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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小平反對高級干部特殊化

 張文良

2018年04月13日08:31    來源:黨史博覽

(《黨史博覽》授權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發布,請勿轉載)

2012年12月4日,中央政治局召開會議,強調領導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作風如何,對黨風、政風乃至整個社會風氣具有重要影響。抓作風建設,首先要從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別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別人不做的自己堅決不做,以良好黨風帶動政風、民風,真正贏得群眾的信任和擁護。要下大決心改進作風,切實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始終保持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從歷史上看,鄧小平等老一輩革命家,一直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率先垂范,以上示下,為全黨全社會做出表率。

1979年,改革初興。很多黨的優良傳統在十年“文革”中遭到嚴重破壞,黨員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脫離群眾,搞特殊化時有發生,極大影響了黨的形象。為了整肅黨風,鄧小平親自推動出台《關於高級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嚴格規范高級干部生活待遇,要求高級干部要在作風建設中起帶頭作用。在此后30多年裡,《規定》一直適用,對於抓好新時期黨的作風建設,反對高級干部特殊化發揮了重要作用。

要求加快制定《規定》

至1979年,“文革”已結束3年,改革開放正在全力推進,各項事業陸續進入正軌,但干部思想和作風問題還急需整頓。因傳統封建特權思想和開放后資產階級思想的侵蝕,黨內有少數領導干部利用職權,謀求私利,生活特殊,影響惡劣,引起人民群眾強烈不滿,使黨的威信受到損害。鄧小平非常重視這個問題,密切關注這些不正之風,要求有關部門盡快研究對策。

1979年7月,華潤公司工礦部一干部給鄧小平寫信反映,福建、廣東一些領導借落實僑務政策為名,行受賄之實,明目張膽地伸手向華僑索取大量物資,還美其名曰“贈送”“捐獻”。對此,鄧小平深惡痛絕。他批示:“這個問題值得十分重視。對已發生的事件,建議中檢委進行調查,對性質嚴重的,需要嚴肅處理,以儆其他。但最重要的是,在最短期內,制定出幾條必須遵守的章程和紀律。”並提出:“由中檢委為首,約集有關部門和粵閩兩省同志,開一小會,擬出幾條,報中央批准后,立即施行。”10月4日,中央批轉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關於在受理華僑捐獻中嚴禁違反政策和營私舞弊的若干規定》。

同時,在鄧小平的推動下,1979年下半年,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牽頭組織、各有關方面參加,起草了《規定》。鄧小平對此非常重視,他幾次審閱過程稿,政治局會議也多次進行討論。

11月2日,鄧小平在黨、政、軍機關副部長以上干部會議上為《規定》做動員報告,嚴厲批評了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中存在的特殊化現象,要求嚴格執行《規定》,恢復和發揚黨艱苦朴素、密切聯系群眾的優良傳統。

親自對高級干部進行動員和說明

為了消除干部的疑慮,讓《規定》順利執行,在1979年11月2日的大會講話中,鄧小平親自作了說明。

關於制定《規定》的目的,鄧小平認為,《規定》就是為了恢復“文革”前一些好的傳統,反對干部特別是高級干部特殊化。《規定》基本重申了“文革”以前的一些規定,把以前的老章程恢復起來,沒有更多新的苛刻的規定。“文革”前都這麼執行,現在完全行得通。當前,群眾普遍關注的問題就是:反對干部特殊化。不僅在高級干部中,在中下層干部中也有。“人民群眾(包括黨員、干部)普遍地對特殊化現象不滿意,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這個問題鬧事……有的人追求舒適生活,房子越住越寬敞,越漂亮,越高級。有的人為了自己的方便,可以做出各種違反規章制度的事情。這使我們脫離群眾,脫離干部,把風氣搞壞了。人們對這些現象很敏感。”他指出:“這不單是一個黨風問題,而且形成了一種社會風氣,成了一個社會問題。現在,我們先從對高級干部的生活待遇作出規定開始,再逐步地作出關於各級干部的生活待遇問題的一些規定,克服特殊化。隻要高級干部帶頭,這個事情就好辦了。”

