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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恩來與新中國成立初期的政法工作 

張鬆 徐立

2020年02月20日08:59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黨的文獻》授權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發布,請勿轉載) 

[摘要]政法工作是新中國成立初期的一項重要工作,承擔著鞏固和保障新生人民政權的職能。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下屬的政治法律委員會是新中國政法工作的實際領導與執行機構,協助政務院指導和聯系政法部門,推動新中國的法制建設步入正軌。從政治法律委員會的職權設定到具體運行等諸多方面,周恩來都付出了巨大心血和精力,推動了政法隊伍的革命化和政法工作的規范化,體現了堅持黨管政法、堅持人民政法、重視政法人才培養、重視政法制度建設、聯系實際立法等鮮明特征,為新中國政法工作的有序展開,發揮了重要作用。

[關鍵詞 ]周恩來﹔政治法律委員會﹔政法隊伍﹔政法工作

[中圖分類號 ] A84 [文獻標識碼 ] A

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百廢待興。鞏固新生政權,打擊違法犯罪行為,穩定社會秩序,是其中一項重要任務。因此,政務院下設四個委員會,政治法律委員會位居其一,負有指導和聯系各政法機關之職責,是新中國成立初期政法工作的實際領導者。1949年 10月 21日,政治法律委員會正式成立,至 1954年撤銷。(參見《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附卷一(上),中共黨史出版社 2000年版,第 76頁。)此后,國務院先后設立第一辦公室(1954.11—1959.6)、國務院政法辦公室(1959.6—1960.12),協助總理指導政法工作。(參見《中國共產黨組織史資料》附卷一(上),第148、152頁。)

從政治法律委員會成立至撤銷的五年時間裡,周恩來悉心指導其各項工作,指導創設了一系列工作制度和法律規范,使新中國成立初期的政法工作得以有序開展。本文從政治法律委員會的成立、政法隊伍的革命化、政法工作的規范化等方面,探討新中國成立初期周恩來對政法工作的指導以及其中蘊含的政治智慧。

一、周恩來與政治法律委員會的成立

新中國成立后,新生人民政權的一個重要任務便是“強化人民的國家機器,這主要地是指人民的軍隊、人民的警察和人民的法庭,借以鞏固國防和保護人民利益”(《毛澤東選集》第 4卷,人民出版社 1991年版,第 1476頁。)。如何將這些工作統一協調起來,是中央需要思考和解決的問題,政治法律委員會應時而生。

1949年 9月 7日,周恩來在《關於人民政協的幾個問題》報告中對中央人民政府的組織架構問題進行了明確解釋。報告指出:“中央人民政府的組織系統是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下面分設許多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來分工的。”“政務院底下,設有三十個單位”,但“政務院不可能經常領導這三十個單位,所以下面設四個委員會協助辦理。這四個委員會是:政治法律委員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文化教育委員會,人民監察委員會”。(《周恩來統一戰線文選》,人民出版社 1984年版,第 141-142頁。)這是周恩來代表中共中央提出的新中國國家政制設計方案。政治法律委員會是出於政府管理的需要,“在民主集中制的原則上科學分工的機構”(《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中央文獻出版社 2007年版,第 7頁。)。

周恩來強調:“政務院設有四個委員會,每個委員會相當於政務院的一個分院。”(《周恩來教育文選》,教育科學出版社 1984年版,第 71頁。)其中,“政法委是個指導機構,又是個議事和執行機關”(《彭真年譜》第 2卷,中央文獻出版社 2012年版,第 69頁。)。《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規定:

“政治法律委員會指導內務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員會和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工作。”(《人民日報》1949年 9月 30日。)按此規定,政治法律委員會的主要職權是指導這些法律部門的工作。后來,政治法律委員會第一次委員會議又明確提出:政法委員會的任務是負責指導內務部、公安部、司法部、法制委員會、民族事務委員會的工作,並受主席毛澤東和總理周恩來的委托,指導與聯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和人民監察委員會。(參見《董必武年譜》,中央文獻出版社 1991年版,第 348頁。)

