悉:當天,江青的血壓升得很高,醫護人員對她進行了治療。

12月3日上午,第一審判庭第二次開庭審問江青,對江青誣陷、迫害國家主席劉少奇及其夫人王光美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江華宣布特別法庭第一審判庭“繼續開庭進行法庭調查,傳被告人江青到庭”。江青由兩名女法警押進法庭后,隻見她伸手理了理頭發,裝模作樣地鎮定情緒,隨后一屁股坐在前排的被告席上。

庭審調查中,公訴人江文揭露了江青利用她直接控制指揮的專案組,誣陷和殘酷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前主席劉少奇及其夫人王光美的罪行。當聽到江青表示這些“都是合法的”時,江文怒不可遏地予以反駁:“‘文化大革命’中,國家法律都被你們踐踏了,還講什麼‘合法’!你們為了迫害劉少奇、王光美,連炊事員、保姆都不放過!”接著,劉少奇生前廚師郝苗等人出庭作証,以自己親身受到的迫害控訴江青為了誣陷劉少奇和王光美,亂捕無辜,逼取口供的犯罪事實。法庭上,江青最終不得不承認她直接負責專案組。在鐵証面前,在眾目睽睽之下,江青顯出狼狽之態。

兩天后,第一審判庭繼續就江青誣陷、迫害劉少奇和夫人王光美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

在確鑿的証據面前,江青仍不停抵賴,竟胡說什麼是“合理的、合法的”。

江文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法院決定或人民檢察院批准的,不受逮捕。’你伙同康生、陳伯達等擅自決定批斗國家主席劉少奇,進行抄家,是違犯憲法的行為,這合什麼法?你們還擅自決定逮捕無辜,這是侵犯人權,犯罪的行為。你們一伙把憲法、法律踐踏無遺,犯下嚴重罪行,現在竟然說什麼是‘合法的’。這說明,你仍然堅持反革命立場,你對擅自批斗國家主席劉少奇應負法律責任,是不能推脫的,更是推脫不掉的!”

12月9日,第一審判庭對江青進行第四次法庭審問,對江青查抄上海文藝界人士的家,迫害知情人的犯罪事實進行調查。在發言中,江文指出:“葉群抄家這件事,江青是知道的。江青勾結葉群進行非法搜查、迫害20世紀30年代文藝界的知情人,有不可告人的目的。5位文藝界人士在被非法搜查之后,又都遭受到殘酷的人身迫害……江青的罪責是逃避不了的!”

12月12日,第一審判庭就江青伙同康生密謀誣陷中共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88人是“叛徒”“特務”“裡通外國分子”等犯罪事實進行庭審調查。

審判員問江青:“1968年7月21日,康生根據你的要求親筆寫了一封絕密信,信中附有誣陷中共第八屆中央委員會委員、候補中央委員的名單,是不是事實?”江青承認是事實,但耍賴說是“正常的、合法的”,謊稱是為九大做准備。她說:“在一次會議上,我向總理說八大情況我完全不知道,是不是給我一個名單,康生主動說‘我給你搞’,因為他管的專案多,能寫出名單,他代替總理,幫我了解情況是為了開九大。”她否認有什麼勾結。

公訴人江文、王振中駁斥了江青的狡辯,指出江青同康生合謀搞這份名單,是為了迫害黨和國家領導人,實現篡黨奪權的陰謀。在法庭出示有關証據后,江青仍然認為,康生代替周恩來給她寫的八大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名單是正常的,並聲稱,“中央文革”碰頭會就等於當時的中央,她有資格向總理(周恩來)要名單。

江文隨即發言對此猛烈回擊:“江青向總理要名單是在1969年2月,向康生要名單是在半年之前的1968年7月,這是兩碼事……江青向康生要名單是絕密的,沒有任何人知道,這不能認為是正常的。當時中央並沒有委托江青准備黨的十二中全會。總理的名單是准備召開九大的名單,是發給參加會議的同志研究的,同江青勾結康生秘密搞的名單根本不是一回事。江青把這兩件事加以混同,想把她和康生的秘密勾結和周總理拉在一起,是不能允許的,也是不符合事實的。”

江青見江文言辭激烈,有實據而無可爭辯,無可奈何地說:“我不願意辯解了。”

公訴人指出,江青在1968年9月18日的一次講話中,就誣陷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補委員、中共中央宣傳部長、國務院副總理陸定一是“軍統特務”。還誣陷胡喬木“叛變了”,誣陷周揚是“內奸”﹔江青還點名誣陷了齊燕銘、王昆侖、榮高棠、田漢、錢俊瑞、廖沫沙、孫泱、陳光、陳荒煤、劉白羽、阿甲、王昆等是什麼“特務”“叛徒”“反革命”“裡通外國分子”,致使他們遭到殘酷迫害,有的被關押長達六七年之久,有的含冤去世,有的老婆孩子都遭受株連,家破人亡。

審判員審問江青,這是不是事實?江青不敢正面回答問題,卻胡攪蠻纏說:“可能是你們的記錄搞錯了吧?”

法庭當即宣讀並播放了江青的有關講話錄音。審判員問江青:“是不是你講的?”江青不得不承認是她的聲音。

當受害人王昆侖、廖沫沙先后出庭作証控訴時,江青不但不認罪,反而無理取鬧,繼續誹謗、誣陷,甚至辱罵証人。審判長多次對其制止,可江青不聽勸阻,不斷擾亂法庭秩序,最后被審判長令法警押出法庭。

12月23日,第一審判庭開庭繼續審問江青誣陷迫害老干部的罪行。法庭除宣讀了幾份証言和出示有關証據外,還分別傳喚了時傳祥的兒子時純利、中國京劇院院長阿甲和煤炭部機關黨委副書記楊克出庭作証。

法庭上,江青態度十分惡劣,不僅多次打斷審判長、審判員和檢察長的講話,而且胡攪蠻纏、無理取鬧、攻擊法庭,繼續誣陷國家領導人。江文在發言中指出:法庭調查証明,在“文化大革命”期間,江青出於篡黨奪權,推翻無產階級專政的目的,始終把矛頭對著我們的國家領導人以及各級領導干部,犯下極其嚴重的罪行。江青的一系列罪行都是同林彪一伙勾結起來干的,江青對這些罪行負有直接的責任。同時,江文指出:“在今天的法庭上,江青竟然攻擊、誣蔑經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決定成立的特別法庭和任命的庭長、檢察長,這是新的犯罪。”他建議法庭必須追究江青的刑事責任。

至此,特別法庭對起訴書指控被告江青的犯罪事實已調查終結。在江文看來,在6次法庭審問調查中,江青的態度極其惡劣,完全可以用無恥、無賴和撒潑來形容:在人証、物証、書証、言証面前,她可以把黑的說成白的﹔把她犯的罪行,說成是別人干的﹔把非法說成是合法的,甚至把罪行說成功績。她回答法庭的提問時,經常用“不知道”“不記得”“這不是事實”等來搪塞。對此,法庭組成人員和旁聽代表近千人,無不義憤填膺,切齒痛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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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翼、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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