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斌
2020年11月11日08:16 來源:光明日報
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局部執政是中共中央在延安十三年期間,以陝甘寧邊區為核心,依托全國抗日民主革命根據地所建立的抗日民主政權形態。這一時期中國共產黨局部執政既是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政權的繼承和發展,也對新中國成立后在全國范圍執政產生了重大影響,在黨的執政歷史中具有承上啟下和繼往開來的歷史地位。在特殊歷史境遇下,中國共產黨人始終不忘初心,展現出高超的執政藝術與執政能力,其中蘊含的豐富經驗更具有重要的歷史意義和現實價值。
以“抗戰”“建立新中國”為政治使命
政治使命是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局部執政的政治邏輯起點,“抗戰”“建立新中國”成為執政的首要目標和任務,如何領導抗日戰爭的勝利是黨的中心工作,一切路線、方針和政策都必須以此為出發點。
延安時期正值烽火連天的戰爭歲月,中華民族面臨生死存亡,中國共產黨人義無反顧地舉起了抗日救國大旗,堅持以民族大義為重,承擔起歷史賦予的政治使命。在1935年12月瓦窯堡會議上,中共中央正式確定了抗日民族統一戰線策略,隨后又經過西安事變的和平解決,最終實現了從“反蔣抗日”到“逼蔣抗日”再到“聯蔣抗日”的積極轉變,客觀上形成了以國共合作為基礎的,能夠聯合全國各民族、各階級的廣泛的抗日民族統一戰線。這就為抗日戰爭的最終勝利提供了根本條件,成為中國革命勝利的一大法寶。在全民族抗日戰爭開始后,為了應對國共兩黨之間關於如何進行抗戰的嚴重分歧,1937年8月中共中央在洛川召開政治局擴大會議,會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目前形勢與黨的任務的決定》及《中國共產黨抗日救國十大綱領》特別強調要堅持全面抗戰路線,堅持黨的獨立自主原則,堅持在抗日戰爭中的領導權,並指出這是實現抗戰勝利的根本保証。
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局部執政的政治使命還包括要為建立一個新民主主義共和國而奮斗。中國共產黨以陝甘寧邊區為基點,在局部執政中探索和建立了一個能夠呈現未來新型國家特點的基本雛形。1940年1月毛澤東在陝甘寧邊區文化協會第一次代表大會上明確指出:“我們要建立一個新中國”。毛澤東在這裡所講的新中國,其實就是新民主主義共和國。經過中國共產黨人的勵精圖治,陝甘寧邊區成為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局部執政的“示范區”和“試驗區”。1941年11月,林伯渠在陝甘寧邊區政府第二屆參議會的工作報告中說:“獨立、自由、幸福的三民主義新中國,亦即新民主主義的共和國,已經在陝甘寧邊區安放下第一塊基石。”這是既不同於歐美資本主義,也不同於蘇聯社會主義的新民主主義性質的國家形態。
以民主制度為政治載體
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局部執政以建構“三三制”等民主制度作為政治活動的載體,這是局部執政中的重大創造,展現了中國共產黨的執政智慧。
在抗日戰爭進入相持階段后,國民黨加緊了反共反人民的活動,為了團結抗戰,就必須通過一種民主制度,既能爭取中間力量,又能孤立頑固勢力,找到各革命階級的最大公約數。為此,中共中央決定在政權人員構成上實行“三三制”,即共產黨員佔三分之一,非黨的左派進步分子佔三分之一,不左不右的中間派佔三分之一,以使邊區的政治決策更具民主性和代表性,各革命階級都有發言權,可以兼顧各方利益。
延安時期陝甘寧邊區政權結構由參議會、政府和法院三部分組成。邊區參議會是邊區最高權力機關和立法機關,邊區政府是邊區最高行政機關,邊區法院是邊區最高司法機關。盡管邊區法院在行使司法職能時是獨立的,但在政治上、行政上要受政府領導。這一時期,對黨團的思想領導、政治領導和組織領導是我們黨實現對政府領導的重要方式。
以延安精神為政治動力
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人培育和形成了寶貴的延安精神。這也為中國共產黨局部執政提供了源源不斷的政治動力。
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局部執政始終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根本宗旨,提出並確立了“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的群眾路線。通過黨政軍民學共同進行大生產運動,使邊區人民過上了豐衣足食的生活。以邊區民主制度為基礎,廣泛開展普選工作,使廣大抗日群眾獲得了真正的民主權利。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堅持不懈用延安精神教育廣大黨員、干部,用以滋養初心、淬煉靈魂,從中汲取信仰的力量、查找黨性的差距、校准前進的方向”。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始終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堅持把馬克思列寧主義基本原理同中國革命具體實際相結合,制定了新民主主義的政治、經濟、文化政策。尤其是黨的七大將毛澤東思想作為黨的指導思想,反映了全黨思想上、政治上的成熟,反映了黨的理論水平的極大提高。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局部執政取得的成績和經驗,為黨領導人民去爭取抗日戰爭的勝利和新民主主義革命在全國的勝利,奠定了重要基礎。
以管黨治黨為政治保障
中共中央到達陝北后面臨國民黨圍剿、國共合作局勢復雜多變等政治形勢,黨內長期存在著的“左”傾、右傾錯誤,特別是以教條主義為主要特征的王明“左”傾錯誤尚未徹底得到糾正,我們黨在局部執政中為保持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始終以管黨治黨為政治保障。
延安時期,我們黨十分注重健全黨的各級領導機構、加強組織紀律建設,特別是對中央領導層政治生活做出規范。毛澤東在中國共產黨六屆六中全會(擴大)提出了民主集中制的四項原則:“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會議還首次提出“黨內法規”概念:“還須制定一種較詳細的黨內法規,以統一各級領導機關的行動”。這說明我們黨已經注重通過黨內法規來調整組織與組織、組織與個人、個人與個人之間的黨內行為活動。
延安時期,我們黨尤其強調對共產黨員的從嚴監督和懲戒。1941年5月頒布實施的《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規定:“厲行廉潔政治,嚴懲公務人員之貪污行為,禁止任何公務人員假公濟私之行為,共產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1942年到1945年4月黨的七大召開前,黨在領導敵后抗戰的同時,在以延安為中心的全黨范圍內,開展了深入的整風運動。1943年頒布的《陝甘寧邊區各級政府干部任免暫行條例草案》明確將必須擁護並忠實於邊區施政綱領作為各級干部選拔的重要標准,從嚴約束黨員干部的個人行為。
(作者:侯斌,系西北大學延安精神與黨的建設研究院講師,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重點項目“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局部執政的歷史進程與基本經驗”〔19ADJ004〕階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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