為理清各部門職責,更好地開展工作,周恩來要求各部門首先確立基本工作制度。他在政務院成立大會上指出:“政務院既已成立,各個部門就應制定各自簡要的工作條例和組織條例,這樣,一方面可以不約束大家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同時又可以約束自由主義。 ”(《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7頁。)1949年 10月 28日,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三次政務會議,會議初步通過《政務院及所屬各機關組織通則》。(該《通則》於 1949年 12月 2日由政務院第九次政務會議通過,經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同月 5日正式施行。參見《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8頁。)會議同時限令政務院所屬各部門根據通則制定各部門組織條例草案。按照這一要求,政治法律委員會抓緊時間擬定本部門的組織工作原則——《政法委員會組織條例》。11月 4日,政法委員會第二次委員會議通過了《政法委員會組織條例草案》。(參見《董必武年譜》,第 350頁。)11月 18日,周恩來主持召開政務院第六次政務會議,討論了政法委員會所屬各部、會組織條例草案,決議將上述條例統交法制委員會,按政務院指示,再行審核修正,呈中央批准。(參見《董必武年譜》,第 351頁。)根據擬訂的部門組織條例和通則,政治法律委員會實行定期會議制度和請示報告制度。通過定期召開委員會議,討論政治法律委員會的近期工作、所屬各部門的工作報告等,並將會議情況向周恩來報告、請示。(參見《董必武年譜》,第372、378-379頁。)之后,周恩來再根據報告的重要性,有選擇地轉呈中央和毛澤東。至此,在周恩來、董必武等人的努力下,政治法律委員會成功實現了職權制度化。

關於政治法律委員會的領導人選問題,周恩來在新政協的籌備工作中早就有所考慮。1949年 7月 11日,為保証新政協在政策與工作上的一致性,中共中央書記處決定組織新政協籌備會黨組干事會及常委會,周恩來起草了黨組干事會及常委會名單,具有深厚法學素養的董必武負責政法方面事務。(參見《建國以來周恩來文稿》第 1冊,中央文獻出版社 2008年版,第 111-112頁。)

政務院成立后,周恩來集中精力抓好政務院機構的組織建設,親自挑選各級領導人選,多方協商后呈報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批准。(參見金沖及主編《周恩來傳》(三),中央文獻出版社 2003年版,第 1273頁。)10月初,他和毛澤東、劉少奇等研究並草擬中央人民政府各機構(政務院、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以及政務院所屬各委、部、會、院、署、行負責人人選。13日晚,周恩來出席中共中央政治局擴大會,討論初擬的政府各機構以及政務院所轄各單位負責人名單。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和政協第一屆全國委員會常委會聯席會議最后確定了政府各機構負責人名單。(《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1-2頁。) 1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宣布:任命董必武為政治法律委員會主任,彭真、張奚若、陳紹禹、彭澤民為副主任,沈鈞儒、羅榮桓、吳溉之等 47人為委員。(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日史(1949年 10月—1950年)》,四川人民出版社 2003年版,第 29頁。)47名委員中,中共黨員有 17名,其他均為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參見《人民日報》1949年 10月 20日。)

由於黨外人士較多,如何和平共處且在政治上落實好中共中央的部署就成為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1949年 11月,中共中央決定在政務院建立黨組。1950年 1月 9日,政務院黨組干事會成立,周恩來為書記,董必武、陳雲為副書記。周恩來指出:“政務院黨組有三層組織,即政務院黨組干事會、各委分黨組干事會和各部黨組小組”,黨組各級組織的任務是“把黨中央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貫徹下去,不僅使每個黨員都了解,還應對黨外人士進行說服和教育,要遇事與人商量,團結別人共同做事。在重大原則問題上,黨組的意見必須一致”。黨組作為領導機構,“要善於反映、分析群眾意見,辨別是非,發揚好的,批評錯的,做好工作”。(《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21頁。)3月 16日,周恩來主持召開政務院黨組干事會會議,把這些想法升華為同黨外人士密切合作的指導原則:政務院機構中的黨組會議不要代替行政會議﹔要健全政務院各部門行政會議制度、辦公制度和匯報制度,保証有一定的必要的形式,不可黨內黨外不分,要使黨外負責人加強責任感,在其職權范圍內敢於作主﹔要善於區別黨外人士的不同情況,加以不同的使用﹔要加強與政協全國委員會各小組的工作,增強政府同政協全委會中各方面黨外人士的聯系。(參見《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28頁。)以上原則的確立,使包括政法部門在內的政務院各所屬機構有了比較明確的處事標准,權責更為清晰。

