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從組、小組到黨的支部

——黨支部作為黨的基本組織的確定

楊中華

2020年07月15日08:16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世紀風採》授權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發布,請勿轉載) 

黨支部是中國共產黨在基層的戰斗堡壘,是黨的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黨的奮斗歷程,從組織層面看,也是黨的基層組織從無到有、從少到多、從弱到強的發展過程。在建黨初期,由於黨員人數較少,且分布地域有限,對支部的認知尚不清晰,一度將組、小組指定為黨的基本組織,直到黨的四大才將支部確定為黨的基本組織,並初步確立了黨的支部制度。在即將迎來建黨百年之際,回溯這一探索過程,可以更加深入地認識黨支部對於黨的發展壯大的基礎性支撐性作用,並為當前加強和改進黨支部建設提供重要的理論指導、規律遵循和實踐啟示。

馬列主義建黨學說中關於支部建設的重要思想

中國共產黨是在馬列主義建黨學說指導下成立起來的。中國共產黨關於支部建設的認識和實踐探索,無疑受到馬列主義建黨學說中支部建設理論的深刻影響。馬克思、恩格斯十分重視無產階級政黨的基層組織建設,指出無產階級在政治斗爭中,“組織是最重要的武器”。馬克思、恩格斯在創建第一個無產階級政黨——共產主義者同盟時就明確提出在基層建立黨支部的思想。1847年12月制定的《共產主義者同盟章程》第一章明確“同盟的組織機構是:支部、區部、總區部、中央委員會和代表大會”,第二章對支部的人數、名稱和領導方式等作了專門規定,明確“接受新盟員,須經支部事先同意,由支部主席和充當介紹人的盟員辦理”。馬克思在指導共產主義者同盟建設時,積極投身到支部建設中。1847年8月,馬克思被選為布魯塞爾支部主席、區部委員會委員,成為無產階級政黨組織的第一位支部負責人。1850年,《共產主義者同盟中央委員會告同盟書》中提出:“共產主義者同盟,不應再度降低自己的地位,去充當資產階級民主派的隨聲附和的合唱隊,而應該努力設法建立一個秘密的和公開的獨立工人政黨組織,同那些正式的民主派抗衡,並且應該使自己的每一個支部變成工人聯合會的中心和核心。”

在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建立之初,列寧就強調黨必須是一個有組織的整體,有嚴密的組織和統一的紀律。在1903年俄國社會民主工黨第二次代表大會上,以列寧為代表的布爾什維克和以馬爾托夫為代表的孟什維克關於黨章第一條條文的爭論,其核心就在於黨員是否參加黨的一個組織。列寧堅持黨員必須參加黨的一個組織,這樣黨才能形成一個整體,黨員才能在黨領導下進行工作,黨組織也便於監督檢查自己的黨員。“歸結起來說,問題在於徹底實行組織原則,還是崇尚渙散狀態和無政府狀態。”1919年2月,俄共(布)八大通過的《俄國共產黨(布)章程》中指出,支部是黨組織的基礎,“支部至少應由黨員三人組成並經縣、市或區委員會批准”。規定支部的任務是:“在群眾中實現黨的口號和決議﹔吸收新黨員﹔協助當地委員會進行組織工作和鼓動工作﹔作為黨機關,積極參加國家的經濟生活和政治生活。”在列寧領導下創建的共產國際對各國共產黨落實支部制度十分關心。1922年12月,共產國際第四次代表大會強調:“任何一個共產黨,如果它在工廠、礦山、鐵路等中沒有建立起鞏固的基層組織,就不能算是一個力量強大、組織嚴密的群眾性的共產黨。”

受馬列建黨學說中支部建設思想的影響,在中共建立前,中國早期馬克思主義者對支部制度就有了初步的認識。1920年在一份《旅俄中國共產黨人組織章程》中規定:“在祖國,凡有共產黨員及其支持者的地方均須成立黨支部。”

組、小組與支部的異同

1921年7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上海召開。大會討論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規定黨的名稱為中國共產黨,並規定了吸收黨員的條件和手續。中共一大時,全國隻有50多名黨員。由於黨員人數很少,且地域分布有限,黨的組織設置很不健全,當時隻設立了中央和地方兩級組織,一大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第七條規定:“凡有黨員五人以上的地方,應成立委員會。”第九條規定:“凡是黨員不超過十人的地方委員會,應設書記一人﹔超過十人的應設財務委員、組織委員和宣傳委員各一人﹔超過三十人的,應從委員會的委員中選出一個執行委員會。”可以看出,黨綱沒有規定黨的基層組織,而黨的地方委員會可以說是黨成立初期的基礎組織。1921年11月,陳獨秀以中央局書記的名義,向全國各地區的黨組織發出《中國共產黨中央局通告——關於建立與發展黨團工會組織及宣傳工作的決議》,要求“上海、北京、廣州、武漢、長沙五區早在本年內至遲亦須於明年七月開大會前,都能得同志三十人成立區執行委員會,以便依黨綱成立正式中央執行委員會”。

