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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規是怎樣煉成的

2016年06月23日07:3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圖片說明:

圖①:1929年,古田會議一致通過毛澤東同志主持起草的《中國共產黨紅軍第四軍第九次代表大會決議案》。

圖②:1938年,黨的六屆六中全會通過《關於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等三部重要黨內法規。圖為中共六屆六中全會主席團成員合影。

圖③:平津戰役中,改編為人民解放軍的原傅作義部士兵,學習“三大紀律八項注意”。

圖④:1980年,黨的十一屆五中全會通過的《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

圖⑤:黨的十八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進一步充實了關於黨的建設總體要求。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中國共產黨是有自己規矩和規范的政黨。這些規矩和規范主要體現在黨內法規上。黨內法規是黨的中央組織以及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央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制定的規范黨組織的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黨內規章制度的總稱。黨內法規集中反映黨的意志,對於維護黨內秩序、規范黨內生活、調整黨內關系、推進黨的建設、確保團結統一和事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

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

28年制定120余部重要法規

建黨伊始,中國共產黨就開始黨內法規建設工作。1921年7月,黨的一大制定通過《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這個綱領具有黨章性質、起黨章作用,這是黨的歷史上制定的第一部法規。此后28年中,黨中央根據實踐需要,先后制定頒布和實施了120余部重要法規。其中,組織性法規、黨員干部性法規和軍事性法規是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黨內法規建設的三個重點領域,這一特點是與黨所肩負的歷史使命和革命任務分不開的。

1929年,古田會議決議案明確規定紅軍的性質、宗旨和任務,著重強調加強黨的思想建設的重要性,規定紅軍必須絕對服從黨的領導。古田會議決議案的頒布實施標志著黨對軍隊絕對領導原則的正式形成。決議案所規定的基本原則不但在紅軍隊伍中逐步得到實行,而且對以后不斷加強黨的建設產生深遠影響。

六屆六中全會

毛澤東首提“黨內法規”概念

1938年,毛澤東在黨的六屆六中全會上首次提出“黨內法規”的概念。他指出,為使黨內關系走上正軌,除了重申“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四項最重要的紀律外,“還須制定一種較詳細的黨內法規,以統一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在上述思想指導下,六屆六中全會通過了《關於中央委員會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關於各級黨部工作規則與紀律的決定》《關於各級黨委暫行組織機構的決定》等三部重要黨內法規,首次對黨各級組織的權力運行提出具體規范,奠定了黨的領導制度的基礎。

1947年,為進一步加強黨對軍隊的領導,加強部隊的正規化建設,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部發布《關於重行頒布三大紀律八項注意的訓令》。從此,三大紀律八項注意從形式和內容上被固定下來,全軍有了統一的革命紀律。

1948年以后

正式建立請示報告制度

1948年以后,為加強黨的建設,做到全黨上下在思想上、政治上、組織上的高度統一,中共中央連續發出指示,要求在全黨各級組織中建立請示報告制度,並對各項工作中的決定權和請示備案制度均作了詳細規定。請示報告制度的建立,對於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進一步統一黨的意志和紀律,活躍黨內民主生活,保証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正確貫徹執行,起了重大作用,為黨奪取和掌握全國政權作了重要的政治、思想和組織准備。

總之,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黨內法規形式多樣、覆蓋廣泛、內容豐富、靈活高效、務實管用,都是在血與火的生死考驗中總結凝練而成,在實現民族獨立和人民解放的偉大歷史進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新中國成立后

黨規重在調整黨和政府關系

從1949 年新中國成立到“文化大革命”前夕,《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收錄的黨內重要法規57部。除八大黨章外,在黨的組織方面,1950 年頒布了《中共中央關於發展和鞏固黨的組織的指示》等,明確了黨組織發展重點應放在城市等重要內容。在黨員和黨的干部方面,1952年制定了《中共中央關於在“三反”運動中黨員犯有貪污、浪費、官僚主義錯誤給予黨內處分的規定》等法規。在黨與政府相關關系方面,1953 年頒布了《中共中央關於加強中央人民政府系統各部門向中央請示報告制度及加強中央對於政府工作領導的決定》等法規,這是中央通過黨內法規來調整和適應黨與政府關系的有效嘗試和積極探索。這些法規在我們黨實現執政黨角色轉變上發揮重要作用。

黨的十四大

黨章首提“黨內法規”

“文化大革命”無視法規、破壞法規、踐踏法規的慘痛歷史教訓,迫使我們黨對黨內法規建設的認識達到新高度。在1978年中央工作會議上,鄧小平強調“國要有國法,黨要有黨規黨法。黨章是最根本的黨規黨法。沒有黨規黨法,國法就很難保障”,深刻揭示了黨內法規的地位和作用,闡述了黨規黨法與國家法律的關系。按照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健全黨規黨法,嚴肅黨紀”的要求,中央接連發布了《關於黨內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則》《關於高級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等一批重要黨內法規,總結了歷史上黨內政治生活的經驗教訓,把黨章的有關規定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具體化,成為從法規制度上加強黨的建設的重要舉措,為實現黨風根本好轉發揮重大歷史作用、產生深遠影響。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推進和黨的建設的不斷發展,黨內法規建設逐漸步入規范化發展的快車道。1992年,十四大黨章明確提出黨的各級紀委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黨內法規”的概念首次得到黨的根本大法——黨章的正式確認,在黨內法規建設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2006年,中央紀委全會提出要“加強以黨章為核心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建設”。這是我們黨歷史上第一次提出建設黨內法規制度體系這一重大任務,黨內法規建設進入體系化建設的新階段。

黨的十八大以來

形成較完備的黨內法規體系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黨內法規建設,以“中央八項規定”為標志陸續修訂出台了《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准則》《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一批重要黨內法規,形成了包括一部黨章、兩部准則、24部條例,以及一系列規則、規定、辦法、細則等比較完備的黨內法規體系,為管黨治黨、執政治國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黨內法規建設,2013年,首次發布《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制定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等黨內“立法法”,邁出用制度約束權力的重要一步。2013年11月,首次發布《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綱要(2013—2017年)》,明確提出到建黨100周年時全面建成內容科學、程序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2014年10月,中央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完成,標志著黨內法規制度建設已經邁入新的歷史階段。十八屆四中全會歷史性地將“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確立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的重要內容,對加強黨內法規制度建設作出全面部署。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必須堅持依法執政,全面提高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的能力和水平”,把依規治黨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為新形勢下黨內法規建設指明了前進方向、注入了強大動力。

撰稿:張東明 視覺統籌:蔡華偉

《 人民日報 》( 2016年06月23日 09 版)

(責編: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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