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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獨秀最后一次被捕掀起“全國性營救”

陶炳才、奚金芳

2016年06月03日09:16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世紀風採》授權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獨家發布,請勿轉載

陳獨秀一生4次被捕,每次被捕,都是轟動事件,引起各方進步人士的關注與營救。第一次是在1919年的北京,五四運動期間他聲援學生運動,同年6月11日在北京新世界游藝場散發傳單被捕,坐了98天牢后被釋放,他也成了“思想界的明星”。其余3次都是在上海租界被捕,分別是1921年、1922年、1932年,那都是他成了“共黨領袖”后的事情。特別是1932年最后一次被捕,更是掀起了一場全國性的營救運動,最后陳獨秀被判刑,坐了4年10個月零9天的牢。從被捕、引渡到庭審、辯護、判刑、入監、釋放,陳獨秀慷慨激昂、威武不屈,被后人稱作“監獄史上的奇觀”。

一、 被捕與引渡

1932年10月15日晚7時許,上海法租界岳州路永興裡11號樓上,患胃病臥床在家的陳獨秀,被公共租界巡捕房逮捕了。在陳獨秀居住的房間內,查抄各種文件及中、英、俄、日文書籍幾大箱。

陳獨秀是被叛徒謝少珊出賣被捕的。謝少珊是陳的秘書和聯絡員。而事后得知,陳獨秀的被捕,還含著更深層的原因:托派組織不同派別之間的紛爭所致。

據參加托派組織的陸立之回憶:謝少珊、陸立之等,都是國共兩黨派往莫斯科中山大學學習的年青人,1928年底他們一百余人先后回國,因同意托洛茨基對中國革命失敗檢討的觀點,大都成了后來統稱的“托陳取消派”骨干。然而這些“喝洋墨水”的年青人一開始就看不起被稱作“老頭子”的陳獨秀,分成了“我們的話社”、“十月社”、“戰斗社”等好幾個托派組織,來與陳獨秀組織的、同為托派組織的“無產者社”角逐。后來這四個托派組織在托洛茨基的力促下組成了一個統一的托派組織,但在1931年5月初選舉領導成員時,作為“無產者社”骨干的馬玉夫等落選了。馬玉夫為一己私利,向租界巡捕房告密,一網打盡了正在開會的所有與會的托派首腦們,隻陳獨秀因病未出席而幸免。這是1931年5月23日的事。這時托派組織統一還不足一個月。

馬玉夫那時並不知道陳獨秀藏匿的住址。他叛變后加入了戴笠的“復興社”特務組織,專司出賣同志、出賣革命的勾當,並在費俠(女)出賣擔任陳獨秀秘書的謝少珊后,與謝“合謀”,於1932年10月15日,以召開托派組織“臨時常委會”名義,通知包括陳在內的5名成員開會,借機逮捕。

開會的地點在謝少珊的住處、虹口東有恆路春陽裡210號。謝少珊通知了陳獨秀、彭述之、羅世藩、宋逢春、濮德治5人常委准時到會。陳獨秀又因胃痛病突發沒有出席常委會。馬玉夫等按約定時間下午3點多鐘直扑謝家,隻捉住了彭、羅、宋、濮和謝少珊夫婦。謝少珊叛變並帶領巡捕於當天傍晚7點,直接到陳的住處抓住了陳獨秀﹔謝少珊還同時交待多處住址,3天內共逮捕11人,獲9大箱各種文件、書籍等。

陳獨秀被捕時在患病,被拘入巡捕房后,又被送至工部局醫院就診,診斷為“無大礙”。

10月17日上午10時,由工部局第一特區法院審訊陳等。陳獨秀“著青色衣服,面黝黑,兩鬢斑白,上庭態度鎮靜,因病准其坐下受審。陳侃侃而談,對‘昔年從事教育,近則從事著作,亦供認不諱’”。