新中國成立前后,要在短短幾個月內搭建起比較完備的政府架構,是一個頗為棘手的難題,各部門的人事問題更是頗費思量,周恩來為此付出巨大心血。形勢穩定后,周恩來仍很關心政法部門的人事安排問題,1952年 11月 9日,他還就此問題約談彭真、羅瑞卿、安子文等人。(參見《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268頁。)

從政治法律委員會的隸屬、基本權責的明確,到內部的組織架構設置、政法部門領導人員的遴選和黨派關系的區劃,周恩來都發揮了重要作用。正是在他的努力和推動下,政治法律委員會的職權得以明晰,並實現初步制度化。

二、周恩來與政法隊伍的革命化和政法工作的規范化

(一)政法隊伍的革命化

新中國成立初期,社會形勢嚴峻,鎮壓反革命、清理積案等政法任務極其繁重。然而政法隊伍人手緊缺,給開展工作帶來很大困難。為解決人手不敷的問題,周恩來指出要因地制宜、區別對待,目前新解放區正准備進行土改、整理財經,在編制上應多於老區。(參見《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64頁。)其次,要拓寬政法部門的人員來源。1950年 9月 1日,周恩來在政務院第四十八次政務會議上明確指出:多吸收工農勞動者和革命知識分子參加公安工作,增加骨干力量,同時建立獎懲制度。( 參見《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74頁。)即使如此,政法隊伍人手緊缺的困境也只是有所緩解。截止到 1951年 7月,全國還有四分之一的縣未設法院。2200多個縣市中,隻有 300個縣市有檢察署,80多個縣公安機關無主要負責人。(參見《關於籌設中央政法干校方案的說明》(1951年 7月 20日),《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 161頁。)

政法隊伍來源不一,水平參差不齊,新中國的政法工作面臨很大壓力。對此,周恩來強調:“政府正在草創中,政權機關需要很多人工作”,“大家團結起來,取長去短,加強思想意識和工作作風的修養,搞好工作”。(《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7頁。)他主張對舊警察、舊律師、舊法官進行改造,“舊警察中的多數是為了混飯吃才干這一行的,受過法西斯訓練的並不多,因此是可以改造,而且應該改造的”(《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74頁。)。通過改造學習,幫助他們不斷提高思想覺悟,加入革命隊伍。

對於政法干部,自然也需要進行政治教育和專業培訓。政治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彭真提出:“政法部門的任務主要是關於人民民主專政的具體實施,要指導群眾的政治斗爭,所以必須不斷地結合業務,加強對干部的政治教育和政策教育,這對於改進政法部門工作有重要的意義。”(《彭真文選(1941-1990)》,人民出版社 1991年版,第 214頁。)1951年 7月,經周恩來審批的《關於籌設中央政法干校方案》在政務院第九十四次政務會議上批准通過。(1951年 7月 11日,董必武函請周恩來審批關於籌設中央政法干校方案,說明該方案已經政法委員會第十二次委務會議通過。7月 20日,政務院政務會議通過。參見《董必武年譜》,第 390頁。)隨后,經周恩來批示,政治法律委員會決定在各大學的政法院系,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關於國家和法的觀點,對青年知識分子進行系統的訓練﹔除中央設立政法干校一所外,各大行政區亦須辦一所,訓練縣級以上政法部門的負責人。(參見《董必武年譜》,第 413頁。)不久,中央政法干校即在北京成立,在短短數年時間裡,為政法部門培訓了近 7000名縣團級政法干部,輪訓了 150多名省、部級的政法領導干部。(參見孫政華:《60年前的中央政法干校》,《法治周末》2012年 6月 6日。)

在周恩來的關心指導下,政法隊伍擴充人員力量,加強思想政治學習,建立專門機構,進行系統培訓,實現了隊伍的革命化,也奠定了此后我國政法隊伍的基本建設模式。

(二)政法工作的規范化

在抓好政法隊伍建設的同時,周恩來也十分重視對政法工作規范化的指導。一方面,他指導政治法律委員會及其他政法部門進行法律法規的制定,為政法工作提供明晰標准和約束,另一方面針對政法部門的具體工作作出明確指示,指明工作重心和主要任務。

