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春榮
2017年06月02日09:02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中央蘇區的反假幣斗爭,始於1932年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銀行鑄行金屬幣﹔而隨著第五次反“圍剿”形勢惡化,中央蘇區通貨膨脹,不止而止。在兩年多的時間裡,從中央到地方的各級蘇維埃政府旗幟鮮明、態度堅決地對偽造蘇維埃統一貨幣即國幣的反革命行徑,進行了不懈的斗爭,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國幣的信用,維護了金融秩序和人民利益。與此同時,也為此后的革命政權、乃至當今的反假幣斗爭,提供了可貴的歷史經驗。
一
1932年春,國家銀行所屬中央造幣廠鑄造出限於蘇區流通的兩角銀幣不久,市面上就出現了相應的偽幣。中央造幣廠負責人在第一時間將這個情況報告了國家銀行行長毛澤民。時任臨時中央政府主席的毛澤東“知道這件事后,十分關心這個問題”,旋即要中央造幣廠廠長和業務處長去匯報。
1933年3月10日,尋烏縣蘇維埃政府發出《關於嚴密檢查假造蘇維埃毫子的反革命行動的第1號密令》。密令針對當地查得假冒兩角銀幣的銅毫子一事指出:“這真是反動派造來破壞蘇維埃經濟、欺騙革命群眾的東西,應立即嚴密查究,以防搗鬼。”“要迅速查獲這種假造蘇維埃毫子的反革命行動,以保障國幣信用,而鞏固蘇維埃政權。”
同年7月10日,中央人民委員會發布題為《發起擁護國幣的群眾運動,嚴厲鎮壓反革命破壞金融》的第13號訓令。訓令指出蘇區部分地方發生不信用國幣或折低其價的現象的原因,“第一是因為革命戰爭的猛烈發展,動搖了帝國主義國民黨的整個反動統治,使他們不得不採取對蘇區的絕望的進攻以及經濟封鎖的政策,更假造銀毫混進蘇區,來破壞蘇維埃貨幣的信用”﹔“第二是當地政府對於這種反革命破壞情形,沒有積極辦法去解決,採取了放任的態度……同時,對群眾沒有作充分的解釋”,進而提出了進一步解決上述問題的要求和措施。
1933年夏秋間,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政治保衛局在關於鎮壓經濟反革命問題的第3號訓令中指出,敵人在對蘇區進行經濟封鎖的同時,“直接以卑污無恥的手段,依賴白區的物質條件,用銅質假造蘇維埃的國幣,把這些偽幣偷運進蘇區來混使。企圖這樣來動搖蘇維埃貨幣的信用,破壞蘇區的金融流通。如安遠、會昌、興國、瑞金都發現假銀毫幣,興國發現假紙幣,這是國民黨軍閥有組織的破壞蘇維埃金融的陰謀”。
從以上所舉事實不難看到,中央蘇區各級蘇維埃政府對反假幣斗爭的認識是清醒而且充分的,其中涉及到敵人的造假動機———破壞國幣信用、破壞蘇區金融與經濟、動搖民心,這樣的揭露也是一針見血的。不過,除此之外,客觀地分析,當年國幣所以會被偽造、偷(販)運、流通,實在還有另外兩個原因。
其一,不法分子、以至個別落后群眾的牟利心理,促使他們鋌而走險、或者“隨大流”。至於一些老表因為沒文化,接觸國幣少,而無法辨其真偽,誤收誤用偽幣,則另當別論。
其二,國幣,無論是鑄造的金屬幣還是印制的紙鈔,自身都有難以克服的弱點,即質量較差且不夠整齊劃一,防偽性能不足,容易被偽造。以兩角銀毫為例,尋烏縣蘇維埃就發現中央造幣廠鑄造的成品相互間有所不同,“一是‘年’字有點,一是‘年’字無點”。這個“年”字當系銀毫表面所刻鑄造年份“1932年”的“年”。尋烏縣蘇維埃將這兩種毫子呈報中央財政人民委員部查驗以后,中央財政部答復他們:“蘇維埃毫子當時有一回造的‘年’字確系少了一點,故不能因此分別真假。”這類質量問題,難免為造假者提供可趁之機。國幣自身這些弱點的產生,有其主客觀兩方面的原因。主觀上,造幣單位技術力量有限,尤其缺乏高級專業人才﹔客觀上,殘酷的戰爭環境使蘇區用於造幣的各種原材料、設備及防偽手段,都難以得到有效而充分的滿足,於是隻好用代用品,用手工操作,從而留下易被偽造的隱患。當然,隨著各種條件的好轉,臨時中央政府在提高國幣質量、增強其防偽性能方面,還是力所能及地做了不少努力,也產生了一定的效果。