當日下午2時繼續審訊,延至4時結束。因這次逮捕陳獨秀的行動是公共租界的工部局與上海市公安局協同進行的,上海市公安局以陳等多人並不在租界管轄范圍內,要求引渡陳獨秀等﹔陳獨秀等“數度請求拒絕移提,卒無效”,“歷一時之久”。下午5時再開庭,由庭長宣布移交上海市公安局。當晚由“公安局來員,遂將各被告連同抄獲文件書籍、一並押登汽車,解往該局訊辦”。

南京的《中央日報》、天津的《益世報》、日本的《讀賣新聞》等,於10月17日最先報道陳獨秀被捕消息。

10月17日當日,上海市長吳鐵城3次密電和快郵代電南京國民黨中央黨部,告之逮捕了陳獨秀等的經過。

國民黨湖北羅田縣黨務特派員辦事處關於嚴辦陳獨秀的快郵代電,也是在10月17日發出的。這是最早要求國民黨中央嚴懲陳獨秀的呼聲。

其時,除英國路透社記者,把陳獨秀被捕的信息,用無線電從上海傳播世界各處以外,全世界的各大都會,尤其是像莫斯科、列寧格勒、柏林、漢堡、布魯塞爾、萊比錫、倫敦、巴黎、紐約、東京這些大的地方報紙,都熱烈地載著從東方傳來的信息,“比起汪精衛出洋這一消息來,是前者好比霹靂,后者好比蚊鳴了”。

10月18日《中央日報》第二版報道《滬捕獲大批共黨 陳獨秀等昨日審訊 最后判決准予引渡》。

10月19日晚,陳獨秀、彭述之兩人由上海“市公安局派探警等,押登汽車至北站,乘十一時夜車解交首都衛戍司令部訊辦。閘北五區警署臨時特派保安大隊一排,在北站特別戒備,以防不測”。

10月20日晨7點半,陳獨秀、彭述之被押解到南京下關火車站,陳獨秀“在京滬火車上酣然入睡,若平居無事者然,一時傳為佳話”。國民黨中央黨部派兩人前往車站交接,旋即分乘兩輛大汽車,解至南京羊皮巷國民黨軍政部軍法司羈押。“陳獨秀年已半百,面帶病容,彭年較輕,態度安閑。陳彭入軍政部軍法司禁閉室后,即進午餐。惟因天氣漸涼,在滬倉猝被捕,隨帶衣被無多,函請當局添購衣被,該司據情,轉呈中央黨部請示辦法,當撥洋一百元,作陳彭兩犯添置衣被之用。”

陳獨秀、彭述之先是被分開關押﹔20日下午軍法司長王震南來后,“合為一室”,被關在一間屋子裡。其他同期被捕的諸人滯留上海,並未隨同解押到南京。

陳獨秀、彭述之被羈押在軍政部軍法司,只是暫押。是由軍法司審訊,還是去武漢見蔣介石,還是其他,不得知。“關於陳案之審理,須俟蔣考慮后,始能決定。”這是10月23日《申報》的報道。

二、懲戒與營救及其他

從10月18日陳獨秀還沒有押解南京開始,包括《中央日報》及民國四大民報《大公報》、《益世報》、《申報》在內各類報刊,除刊登陳獨秀被捕、引渡、押解的細節外,開始報道各方面的反應,有呼吁“為民除害”的,有言“保護讀書的種子”的,並連篇累牘地介紹“共黨巨頭”陳獨秀其人其事。

10月21日,湖南省立通俗教育館館長朱肇干快郵代電,要求嚴辦陳獨秀。

10月22日,國民黨司法部總長羅文干致電身在武漢的蔣介石,要求“請將陳獨秀案付司法審判”。羅文干是留學英國的,當時還兼任外交部長,堅決主張抗日。

10月23日,蔡元培、楊杏佛、柳亞子、林語堂等文化名流,致電國民黨中央黨部、政府,“伏望矜憐耆舊,愛惜人才,特寬兩觀之誅,開其自新之路,學術幸甚,文化幸甚”。

10月23日,蔣介石“漾電”:“陳彭等所犯之罪,系危害民國生存,此種罪行,在法律上早有明白規定,為維持司法尊嚴,應交法庭公開審判”。蔣介石1928年北伐勝利、全國統一(盡管只是名義上的)后,正循著孫中山“軍政”“訓政”“憲政”三階段理論,開始由“軍政”轉到“訓政”時期,他要以陳獨秀案為“訓政”典型。