懲治反革命和清理積案是穩固新政權的必要舉措,是各政法部門的主要工作任務。新中國成立初期,政治形勢非常復雜,一些地方在積極開展政法工作的同時,急功近利,不免存在擴大化的現象。為規范各地政法工作,中共中央指示政治法律委員會擬定相關政策。1950年 6月 8日,周恩來審核了政治法律委員會草擬的《關於正確執行懲治反革命政策與清理積案指示稿》。(參見《董必武年譜》,第 370頁。)6月 30日,周恩來主持政務院第三十九次政務會議,聽取了董必武關於《政務院關於正確執行懲治反革命政策與清理積案的指示(草案)》的說明。(參見《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52頁。)7月23日,周恩來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沈鈞儒聯名簽署《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鎮壓反革命活動的指示》,強調:“積極領導人民堅決地肅清一切公開的與暗藏的反革命分子,迅速地建立與鞏固革命秩序,以保障人民民主權利並順利地進行生產建設及各項必要的社會改革,成為各級人民政府當前重要任務之一。”(《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58頁。)1951年 8月 17日,由司法部起草,董必武和彭真修改,又廣泛征求意見后修訂定稿的《關於清理積案的指示(草案)》,經周恩來最終核定。(參見《董必武年譜》,第 392頁。)8月27日,周恩來和沈鈞儒聯名簽發《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清理反革命罪犯積案的指示》,強調“在清理工作中,必須採取嚴肅謹慎的態度,必須嚴防草率從事﹔必須把系統的偵察審訊、號召罪犯坦白和向群眾調查等各方面所得的材料加以綜合研究,然后定刑﹔嚴禁不重証據輕信口供、刑訊逼供的錯誤作風。在處理案犯時,必須勿枉勿縱。為鼓勵犯人悔過自新,除民憤極大者應處極刑外,凡犯人自動坦白其罪行並証明屬實或有立功表現者,應酌情從寬處理”(《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177頁。)。這些法律文件的頒布實施,保証了依法鎮壓反革命和清理積案的有序運行。

鎮壓反革命的任務主要由公安部門和司法部門承擔。1949年 10月 30日,周恩來接見參加第一次全國公安工作會議的高級干部時,談到:“軍隊與保衛部門是政權的主要的兩個支柱,你們是國家安危,系於一半。國家安危你們擔負了一半的責任,軍隊是備而不用的,你們是天天要用的。”(《羅瑞卿傳》,當代中國出版社 2007年版,第 152頁。)他一語闡明了公安工作的重要性,也指明了公安工作的重點。面對緊迫形勢和艱巨任務,一些公安部門在具體工作中存在粗糙不細致、打擊面過寬的問題。對此,周恩來明確批示:“必須認清:新區暴亂,有為敵特組織或利用的,有落后群眾在地方匪霸誘騙之下參加的,也有的是落后群眾自發的。我們決定政策必須區別不同情況,對反革命的敵特匪霸頭頭必須堅決鎮壓,對被脅迫或被誘騙的落后群眾要進行教育。”(《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34頁。) 他強調,公安工作是為新政權服務的,和舊的公安工作有本質不同,“因此對公安工作必須加以整頓,徹底清除舊的作風和傳統”(《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236頁。)。周恩來的這些指示,對改進公安工作作風起到了一定作用。

周恩來強調:“司法工作是人民政權的重要支柱之一。”(《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68頁。)1950年5月5日,他在政務院第三十一次政務會議上高屋建瓴地指出:“當前,司法工作的主要任務是:鎮壓反動,保護人民﹔其次是懲罰犯罪,保護善良﹔再次是處理人民間的糾紛。挑選司法干部寧缺勿濫。司法工作者要掌握馬克思主義法律觀的思想武器,才能完成這些任務。司法制度要建立,亂押現象要制止。處理案件時,要聯系群眾,調查和研究案情,並要進行巡回審判,以便利人民。人民政府對待犯人的政策是:勞動改造為主,輔之以政治改造。”(《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38頁。)8月 25日,周恩來在政務院第四十七次政務會議上進一步強調:司法部門要有政策觀念,對反革命寬大無邊是不對的,必須糾正﹔對犯罪者,隻強調教育改造,也不對,也必須糾正。鎮壓與寬大、懲罰與教育必須結合起來做,才能達到瓦解敵人、改造罪犯的目的。(參見《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68頁。)周恩來的這些主張,后被納入11月 3日頒布的《政務院關於加強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參見《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91頁。),為各地司法工作提供了明確的規范和引導。

