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穎 陳郝杰
2017年11月02日15:26 來源:人民政協報
黨章是管黨治黨的總章程、總規矩,是中國共產黨最根本的黨內法規。黨章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修改黨的章程,是黨章賦予黨的全國代表大會的特殊權力。
在黨的歷史上,黨的一大沒有制定正式的黨章,除了五大因開會時形勢緊急,委托中央政治局制定黨章修正案以外,其余歷次黨章的制定和修改都由黨的全國代表大會作出。本文以二大黨章、七大黨章、十二大黨章、十九大黨章為基本線索,梳理了歷次黨章的制定與修改過程情況。
二大制定第一個黨章,為以后黨章的制定和修改提供了基礎
一大沒有制定黨章,但它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的第一個綱領,規定了黨的性質、黨員條件、入黨程序、黨的紀律、領導機構等方面的內容,包含了黨章的一些基本要素。在此基礎上,黨的二大制定了《中國共產黨章程》,完成了黨章任務的制定。
二大制定的黨章採用條款式表述,共計6章29條,分別從黨員、組織、會議、紀律、經費、附則6個方面,對黨員的條件和審批程序、黨的組織系統及其構成、黨的會議和活動方式、黨的組織紀律、黨的經費來源及使用等方面做了詳細規定。
關於黨員條件和入黨手續。二大黨章規定:“本黨黨員無國籍、性別之分,凡承認本黨宣言及章程並願意忠實為本黨服務者,均得為本黨黨員。”“黨員入黨時,須有黨員一人介紹於地方執行委員會,經地方執行委員會之許可。”“經區及中央執行委員會次第審查通過,始得為正式黨員。但工人隻需地方執行委員會承認,報告區及中央執行委員會,即為黨員。”
關於黨的各級組織機構的設置、職責、任期。二大黨章明確黨小組為黨的最基層組織,規定:“各組組織,為本黨組織系統,訓練黨員及黨員活動之基本單位,凡黨員皆必須加入。”對於中央執行委員會、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的人員組成和職責,也予以明確規定。黨章中還明確:“中央執行委員會任期一年,區及地方執行委員會任期均半年,組長任期不定,但均得連選連任。”
二大制定的黨章規定了黨的組織原則和紀律。一是二大黨章明確規定:“全國代表大會為本黨最高機關﹔在全國大會閉會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為最高機關。”二是明確了黨的中央組織和地方組織的職權劃分。規定“全國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之議決,本黨黨員皆須絕對服從之”,區或地方執行委員會“不得自定政策”,不得對全國重大政治問題先於中央發表意見。三是重申民主集中制原則,規定“本黨一切會議均取決多數,少數絕對服從多數”。四是制定了6條嚴明的紀律,包括諸如“無故連續四個星期不為本黨服務”,規定如有犯者,必須開除黨籍。值得一提的是,二大黨章第15條規定:“中央執行委員會得隨時派員到各處召集各種形式的臨時會議,此項會議應以中央特派員為主席。”這應該是中國共產黨巡視制度的最早起源。
二大制定的黨章還將“經費”專列一條,對於失業工人及在獄黨員均免繳黨費。二大黨章規定了黨章的修改權和解釋權的歸屬問題和黨章的生效問題。明確黨章的修改權屬全國代表大會,解釋權歸中央執行委員會,並規定黨章自中央執行委員會公布之日起發生效力。
二大黨章是中國共產黨制定的第一部黨章,它創建了黨章的框架結構和基本體例,為以后黨章長期沿用。這是二大黨章的特殊歷史貢獻。
黨的二大之后,三大、四大、五大后的中央政治局分別對黨章做了三次修改。黨的三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修正章程》延續了二大黨章的章節體例,增加了1個條文,使之由原來的6章29條變為6章30條。這次修改的突出特點是首次規定了新黨員候補期(勞動者3個月,非勞動者6個月)﹔在二大明確開除黨籍的規定之上,增加了黨員自請出黨的規定。
黨的四大對黨章做了第二次修改,修改后的黨章為6章31條。這次修改的突出特點是規定支部為黨的基層組織,為1926年提出“一切工作歸支部”奠定基礎﹔同時,黨的最高領導人稱呼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委員長調整為中央執行委員會總書記,地方各級黨的執行委員會委員長職務也改稱“書記”。
黨的五大沒有修改黨章。會后,中央政治局根據大會組織問題決議案提出的原則和具體要求,對原有黨章進行了修改,通過《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此次修改對四大黨章做了較大改動,修改后的黨章共12章85條,包括黨員、黨的建設、黨的中央機關、省的組織、市及縣的組織、區的組織、黨的支部、監察委員會、紀律、黨團、經費、與青年團的關系。此次修改的突出特點是:第一次提出民主集中制概念並寫入黨章,規定“黨部的指導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決定設立中央及省監察委員會﹔第一次把黨與青年團的關系列入黨章。