就在同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機關報《紅色中華》第37期刊登《取消派領袖亦跑不了,陳獨秀在上海被捕》文章:“蔣介石不一定念其反共有力網開一面許以不死或者還會因禍得福作幾天蔣家官僚呢!”此時中國共產黨內正按斯大林和共產國際指示,批判“托陳取消派”,“托”指蘇聯的托洛茨基,“陳”就是陳獨秀。

10月24日,國民黨中央黨部開談話會,根據蔣介石“漾電”指示,將陳獨秀等“決交法院審判”。

同日,胡適等於北平給蔡元培電報:“請就近營救陳獨秀。”

10月25日晨,柏文蔚到南京,探詢當局對陳獨秀處置態度。陳曾在安徽督軍柏文蔚手下當過秘書長。

10月25日下午3時,國民黨軍政部長何應欽召軍法司長王震南“偕陳獨秀至軍部接見”,“半談話半訊問”。陳獨秀正式澄清,自己與湘贛、鄂豫皖的共產黨暴動毫無關系,還向何建議應該聯合蘇聯抗日。何應欽則正式表示,“陳等雖屬危害民國罪犯,但以其非現役軍人,且犯案地點,又核與民國緊急治罪法第七條前段規定不合”,所以軍法司無權管轄,於是命令軍法司長王震南,“備文將陳等轉解江蘇高等法院,公開審判”。某人拿出宣紙,請陳獨秀寫字,陳獨秀當場題詞:“三軍可奪帥,匹夫不可奪志。”“先天下之憂而憂,后天下之樂而樂。”還寫了一幅岳飛的《滿江紅》詩句:“莫等閑,白了少年頭。”

三、移押與審判

10月26日上午10時,陳獨秀、彭述之由軍法司押解至江寧地方法院看守所,關進了曾關押牛蘭的那個第二號房間:內有行軍床二張、洗臉架一張、小方桌一張、方凳兩張等。陳獨秀在候訊屋被允許與記者見面。陳獨秀帶著濃濃的安徽懷寧鄉音說:“在獄之人,我無所望,唯一要求,即望當局予以公開審判。”當記者問到是否要請律師時,陳獨秀說他沒有錢,“請不起律師”﹔陳獨秀還說他這個案子“不是法律上手續的問題,而是一個政治上的問題”。

同日,各大報紙爭相報道陳獨秀一案。《中央日報》:“陳獨秀等決由蘇法院審理,辦理手續循牛蘭案之先例。俟陳病愈即定期載京開審。”“牛蘭案”,即共產國際駐中國代表牛蘭夫婦被捕案。牛蘭,真實姓名為亞可夫·馬特耶維奇·魯德尼克,1894年出生於烏克蘭的一個工人家庭。牛蘭於1927年春被派往上海,以商人身份作掩護,從事共產國際中國聯絡站恢復工作。1931年6月1日,共產國際信使約瑟夫在新加坡被捕,英國警察從約瑟夫攜帶的文件中獲得有關信息,遂於同年6月15日在上海租界內逮捕了牛蘭夫婦、兒子及保姆。牛蘭夫婦從公共租界引渡到南京,移交江蘇省高等法院(設於蘇州)審理,羈押江寧地方法院看守所,住三間優待室,配有法醫。牛蘭的被捕成為轟動一時的新聞,營救牛蘭夫婦的活動很快演變成一次世界性的運動。中國當時的著名人士宋慶齡、蔡元培、魯迅、林語堂等,以及國際著名人士愛因斯坦、蔡特金、高爾基、史沫特萊、德萊塞等,以各種方式要求南京國民政府釋放牛蘭。就在陳獨秀被捕前的2個月,也即1932年8月19日,江蘇省高等法院第一庭以觸犯“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的罪名,判處牛蘭夫婦死刑,援引大赦條例,減判無期徒刑,移押在南京監獄。此時仿佛“陳獨秀案”便是循著“牛蘭案”的前例,連住的地方也是一樣的(后來連主控陳獨秀案的檢察官也是同一人)。

