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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時期黨的紀律建設

譚虎娃

2016年09月20日08:21    來源:中國組織人事報

延安時期,中國革命的特殊性、艱巨性和復雜性更為凸顯,我們黨要領導中國革命取得偉大勝利必須依靠鐵的紀律與嚴的規矩。

遵守紀律是黨員作為無產階級先進分子一種自覺的,但又是強制的要求。1938年10月,毛澤東在《論新階段》中指出:“黨的紀律是帶著強制性的﹔但同時,它又必須是建立在黨員與干部的自覺性上面,決不是片面的命令主義。”之后,中央組織部部長陳雲對這一思想進行了多次闡述,他在《共產黨的基本組織原則》中提出:黨的紀律是自覺的,同時又是強制的,不准許有不執行黨的決議的人和小組織。從毛澤東、陳雲等人的論述中可以看出:一方面每個黨員都應自覺遵守黨的紀律。另一方面光靠覺悟還不夠,必須有剛性約束、強制推動。1942年4月3日,中央宣傳部在《關於在延安討論中央決定及毛澤東整頓三風報告的決定》中規定“必須逐件精讀,逐件寫筆記”。對此,毛澤東既幽默而又嚴肅地強調:黨員有服從黨的決定的義務,決定規定要寫筆記就得寫筆記,“孫行者頭上套的箍是金的,列寧論共產黨的紀律說紀律是鐵的,比孫行者的金箍還厲害,還硬,這是上了書的,《共產主義運動中的‘左派’幼稚病》上就有。我們的‘緊箍咒’裡面有一句叫做‘寫筆記’,我們大家就都要寫,我也要寫一點。”

遵守黨的紀律就要沒有任何借口、“迅速確切”地執行黨的決議。1939年4月5日,陳雲在中央黨校講授關於共產黨的基本組織原則的提綱中指出,破壞紀律的人往往有以下幾種借口:一是以上級政治上正確與否作為守紀律的條件,二是以對方能力大小作為守紀律的條件,三是以地位高下作為守紀律的條件,四是混淆不同的歷史條件。有了這些借口或所謂的根據,黨員不守紀律,黨的決議往往成為一句空話。陳雲還在《為什麼要開除劉力功》一文中,教育黨員組織部門的決定一旦形成,絕不能討價還價,而要沒有任何借口、“迅速確切”地執行。

遵守黨的紀律,維護中央權威,不僅體現在思想上政治上與黨保持一致,更要落實到每一位共產黨員平時的一言一行中。延安整風運動開始后,共產黨員日常的言行與黨保持高度一致成為紀律教育的一個重要方面。黨員個人的一言一行,看似無足輕重,但實質上它是嚴格遵守黨的紀律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是檢驗一個共產黨人是否遵守黨的紀律的最直接、最顯著的切入點。正因為如此陳雲才說“一個真正能自覺遵守紀律的好黨員,就在於他能在實際行動和日常生活的每個具體問題上,表示出自己是堅決地遵守黨的鐵的紀律的模范”。

從一般黨員到黨的高級領導,都必須服從黨的紀律,黨內沒有“特殊人物”。1937年10月,延安抗大發生了老紅軍黃克功對陝北公學女學生劉茜逼婚未遂殺人案。毛澤東強調要求處以極刑來教育黨、教育紅軍。1938年10月毛澤東在六屆六中全會上指出:“必須對黨員進行有關黨的紀律的教育,既使一般黨員能遵守紀律,又使一般黨員能監督黨的領袖人物也一起遵守紀律。”1939年5月,陳雲旗幟鮮明地強調:黨章規定的“嚴格的遵守黨的紀律為所有黨員及各級黨部之最高責任”,意為“不管你是中央委員,還是一般黨員,不管你是老黨員,還是新黨員,都要遵守紀律”,“不管是中央委員會,還是支部委員會,都要遵守紀律”,“黨內不准有不遵守紀律的‘特殊人物’、‘特殊組織’”。

制定和完善黨的規章制度,起到規范引導、控制約束、警戒告誡、懲罰威懾的作用。毛澤東在《論新階段》中提出:“從中央以至地方的領導機關,應制定一種黨規,把它當作黨的法紀之一部分。一經制定之后,就應不折不扣地實行起來,以統一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並使之成為全黨的模范。”1945年6月,黨的七大通過的新黨章規定:黨的各級領導機關,必須遵照黨內民主的原則進行工作,才能發揚黨員的革命積極性、創造性與鞏固黨的紀律,並使這種紀律成為自覺的而不是機械的紀律。劉少奇在關於修改黨章的報告中指出:黨的無產階級性質,決定因素之一就是“黨的無產階級的鐵的紀律,每個黨員都必須遵守,不得逾越”。陳雲更是強調:“如果不要也可以,那就是毛主席講的六個字‘亡黨亡國亡頭’,就一定不可避免。”(摘編自7月30日《光明日報》 譚虎娃/文)

(責編:楊文全、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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