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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區司法機關參與大生產運動的實踐及影響

潘懷平

2018年03月19日08:11    來源:學習時報

原標題:邊區司法機關參與大生產運動的實踐及影響

邊區司法機關是延安時期黨的政權組織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邊區司法機關直接參與到大生產運動之中,使司法干部樹立了為民情懷和艱苦奮斗精神,改善了司法作風,並盡力克服脫離審判崗位從事生產活動的現實弊端。邊區司法機關參與大生產運動的具體實踐及其歷史經驗,值得總結和反思。

參與中心工作:投入大生產運動,自力更生

參與邊區政權的中心工作,是邊區司法機關的政治任務。時任邊區高等法院院長的雷經天強調,“司法工作是在政權工作的整個領導之下執行政治任務的”,指出我們邊區的司法工作正是體現了這一特點。

延安時期隨著革命形勢的發展變化,面對依靠外援經濟的嚴重威脅和與日俱增的經濟困難趨勢,中國共產黨人認為,發展自給經濟,革命才有前途。生產運動成為增強經濟自主性的重要舉措。1939年1月,林伯渠在邊區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發動一切機關學校和后方部隊實行自己耕種,以達到糧食蔬菜自給”。2月,毛澤東代表黨中央號召“自己動手”。1941年邊區經濟遭受更加困難的境遇,黨政軍民學響應號召,掀起了大規模的生產運動。

按照生產運動的要求,邊區各級司法機關的干部既要參加生產勞動,又要將司法工作同生產緊密聯系起來,並在司法過程中促進和幫助群眾生產。為完成邊區政府下達的自給性生產任務,邊區高等法院於1940年3月制定了《邊區高等法院擬制干部勞動暫行條例》,要求法院工作人員、雜務人員、警務員每周分別參加一定次數、一定時間的生產勞動,除非必要時予以變更。法院成為生產單位,監獄也不例外。生產運動初期,邊區高等法院發布通令:“目前全邊區人民均在生產運動中,為著克服抗戰困難,法院決定,利用已判決人犯的勞動力,另一方面給犯人表現轉變錯誤的機會,因此,使全邊區各縣已判決人犯,均一致參加生產工作”。為了便於集中管理和克服邊區勞動力缺乏的困難,1940年9月邊區高等法院決定:“各縣已決人犯,刑期在二年以上的,不論在監或已分配出去做工,凡能勞動生產者(不要老弱及女犯)一律調集本院。”司法機關參與大生產運動解決了本部門的給養問題,同時積累了抗戰物質資源。

改善司法作風:邊勞動邊審理案件,了解民情

生產運動中,法院在田間地頭開庭,方便了群眾、方便了審判。時任邊區隴東分區專員的馬錫五一邊參與生產,一邊參與審判,既拉近了群眾距離,又了解了案件實情,創造了一種從生產生活中來、到生產生活當中去的優良司法模式。馬錫五審判方式改變了“脫離生產、脫離群眾”的坐堂問案的舊司法作風,使司法干部樹立了群眾觀點,從而改善了司法作風。馬錫五因此被評為“生產英雄”。毛澤東為馬錫五題詞:“馬錫五同志:一刻也不離開群眾”。馬錫五在生產運動中所體現的“一刻也不離開群眾”的精神,為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創立奠定了思想和實踐基礎。

馬錫五審判方式寓於生產之中,具有抓生產、促審判的雙重效果。1955年馬錫五在《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中陝甘寧邊區的人民司法工作》一文中說,“我在隴東任專員兼分庭庭長時期,每年都有計劃地帶上案件深入農村,就地處理。在處理過程中,結合中心工作,幫助農民生產,深入調查,給下級司法機關解決疑難問題,在群眾中進行法紀宣傳”。司法機關參與生產運動,一方面深入實踐、調查研究案情,另一方面給全社會樹立了勞動光榮的正義精神。

克服現實弊端:樹立大局意識,回歸司法本職工作

邊區司法機關參與生產運動是一種非常態化的司法機制,有其特殊性和歷史合理性。1942年12月,毛澤東曾評價說:“軍隊和機關學校所發展的這種自給經濟是目前這種特殊條件下的特殊產物,它在其他歷史條件下是不合理的和不可理解的,但在目前是完全合理並且完全必要的。我們就用這些辦法戰勝了困難。”邊區司法機關服務政權工作,具有大局意識,值得肯定,這種觀念成為人民司法制度的優良傳統。

但是,對於司法機關參與生產運動存在的弊端,也不容忽視。如《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1942年工作總結》中指出:“院長的精力多放在行政與生產上,書記長、法庭庭長也花很多精力在生產委員會主任工作上,由於對審判工作的不重視,於是影響了對訴訟案件的積壓、遲緩和草率。”司法機關過多參與行政動員,群眾怨言較多,政權的公信力明顯降低。針對這些突出問題,1942年11月18日的《陝甘寧邊區政府命令——不應該隨便抽調司法干部》強調:“查司法工作,為政權工作中的重要一環,如司法工作無成績,政權工作,亦必倍形減色。則各該縣凡擔任司法工作之干部,如非萬不得已時,不應隨便調做其他行政工作,致使訴訟事件無人專門負責,以至引起當事人不滿。切切為要。”司法人員逐步從生產活動中回到了審判崗位,邊區司法機關的審判職能得以凸顯。

邊區政府在糾正司法參與大生產運動弊端的同時,又反復強調推廣馬錫五審判方式。司法機關參與大生產運動鍛煉了司法干部吃苦耐勞、艱苦朴素的廉潔司法精神,使司法干部懂得了群眾的疾苦,加深了司法干部的群眾感情。馬錫五審判方式蘊含的實事求是、群眾路線的司法為民精神成為人民司法制度的精神內核。人民司法為人民的精神應永遠保持。邊區司法機關從生產運動中回歸審判本職工作,為當代中國正確處理司法服務大局與開展審判工作的關系,提供了經驗借鑒。

(責編:曹淼、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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