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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蘇維埃時期民主選舉的實踐探索

趙力平
2021年11月05日09:37 | 來源:江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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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人大工作會議上深刻指出,民主是全人類的共同價值,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矢志不渝堅持的重要理念。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實現了過程民主和成果民主、程序民主和實質民主、直接民主和間接民主、人民民主和國家意志相統一,是全鏈條、全方位、全覆蓋的民主,是最廣泛、最真實、最管用的社會主義民主。人民代表大會的民主選舉制度是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其形成和發展的歷程最早可以追溯到中華蘇維埃時期。

1930年至1934年間,我們黨領導蘇區人民開展了三次聲勢浩大的民主選舉運動。第一次是1930年9月起,根據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中央准備委員會通過的《中國工農兵會議(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條例》規定,湘鄂贛、贛西南、贛東北、閩粵、鄂西湘西、鄂豫皖、湘南、廣西、瓊崖等9個特區選舉產生了600多名參加“一蘇大會”的代表﹔第二次是1931年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后不久,各級地方蘇維埃政權進行了全部或部分改選,吸引廣大工農群眾參加城鄉代表會議和地方蘇維埃政府工作﹔第三次是1933年6月起,按照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關於召集第二次全蘇大會的決議》,各級蘇維埃逐級選舉產生了700多名參加“二蘇大會”的代表。三次民主選舉運動既為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做了組織准備,又鞏固了新生的蘇維埃政權,積累了比較成熟的民主選舉經驗。今年是中國共產黨建黨100周年,是“一蘇大會”召開90周年,也是全國縣鄉人大換屆選舉之年,探尋中華蘇維埃時期選舉制度理論建構和實踐運作,追尋其與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歷史淵源,對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貫徹落實中央人大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傳承紅色基因,賡續紅色血脈,健全完善新時代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具有深遠歷史意義和重大現實意義。

一、中華蘇維埃時期的選舉實踐,是中國共產黨推動馬克思選舉思想中國化的最初探索

在馬克思生活的自由資本主義時代,英、法、德等歐洲國家相繼出現不同性質和內容的選舉運動。馬克思結合歐洲各國選舉實踐,在深刻揭露資本主義選舉制度虛偽本質的基礎上,深入思考如何通過選舉實現無產階級的利益,“按新的方式組織社會”。在創建中央蘇區的探索實踐中,以毛澤東為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黨人把馬克思選舉思想與當時的社會政治環境結合起來,對蘇維埃選舉制度進行了艱辛的理論探索,取得了重要思想成果,有力指導了中華蘇維埃時期民主選舉的創始運行。

(一)堅持把黨的領導作為蘇維埃選舉的首要政治原則。中華蘇維埃時期三次聲勢浩大的民主選舉運動,都是在中國共產黨的直接領導下進行的。1930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在上海秘密召開全國蘇維埃區域代表大會,成立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中央准備委員會,負責領導協調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的有關籌備工作。隨后,“中准會”圍繞“一蘇大會”選舉工作制定了相關選舉條例,頒布了一系列訓令,有力指導了“一蘇大會”選舉工作的開展。1931年7月1日,中國共產黨蘇區中央局作出《關於召集全國蘇維埃第一次代表大會的決議》,強調“在蘇大會的選舉運動中及其准備工作中,黨應當成為有力的領導者,黨應當督促政府執行中央軍事委員會所頒布之通令與選舉條例。”在“一蘇大會”召開前,毛澤東同志要求嚴格按照黨組織事先討論通過的方案,確定蘇維埃代表大會的內容和議程,堅持在黨的領導下開展各項選舉活動。堅持黨的領導作為蘇維埃選舉理論的根本政治原則,為中華蘇維埃時期的民主選舉提供了根本政治保証。

(二)堅持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作為蘇維埃選舉的根本工作導向。為使工農兵群眾真正掌握自己的政權,中共“六大”關於《蘇維埃政權的組織問題決議案》特別提出:“蘇維埃的組織應站在勞動群眾直接選舉的基礎上並保証產業工人的領導作用。”蘇維埃選舉法也明確規定:凡上述蘇維埃公民在十六歲以上均享有蘇維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直接選派代表參加各級工農兵會議(蘇維埃)的大會,討論和決定一切國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務。”同時,各級蘇維埃政府向選民作工作報告的制度在實踐中逐步推廣、完善,毛澤東同志在《今年的選舉》一文中特別指出,“關於市蘇鄉蘇向選民作工作報告,中央內務部已擬了一個大綱,區蘇要指導鄉蘇照著大綱到各村去召集群眾大會作報告……因為實行向群眾作報告,能使政府的工作在群眾中得到檢驗的機會,能使選民的選舉熱忱到更高程度。”中華蘇維埃時期關於充分發揚民主、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理論和實踐探索,深刻彰顯了中國共產黨人為人民謀幸福的初心使命,對我們黨領導下選舉制度的演變發展產生了重要影響。

