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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時期黨章的“變”與“常”

林水

2021年01月19日08:19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

原標題:民主革命時期黨章的“變”與“常”

馬克思恩格斯認為,黨的規章是一個有生命力的黨所“借以進行活動的法權基礎”。列寧說:“黨章是一個特別的、甚至是帶有非常性質的法律。”黨章的修訂同黨的歷史相伴隨,是黨史的濃縮,真實記錄了黨的發展壯大的艱辛歷程,為黨員改造主觀世界、改變客觀世界提供了取之不竭的力量源泉。

黨章的誕生與成熟

恩格斯指出:“一個有生命力的黨所借以進行活動的法權基礎,不僅必須由它自己建立,而且還必須可以隨時改變。”中國共產黨自成立以來共召開19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19個黨章(黨綱、黨章修正案)。其中有1個黨綱(一大),8個黨章(二大、六大、七大、八大、九大、十大、十一大、十二大),10個黨章修正案(三大、四大、五大、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十九大)。其中民主革命時期共召開了7次黨的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1個綱領,制定或修訂了6部黨章。

1921年7月23日,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在上海舉行。由於會場受到暗探注意和外國巡捕搜查,最后一天會議幾經周折,改在了不易被人注意的嘉興南湖游船上。7月31日,《中國共產黨第一個綱領》在南湖的游船上討論通過,標志著中國共產黨的誕生。一大《綱領》共15條,現存14條,缺第十一條,至今尚未找到中文原稿,但有俄文、英文兩種譯文本。《綱領》明確了中國共產黨是中國工人階級性質的政黨,把社會主義和共產主義規定為自己的奮斗目標,堅持用革命的手段來實現這個目標,劃清了黨同其他政治派別的原則界限。

1922年7月,黨的二大討論並通過了第一部正式黨章,分6章29條,分別為:黨員、組織、會議、紀律、經費、附則。其基本特點為:內容比較全面,其中心是建立嚴密的各級組織,加強黨的紀律﹔實體性條款(如職權劃分、組織制度和領導制度)佔多數,程序性條款(如會議期限等)佔少數﹔受到俄共(布)和共產國際影響。黨的三大、四大對章程進行了修正。

1927年4月,黨的五大在大革命危急時刻召開,會議期間沒有通過新黨章,而是通過《組織問題決議案》,委托中央政治局在大會后修改黨章。6月1日,中央政治局會議根據《組織問題決議案》原則和要求,通過《中國共產黨第三次修正章程決案》。這是黨的歷史上唯一不是由黨的代表大會制定的黨章,共12章85條,第一次明確了民主集中制,第一次規定了實行集體領導制度,第一次把黨的組織機構分為5級,第一次設立了中央監察委員會。1928年在莫斯科召開的黨的六大,通過的黨章基本保持了第三次修正章程的內容,但一定程度脫離了當時中國革命和黨的建設實際,把同共產國際的關系強調到了不適當的程度。

1945年的七大黨章共11章70條,與六大黨章相比增寫了總綱部分,第一次確立了毛澤東思想是黨的指導思想,特別強調了黨的群眾路線,重申了民主集中制原則特別是“四個服從”,恢復了黨的監察機關的設置。七大黨章是黨在民主革命時期最好的一部黨章,是中國共產黨第一部完全獨立自主修改通過的黨章,是黨從弱小走向強大、從幼稚走向成熟的標志。七大對黨章的修改是在充分發揚黨內民主的基礎上進行的,修改工作由毛澤東領導、劉少奇具體主持進行。早在黨的六屆七中全會期間,便討論了准備提交七大討論的黨章草案,充分醞釀、討論、准備、征求意見、討論總結的過程,是以往任何一次修改黨章所沒有過的。

黨的綱領隨著黨章修改不斷充實完善

馬克思主義政黨對黨的綱領問題高度重視。1875年3月,恩格斯在致倍倍爾的信中說,“一個政黨的正式綱領沒有它的實際行動那樣重要。但是,一個新的綱領畢竟總是一面公開樹立起來的旗幟,而外界就根據它來判斷這個黨。”同年5月,馬克思在致白拉克的信中也說過,“制定一個原則性綱領”“這就是在全世界面前樹立起一些可供人們用以判定黨的運動水平的界碑”。

世界各國政黨黨綱和黨章的設置,大體分為三種,一種是綱章合立,黨綱和黨章規定在一部規范性文件中(一般是黨章),英國工黨、法國共產黨等世界大多數政黨採用此體例﹔一種是綱章分立,把政黨章程和政治綱領分別加以規定,如瑞典社會民主工人黨、俄羅斯聯邦共產黨、美國共產黨等﹔還有一種是綱章缺一,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印度國大黨缺乏系統的政治綱領,歐洲左翼黨、土耳其工人黨則隻有黨綱沒有黨章。

民主革命時期“黨的綱領”或“黨綱”實際有兩重涵義,一種是作為黨的文件的文體形式,一種是作為黨的主張的實體內容。比如,作為黨章雛形的一大黨綱,從形式上是黨的綱領,但內容實際上兼具了黨綱與黨章特點:一方面,規定了黨的綱領,“推翻資本家階級的政權”“消滅社會的階級區分”,一方面又包含了黨章性質的一些條文,比如黨員條件、中央和地方組織的關系、黨的紀律等,實際起到了黨章的作用。再比如,二大宣言中正式提出了黨的綱領,包括黨的最高理想和黨在現階段的革命任務,這一內容后來又載入黨章的開頭部分,七大黨章中增寫的總綱部分,實際上也是屬於黨的最簡要的基本綱領,屬於黨章的實體內容。