同日,《申報》報道:“平滬兩地律師界著名律師……均意將來如陳移司法機關,自願代陳任義務辯護”。《益世報》也說:“聞張耀曾、章士釗、董康將為出庭辯護。”《晨報》第四版《各方積極營救》一文中,首次提到“關於救陳運動”之說。

同日,國民黨湖南長沙市執委會第十九師特別黨部暨七十九師特別黨部籌委會拍發要求將陳獨秀立處極刑的電報。

10月28日上午9時半,第一次“庭審”陳獨秀、彭述之,至11時。

10月29日,國民黨南京特別市執委會決議:“呈請中央依法懲辦共犯陳獨秀等,不准保釋,並電全國一致主張”。

10月29日,胡適在北大演講《陳獨秀與文學革命》,聲援並呼吁營救。

10月30日,國民黨七十九師要求嚴辦陳獨秀。

10月31日(星期一)上午,蔡元培至看守所探監,“並贈書籍水果”。

10月31日,第二次“庭審”。

11月1日《大公報》報道:“宋慶齡由滬抵寧 旋又抵漢 為陳獨秀事 欲訪蔣介石夫婦”(待補)。《世界日報》第三版報道:“聞宋慶齡世(三十一日)來漢,寓址不明,任務未悉。”“宋慶齡飛漢(口),或系仍為牛蘭奔走,冀邀特赦。”

11月1日中央蘇區《紅色中華》38期登載:“不幸而言中 陳獨秀要當蔣介石的反共參謀了!不信,你們等著。”

11月2日,國民黨陸軍二十七軍特別黨部籌備會要求嚴重處置陳獨秀、彭述之等危害民國罪。

同日,蔡元培在訪見宋子文、朱家驊后,再次至看守所探監。同日《中央日報》第三版《市黨部警告蔡楊赤匪遍地胥受陳獨秀之賜 包庇共犯不啻為反動張目》。

11月3日,國民黨十九師特別黨部、國民黨湖南邵陽縣執行委員會、國民黨陸軍五十三師、國民黨山東鄒縣黨部紛紛發出關於嚴辦陳獨秀的代電。

同日,《世界日報》第三版報道:“章士釗受陳獨秀聘任 將赴京出庭代陳辯護”。

11月4日《中央日報》第七版報道:“聞陳、彭二人,業已聘定平章法律事務所彭望鄴吳之屏及章士釗等三人,為辯護律師,擔任出庭辯護。其委托書於昨(三)日下午兩時簽訂。”

11月5日《中央日報》第七版報道:“陳等現在看守所中,前患病恙,經延醫診治,已日就痊愈,外面探視,均經檢察官禁止”﹔“証據調齊即結偵查手續”。

11月8日《中央日報》報道:“陳獨秀案 昨開二次偵查庭”,“由檢察官朱儁訊問書記官孫增厚記錄,自二時半至四時,歷時九十分鐘始畢”。

11月14日《紅色中華》第二版報道:“國民黨軍法司傳出消息,陳彭在獄中頗為安靜。每日閱《黨義》書籍(陳先生從此皈依蔣介石了)……蔣介石安得不拍手稱義也哉!”