黨的六大制定了《中國共產黨黨章》(名稱沒有用以前的章程)。六大通過的黨章共15章53條,在五大黨章修正案的基礎上作了較大的改動。為適應中國革命的新形勢,六大黨章在發展黨員上作了更為嚴格的規定,並細化了民主集中制原則。但六大黨章存在明顯缺陷:一是在發展黨員方面強調“唯成分論”,二是撤銷了監察委員會,三是過分強調共產國際在中共組織和建設中的地位。這些缺陷后來被黨在探索實踐中逐步糾正。
七大黨章系統完備,對黨的建設產生深遠影響
1945年6月11日,黨的七大通過了《中國共產黨黨章》,對六大黨章進行了全面和重大的修改。七大黨章的顯著特點是分為“總綱”和“條文”兩部分,在黨章歷史上第一次增加了“總綱”部分,這是一個重大創新,開創了先例。
“總綱”的增加,標志著中國共產黨在思想理論上走向成熟。黨的三大上,曾由瞿秋白起草《中國共產黨黨綱草案》,並經陳獨秀修改。但這一草案未被共產國際批准。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是這份黨綱還不夠成熟,以至於連黨的性質、宗旨和指導思想均未闡明。正如瞿秋白所說:“第三次大會時的黨綱草案,在現在看起來簡直是不值一笑,很幼稚的。”七大召開時,中國共產黨已經有了24年的斗爭歷史,先后領導國民革命、土地革命戰爭、抗日戰爭,對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都有了更為深刻的認識。在此基礎上,撰寫黨章中的“黨綱”部分來闡明以上內容,可謂瓜熟蒂落、水到渠成。
同時,撰寫“總綱”作為整個黨章的前提和總則,也為“條文”部分的引出作了良好鋪墊,使得整個黨章的思想性、理論性大大增強,可以通過黨章深入了解中國共產黨。
七大黨章“總綱”總結概括了黨24年斗爭的經驗和黨的自身建設的歷史經驗,簡要闡述了黨的性質和指導思想,中國革命的性質、動力、任務和特點,黨領導中國革命的基本方針和必須具備的條件,提出了反對“右”的和“左”的機會主義、批評和自我批評、群眾路線和組織原則等。
七大黨章的“條文”部分共11章70條。與六大黨章相比,在體例上改動較大,有些章節作了合並,增加了“獎勵與處分”“黨的地下組織”“黨的監察機關”三章,刪除了六大黨章中“審查委員會”和“與(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的互相關系”兩章,分別將六大黨章中“黨的組織系統”改為“黨的組織機構”,改“支部”為“黨的基礎組織”,改“黨團”為“黨外組織中的黨組”,改“黨的財政”為“經費”。
七大黨章意義深遠,開創了多個“第一”:第一次專門寫了作為黨章靈魂的“總綱”部分,此點為以后歷次黨章所堅持﹔第一次明確規定黨的性質,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進的有組織的部隊,是它的階級組織的最高形式”﹔第一次確立“毛澤東思想”的指導地位﹔第一次將中國革命發展進程的兩個階段即“兩步走”寫進了黨章﹔第一次把民主和集中結合起來,定義民主集中制為“在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領導下的民主”﹔第一次在黨章中明確規定黨員的權利和義務﹔第一次在黨章中寫入“獎勵”的內容﹔第一次對黨的基層組織的組織范圍、權利和任務做了明確規定﹔第一次在黨的中央組織中設置了中央委員會主席一職等等。
黨的八大黨章共9章60條,基本繼承了七大黨章的精神,並結合黨已經成為全國范圍的執政黨的實際,對黨的建設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八大黨章首次規定黨的代表大會實行常任制,“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八大黨章明確黨員的義務之一是:“嚴格地遵守黨章和國家的法律,遵守共產主義道德,一切黨員不管他們的功勞和職位如何,都沒有例外”,這對於一個執政黨來說有特別重要的意義。另外,八大黨章還有兩個方面值得注意:一是規定“中央委員會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設立中央委員會名譽主席一人”﹔二是沒有提毛澤東思想。
黨的九大是在文化大革命的特殊條件下召開的,相比於七大、八大黨章,九大黨章僅有6章12條,內容簡略。九大黨章充滿了“左”傾錯誤觀點,肯定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將林彪作為毛澤東的接班人寫入黨章,取消了黨員權利與義務相關條款,取消中央書記處、中央監察委員會等機構,因而嚴重破壞了黨的政治生活。十大黨章則基本繼承了九大黨章的內容。十一大黨章雖然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任務,但它繼續肯定文化大革命的錯誤理論與實踐,整體與十大黨章類似。這再次提醒人們,當黨的政治路線錯誤時,當黨內民主受到破壞時,黨的自身建設必然受到嚴重影響。