(三)堅持把嚴格依法辦事作為蘇維埃選舉的重要法治保障。早在中華蘇維埃時期,中國共產黨就十分注重依法開展各項工作,依法進行蘇維埃民主選舉。在籌備“一蘇大會”的過程中,“中准會”制定了《中國工農兵會議(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條例》《中國工農兵會議(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暫行條例》,指導“一蘇大會”依法開展選舉工作﹔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后,中央執行委員會先后制定《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選舉細則》《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選舉委員會的工作細則》以及各類訓令、決議等一系列選舉制度相關法令,為蘇維埃時期有序開展選舉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同時,中國共產黨還十分注重對選舉工作執行法令情況的監督檢查。1932年12月,毛澤東同志簽發的《中央執行委員會決議——關於各級選舉運動的檢查》對1932年9月份啟動的各級政府改選工作情況進行了通報,決議指出,“在選舉時,不僅依照選舉細則所規定的程序來進行,應當以檢查工作,特別是對於一切法令與工農群眾利益保障的檢查來發動群眾批評過去代表和政府的工作,反對官僚主義,認真推選自己要選舉的代表”。1933年8月,毛澤東同志簽發的中央執行委員會第二十二號訓令指出,“各級政府必須依照本訓令的全部指示及《蘇維埃暫行選舉法》的規定,切實進行這次選舉”。蘇維埃選舉制度關於嚴格依法辦事的法治思想,為中華蘇維埃時期依法開展選舉工作提供了理論基礎。

二、中華蘇維埃時期的選舉實踐,是中國人民當家作主掌握自身命運的偉大覺醒

從清朝末期到民國初期,舊中國當權派先后組織了“資政院”“國會”“參議院”等代議機關選舉,但無一例外都淪為封建貴族、軍閥和舊式官僚等反動勢力爭權奪利的政治表演,廣大勞苦群眾的政治權利得不到根本保障。我們黨在中華蘇維埃時期領導人民進行的選舉運動,使得工人、農民、士兵成為各級蘇維埃政權的“代表”“委員”甚至主席團“主席”,參與蘇維埃政權管理,極大激發了人民群眾的主人翁意識,並由此帶來一場深刻的社會革命。正如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政府對外宣言所宣告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它是中國工農兵以及一切勞苦民眾的政權”。

(一)建立了相對完整的選舉法律制度。隨著我們黨創建的中央革命根據地的蓬勃發展,中華蘇維埃選舉法律制度也逐步形成和完善。1930年9月12日,“中准會”討論通過了《中國工農兵會議(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選舉條例》《中國工農兵會議(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蘇維埃區域選舉暫行條例》《中國工農兵會議(蘇維埃)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反動統治區域選舉法公函》等選舉文件,詳細規定了蘇維埃區域民眾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各級蘇維埃的選舉程序及蘇維埃代表的當選標准,紅軍的選舉程序及蘇維埃代表的當選標准,基本(市鄉)選舉的承認、取消及代表之召回,選舉委員會及其工作職責等等,確保各級蘇維埃區域選出的代表能夠符合工農兵代表大會制度的要求,確保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國家政權性質。隨后,“一蘇大會”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先后制定出台《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選舉細則》《中華蘇維埃共和國選舉委員會的工作細則》《地方蘇維埃政府的暫行組織條例》《蘇維埃暫行選舉法》《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地方蘇維埃暫行組織法(草案)》等選舉法律,對建立工農兵代表大會制度與民主選舉制度、選民年齡、代表組成、代表名額、選舉的組織機關、選舉程序和選舉原則等方面作出明確,構建起蘇維埃選舉制度的結構體系,為推進蘇維埃民主選舉提供了重要法治支撐。