二
面對“圍剿”與反“圍剿”、封鎖與反封鎖、滲透與反滲透的嚴酷環境,新生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充分運用工農民主專政的武器,多管齊下,進行廣泛深入持久的反假幣斗爭,其措施主要有:
(一)立法。經由權力機關頒布相關法規,使反假幣斗爭有法可依,而保持其嚴肅性、權威性、社會性。
國家銀行成立及發行國幣以來,臨時中央政府即不斷頒布法令,申明國幣的法律地位,強調國幣的絕對信用,嚴禁制造、偷運、流通假幣及拒用、貶抑國幣等破壞國幣信用、擾亂金融秩序的反革命行為。
1932年7月10日,中央人民委員會發布關於維護國家銀行貨幣信用的第17號令,指出:“國家銀行所發行的貨幣,為蘇維埃國幣,凡蘇區境內,均一律十足通用,無論何人,不得阻礙通行或抑低價格以破壞國幣信用。”對破壞國幣信用者,將“從重處罰”。
中央人民委員會的第13號訓令,責成各地政府向群眾宣傳解釋發行國幣的意義,自覺擁護國幣、使用國幣,並且發動群眾舉報和要求嚴懲包括偽造國幣在內的故意破壞國幣的分子。國家政治保衛局第3號訓令在指出“尤其是金融和糧食,它們在蘇維埃革命時代的經濟政策上站[佔]有極重要的地位”后強調:包括偽造國幣在內的“經濟反革命的問題,一經發現,就要進行鎮壓……必須迅速處置,才能發揮懲罰作用的威力”。
1934年4月8日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更是從刑事立法的角度,對懲罰制造、輸入假國幣的不法行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條例第25條規定:“以破壞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經濟為目的,制造或輸入假的蘇維埃貨幣、公債票及信用券者,或煽動居民拒絕使用蘇維埃的各種貨幣或抑低蘇維埃各種貨幣的價格,引起市面恐慌者,或煽動居民向蘇維埃銀行擠兌者,或藏匿大批現金,或偷運大批現金出口,故意擾亂蘇維埃金融者,均處死刑。其情形較輕者,處六個月以上的監禁。”
值得提到的是,在臨時中央政府尚未正式成立,也未頒布統一的刑律之時,作為中央蘇區重要一翼的贛東北蘇區(即后來的閩浙贛革命根據地),就於1931年5月19日頒布了《贛東北特區蘇維埃暫行刑律》,並且於刑律第二編“分則”中專立第六章“偽造貨幣罪”。第六章共三條,內容如下:
第60條 偽造通用貨幣者處死刑或一等有期徒刑,行使自己偽造之通用貨幣或意圖行使而交付於人者,亦同。
第61條 意圖行使而收受他人偽造之通用貨幣者處死刑,其收受后行使或意圖行使而交付於人或自蘇區外販運者,亦同。
第62條 犯本章之罪者,褫奪公權。
由於該刑律在總則第一條即申明:“在中央未頒布刑律以前,本律有絕對的效力。”又由於贛東北蘇區的工作常常走在全國蘇區的前頭,受到毛澤東的多次表揚。我們不妨把這個刑律中對“偽造貨幣罪”的懲罰規定,看作《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懲治反革命條例》中相關規定的先聲。當然,前者的規定要比后者嚴峻,但這正好反映了當時的斗爭形勢和法治的進步。
地方蘇維埃政權根據中央政權的相關法規,也對懲治制造、偷運假國幣者,作出了嚴格規定。1933年12月28日,江西省第二次工農兵代表大會通過的《經濟建設決議案》,在以后經濟建設的具體任務中,單列了“鞏固蘇區金融,保証與提高國幣信用”一項。為此,“對於破壞國幣、抑制國幣價格、拒用國幣或埋藏現金和私運現金出口、運進假票和銀毫來混淆國幣信用的,必須以最嚴格的手段鎮壓之”。