在周恩來和政治法律委員會及其所屬各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政法隊伍初步實現了革命化,政法工作也逐步走上規范化的道路。1951年10月,周恩來在全國政協一屆三次會議報告中指出:“一年來由於全國范圍內採取了鎮壓反革命的堅決措施,大量的反革命分子被肅清,全國的社會秩序,表現了歷史上未曾有過的安定。”(《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189頁。)

三、對周恩來做好政法工作的幾點思考

1949-1954年間,全國的政法工作形勢緊張,人才緊缺,業務基礎差,政治法律委員會直接承擔了大量的政治法律制度建設工作。當時政治法律委員會及所屬各政法部門的諸多工作事項,大到全國性政法專業會議的籌備與召開、法規的制訂,小到公安警察與司法警察服裝、《中央政法公報》的編輯發行等,都會呈送政務院總理周恩來審核。(參見《董必武年譜》,第356、372、383頁。)可以說,新中國成立初期的政法工作,處處蘊含著周恩來的心血和智慧。

第一,堅持黨管政法。周恩來多次強調堅持黨的統一領導的基本原則,“黨的統一領導的原則,在任何時候都必須堅持”(《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318頁。)。 為加強黨的領導,1952年 8月 9日,周恩來以政務院黨組干事會書記的名義要求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定期報告制度。(參見《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253頁。)1953年 2月 19日,周恩來主持起草《關於加強中央人民政府系統各部門向中央請示報告制度及加強中央關於政府工作領導的決定(草案)》,規定:“今后政府工作中一切主要的和重要的方針、政策、計劃和重大事項,均須事先請示中央,並經過中央討論和決定或批准以后,始得執行。”對執行情況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也要“定期地和及時地向中央報告或請示,以便能取得中央經常的、直接的領導”,政治法律委員會主要領導人“直接向中央負責,並加重其責任”。(《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285頁。)政治法律委員會及其所屬各部門作為中央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無論是部門負責人的確定,還是法制原則的確立,都須接受中共中央的領導,堅持黨管政法工作。

第二,堅持人民政法。周恩來指出,“為了建立新民主主義社會並進入社會主義社會,我們就不能對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施仁政”(《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167頁。),“各級人民政府是人民自己的政府”(《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156頁。)。為此,他再三強調,公安、司法、民政等政法部門“都擔負著保護人民、反對和鎮壓反革命的任務,只是在分工上各有重心而已”(《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65頁。)。“為著保衛人民民主革命的勝利,鎮壓反革命活動,鞏固新社會秩序及保護人民合法權益,人民的司法工作如同人民軍隊和人民警察一樣,是人民政權的重要工具之一。”(《建國以來周恩來文稿》第 3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08年版,第 441頁。)政法部門既是人民政權的重要支柱,也是保障人民利益的堅實屏障。因此,要始終堅持以保護人民作為政法工作的依歸。“進行土地改革、清匪反霸、肅清反革命分子的工作,是徹底完成新民主主義革命的一部分。隻有進行了這些工作,人民民主專政才會真正鞏固起來。”(《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180頁。)

第三,重視政法人才培養。周恩來明確指出:“人才缺乏,已成為我們各項建設中的一個最困難的問題。不論在經濟建設,國防建設,還是在鞏固政權方面,我們都需要人才。”(《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175頁。)人事工作的方針應該是加緊進行培養、提高、改造和訓練干部的工作,一項重要任務就是要“加強學習。學習是提高和改造干部的中心環節”(《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136頁。)。為增強司法力量,周恩來要求各地政府“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堅強干部作為骨干,並須教育他們重視司法工作,幫助他們提高政策水平。在進行土地改革的地區,更應注意人民法庭干部的配備”(參見《建國以來周恩來文稿》第 3冊,第 443頁。)。1951年,政務院將“大批訓練政法干部”作為政法工作的中心任務之一,以命令形式公布,明確要求“各大行政區和省並應著手計劃大批訓練和培養縣、市和縣、市以下的政法工作干部”(《建國以來周恩來文稿》第 4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8年版,第 388-399頁。)。