(二)形成了自上而下的選舉組織體系。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以前,選舉的組織機關為“中准會”和地方各級准備委員會。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成立后,各級准備委員會解散,選舉的組織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形成了完備的選舉組織體系。其中,選舉委員會分為市選舉委員會和區選舉委員會,市選舉委員會管理全市的選舉工作,委員7人至11人﹔區選舉委員會管理全區各鄉的選舉工作,委員9至13人。選舉委員會由蘇維埃政府及各群眾團體的代表組成,其委員須由市蘇維埃或區執行委員會在主席團會議通過,送縣執行委員會主席團審查批准﹔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必須是當地居民,特殊情況下可由上級蘇維埃政府委派外地人員。選舉委員會職責是:管理選舉的宣傳、選民的登記、選舉單位的劃分、候選名單的准備、選舉大會的召集等與選舉有關的事項,選舉完畢即撤銷。為確保監督選舉委員會依法正確履職,各級政府內務部設指導選舉的常設機構選舉指導科,管理蘇維埃的選舉工作,監督選舉法的正確執行,收集和統計選舉工作的材料,解決選舉中發生的問題。此外,紅軍的選舉工作,由各部隊團政治處或獨立營政治委員或連政治指導員,指定3人至5人組織選舉委員會進行。

(三)積累了較為成熟的選舉實踐經驗。在逐級選舉鄉、區、縣、省和全國蘇維埃代表和蘇維埃政府基礎上,我們黨不斷總結實踐經驗、轉變思想作風、改進工作方法,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

一是從選舉程序看。蘇維埃選舉工作嚴格按照選舉動員、劃定選舉單位、進行選民登記並公布選民名單、推薦並公布代表候選人、正式選舉等步驟進行,充分保障了工農群眾行使選舉權,這與當前基層人大代表選舉包含的選舉動員、選區劃分、選民登記、代表候選人的提出、正式選舉等步驟大致相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成立之初,選區劃分較大。“二蘇大會”前的選舉,特別注意縮小了選區,工人以生產單位召開選舉大會,農民以村庄為單位召開選舉大會,城市劃分街道選舉﹔選舉前須實行選民登記,選民和被剝奪選舉權者的名單,由當地蘇維埃政府在選舉前5日予以公布﹔選舉委員會在選舉前收集各群眾團體的意見后公布候選人名單,並確定選舉大會的召開時間,群眾可以在候選人姓名后面寫上評議意見,毛澤東同志在才溪鄉調查時發現,在1933年的“鄉蘇”代表選舉中,下才溪鄉把160多人候選名單張貼出來,讓群眾進行評議,其中有一人名下注著“官僚”二字,有20多人受到了“牆報”批評,通過發動群眾監督,對把好代表“入口關”發揮了重要作用﹔選舉大會必須有該地選民總數的半數以上到會才能召開,若不足法定人數,選舉委員會須宣告延期,擇期重新召開,重新召開的選舉大會無論是否達到法定人數,均可開會,選舉出應產生的代表人數。選舉時,選民按名單逐一提出,逐一討論,逐一表決,如果某候選人為多數選民所反對,就立即撤銷原提議,另提候選人,或由群眾提出候選人。選舉大會的記錄、到會登記表及有關選舉的一切文件,由選舉委員會轉送市蘇維埃或區執行委員會存檔,以備審查。

二是從選舉原則看。為最大限度體現工農民主專政,中華蘇維埃時期的選舉堅持普遍平等與非普遍平等、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原則。堅持普遍平等與非普遍平等相結合,就是根據憲法大綱和有關選舉法令規定,居住在中華蘇維埃政權領域內、年滿十六歲的公民皆有蘇維埃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特別是為切實保障廣大婦女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1933年9月,中共中央組織局指示各級黨部,要求積極發動廣大婦女參加選舉,各級蘇維埃代表婦女必須佔25%以上。在當年興國縣的選舉中,婦女代表佔當選代表的30%以上,全縣有20多個婦女當選為鄉蘇主席。同時,對公民按照成分、職業等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區別對待,比如剝奪了富農、資本家、反動分子等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區分了工人、農民和其他居民選舉代表的比例。堅持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就是鄉、村、市區、獨立鎮等基層直接選舉產生蘇維埃代表,區、縣、省、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的代表則由下一級代表間接選舉產生,這與當前我國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方式基本一致。