(二)宣傳。把反假幣斗爭的意義、政策策略,識別假幣的方法,宣傳到廣大群眾中去,爭取群眾的積極參與和密切配合,打一場反假幣的人民戰爭。
蘇維埃政府既是代表工農勞苦大眾的利益,並為之服務的,它就有責任、有義務、也有條件,將反假幣斗爭的一應道理和知識,宣傳到群眾中去,並且理所當然地得到群眾的理解、擁護、支持。前面說到的,毛澤東聽了中央造幣廠負責人關於敵人偽造兩角銀毫的情況匯報后,指示他們:“要出個布告,告訴群眾識別真假,堵塞假幣在蘇區流通。”就是一個典型事例。尋烏縣蘇維埃第1號密令為此指出了假銀毫的幾個細部特征:一是“角”字頭上一劈[撇]多一點,二是“公歷”的“公”字的劈[撇]比較長比較彎,再有是假銀毫為銅質鍍銀物,而且比真幣小點。以便群眾識別。
中央蘇區的反假幣宣傳,除了由政府布告周知外,還有通過報刊雜志的輿論宣傳,召開群眾大會的面對面宣傳,公審制、販、用假幣的不法分子的現實宣傳等多種途徑與方式。臨時中央政府機關報《紅色中華》,少共蘇區中央局機關報《青年實話》,這兩家在中央蘇區發行量都很大的報紙,就以社論、署名文章、消息等形式,刊發了不少這方面的宣傳文字。
1933年8月28日出版的第106期《紅色中華》報,發表了署名“東”的、題為《開展擁護國幣的群眾運動》的文章。文章在分析部分地方由於敵人假造銀毫混進蘇區,來破壞蘇維埃貨幣信用等原因,造成不信用國幣的現象后,傳達中央政府的命令精神,要各方面一致動員起來,立即實行下列各項,以粉碎反動派破壞蘇區經濟的陰謀:
一是向群眾作廣大的宣傳解釋。各級政府除出布告外,還“必須分別召集當地各機關各群眾團體開會,並組織宣傳隊出發”,說明國幣的信用及其流通的意義,提出“革命群眾用革命紙票”的口號,“由群眾提出請求蘇維埃嚴辦故意破壞票幣分子,這樣來號召群眾做一個擁護國幣的大運動”。
二是召集商人小販開會,說明國幣有完全的信用保証,說明蘇維埃銀幣與敵人假造的銅質“銀幣”的區別等,使之對假幣有識別能力,對制造、販用假幣的后果有充分的了解,進而自覺遠離假幣。
三是各機關、部隊須一律使用國幣,上解所收現金,以充紙票兌現之用。
1934年春,閩西明光縣(連城)發現有反革命分子假造的國家銀行所發行的紙幣。該縣蘇維埃政府裁判部將此事寫成通訊,發表在《紅色中華》第156期上。通訊除揭露敵人造假幣以擾亂蘇區金融,做國民黨進攻蘇區的內應外,還指出該假幣在紙色、號碼上與國幣不同,而且它的紙背不明,從而提醒群眾識別假幣。
同年春,福建省保衛局連續破獲三個重要案件,其中一個是用木刻印板偽造一元一張的國幣的經濟反革命案。案犯闕渭川系永定逃到汀州隱藏的團總。保衛局將三個案子移送省裁判部,省裁判部即在汀州文廟組織公開審判,“當時到群眾約千人左右”。“在公審時,保衛局將起出的槍支和偽造的紙票拿到公審台上給群眾看,參加公審的群眾都說:‘啊!保衛局真厲害,這樣子的東西都查出來了,偽紙票我們還未看過就讓保衛局捉到了,這些反革命確實該死!”公審會的宣傳效果,由此可見一斑。
(三)嚴查。由蘇維埃政府或政治保衛部門、關稅處設卡,嚴密盤查路過的可疑人、事,及時發現持假幣者,從源頭上阻止假幣流入蘇區市場。
1931年11月在瑞金成立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政治保衛局,是中央人民委員會所轄的最高肅反機關。它負有執行偵查、壓制和消滅政治上經濟上一切反革命的組織、活動、偵探及盜匪等任務。在經濟領域的斗爭中,國家政治保衛局將其重心放在維護國幣信用和蘇區金融流通秩序上。因此,嚴厲查禁假幣就成了它的一項重要的日常工作。國家政治保衛局第3號訓令,就將此列為“特著令各級分局,應即執行”的一系列工作的第一項。訓令稱:
