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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黨初期如何制定執行“鐵的紀律”

張仰亮

2020年01月23日08:27    來源:解放日報

原標題:建黨初期如何制定執行“鐵的紀律”

中國共產黨作為組織嚴密的馬克思主義革命政黨,嚴格執行黨的紀律是保証各項政治決議順利實施的制度保障,對提高黨的凝聚力和戰斗力有重要意義。1921年至1927年間,中共的組織紀律制度經歷了逐漸完善的過程,成為各級黨組織約束黨員的政策依據和黨員活動的行為規范。

觸犯幾條紀律,必須給予開除

中共成立之時,全黨僅有50多名黨員,分散在多個省份。這時,黨對組織紀律的規定較為簡略,要求各級黨組織保持黨員的秘密性、純潔性,並不得參加其他政黨。

1922年中期,中共領導下的工人運動出現第一次高潮,革命斗爭形勢趨於緊張。在此情形下,中共二大對黨的組織紀律制度作了進一步規定,強調一個革命政黨,若缺少嚴密的集權、有組織紀律的訓練,就無法實現革命的願望。

中共二大制定的《中國共產黨章程》對組織紀律問題也有專門要求,規定全國代表大會及中央執行委員會的議決,所有黨員必須絕對服從,下級機關必須嚴格執行上級機關的命令,並在黨內採取民主集中制。

同時,明確規定黨員如果觸犯以下紀律,地方執行委員會必須給予開除。例如,黨員的言行有違背本黨宣言章程和各執行委員會的相關決議、黨員無故連續二次不參加黨組織會議、欠繳黨費達到三個月、無故連續四周不為本黨服務、泄露本黨秘密等。

1923年前后,國共兩黨開始緊密接觸,第一次國共合作逐漸形成。為適應國民革命的新形勢,中共對黨員在政界任職的規定有所鬆動。中共三大通過《關於黨員入政界的決議案》,規定“凡是黨員的行動帶有政治意義的,中央執行委員會有監督指導的權力﹔若黨員迫不得已需要在政界謀生時,須請求中央審查決定”。

總的來看,中共在建黨之初就制定了“鐵的紀律”。由於這一時期黨員人數相對較少,黨員違紀行為並不多發,因而黨的組織紀律規定更多的是羅列原則。各地方黨組織在遇到黨員干部違紀行為的時候,擁有較大的執行空間。

“黨內小團體”構成不小危害

具體而言,中共早期主要出現了以下幾個組織紀律問題:

一是忽視組織生活和不繳納黨費。

中共將參加組織生活、繳納黨費等常規工作,視為黨員是否遵守黨紀的重要標尺。隨著黨員人數增加、組織活動增多,黨員違犯黨紀的問題開始顯現,比較突出的問題是不參加會議、不繳納黨費。黨員干部不參加組織生活的原因比較復雜,主要有兩個因素:一個是黨性不強,缺乏參加組織生活的意識﹔另一個是平日忙於工作,無暇參加組織生活。

二是貪污問題。

隨著全國各地工農運動發展和黨員人數增加,各級黨組織的活動經費隨之上漲。個別黨員干部經不住金錢誘惑,中飽私囊、貪污浪費的現象開始增多。

其中,工會組織成為貪污問題的易發區。當時的上海總工會作為中共上海區委領導下的重要群眾團體,不僅肩負領導工人運動、維護工人權益的政治職責,還負責征收會費、發放救濟款的經濟職能,成為貪污腐敗的一個重災區。

1926年6月,上海總工會下屬的碼頭總工會干部劉鐵牛就因經濟問題導致黨員不信任,上海區委最后決定對其處以留黨察看三個月,並要求其將涉及款項交還黨組織。

三是黨員干部戀愛問題。

黨員干部的戀愛應屬私人問題,黨組織本不應過多干涉。問題是,若黨員干部的戀愛問題處理不當,很容易影響黨組織的團結和革命事業的發展。

四是黨內小團體問題。

黨內小團體問題對黨內團結和革命事業的發展構成不小的危害。進入1926年,上海區委接連發生二起。例如,在南市,顧端伯、蔡肖鴻等人私自勾結部分支部書記攻擊部委書記梁郁華,甚至在支部書記聯席會中宣布不承認梁郁華的領導職務。最后,上海區委分別與相關黨員干部進行談話,並根據情節輕重分別處以留黨察看半年、留黨察看三個月和黨內警告等處分。