1922年6月底,全國黨員人數發展到195人。隨著各地黨員人數的增加,建立黨的基層組織便擺上了議事日程。7月16日至23日,中國共產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在上海召開,大會討論通過了《關於共產黨的組織章程決議案》與《中國共產黨章程》。《黨章》第二章“組織”第四條規定:“各農村、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兵營、各學校等機關及附近,凡有黨員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組,每組公推一人為組長,隸屬地方支部(如各組所在地尚無地方支部時,則由區執行委員會指定隸屬鄰近之支部或直隸區執行委員會﹔未有區執行委員會之地方,則直接受中央執行委員會之指揮監督)。每一個機關或兩個機關聯合有二組織以上,即由地方執行委員會指定若干人為該機關各組之干部。各組組織,為本黨組織系統,訓練黨員及黨員活動之基本單位,凡黨員皆必須加入。”第三章“會議”第十一條規定:“各組每星期由組長召集會議一次﹔各干部每月召集全體黨員或組長會議一次﹔各地方由執行委員會每月召集各干部會議一次﹔每半年召集本地方全體黨員或組長會議一次﹔各區每半年由執行委員會定期召集本區代表大會一次﹔全國代表大會每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定期召集一次。”

1923年6月12日至20日,黨的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在廣州召開,此時,全國的黨員人數達到了420名。三大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第一次修正章程》,對黨的基層組織設置作了調整,明確:“各農村、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兵營、各學校等機關及附近,凡有黨員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組,每組公推一人為組長,隸屬地方支部,不滿五人之處,亦當有組織,公推書記一人,屬於附近之區或直接屬於中央。如各組所在地尚無地方支部時,則由區執行委員會直轄之,未有區執行委員會之處,則由中央直轄之。”“各小組每星期至少須開會一次,由組長召集之。各地方每月至少召集全體黨員會議一次(其有特殊情形之地方,得改全體會議為組長會議,但全體會議至少須兩月一次)。各區每三月由執行委員會定期召集該區全體黨員代表會議一次,每五人有一票表決權。全國代表大會,每年由中央執行委員會定期召集一次。中央執行委員會每四月開全體委員會一次。”

可以看出,黨的二大《黨章》所稱的“組”、黨的三大《修正章程》所稱的“小組”與后來所稱的支部在功能作用上基本一致,都是作為訓練黨員及黨員活動之基本單位,在黨的整個組織系統中處於最基層的單位。但從人數要求和在黨的組織系統中所處的層次及支部本身領導機構的構成等方面來看也有明顯的不同。從人數要求來看,二大《黨章》明確“凡有黨員三人至五人均得成立一組”,三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明確“凡有黨員五人至十人均得成立一小組”。說明建黨初期對於一個基層單位黨員人數達到多少才可成立“組”或“小組”要求有所變化,也就是說,對於黨的基層組織的人數規模仍處於探索之中。從在黨的組織系統中所處的層次來看,按照二大《黨章》第四條的規定,黨的組織系統分為四個層次,即中央執行委員會、區執行委員會、地方支部和組。從三大通過的《章程修正案》看,黨的組織系統也是這四個層次。可以看出,二大、三大盡管提到了地方支部,但其和“組”“小組”並不是一個層次,“組”是隸屬於地方支部的,這裡所稱的支部更近似於地方黨組織的代名詞,這與四大以后所說的支部內涵有很大的不同。從支部本身領導機構的組成來看,二大《黨章》和三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均規定“每組公推一人為組長”,對於是否還應有其他領導成員,均未作出要求,這一點與后來的支部要求成立干事會或支委會也有很大的不同。這些情況表明,在二大和三大前后,我們黨對於黨的基層組織的地位、作用和建設規律認識尚有待深化,在實踐上也還處於探索之中。

黨的四大關於支部建設的相關規定及其重要意義

1925年1月,黨的四大在上海召開。這次大會對中國革命的一些基本問題進行了比較系統的探討,在黨的歷史上第一次明確提出無產階級在民主革命中的領導權問題,指出:“中國的民族革命運動,必須最革命的無產階級有力的參加,並且取得領導的地位,才能夠取得勝利。”為了保証領導權的取得與實現,四大高度重視加強黨的組織建設,中央局指出:“認識組織問題是什麼極其重要,可以說是本黨第四次大會重要進步之一。因為黨的生存發展及一切公開的秘密的運動能否依靠黨的計劃進行,都視組織工作是否得力。”為此,四大從各方面加強黨的基層組織建設。