為著杜絕偽幣的入口和使用(尤其是鄰近廣東的),各縣分局,會(昌)、安(遠)、尋(烏)、於(都)、贛州、上杭……等應加倍的注意,派出檢查員到來往白區要道去執行經常的或突擊的檢查。凡來自白區的行人,皆應嚴密檢查其包裹身上。各省、縣、區如發現有偽幣行使時,應將使用偽幣者扣留,追查來源。
這項指示,明確指出了檢查的重要地域、重要對象,以及相應的處置辦法。
1933年9月23日,《水陸交通檢查須知》又規定“杜絕奸商將現洋運往白區(檢查現金出境登記証)與防止白區反革命制造偽幣(紙票現洋)混入蘇區”,作為檢查任務之一。檢查員如查出與憑証(出境護照路條、現金登記証、稅關貨單等)不符及擅敢攜帶包括偽幣在內的違禁品時,“對於關系人得立予扣留,送所屬國家政治保衛局的分局辦理”。
地方蘇維埃政府還把嚴查假幣的陣地擴大到人群中、市場上,以及市井路口。1933年3月10日的尋烏縣蘇維埃第1號密令,即秘密通令各區蘇、鄉蘇“立即動員負責人在群眾中、市場中注意”,如有使用假蘇維埃毫子的人,“應嚴密查究,要他說出假毫子的來路,但決不可公開,查實后飛報縣蘇”。“各邊區邊鄉,如尋南河角圩、尋城區老鴉河及吉潭等地,必須由該地政府調動忠實同志一二人,專門負責在路口盤查白區入口的行人客商,特別要搜查毫子”。發現帶有假蘇維埃毫子的,要“連人並錢捉送縣蘇或政治保衛分局審訊”。
認識到查禁假幣的緊要和嚴重,且非一時之功,尋烏縣蘇維埃要求各級政府“必須艱苦耐勞繼續密查下去,一[個]月沒有查出,再查幾個月。隻有在我們艱苦奮斗之下,才能破獲反革命行動,而消滅敵人。所以一切敷衍、怕麻煩、不堅決執行這一密令的政府負責人就等於幫助反動派,就要受法律裁制。”與此同時,各級政府還要一如既往地號召和領導群眾使用、流通國幣,保持金融穩定。
如此嚴查,取得了相當大的戰績。1933年初,尋烏縣吉潭區蘇維埃政府在南通梅縣北通瑞金大路的必經之地———滋溪鄉竹子岌村,攔下從廣東挑來的兩擔食鹽。檢查后發現其中藏有約5000枚貌似蘇維埃兩角銀毫的毫子,當即扣下,並送中央財政部鑒別。結果証實,這些毫子都是假幣。同年8月,瑞金縣黃安區禾安鄉的地主賴以輝,假裝去廣東買貨,“實際是去偷運國民黨軍閥偽造來破壞我們蘇維埃經濟的假毫子170元,企圖運進我們蘇區來使用”。這一罪行又被尋烏吉潭關稅處查出,並將人贓解至瑞京(金)政治保衛局。1934年春,福建省明光縣政治保衛分局和福建省政治保衛局,先后破獲明光縣林坊區不法分子林明映、林積記及永定縣反動團總闕渭川偽造一元的蘇維埃紙幣案,也得益於嚴查這一關。
(四)狠打。對於制造、偷運、販賣假幣的行為,一律定性為經濟反革命,一經發現即予嚴厲懲治,快審快判,務求震懾敢於以身試法者及心存僥幸者。
依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的相關法規,所有涉及假幣的案件,均由國家政治保衛局及其分支機構偵查並預審﹔之后,迅即移送同級審判機關審理判決。除情形較輕者處6個月以上監禁外,所有包括涉及假幣在內的各種故意擾亂蘇維埃金融者,均處死刑。像偽造一元國幣的闕渭川,在汀州受到福建省裁判部公審后,便當即被押往西校場執刑。而從白區偷運假銀毫進蘇區的賴以輝,也由瑞京政治保衛局向縣裁判部提起公訴,要求處他以死刑,其結局可想而知。
1932年春,毛澤東說要派兩個師的兵力去圍剿制造兩角蘇維埃銀毫假幣的筠門嶺土匪,也是反假幣的一種專政手段。
中央蘇區反假幣的斗爭,是在殘酷的戰爭環境中,在自身存在種種不足的條件下進行的。它最大的優勢,就在於各級蘇維埃干部、紅軍指戰員對革命事業的無比忠誠,在於廣大人民群眾對紅色政權的信賴和擁護,在於工農民主專政的巨大威力。中央蘇區反假斗爭所取得的成績為中央蘇區經濟建設作出了巨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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