關於干部特殊化的危害,鄧小平認為,干部搞特殊化必然脫離群眾。“我們的同志如果對個人的、家庭的利益關心得太多了,就沒有多大的心思和精力去關心群眾了,頂多隻能在形式上搞一些不能不辦一辦的事情。脫離群眾,脫離干部,上行下效,把社會風氣也帶壞了。……如果我們高級干部首先把這方面的問題解決了,就能理直氣壯地去解決全國在其他方面存在的這類問題。”高級干部不僅自己搞特殊化,而且影響了自己的親屬和子女,把他們都帶壞了。“有少數同志在本單位、在其他地方,反映都不太好,許多是由於子女干了壞事,家長背了黑鍋。比如‘文化大革命’以前,我們黨的、國家的機密保密得比較好,很少泄露出去,現在有些干部的子女可以隨便看機密文件,出去隨意擴散,個別的甚至向外國人賣情報、送情報。”“我們的高級干部現在並不是工資太高,而是其他方面的待遇太寬了。這樣就要脫離群眾,脫離干部,甚至腐蝕自己的子女和家庭,把風氣帶壞了,官僚主義也無法克服。”

關於《規定》的具體施行,鄧小平認為,“從我們中央政治局的同志起,大家都要有足夠的思想准備。有困難要忍耐一下。隻有這樣,我們大家才有發言權。中央下決心要解決這個問題。下這個決心是不容易的,是知道要得罪人的。會有少數人思想不通,我們就先得罪這少數人。……要想通這個問題。不但自己要自覺遵守這個規定,而且要做好自己的親屬和子女的工作,做好有關人員的工作。”“這個規定一經中央和國務院下達,就要當作法律一樣,堅決執行,通也要執行,不通也要執行。”

《規定》的施行

1979年11月13日,《規定》和鄧小平的報告以中央文件的形式一起正式下發到全國縣團級,並通過各種形式傳達到海內外各界。

《規定》的內容共10項,對高級干部的住房、用車、食品供應、外出休養、文化娛樂、遺屬生活安排等方面做出詳細嚴格的規定。

比如,要求一個高級干部的宿舍隻能有一處,不得同時佔用兩處。調到外地工作時,應將原宿舍交回。家屬不能隨遷的,其宿舍另行安排。宿舍的面積要有限額,由國務院做出規定。已工作的子女可以同住,如不能同住,其住房原則上由所在單位解決。已安排宿舍的,不准再佔用賓館、招待所。高級干部宿舍,除按規定附設的會客室免收房租,其他用房按面積收取房租。水電費也要根據實際消耗,按比例分攤。

其中也有具有時代“特點”的規定,比如凡高級生活用品,如電冰箱、電視機等,今后一律由個人自理。原公家已經配備的,一律按市價合理折價處理給本人。本人不要的,由公家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長期無償佔用,化公為私。在那個年代,冰箱、電視等物品還是高檔用品。

比如,部長以上干部,每人配備專車一輛。臨時需要增加車輛,由有關單位派車。常務副部長、外事和公安部門副部長及65歲以上的年老體弱的副部長,根據工作需要,每人可配備專車一輛。其他副部長一般不配備專車,由所在單位根據需要,保証用車。家屬子女單獨外出不供車,因特殊情況必須用車的,按乘坐裡程收費。

比如,不准用公款請客送禮。不得以試用、借用等名義,無償佔有或低價購買國家和集體生產的產品。各部門各地區和生產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級干部個人贈送物品。在外事、外貿活動中,接受對方贈送的禮品,除價格不高的零星紀念品外,一律交公。

《規定》要求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執行,高級干部應自覺遵守。今后凡違反規定的,要進行批評教育﹔對錯誤嚴重、情節惡劣的,應給予紀律處分。

《規定》下發后,在規范高級干部生活待遇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鄧小平高瞻遠矚,及時發現問題,突破重重阻力,堅決反對干部特殊化,帶頭執行,在整風肅紀中做出了表率,展現出一名共產黨人光明磊落、無私奉獻的本色。

(來源:《黨史博覽》2018年第2期)

(責編:曹淼、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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