五是泄密問題。

黨的秘密刊物是黨的心靈之所寄托,關系全黨工作之安危與成敗,可謂關系非常重大。

但是,一些黨組織對於區委所發各種秘密刊物,如校刊、教育雜志、黨的議決案及(國民黨)討論集,既不注意保存,又不依照區委期限交還,甚至流落到國民黨右派手裡,成為攻擊中共的依據。這樣的行動不但違反了黨的紀律,而且無意中犯了破壞革命、反叛革命的重大罪惡。

不應在日常生活中機械應用

面對有所增加的黨員違紀問題,中共採取多種應對措施,積極進行整頓。

第一,成立中央監察委員會,健全領導機構。

蔣介石領導的國民革命軍進入上海后,對中共和工人的態度日趨強硬,繼而發動了四一二反革命政變,殘酷鎮壓工人運動、逮捕中共黨員。為此,中共中央領導機關轉移到政治環境較為穩定的武漢,並及時召開了中共五大。

為加強對全黨紀律檢查工作的領導和監督,中共五大成立第一屆中央監察委員會。經過公開選舉,10名代表被推選為第一屆中央監察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委員分別是王荷波、楊匏安、劉峻山、張佐臣、周振聲、蔡以忱和許伯昊,候補委員分別是蕭石月、楊培森和阮嘯仙,王荷波為主席,楊匏安為副主席。

會議提出,從中央到支部要堅定地實行集體領導制,強調“黨內紀律非常重要,不應將黨的紀律在日常生活中機械的應用”。

第二,加強對黨員干部的教育訓練,提高全黨組織紀律意識。

在具體實踐層面上,主要手段包括開辦黨校、閱讀黨刊、舉辦報告等。其中,黨校作為中共輪訓黨員干部的機構,是培養干部人才的搖籃、錘煉黨員黨性的熔爐,為中共開展革命、推進組織建設提供了重要的人才支撐與組織保証。

在北洋政府統治時期,中共在復雜多變的政治環境下舉辦全國性的黨校幾無可能。因此,各地黨組織隻能根據客觀環境的變動和自身發展的需要,靈活舉辦地方性黨校或訓練班。

例如,區委設立高級黨校,主要培養有工作經驗和知識程度較高的高級干部﹔地委或部委設立普通黨校、高級訓練班,主要培養基層干部或黨員骨干﹔各支部會獨自或聯合若干支部舉辦低級訓練班,主要培養普通黨員。

第三,制定更為完善的組織紀律細則。

例如,為了有效制止黨員干部的貪污行為,中共嘗試削減基層黨組織和工會經費預算,將財政權收歸區委。

又如,為了約束黨員參加黨內組織生活、繳納黨費,上海黨組織相繼出台規定,要求“每星期開小組會議一次﹔每開一次會,報告地委會”,報告內容包括“到會人數、請假人名、提議事件”等。

再如,對於黨員干部存在的戀愛問題,上海黨組織專門下發通告,要求“肩負重要領導責任的黨干部對戀愛問題應特別謹慎﹔凡在黨外群眾中工作的黨員,一定不能因為戀愛問題而脫離群眾﹔凡已經有戀愛關系的黨員,在未經雙方宣布斷絕前,第三者不能插足”,等等。

第四,對嚴重違紀的黨員進行開除。

在1926年前5個月,上海區委開除淘汰的黨員達800人左右。時任上海區委國民運動委員會主任的沈雁冰,在評估“大發展,大開除”策略時指出,“這樣結果就拿住積極分子,就把黨去深入群眾”。

(作者單位:華東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責編:常雪梅、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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