11月15日《中央日報》報道:“陳獨秀案蘇法院昨”“開第三次偵查庭,由前承辦牛蘭案之蘇高法院檢察官鐘尚斌審訊,主任書記官孫增厚記錄在案,歷兩小時始畢事”。

自10月29日胡適在北大的演講《陳獨秀與文學革命》並於次日刊登在《獨立評論》上后,陳之故友、社會名流等紛紛著文全面介紹陳獨秀。最全面反映對陳獨秀的輿論評價,也是這次救陳運動組成的主干內容,要數陳東曉編印於是年12月5日的《陳獨秀評論》一書。此書共收入當時各界對陳的評論26篇(附錄一篇即《陳獨秀案起訴書》包括與陳案十人的分別《起訴書》)。其中所收26篇文章中,有6篇系反對與否定陳獨秀的,20篇是肯定陳獨秀的。足見編者救陳獨秀之良苦用心。

12月21日《紅色中華》載文“陳獨秀取消派叛黨!反共!且聽蔣夢麟道來。”“陳獨秀叛黨后,投降到資產階級去做走狗,充當‘反共’先鋒”。

1932年12月31日,陳獨秀一案10人(除去王曉春一人查無實據不予起訴外)被國民政府江蘇省高等法院檢察官朱儁提起公訴。

1933年2月20日,陳獨秀在獄中自撰了5000余字的《辯訴狀》。其中針對江蘇高等法院起訴書列舉他的罪名是“以危害民國為目的,集合組織團體,並以文字為叛國宣傳”。罪証則是從他住所抄得的566余本馬克思、普列漢諾夫、考茨基、列寧、托洛茨基、布哈林等的著作及中國共產黨左派反對派的油印刊物、決議等書籍、材料和文件。對此,陳獨秀在《辯訴狀》裡義正詞嚴地予以辯駁。其開宗明義宣告世人以共產黨的反帝反封建軍閥的綱領和宗旨,其光明磊落、擲地有聲的駁論,尤其是在庄嚴的法庭上當眾大聲指控國民黨“竭全國民脂民膏以養兵,擁軍隊以搜括人民殺戮異己,對日本侵佔國土,始終節節退讓……”﹔“國民黨政府,以黨部代替議會,以訓政代理民權,以特別法(如《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及《出版法》)代替刑法,以軍法逮捕審判槍殺普通人民,以刺刀削去了人民的自由權利……予現在及將來都無篡奪民國為‘黨國’之企圖。試問誰為‘危害民國’?”這就在法理上和事實上把國民黨政府處於被告席上。誠如陸立之所寫:“陳獨秀的《辯訴狀》大氣磅礡,錚錚有聲,不僅是為自己辯訴,也宣傳了共產主義要旨,更批駁了國民黨政府的腐惡。這洋洋數千言,恐怕在古今文獻中,隻有唐代駱賓王的《討武曌檄》堪與比擬”。此《辯訴狀》,連同國民政府對陳案10人的《檢察官起訴書》及《章士釗律師辯護詞》(1933年4月24日)、南京《中央日報》論文《答陳獨秀及章士釗》《章士釗律師答中央日報》(1933年5月5日)和《江蘇高等法院判決書》(1933年4月26日)等共六大部分組成的,章士釗編擬的《陳案書狀匯錄》一書,由亞東書局印制1000本出售,瞬即告罄。不僅取得了社會輿論的廣泛同情,而且當即被上海滬江大學,東吳大學法學院選為教材,流傳於高等學府。正如李劼所說“站在國民政府法庭上的陳獨秀,充分展示出一位文化領袖的雄辯風採。既是一無所有的囚徒,又是富可敵國的精神斗士”。