第四,重視政法制度建設。政法工作能否取得實效,制度建設至關重要,周恩來對此非常重視。1950年 10月 13日,政務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關於人民司法機關迅速清理積案的指示》,明確要求各地政法部門“為了順利地完成清理積案工作並防止積案現象的繼續發生,各級人民司法機關應即建立嚴格的捕押制度,嚴肅法治觀念”,聯系當地社會條件與工作情況,“試行由機關團體推選代表參加陪審的制度和在機關團體內部試行同志審判會進行調解公斷工作,以及實行巡回審判、就地審判,開展區村調解與司法宣教等工作,以求鞏固和擴大清案工作的效果,並由此建立與健全人民司法制度和改進今后人民司法工作”。(《建國以來周恩來文稿》第 3冊,第 403頁。)11月 3日,周恩來簽署《政務院關於加強人民司法工作的指示》,進一步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切實地採取必要辦法,“使人民司法制度在全國范圍內有系統地逐步地建立和健全起來”(《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91頁。)。在他的指導下,政治法律委員會也始終將建立和健全政法制度作為主要工作任務之一。( 1951年 5月 11日,《關於政法工作的情況和目前任務》的報告中,彭真認為政法部門當前的主要工作任務有“根據必要與可能的條件,繼續制訂與審查一些帶基本性的條例和法規”﹔1953年 9月 16日,彭真在《關於政治法律工作的報告》中繼續將“健全人民民主的法制”“進一步健全人民民主制度”作為今后政法工作的主要任務。參見彭真:《論新中國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獻出版社 1992年版,第28、87、88頁。)

第五,堅持聯系實際立法。周恩來始終強調政法工作要緊密聯系實際。1954年,鑒於已經開始的社會主義工業化建設和社會主義改造,我國的經濟性質即將發生變化,周恩來指出:經濟基礎變了,上層建筑也就隨著改變,我們的人民民主法制,也就要隨著經濟基礎的變化、發展而變化發展。我們的法制是逐步建立起來的、不斷改進的、革命的人民民主法制。企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時,或者在今天一下子完全建立起來,是不可能的。“因為資本主義和封建主義都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礎上的,它們可以妥協。所以,資產階級的法制,在資本主義社會以前就有了。”(《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345-346頁。)我們隻能在人民民主革命勝利后才開始建立全國性的人民民主法制。對於法律條例,周恩來提出,“不要等它完全成熟了再去頒布施行,基本成熟了即可拿到實際中試驗,並在實施中逐步完善”(《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上卷,第 115頁。)。

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們由新民主主義向社會主義過渡,國家政權組織形式和基本政治制度得以奠定和形塑。就政法領域而言,在政治經驗和現實國情的基礎上探索形成的黨管政法、人民政法的傳統,在此時期初步確立並延續至今。政法建設的偉大成就少不了周恩來等老一輩政治家的擘畫之功。但值得注意的是,除非涉及基本原則和重大問題,周恩來並不隨意插手和發表意見,而是堅持專業人才負責,尊重專業意見。1950年 9月,周恩來將其起草的《為鞏固和發展人民的勝利而奮斗》的報告稿送至董必武處,請他查看“政法部分是否有錯誤”,虛心請教並採納了董必武的建議。(參見《董必武年譜》,第 382頁。)

習近平在紀念周恩來誕辰 120周年座談會上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周恩來同志為積極探索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主義建設道路、推進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事業傾注了大量心血,作出奠基性貢獻。”(《人民日報》2018年 3月 2日。)在這些奠基性貢獻中,新中國政法工作的有序開展就離不開周恩來的領導、擘畫之功。70年來,“堅持黨的絕對領導”“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已成為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的基本原則,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法制度的重要內容。(2019年 1月頒布的《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第六條明確規定:政法工作應當遵循“堅持黨的絕對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專門工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等十項原則。參見《人民日報》2019年 1月 19日。)周恩來等老一輩革命家付出的心血和作出的貢獻值得我們銘記。

﹝作者張鬆,南京信息工程大學法政學院副教授﹔徐立,南京信息工程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碩士生,江蘇南京 210044 ﹞

原載:《黨的文獻》2019年第4期

(責編:趙晶、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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