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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覺哉:人民司法制度奠基人之一

2016年09月02日08:40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謝覺哉:人民司法制度奠基人之一

“從小爺爺對我說,喝水不忘挖井人……”瑞金沙洲壩的紅軍井今天仍水清見底。85年前,謝覺哉為打井四處奔波的身影,就像這清冽甘甜的井水一樣,讓后人銘記在心。

謝覺哉,湖南寧鄉人,與林伯渠、董必武、徐特立並稱“長征四老”,長征到達陝北,加上吳玉章又稱“延安五老”。謝覺哉1959年當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是我國法學界的先導、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者。他與梁柏台等主持和參加起草了中國紅色革命政權最早的《勞動法》《土地法》《婚姻法》等法令。

近日,《法制日報》記者來到中央紅軍二萬五千裡長征啟程地瑞金,再次感受老一輩“挖井人”謝覺哉為黨獻身常汲汲、與民謀利更孜孜的崢嶸歲月。

懲貪訓令的起草者

1933年4月,謝覺哉調到中央蘇區工作,擔任臨時中央政府主席毛澤東的秘書。同年11月,受毛澤東的委派,謝覺哉來到瑞金縣檢查政府工作。瑞金縣蘇維埃政府主席楊世珠在匯報工作時,答非所問,前后矛盾,隻談成績,閉口不談問題,引起謝覺哉的懷疑。謝覺哉隨即組織工作人員突擊查賬,發現瑞金縣蘇維埃政府會計科科長唐仁達侵吞基層上交款、群眾退回的公債谷票款、變賣公共物件款,以及隱瞞對財主的罰款等,共有34項之多,合計大洋2000余元。

謝覺哉順藤摸瓜挖出了一個集體貪污大案,數額高達4000余元。謝覺哉立即向毛澤東作了匯報,引起毛澤東的高度重視。1933年12月28日,毛澤東主持中央政府人民委員會議,專門聽取了中央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關於瑞金縣蘇維埃貪污案的匯報。會議決定,瑞金縣財政部部長藍文勛撤職查辦,會計科科長唐仁達交法庭處以極刑,給予縣蘇維埃主席楊世珠以警告處分。

贛州市黨史辦副主任胡日旺告訴記者,事后,謝覺哉又對毛澤東建議:“必須立法建規,昭示天下,以便廣大群眾監督。”這一建議得到毛澤東的贊同和支持。謝覺哉便按照毛澤東的指示,起草了中央執行委員會《關於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的訓令》,於1933年12月15日頒布實施。該“訓令”成為我黨第一個懲治腐敗的法律文件。

民主選舉的開拓者

1934年10月,年過半百的謝覺哉參加了長征,用雙腳走完了兩萬五千裡。1935年10月19日紅軍到達陝北吳起鎮,謝覺哉為不打擾民眾,與徐特立露宿鎮外麥田,一覺醒來,遍地寒霜。他吟詩一首,抒發自己老當益壯、甘之若飴的革命豪情:“露天麥地覆棉裳,鐵杖為樁系馬缰。穩睡恰如春夜暖,天明始覺滿身霜。”

謝覺哉在陝甘寧邊區發明的“投豆選舉”至今為人所津津樂道。當時民主選舉在保安縣麻子溝鄉舉行,因許多農民不識字,謝覺哉就同保安縣工農民主政府主席劉景花商量,在每個候選人名字旁邊放一個碗,由監票人念名字,同意誰當選就在誰的碗裡投一個豆子。這是陝北人民有史以來第一次真正的民主選舉。

“早在1933年8月,謝覺哉在蘇區就開始初步嘗試推動民主選舉並參加起草了中央蘇區《蘇維埃暫行選舉法》。”瑞金市黨史辦主任劉前華介紹,為能推動這部法律頒布施行,謝覺哉專門在《選舉運動周報》上發表了《勞動的人才有選舉權》一文,指出:“世界上的一切,是勞動者創造的,應該歸勞動者自己管理。應該把不合理的舊世界——勞動階級反被不勞而食的剝削階級所壓迫的舊世界,打得落花流水。”

“勞動人們的選舉權,是用鮮血和頭顱換來的,每個勞動者應該不放棄自己的選舉權,應該為選舉運動的勝利而努力奮斗。”這也成為謝覺哉后期推動民主選舉工作的指導理念。

1933年10月6日《紅色中華》報道,“瑞金九堡區在選舉中,推銷公債7200多元,完成了上級所分配任務的89%”。事實証明,蘇區的選舉充分發揮了它在發動群眾、組織群眾、調動群眾積極性等方面的作用,為土地革命戰爭提供了巨大的人力和物力支持。

紅軍到達陝北后,謝覺哉擔任中央政府西北辦事處內務部部長兼秘書長,后又任司法部部長兼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院長。在這些任職中,他親自主持部分縣區鄉的民主選舉工作,並在《新中華報》發表有關選舉及政府建設的重要文章,指導邊區民主選舉。

1937年9月,謝覺哉任陝甘寧邊區政府高等法院院長。1941年任陝甘寧邊區參議會副議長。他主持起草了《陝甘寧邊區選舉綱領》等許多重要法律條例。他在《參議會發言提綱》中,建議將參議會改為人民代表大會,作為人民行使民主權利的基本制度。這個有歷史意義的創議,當即得到毛澤東的贊許“對內對外都會有好影響的”。

司法工作者的楷模

謝覺哉說過,“要在人民對於司法的贊否中,証明司法工作的對與否。”“首先要從司法中了解邊區的社會環境、民情習慣與人民的要求”。1943年1月,謝覺哉倡導的馬錫五審判法受到表彰,並得到了毛澤東親筆題寫的“一刻也不離開群眾”獎狀。

1945年11月,邊區政府成立了由謝覺哉負責的憲法研究會,起草《憲法草案大綱》。他在“大綱”的說明中指出:中國的國家制度是以全國絕大多數人民為基礎的統一戰線的民主聯盟的國家制度,她的政治機構應採取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制,並由民主集中制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大政方針、選舉政府。

劉前華認為,“這是新中國建立后全國普遍實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最早設想,是謝覺哉領導的憲法研究會對中國民主政權建設的重要貢獻”。

謝覺哉1946年擔任中央律師問題研究委員會主任委員,后曾主持中央法律委員會工作。在解放戰爭期間,他組織人員開展憲法、刑法和民法的起草工作,還特別起草了《懲治戰犯條例》。

1948年華北人民政府成立,謝覺哉被任命為華北人民政府委員、司法部部長,1949年兼任中國政法大學校長。他主持起草了《縣區鄉組織條例》《縣市鄉人民代表會議選舉條例》和《各級人民代表會議組織條例》等一系列新法律、法規。這一時期,他為新中國的建立做了大量立法工作和司法人員的培訓工作。

新中國成立后,謝覺哉擔任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委員、中央人民政府內務部部長、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委員、中央人民政府法律委員等職。1959年在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當選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為黨獻身常汲汲,與民謀利更孜孜”。這句詩是謝覺哉六十大壽時,延安人民送給他的,也是謝覺哉革命一生的真實寫照。“謝覺哉是人民政權建設工作的卓越領導者和組織者,也是我國人民司法制度的奠基人之一。他為人民民主專政的建立與鞏固立下了不朽功勛,堪稱法學界和司法工作者的楷模。”劉前華說。(記者 郭宏鵬)

(責編:楊麗娜、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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