十二大黨章成為現行黨章的藍本
十一屆三中全會實現偉大轉折,十一屆六中全會通過歷史決議完成黨在指導思想上的撥亂反正,但要從根本上鞏固撥亂反正取得的成果,還必須制定一部適應新形勢新要求的黨章。為了加強新時期黨的建設,十二大對十一大黨章作了許多有根本意義的修改。大會修改黨章的總的原則是:“適應新的歷史時期的特點和需要,對黨員提出更嚴格的要求,提高黨組織的戰斗力,堅持和改善黨的領導。”
十二大黨章共10章50條,清除了十一大黨章中“左”的錯誤,繼承和發展了黨的七大和八大黨章的優點。新黨章在總綱中,對黨的性質和黨的指導思想,對我國社會的主要矛盾和黨的總任務,對黨在國家生活中如何正確地發揮領導作用,都作了規定。新黨章對黨員和黨的干部在思想上、政治上和組織上的要求,比過去歷次黨章的規定都更加嚴格。對黨員的義務,十二大黨章寫了“絕對不得假公濟私、損公利私”“堅決反對派性,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體活動”“支持好人好事,反對壞人壞事”等內容﹔對各級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十二大黨章規定要“同黨內外各種錯誤傾向作斗爭”“正確地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堅持黨的原則,“同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作斗爭”等內容,這基本是過去的黨章所沒有的。
根據歷史的經驗和教訓,新黨章強調從中央到基層的各級組織都必須嚴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和集體領導的原則,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個人崇拜”。新黨章對改善黨的中央和地方組織的體制,對加強黨的紀律和紀律檢查機關,對加強基層組織的建設,都作了許多新的規定。
十二大黨章規定,黨中央不設主席隻設總書記,總書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政治局常委會議和主持中央書記處的工作﹔中央和省一級設顧問委員會,以發揮許多富有政治經驗的老同志對黨的事業的參謀作用﹔黨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由同級黨的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並對中央以下的同級黨委及其成員實行黨章規定范圍內的監督,對中央委員會成員違犯黨紀的行為可以向中央委員會檢舉﹔黨的各級組織都必須重視黨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黨的宣傳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和統一戰線工作。所有這些規定,對於加強黨的集體領導、提高黨的戰斗力和加強黨與群眾的聯系,發揮了重要作用。
黨的十三大通過《中國共產黨章程部分條文修正案》,突出特點是:首次規定“可以直接採用候選人數多於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辦法進行正式選舉”,對黨的全國代表會議的職權予以明確。
黨的十四大總結十二大以來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黨的建設的新經驗,認真研究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對黨章作了較大修改,主要特點是:鮮明地肯定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的歷史地位和重要作用,增寫了黨的基本路線的內容,刪去了有關顧問委員會設置和工作任務的條文。
十五大黨章最鮮明的特點是把鄧小平理論確立為黨的指導思想。
十六大黨章適應新形勢新任務新要求,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為黨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對黨的性質作了新的系統表述:中國共產黨是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大會明確了吸納“其他社會階層的先進分子”入黨,以鞏固黨的階級基礎和擴大黨的群眾基礎。增寫了黨徽黨旗一章。
十七大黨章首次寫入科學發展觀,並將改革開放以來取得一切成績和進步的根本原因歸結為: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同時還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四位一體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寫入黨章。
