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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述國徽與立法的那些事兒

朱寧寧

2019年09月24日08:07    來源:法制日報

原標題:講述國徽與立法的那些事兒

“懸之國門、鏤之金石。”

國徽是代表一個主權國家的徽章、紋章,是現代國家的象征之一,也是一個民族的象征。

國旗、天安門、齒輪和麥稻穗,國徽上,每一個圖案包括顏色都有相應的象征意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標志之一,代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聲譽、尊嚴和權力。對於每一個中國人來說,國徽的意義都無比重大,神聖庄嚴,甚至比自己的生命都重要。

新中國成立70周年之際,讓我們一起說一說國徽的故事。

國徽設計推遲確定

1949年10月1日,毛澤東在天安門城樓按下電鈕,親手升起第一面五星紅旗,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宣告成立。然而,在1949年開國大典上並沒有出現國徽的圖案,直到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才公布。這背后還有一些不太為人所熟知的故事。

1949年6月,新政治協商會議籌備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擬定新中國的國旗、國徽、國歌是此次會議的重要任務之一。籌備會常務委員會下設六個小組,其中,第六小組負責擬定國旗、國徽及國歌方案。

7月4日下午,第六小組在中南海勤政殿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推選葉劍英、廖承志、李立三、鄭振鐸、張奚若、蔡暢、田漢、翦伯贊等人組成國旗國徽初選委員會,葉劍英為召集人。7月14日,《征求國旗國徽圖案及國歌辭譜啟事》開始連續在《人民日報》等各大報紙刊登,並規定8月20日為征求截止日期。對於國徽的設計要求是:一是中國特征(如地理、民族、歷史、文化等)﹔二是政權特征(工人階段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三是形式須庄嚴富麗。啟事刊登后反響強烈,在一個月內,共征集到國徽設計稿112件,圖案900幅。投稿者既有高級領導干部、將軍、著名藝術家、學者,也有普通的工人、農民、戰士、學生。

1949年9月25日晚,毛澤東、周恩來在中南海豐澤園主持座談會,聽取關於國旗、國徽、國歌、紀年、國都問題的意見。會上,關於國徽方案,與會者意見很不統一。感到馬上拿出國徽方案很不現實,於是毛澤東說:“國徽是否可慢一點決定,等將來交給政府去決定?”同時原小組還繼續存在,再去設計。

根據9月25日座談會的討論結果,全國政協一屆一次會議決定,國徽圖案邀請專家另行擬制。遵照周恩來作出的應多吸收一些專家來共同設計國徽的指示,馬敘倫等邀請了清華大學營建系和中央美術學院成立兩個設計組負責國徽的設計工作。經過幾個月的努力,兩個國徽設計組擬制了兩種不同的方案,清華大學營建系梁思成等人的設計以民族形式的玉璧為主要內容,中央美術學院張仃等人的設計以天安門為主要內容。

1950年6月20日,國徽審查小組最后一次討論國徽的設計方案,大家的意見趨於一致,只是對設計的細節提出一些建議,最后周恩來提議:寫一個解釋書,將梁思成繪制的圖案提交全國政協一屆二次會議,以便表決時看得更清楚一些。6月23日,全國政協一屆二次會議通過了國徽圖案及對圖案的說明,並提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核准公布。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了全國政協一屆二次會議提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圖案及對設計圖案的說明》。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澤東發布《中央人民政府命令》,公布國徽及圖案說明。

至此,代表著新中國象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產生,新中國有了屬於自己的庄嚴標志。

專門立法維護尊嚴

1954年,新中國第一部憲法頒布。其中,第一百零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中間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門,周圍是谷穗和齒輪。”

資料顯示,為規范國徽使用,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並頒布實施了國徽使用辦法。但隨著我國政治、經濟和文化事業的發展,辦法中的許多內容已不適應實際需要,如對使用國徽及其圖案的范圍規定得較窄、列舉的許多國家機構的名稱已發生變化等等。另外,對國徽的制作、國徽的規格和對侮辱國徽者的處罰等許多重要內容,也都未作規定,造成實際生活中國徽及其圖案的使用情況比較混亂。

鑒於此,一些人大代表曾多次建議,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增強公民的國家觀念,應盡快制定一部專門的國徽法。

1991年3月2日,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法》。這部法律對國徽的使用作了具體規定,主要是兩方面:一是對應當懸挂國徽的機構和場所作了規定,二是對國徽圖案的使用作了規定。同時,為了維護國徽的尊嚴和使用國徽的嚴肅性,對在公眾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和國徽圖案的法律責任,作出了明確規定。關於國徽圖案及其制作方法,考慮到原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公布的國徽圖案及其制作說明無需修改,還應按照這個國徽圖案及其圖案說明制作,因此,原國徽圖案及其制作說明在該法通過時一並公布。

與每個公民聯系最為緊密的是,我國的居民身份証上印制有國徽圖案。需要出入境的公民所領取的護照,在其封面上也印制有國徽圖案。這是對持証人國家公民身份的宣示和認同。

與時俱進亟需完善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有專門的國徽立法,其重要的功能就在於價值觀的凝聚和國家符號的重申,讓國民在不同的場合和環境下都可以從內心深處油然而生出對國家的感情。國徽法對國徽的圖案、規格、使用場所以及踐踏、破壞、損害國徽的行為都作了基本規定。從整體上與國歌法、國旗法一起構成了國家象征的完整的法律體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王旭指出,國徽法與國歌法、國旗法,都是國家標志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凝聚國家的認同和憲法的共識都有重要的意義。

但應當看到,20多年過去了,1991年頒布實施的國徽法已經出現了一些與當下不適應的情況。王旭認為,這種不適應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首先,最大的問題就是現有的法律條文過於粗疏簡單,也過於抽象,沒有詳細地對國徽的生產、制售、懸挂、保護作出系統規定。

其次,在進入新時代之后,國人對國家象征的捍衛和保護的意識更加強烈,但是現有法律在供給能力方面還是稍顯不足。

此外,還應當看到,近些年來,國際國內形勢發生了深刻變化,伴隨互聯網時代到來,對於網絡中國徽的使用和規范,法律也是一片空白。

明令禁止商業使用

“必須對現有的法律作一些適應新時代的調整。”王旭呼吁,盡快對國徽法進行修改完善。

“最重要是明確專門的監管機構。”王旭指出,國徽有特定的物質載體和鮮明形象。雖然法律對於在什麼場所懸挂國徽、如何進行符號和儀式的表達等有一些規定,但是這些對國徽的保護和監管職能目前都分散在不同的國家機關,有的是外交部門、有的是國防部門、有的是公安部門。

王旭說,目前從實際情況看,這些監管機構普遍存在下列問題:執法意識還不到位﹔執法力量薄弱,沒有專門的力量對國徽等國家象征進行監管。專業能力欠缺,一些日常執法力量和監管部門對國徽的規格、使用場所等了解不足。

第二個修法重點是對國徽的懸挂場所、時間,條件、程序等,要有更為明確具體的規定。“走向世界的中國需要凝聚比以前更多的國人價值觀。而當年的立法具有一定的時代局限性,所以必須要及時修改。”王旭說。

此外,王旭還指出,鑒於目前互聯網技術的興起,對於互聯網上國徽的使用傳播等,也應該進行規制,對於商業化的使用應當明令禁止。

(責編:吳兆飛、萬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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