三是從選舉紀律看。中華蘇維埃時期的民主選舉注重全過程、全鏈條監督,把選民監督選舉與監督當選代表有效結合起來,確保選舉紀律風清氣正。在監督選舉方面,選民對違法的選舉,都可向市蘇維埃或區執行委員會控告,市蘇維埃或區執行委員會接到控告時,須即予以審查,如本級不能解決,可逐級上訴,中央執行委員會為選舉上訴的終審機關。在監督當選代表方面,選民對代表有監督和罷免權,市蘇維埃或鄉蘇維埃的代表如不執行自己的職務,違背選民的付托,或有犯罪行為,市蘇維埃或鄉蘇維埃經過全體代表會議得開除之﹔選舉該代表的選民,也有隨時召回該代表之權,並得另行選舉之。這些情形,須報上級蘇維埃執行委員會審查。比如,在進行選民登記時,不少選民反映福建上杭縣通賢達鄉兩位候選人,一位黨支部書記曾在查田運動中把十三擔好田換給自己,另一位鄉蘇主席曾因募捐收入未公布清單且賬目不清,兩人受到了嚴肅批評,並取消候選資格,可見當時選舉紀律十分嚴明。

(四)選舉了工農民主專政的蘇維埃政權。1930年2月,中共中央提出《關於召集蘇維埃區域代表大會》的宣言,明確“中央特號召全國各級黨部尤其是農村地方黨部在群眾中公開宣傳今年五一節將開一全國蘇維埃區域代表大會,以聯系全國蘇維埃區域與紅軍,以統一中國革命的指導與行動。”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來自各革命根據地、各紅軍、各革命團體、國民黨統治區域和青年學生的600多代表,在江西瑞金參加了舉世矚目的“一蘇大會”,成立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臨時中央政府,這是我們黨領導人民建立的全新國家政權,標志著我們黨領導的革命政權已經發展成為國家形態。1933年6月17日,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作出了《關於召集第二次全蘇大會的決議》,經過半年多的各級蘇維埃選舉,1934年1月21日至2月1日,700多名全國蘇維埃代表集中於江西瑞金,召開了第二次全國蘇維埃代表大會,進一步鞏固了新生的蘇維埃政權。“一蘇大會”“二蘇大會”分別選舉產生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中央執行委員會、人民委員會。“一蘇大會”后,中央人民委員會設9部1局,即外交、軍事、勞動、財政、土地、教育、內務、司法、工農檢察等人民委員部和國家政治保衛局﹔“二蘇大會”后,人民委員會設11部1局,增設糧食人民委員部和國民經濟人民委員部,將原工農檢察人民委員部改為工農檢查委員會,並在中央執行委員會之下設立審計委員會﹔省、縣、區等各級蘇維埃執行委員會之下,參照中央設立相關部門。“全蘇大會”閉會期間,由其選舉產生的中央執行委員會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最高政權機關。在中央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中央執行委員會主席團為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最高政權機關。省、縣、區、市、鄉各級蘇維埃政權機關,為蘇維埃政權的地方組織,稱地方蘇維埃。省蘇維埃代表大會是全省最高政權機關,省蘇執行委員會由其選舉產生,為閉會期間全省最高政權機關。縣(區)、鄉(市)各級蘇維埃建制與省蘇相仿。從籌備召開“一蘇大會”到1934年“二蘇大會”勝利閉幕期間,我們黨領導人民進行蘇維埃選舉運動,最大限度調動了廣大蘇區人民群眾的參與,有力推動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和各級蘇維埃政權的創建,極大推動了中國人民通過選舉改變自身命運的偉大覺醒。

三、中華蘇維埃時期的選舉實踐,對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具有深刻啟示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央革命根據地和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歷史,已經成為我們黨的歷史和近代中國革命斗爭歷史非常重要的一頁,是一部豐富生動的教科書,廣大干部和黨員應該不斷從中得到教益,受到啟迪,獲得力量。中華蘇維埃時期我們黨領導人民進行的民主選舉實踐,不僅有力夯實了中央革命根據地政權建設、經濟建設、擴大紅軍的基礎,同時為陝甘寧邊區時期和新中國成立之初選舉提供了寶貴經驗和重要借鑒,對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做好縣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積澱了深沉的歷史意蘊、提供了深刻的歷史啟示。

