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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時期黨的廉政建設道路

2022年03月19日09:03 | 來源:中國組織人事報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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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抗日軍政大學的學員在學習整風文件。

延安時期,我們黨著眼於局部執政的實踐要求,為預防腐敗侵蝕黨的健康肌體、鞏固黨的執政安全,把廉政建設擺在重要位置,採取一系列舉措,開創了一條適合當時需要的廉政建設道路並取得卓越成效。

加強思想教育

加強理想信念教育。針對當時黨內部分黨員干部出現了革命信念不堅定等問題,毛澤東告誡全黨要防止“國民黨對共產黨干部所施行的升官發財酒色逸樂的引誘”。劉少奇在《論共產黨員的修養》中要求黨員要有“富貴不能淫,貧賤不能移,威武不能屈”的革命堅定性和革命氣節。1938年,毛澤東向全黨發出了開展信念教育的號召。隨后,他還指導黨中央制定了《中共中央關於干部學習的指示》等制度,要求全黨通過整風運動等多種形式認真抓好信仰信念教育。對於馬克思主義政黨而言,堅定的理想信念源於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張聞天對此作了一個形象比喻,提出:馬克思列寧主義理論“對於我們的需要正如空氣之對人一樣”。所以,這一時期抗日軍政大學等干部學校都把馬列主義基本理論作為重要課程內容。

開展群眾觀念教育。我們黨來自人民、根植人民、服務人民。人民群眾是革命的根本支持力量。毛澤東等老一輩革命家一再號召全黨必須明白:“群眾是真正的英雄。”毛澤東教育廣大黨員干部要認識到“不論職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勤務員,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人民服務,我們有些什麼不好的東西舍不得丟掉呢?”事實証明,扎實的群眾觀念教育,密切了黨員干部同農村、工廠等一線群眾的聯系。比如,陝甘寧邊區政府的黨員干部不斷深入生產一線,與群眾一起工作,真正實現了“自己動手,豐衣足食”。在“趙佔魁運動”中,大批黨員干部深入工廠,親身參加生產,使產量大為提高,生產成本不斷降低。在黨員干部的感召下,一些學校的青年紛紛來到農村、工廠等與群眾最近的基層一線去工作。

注重法規制度建設

法律規章能以剛性強制約束的方式為廉政建設提供有力支撐。因此,延安時期,我們黨在加強思想教育的同時,努力推動法規制度建設。

制定具有憲法性質的綱領性文件。比如,1937年8月,中共中央在洛川召開政治局擴大會議,通過了第一部具有憲法性質的法律文件《中國共產黨抗日救國十大綱領》,提出“鏟除貪官污吏,建立廉潔政府”。這是黨的歷史上第一次提出廉潔政府的施政綱領。1939年1月至1946年4月,陝甘寧邊區召開的三屆參議會分別通過了《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等。它們雖然各有側重,但是都將“厲行廉潔政治,嚴懲公務人員之貪污行為”作為重要內容。事實証明,這些綱領性文件為廉政建設提供了有力保障。

制定預防懲治腐敗的專門性法規。嚴厲懲治腐敗是廉政建設的最直接舉措。在殘酷的革命斗爭環境中,我們黨逐漸認識到廉政建設不能僅靠思想教育,還需要嚴懲腐敗。為此,延安時期黨建立了不少懲治腐敗的專門性法規。至今廣為引用的《陝甘寧邊區政府懲治貪污暫行條例》《陝甘寧邊區懲治貪污條例(草案)》,就是這一時期嚴懲腐敗的法規典范。它們雖以預防貪污犯罪為主,但是涵蓋范圍較為廣泛,直接促進了當時的廉政建設。比如,1938年8月頒布的《陝甘寧邊區政府懲治貪污暫行條例》將克扣或截留應行發給或繳納之財物、強佔強征或強募財物、買賣公用物品從中舞弊、盜竊侵吞公有財物等10項行為定為貪污罪,起到了極大震懾作用。

加強多層面多領域監督

監督是廉政建設的有力工具和重要手段。因此,延安時期,我們黨高度重視監督體系建設。

重視群眾監督。1945年7月,毛澤東在與黃炎培的“窯洞對”中提出“隻有讓人民來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鬆懈”,就是對群眾監督的生動闡釋。當時,陝甘寧邊區政府明確提出,各級黨員干部要正確對待群眾監督,對群眾的揭發“必須認真負責的、實事求是的切實查明,公平處理,切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有偏袒政務人員的行為”。

發揮邊區、縣、鄉三級參議會的監督作用。1941年11月通過的《陝甘寧邊區各級參議會組織條例》規定,參議會有權依法監督和彈劾同級政府及其公務人員,也有權依法監督和彈劾同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邊區和縣兩級參議會還設立常駐委員會,主要履行休會期間的監督職能。

發揮黨政監督。1938年,黨中央決定在邊區黨委之下設監察委員會,主要發揮監督各級黨的機關、干部及黨員對黨的章程執行情況等職責。1945年,黨的七大規定,必要時可以設立黨的中央監察委員會和地方監察委員會。為加強對政府各部門的監督,邊區政府還設立了審計處和行政監察員公署,以此促進公務人員廉潔從政。

嚴格執行懲貪獎廉

古往今來,獎懲分明是廉政建設的內在要求。延安時期,我們黨在推進廉政建設過程中非常注重獎懲分明。

重典治貪。針對少數人以身試法或禁受不住外在誘惑的情況,黨明確提出“黨員有犯法者從重治罪。”比如1937年的黃克功案,黃克功上書法庭並致信毛澤東,請求念其十年艱苦奮斗,留一條性命。對此,毛澤東堅決支持法院判決並在回信中指出:正因為黃克功不同於一個普通人,“共產黨與紅軍,對於自己的黨員與紅軍成員不能不執行比較一般平民更加嚴格的紀律”。還有如劉振球拿公款購買私人奢侈品甚至與反動分子秘密往來被開除黨籍等類似案件,都是延安時期嚴懲腐敗的典型案例。這些強力懲處措施使黨員干部受到了極大震懾,廉政效果明顯提高。

以獎促廉。黨在加大懲處腐敗力度的同時,還強調對勤政愛民、廉潔奉公等勤政行為的褒獎。比如,《陝甘寧邊區各級政府干部獎勵暫行條例》提出“提升、記功(記大功或記功)、給予獎章獎狀等、書面獎勵(傳令嘉獎、通令嘉獎、登報嘉獎)、物質獎勵、口頭獎勵(當眾宣傳等)”六種獎勵方式,並在日常工作中對廉政典型進行獎勵。據統計,1938年至1944年6年內,受到獎勵者就達6000多人。

俸以養廉。比如,《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規定,對公務人員實行全面供給制,發給滿足本人及其家屬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資及必要津貼。事實証明,這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鑽營祿位、謀取特權等貪污腐化行為。

(摘編自2月25日《學習時報》 陳朋/文)

(責編:王欲然、宋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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