江蘇高等法院假江寧地方法院刑庭,於同年4月14、15、20日3次開庭,審判陳獨秀等一案。記者及旁聽者共200余人到場。

章士釗律師1933年4月14日下午一開庭所作的長達53分鐘的《律師辯護詞》,從言論及行動兩大方面,援引中外古今法制,條分縷析地辯明陳並未叛國。

特別是4月20日的第三次庭審,是公開辯論,上、下午的兩場共辯達7個小時之久。就在4月20日章律師的辯護詞中,有一段說陳獨秀“清共而后……已為干部派摒除伐敵,地位適與國民黨最前線之敵人為敵,不期而化為緩沖之集團。即以共產黨論,托洛茨基派多一人,即斯大林派少一人,斯大林派少一人,即江西紅軍少一人,如斯輾轉,相輔為用,謂托洛茨基派與國民黨取犄角之勢以清共也,要無不可。即此以論功罪,其為托洛茨基派有功於國民黨也,且不暇給,罪胡為乎來哉?”至此,陳獨秀彭述之均起立補充聲明,章律師之辯護,“全系其個人之意見,並未征求本人同意,且亦無須征求本人同意。至本人之政治主張,不能以章律師之辯護為根據,應以本人之文件為根據”。這時,旁聽席上有‘革命家’‘革命家’的贊聲”。直到1933年8月1日陳獨秀在給汪原放(方泉)的信,及汪在寧探監時,陳獨秀一再要汪“望與行嚴先生一商,是否可將其中‘清共爾后……罪胡為乎來哉?’這一段刪去”。陳獨秀作為中國共產黨主要創始人的這種鮮明而堅定的立場,不僅維護了中國共產黨和他當年創黨的宗旨,還在法庭上揭露了國民黨軍事剿共的反動本質。字字有聲,可圈可點,大義凜然,彪炳日月!

4月26日,江蘇最高法院判決書作出對“陳獨秀彭述之共同以文字為叛國之宣傳,各處有期徒刑13年,禠奪公權15年,王子平何阿芳幫助以文字為叛國之宣傳,各處有期徒刑五年,禠奪公權七年”等的判決。

審判陳獨秀等,依據的是1931年3月1日施行的《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等。《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的前身是1928年3月9日蔣介石國民政府還在北伐期間公布的《暫行反革命治罪法》,規定:凡意圖顛覆國民黨及其國民政府或破壞三民主義而起義者,與外國締結損失國家主權利益和土地協定者,利用外國勢力圖謀破壞國民革命者,宣傳與三民主義不相容之主義及不利於國民革命主張者,以反革命為目的組織團體或集會者,以反革命為目的而具有破壞行為者,皆為反革命,應處死刑、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這個法在《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施行后中止。《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提出時叫《危害黨國緊急治罪法原則》七條,是1930年8月由胡漢民等提出﹔后經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討論,送達立法院起草正式法律文本並通過,改成《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1931年1月31日由國民政府公布,從1931年3月1日起開始實行。該法規定:凡“宣傳與三民主義不相容之主義者”處5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犯法者,戒嚴區內由該區最高軍事機關審判,在“剿共”區域內由縣長及司法官二人組織臨時法庭審判。該法是國民政府刑法典“內亂罪”的特別法。是國民政府以“危害民國”的罪名,鎮壓和迫害中國共產黨人及一切抗日愛國和要求民主的人士及異己力量的所謂法律依據。

四、上訴、抗辯與改判

陳獨秀於1933年6月15日寫成5000余字的《上訴狀》,代表除王子平、何阿方放棄上訴者外的6人上訴,由律師遞交最高法院。其中針對1933年4月26日江蘇最高法院判決書的判決,再次予以針鋒相對的反駁﹔對國民黨政府的軍事、政治、經濟等進行了全面的揭露與有力的批判,結論是對判決的堅決抗議:“而判以‘危害民國及叛國’之罪,‘莫須有’三字其何以服天下后世”,法院判決“於理於法兩具無當”。

同年6月22日,陳獨秀的這份上訴被江蘇高等法院駁回。

7月7日,陳獨秀又寫成《再抗辯書》,進一步批駁檢察官對其上訴的答辯書。

9月2日《中央日報》第七版報道:《陳獨秀等上訴案 須調集全部案卷 約下月中旬裁判》﹔10月28日《中央日報》第七版報道:《陳獨秀案 最高法院決不開庭 仍用書面審訊》。