十八大黨章把科學發展觀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一道確立為黨的行動指南﹔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一道寫入黨章﹔把生態文明建設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布局寫入黨章。
十九大黨章體現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和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管黨治黨總章程
黨的十九大審議並一致通過十八屆中央委員會提出的《中國共產黨章程(修正案)》,體現了十八大以來黨的理論創新、實踐創新、制度創新取得的成果,體現了黨的十九大報告確立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戰略思想,反映了5年來黨的建設的成功經驗,對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提出了明確要求。
十九大黨章實現了黨的指導思想的又一次與時俱進,把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一道確立為黨的行動指南﹔豐富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涵,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一道寫入黨章。
十九大黨章明確了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的宏偉目標。同時,根據黨的十九大作出的我國社會主要矛盾已經轉化為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矛盾的重大政治論斷,黨章作出相應修改。
十九大黨章豐富了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根本目的、發展理念、戰略布局、戰略目標等方面內容,充實了“五位一體”總體布局相關內容,把十八大以來黨在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等方面的重大理論、實踐、制度創新成果寫入黨章。在加強國防和軍隊建設、民族團結、“一國兩制”和祖國統一、統一戰線、外交工作等方面,黨的十九大把貫徹習近平強軍思想等內容寫入黨章。
全面從嚴治黨方面,十九大黨章把黨的十九大確立的堅持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的長期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以黨的政治建設為統領,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斗爭等要求寫入,把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統一思想、統一行動等多方面內容寫入,把堅持從嚴管黨治黨作為黨的建設必須堅決實現的基本要求之一寫入。同時,十九大還將“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黨政軍民學,東西南北中,黨是領導一切的”這一重大政治原則寫入黨章。
黨的十九大總結吸收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的成功經驗,並同總綱部分修改相銜接,對黨章部分條文作適當修改十分必要。條文修改涉及黨員義務、發展黨員的原則、巡視制度、中央軍事委員會實行主席負責制、軍隊中黨的工作和政治工作、黨支部任期、“兩學一做”學習教育常態化制度化、國有企業和社會組織黨的建設、黨的基層組織、干部選拔、黨的紀律、黨的紀律檢查機關等部分的相關內容。
總結中國共產黨黨章的發展歷程,可以得出以下幾點規律性的認識:1.黨章是中國共產黨的一面旗幟,規定著黨的性質和宗旨、路線和綱領、指導思想和奮斗目標,必須做到旗幟鮮明。2.黨章是中國共產黨實踐創新、理論創新、制度創新成果的集大成,必須做到與時俱進。3.黨章對黨的組織原則和組織機構、黨員義務和權利以及黨的紀律等作出根本規定,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必須學習黨章,遵守黨章,貫徹黨章,維護黨章,在全黨牢固樹立黨章意識。
(作者李穎為中央黨史研究室科研管理部主任、研究員﹔陳郝杰為科研管理部副主任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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