(一)堅持黨的領導,是中華蘇維埃時期民主選舉的政治原則,也是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的根本遵循。回顧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發展歷程,構建中華蘇維埃理論、開展蘇維埃運動、組織蘇維埃選舉、進行蘇維埃政權建設、凝聚蘇維埃精神,都是在中國共產黨的堅強領導下逐步實現和發展的。歷史實踐充分証明,隻有始終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中國人民才能真正行使民主選舉權利,真正掌握自己的命運。這深刻啟示我們:新時代堅持和完善我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必須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充分發揮各級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確保黨的領導貫穿選舉全過程和各方面,為換屆選舉提供堅強的政治保障和組織保障。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必須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不斷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使黨在不斷推進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的過程中煥發出更為強大的生機和活力。”

(二)人民當家作主,是中華蘇維埃時期民主選舉的核心要義,也是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的力量源泉。中國共產黨建立蘇維埃民主選舉制度的初衷,就是保障勞苦大眾能夠參與國家政權的管理,真正成為國家的主人。“蘇維埃最寬泛的民主首先表現於自己的選舉。蘇維埃給予一切被剝削被壓迫的民眾以完全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在女子的權利與男子同等。工農勞苦大眾對這樣的權利的取得,乃是歷史上的第一次”。歷史實踐充分証明,中華蘇維埃選舉制度作為我國民主選舉制度的源頭和雛形,在革命戰爭血與火的洗禮中煥發了人民當家作主的熠熠光輝,有力維護了工農勞苦大眾的根本利益。這深刻啟示我們:新時代堅持和完善我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必須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原則,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充分發揚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民群眾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支持和保証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我國全過程人民民主不僅有完整的制度程序,而且有完整的參與實踐。我們要繼續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建設,把人民當家作主具體地、現實地體現到黨治國理政的政策措施上來,具體地、現實地體現到黨和國家機關各個方面各個層級工作上來,具體地、現實地體現到實現人民對美好生活向往的工作上來。”

(三)嚴格依法辦事,是中華蘇維埃時期民主選舉的寶貴經驗,也是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的法治保障。從制定出台一系列蘇維埃選舉法律制度,到依法組織開展聲勢浩大的蘇維埃民主選舉運動,中國共產黨不斷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法治道路,今天我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律制度和工作實踐,都能從中華蘇維埃時期找到源頭。歷史實踐充分証明,完善民主選舉法律制度,嚴格依法按程序進行民主選舉,是確保選舉有序進行的重要保障。這深刻啟示我們: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必須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嚴格按照選舉法、組織法、代表法等法律法規規范選舉程序,使每項工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確保換屆選舉程序合法、結果有效。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發展人民民主必須堅持依法治國、維護憲法法律權威,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

(四)嚴肅選舉紀律,是中華蘇維埃時期民主選舉的重要特征,也是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的客觀要求。中華蘇維埃時期的民主選舉從選民資格甄別、選舉程序規范、選舉違法控告,以及選舉上訴、代表罷免等環節,實現了對選舉的全鏈條監督,有力保障了蘇維埃選舉的順利進行。自此,無論是陝甘寧邊區時期,還是新中國成立后的歷次選舉中,我們黨領導推進的民主選舉,都始終對違反選舉紀律問題保持“零容忍”態度,用鐵的紀律保証選舉風清氣正。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們黨嚴肅查處了遼寧拉票賄選案、湖南衡陽破壞選舉案、四川南充拉票賄選案,保持懲治換屆選舉不正之風的高壓態勢,推動形成“山清水秀”的政治生態。歷史實踐充分証明,換屆選舉紀律就是政治紀律、政治規矩,不僅直接關系換屆選舉質量,更直接影響人民群眾對政治生態的感受、對社會主義民主制度的體驗、對中國共產黨管黨治黨的信心,決不能麻痺大意,更不能抱有僥幸心理。這深刻啟示我們:新時代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必須堅決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面,切實預防、堅決查處選舉中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絕不讓投機鑽營者有機可乘,絕不讓鋌而走險者僥幸得逞,絕不讓觸犯法紀者逃脫懲處,確保換屆選舉風清氣正。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強調的:“要加強對選舉工作的監督,對違規違紀違法問題‘零容忍’,確保選舉工作風清氣正。”

回望中華蘇維埃時期民主選舉的實踐探索,我們更加深刻認識到,保障人民當家作主始終是中國共產黨的不懈追求、執著堅守,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是符合中國國情實際,能夠匯聚最廣大人民意願的民主選舉制度安排,是人類政治文明史上的巨大飛躍。踏上新征程,奮進新時代,我們要不斷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全過程人民民主,不斷完善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制度,確保把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牢牢掌握在人民手中。

(責編:王子鋒、宋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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