1934年7月21日《中央日報》第二版報道:“轟動全國之陳獨秀彭述之等危害民國一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歷時已年余。現經最高法院刑庭判決……陳獨秀彭述之以文字為叛國之宣傳,各處有期徒刑八年,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均以二日抵徒刑一日”。陳獨秀等上訴結果是由判定15年改為8年,褫奪公權部分全部撤銷。

五、在獄中

陳獨秀於1934年7月至1937年8月23日的3年多裡,在江蘇第一監獄即老虎橋監獄服刑。國民黨當局為之修繕了優待室。他則以高度的理性精神和科學態度,在獄中進行了巨大的理論創造和寫作。他在獄中所寫的著作,除了《孔子與中國》、《老子考略》、《實庵自傳》兩章等外,還有音韻類《中國古代語音有復聲母說》、《連語類編》、《荀子韻表及考釋》、《屈宋韻表及考釋》、《晉呂靜韻集目》、《廣韻冬鐘江中元古韻考》、《古音陰陽入互用例表及其他》,文字學方面《干支為字母說》、《實庵字說》、《識字初階》、《甲戌隨筆》、《右旁之聲分部計劃》等,這些著述,多方位地思考中國文字的起源和演變。他還寫出了大量的政論文,大部分在當時最高品位的學術刊物《東方雜志》及其創辦並主編的內部刊物《火花》、《校內生活》上發表。

1934年陳獨秀寫下了《金粉淚》56首,1936至1937年間被汪原放探監時攜出,但未傳播,很是可惜。“放棄燕雲戰馬豪,胡兒醉夢倚天驕。此身猶未成衰骨,夢裡寒霜夜渡遼。”“要人玩耍新生活,貪吏難招死國魂。家國興亡都不管,滿城爭看放風箏。”“飛機轟炸名城墮,將士歡呼百姓愁。虜馬臨江卻沉寂,天朝不戰示懷柔。”“感恩黨國誠寬大,並未焚書隻禁書。民國也興文字獄,共和一命早嗚呼。”“自來亡國多妖孽,一世興衰照眼明。幸有艱難能煉骨,依然白發老書生。”等,字字句句,抒發著作者憂國憂民的情懷與抱負,也表明了作者的境遇與意志。

1935年秋,國畫大師劉海粟從歐洲歸來去監獄看望陳獨秀。劉海栗以“黃山古鬆圖”畫相贈並請陳獨秀題字留念。陳獨秀將表明自己心跡的自撰對聯“海粟先生雅教:行無愧怍心常坦,身處艱難氣若虹。獨秀”饋贈之。

六、出獄

1937年八一三事變,日軍進攻上海。8月23日陳獨秀被“減刑”提前釋放,由胡適、張伯苓(天津南開大學校長)具名保釋。

陳獨秀自8月23日出獄,至入漢的半個月,他拒絕了來自國民黨中統局與后來成為大漢奸的周佛海的“低調俱樂部”的引誘和拉攏,更以其特有的堅韌不拔的氣慨向國民黨當局“減刑”3年“以示寬大”的“減刑令”予以針鋒相對的斗爭。他出獄第三天即8月25日發出了在獄中早已寫好的給《申報》編輯部的信,嚴厲駁斥該“減刑令”道:“茲讀政府明令,謂我愛國情殷,深自悔悟。愛國誠未敢自夸,悔悟則不知所指。……我本無罪,悔悟失其對象,羅織冤獄,悔悟應屬他人。”他進而揭露當局的卑劣伎倆道:“以誣蔑手段摧毀他人人格,與自身不顧人格,在客觀上均足以培養漢奸,此非吾人今日正所痛心之事乎!”這不僅表示他人格的崇高,也是他與迫害、監禁自己的獨裁專制政府所作政治斗爭的總結。

此時,他以抗日為自己的神聖使命,拒絕了上海托派要他去上海的多次來信,與妻子潘蘭珍一起,於1937年9月9日義無反顧地乘船離開南京,直奔抗戰中心武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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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楊文全、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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