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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創我黨歷史上“民主監督”的先河——

鮮為人知的“工農監察委員會”

王黎鋒

2016年12月26日07:52    來源:北京日報

在我們黨的歷史上,土地革命戰爭時期建立的以大別山為中心的鄂豫皖蘇區,是僅次於中央蘇區的全國第二大蘇區。鄂豫皖蘇區面對嚴峻的革命形勢,非常注重加強勤政廉政建設,率先建立了監察機構——工農監察委員會。這比1931年11月中央蘇區建立的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還早四個月,其頒布的《鄂豫皖蘇維埃政府工農監察委員會條例》,是我黨歷史上較早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監察文件。

1931年5月18日,即鄂豫皖中央分局成立后的第三天,就發出《〈中共鄂豫皖中央分局通知第五號——關於建立工農監察委員會〉的通知》。《通知》明確工農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是“專一來和一切蘇維埃機關中的官僚腐化傾向作斗爭的,它的權限是揭發這些官僚腐化傾向,公布給工農大眾知道,同時擬定懲戒辦法,交政府採取執行。它是由工農群眾在群眾大會上選舉出來的委員會,凡在蘇區的有公民資格的,都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通知》規定,“工農監察委員會每鄉為三人,每區為五至七人,每縣為十一至十三人。鄂豫皖蘇區設立工農監察院,領導整個工農監察委員會工作,定額為二十人至三十人,候補酌量定若干人數。”同時明確規定了監察委員會的地位。

7月1日至7日,鄂豫皖蘇區第二次蘇維埃代表大會在新集(今河南新縣縣城)召開。大會選舉產生了工農監察委員會,頒布了《鄂豫皖蘇維埃政府工農監察委員會條例》。工農監察委員會由15人組成,其中推選9人為主席團,蔡升熙任主席。《工農監察委員會條例》規定了工農監察委員會的職權,即考察各級蘇維埃是否執行蘇維埃的法令和決議,檢查蘇維埃中工作人員的官僚腐化及違背蘇維埃法令和決議的行為,並接受工農群眾對蘇維埃政府工作人員的控告和申訴。鄂豫皖蘇區頒布《工農監察委員會條例》之后,又相繼制定了《鄂豫皖蘇區工農監察委員會通令》《革命軍事法庭暫行條例》《統一各機關開支及個人生活費的決定》等一系列懲治貪污浪費行為的法規制度,並一再發布通令:“清洗流弊,反對腐化”。

由於工農監察委員會與蘇維埃政府是並立關系,因此,工農監察委員會行使職權不受政府部門的領導和干涉,它對工農代表大會負責。工農監察委員會擔負的主要職權有法律監督權、職務犯罪調查預防權和控告申訴檢察權,經監察委員會查實的問題,均交蘇維埃各級機關去執行。如屬於反動行為者交政治保衛局,屬於違反蘇維埃法令的交革命法庭,需要撤換的交蘇維埃執委會等。工農監察委員會為執行其任務起見,可審查各機關賬目、文件、記錄,並得組織各種委員會執行此項審查工作。

為了更好地履行職權,加強自身建設,鄂豫皖蘇區工農監察委員會於1931年9月4日召開擴大會議,決定各級工農監察委員會必須進行的17項工作,如:經常參加蘇維埃會議和各團體會議,督促執行上級蘇維埃的法令和決議﹔清算蘇維埃政府合作社、經濟公社以及各機關的賬目,切實預算和決算﹔監委在工作上要動員廣大群眾,特別是貧農團、工會,幫助政治保衛局和監委本身工作﹔調查各地方分配土地情形,有無徇私舞弊或阻礙分配土地行為﹔深入群眾中去,從談話中調查群眾對革命的主張意見等。如發生徇私舞弊等現象,開除他的委員職務,在群眾面前聲討他的罪惡,以至交法庭按法審判。可以看出,監察委員會的主要工作涉及作風建設、群眾路線、經濟審查、自身建設等諸多方面。

至1931年9月,以工農監察委員會為主體的監察組織系統在鄂豫皖蘇區基本形成。鄂豫皖蘇區的監督制度雖處於探索階段,但它開創了民主監督的先河,特別是工農監察委員會的設立,使人民享有了監督和批評政府工作人員的權利,密切了人民群眾和蘇維埃政權之間的關系,對於蘇區的擴大和革命政權的鞏固,起到了很大作用。

(作者單位:中共河南省委黨史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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