在七大黨章中增寫總綱,也有一定的歷史背景。根據共產國際規定,各黨都應該根據國際精神,參照國內情況,制定一個政綱,並報請國際共產黨大會批准。而黨的二大在制定第一個黨章以后,已經開始著手起草中國共產黨的黨綱,黨的三大通過了由瞿秋白起草、陳獨秀修改的《中國共產黨黨綱草案》,但由於種種原因,該草案最終未獲共產國際批准通過。以后召開的四大、五大都沒有再討論黨綱問題。但黨的六大有一個決議,“委托新選出的中央委員會擬定中國共產黨綱領草案,以便經地方組織事先討論后,提請第七次代表大會審查和批准”。隨著中國革命的不斷勝利,黨的六屆六中全會提出“馬克思主義中國化”,黨制定一個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綱領的條件成熟了。於是七大黨章增寫了總綱部分。

紀律是黨章中永恆的主題

1920年9月,蔡和森在給毛澤東的信中認為:“黨的組織為極集權的組織,黨的紀律為鐵的紀律,必如此才能養成少數極覺悟極有組織的分子,適應戰爭時代及擔負偌大的改造事業。黨的最高機關為中央委員會,無論報紙、議院、團體,以及各種運動,絕對受中央委員會的指揮和監督,絕不准單獨自由行動。”毛澤東回信認為:“見地極當,我沒有一個字不贊成。”陳獨秀提出即將建立的中國共產黨應該是“民主集中制”。中國共產黨建黨之初即堅持列寧主義原則,強調黨內紀律的至高無上地位。

一大綱領奠定“紀律立黨”基石,有10條涉及基礎性要求。比如,確定組織紀律和保密紀律,這是中國共產黨在高壓環境下能夠生存、鞏固和發展的一個重要經驗。再比如,加強基層組織活動和財務監督,設立財務委員和中央執委會監督地方財務等。1922年6月,陳獨秀給共產國際寫過一份報告,列出了中央機關黨費和收入情況,一些地方黨組織也開始設立會計,負責黨費管理並向中央報告收支,說明黨幼年時期就有了維護財經紀律、預防腐敗的思想萌芽。但由於缺乏專門條款、具體規定和執紀監督的機構、機制,黨紀更多靠黨員自覺遵守。

二大黨章首次設立“紀律”專章,第四章專門講“紀律”,共9條900余字。二大《關於共產黨的組織章程決議案》明確提出:凡一個革命的黨,若是缺少嚴密的、集權的、有紀律的組織與訓練,那就隻有革命的願望,便不能夠有力量去做革命的運動。“自中央機關以至小團體的基本組織要有嚴密系統才免得烏合的狀態﹔要有集權精神與鐵似的紀律,才免得安那其(無政府主義)的狀態。”二大黨章還創設特派員,代表中央派往各地指導工作,成為黨內巡視制度的萌芽和開端。從三大到六大的黨章都有紀律專章,在二大規定的架構基礎上做了補充、修改與完善。

五大召開之前,隨著革命高潮和北伐戰爭的勝利,黨員數量進一步增長,黨內不良現象開始出現,出現少數人挪用公款等貪污腐化現象。為此,1926年8月,中央頒布了歷史上第一份懲治貪污腐化分子的文件《中央擴大會議通告——堅決清洗貪污腐化分子》,建立中央監察機構也成為黨內上下一致的呼聲。五大主動將成立中央監察委員會列入議程,五大選舉產生了以王荷波為主席、楊匏安為副主席的第一屆中央監察委員會。五大黨章強調“嚴格黨的紀律是全體黨員及全體黨部最初的最重要的義務”,明確成立監察委員會的目的是“為鞏固黨的一致與權威起見”,拿出兩章分寫“監察委員會”和“紀律”,對紀律要求、執紀機關確立了基本框架,針對不同違紀情況規定了警告、留黨察看、開除等不同方式,開辟了黨內監督“有組織,有紀律”的新篇。

六大黨章基本保留五大黨章的內容,但比五大黨章增加三章,減少32條,強調“嚴格的遵守黨紀為所有黨員及各級黨部之最高責任”。撤銷了剛剛成立的監察委員會,導致黨內監督“有紀律,無組織”。

七大黨章把黨的紀律建設推向新階段。在總綱部分專門論述了紀律問題,“必須經常注意清除自己隊伍中破壞黨的綱領和黨章、黨紀而不能改正的人出黨”,肯定了紀律建設的重要性、黨的紀律的特征和執行紀律的嚴肅性。重新將“黨的監察機關”作為一章,明確“在黨委指導下工作”,確定黨委指導下的監委會工作模式,對后來的紀律檢查體制產生了重要影響。專門列了“獎勵與處分”一章,並確立了紀律建設“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對於正確執行黨內紀律,保護黨員正當權利有重要意義。

“作始也簡,將畢也鉅。”民主革命時期黨章的制定與完善,是黨一步步走向成熟的歷史。今天學習這段歷史,討論黨章的歷史地位和歷史貢獻,就是要更加重視黨章在今天全面從嚴治黨中的作用,感悟一代又一代中國共產黨人披荊斬棘為人民謀幸福、為民族謀復興的初心使命。(林水)

(責編:曹淼、謝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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