一是將支部規定為黨的基本組織。四大著眼於鞏固黨的基礎,擴大黨的力量,對黨章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將黨的基層組織由小組改為黨的支部。大會通過的《對於組織問題之議決案》提出將原來章程中的“有五人以上可組織一小組”,改為“有三人以上即可組織支部”。修改后的《章程》明確“各農村各工廠各鐵路各礦山各兵營各學校等機關及其附近,凡有黨員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從而第一次將支部規定為黨的基本組織,並首次確定黨員三人以上均得成立支部。其后,盡管黨支部的職責隨著形勢任務的變化有所調整,但黨支部在黨的組織體系中的基礎地位和黨員三人以上必須成立支部的原則要求始終沒有變,也正是有了千千萬萬黨支部堅強有力的支撐,黨的各項事業才能落地生根,不斷從勝利走向勝利。

二是規定了支部的設置原則。四大通過的《對於組織問題之議決案》指出:“我們黨的基本組織,應是以產業和機關為單位的支部組織,至於在小手工業者和商工業的辦事人中,不能以機關為單位組織支部時,則可以地域為標准。”這就確定了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建設的一個重要原則,即按照單位和區域來建立黨的基層組織。其根本目的就是要把黨的組織基礎放在社會組織的最基層,從而同廣大群眾保持最直接的聯系,以便廣泛團結和動員人民群眾,不斷擴大黨的組織覆蓋和工作覆蓋,保証黨的政治主張和各項任務的順利完成。這一設置原則對於新時代加強和改進黨支部建設仍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隨著經濟結構、生產方式、生活方式、工作方式等的深刻變化,如何科學合理設置黨支部,以實現對黨員的有效管理和對群眾的有力組織,是黨支部建設面臨的現實課題。2018年10月,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支部工作條例(試行)》,規定黨支部設置一般以單位、區域為主,以單獨組建為主要方式,同時,要區別不同情況,結合實際創新黨支部設置形式,並明確了四類設置情形,這些都體現了對四大提出的支部設置原則的堅持和拓展。

三是規定了支部的工作任務和職責。《對於組織問題之議決案》強調支部的工作,“不能僅限於教育黨員,吸收黨員,並且在無黨的群眾中去煽動和宣傳,幫助他們組織俱樂部,勞動學校,互助會”,還應當“善於利用企業主及其使用人之壓迫工人或發生沖突或致於罷工……的機會,去宣傳工人群眾,促成他們階級的自覺”。這就要求黨的支部必須經常地用黨的政治主張去教育群眾,啟發群眾的覺悟,並組織和帶領群眾為實現自己的利益而斗爭。黨的奮斗歷程表明,加強政治教育和政治引領,發揮基層黨組織戰斗堡壘作用、黨員先鋒模范作用,是中國共產黨取得事業成功的重要經驗。新時代,進一步提高黨支部建設質量,必須強化基層黨支部的政治屬性,突出政治功能,從維護黨的執政地位的高度科學定位黨支部功能,體現或復歸黨在社會中、群眾中的政治功能作用。

四是規定了支部的組織制度和活動方式。四大通過的《黨章修正案》明確:“有黨員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書記一人或三人組織干事會,隸屬地方執行委員會,不滿三人之處,設一通信員,屬於附近之地方或直接屬於中央。支部人數過多時,得斟酌情形分為若干小組,每組設組長一人,由支部干事會指定之。”“各支部每星期至少須開會一次,由支部書記召集之。但已分成小組之支部,其小組每星期至少須開會一次,由小組組長召集之,至支部全體會議,至少每月舉行一次。各地每月至少召集全體黨員會議一次(其有特別情形之地方,得改全體會議為支部書記或干事聯席會議,但全體會議至少須每兩月一次)。這樣,就對支部的組織領導和活動方式、活動頻次等作出了基本規范,從而保証了支部工作的日常運行。

概言之,四大把黨的支部規定為黨的基本組織,並對支部的設置、職責、組織制度和活動方式等方面作出的具體規定,對於推進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具有奠基性的作用,也為中國共產黨從一個宣傳性的政治小團體成長為一個真正群眾性的政黨奠定了堅實基礎。正如蔡和森所指出的:“中國共產黨發展到第四次大會時,革命的情形就與以前不同,以前是宣傳的時期,現在到了行動的時期……使黨走上領導群眾的路上去,且是走上廣大的道路……以前黨有相當的發展,但是局部的,而不是普遍的,在黨的本身來說尚有小小困難和黨內部時常發生問題。”但到四大時,“黨的政治組織開始走上正確的道路”,“第四次大會是形成群眾黨的開始的基礎”。

原載:《世紀風採》2020年第7期

(責編:曹淼、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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