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史纵览》授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独家发布,请勿转载)
降半旗志哀,在近400年来已经成为一种国际惯例,意味着对逝者国家意义上的哀悼。将旗帜上升至杆顶,再缓缓下降的方式,是要为“看不见的死亡之旗”留出位置。这片简单的留白和看似象征性的仪式,彰显着对死者生命的高度尊重。
据不完全统计,从1950年任弼时逝世,共和国成立后第一次降半旗至今,共有50余次降半旗为逝者志哀。国旗该为谁降,不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下称“国旗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执政党的一项重要政治考量。60年多来,五星红旗都为谁降过,其中又有怎样的深意?
吊唁那些“老朋友”
共和国对逝世的外国人的吊唁,规格最高的应属前苏联领袖斯大林。斯大林于1953年3月5日逝世,3月6日,中国政府发布公告,自1953年3月7日起至3月9日在全国下半旗志哀。志哀期间,全国各工矿、企业、部队、机关、学校及人民团体一律停止宴会、娱乐。此后,以1969年为界,中国为逝世的外国人下半旗的频率和范围均有明显变化。
在1969年9月9日为逝世的越南主席胡志明下半旗及之前,下半旗的频率较高,以1953年为起点,16年间共发生过12次;其范围绝大多数为“我国各地下半旗”,基本上都是为去世的社会主义阵营国家领导人降旗。
而在1969年后,中国为逝世的外国领导人降半旗的频率大幅降低,其范围也不再是“全国各地”,而主要为天安门广场、新华门和外交部。
在《国旗法》出台之前,为哪位外国人降半旗志哀很大程度上是基于意识形态以及国际政治环境,从斯大林到胡志明,受到降半旗待遇的大都是与中国亲近的社会主义国家领导人。随着意识形态淡出国家政治,降半旗需要有明晰的法律制度。
降半旗的级别
1990年6月28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国旗法》。在这部“做得很细致”的法律中,对“下半旗”的规定却显得有些宽泛。《国旗法》第十四条规定,除国家主要领导人逝世后下半旗外,还有3种适用情况:一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做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二是对世界和平或者人类进步事业做出杰出贡献的人逝世;三是发生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的不幸事件或者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可以下半旗志哀。
《国旗法》对降半旗的国家领导人级别做了明确规定,具体到国家主席、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以及政协主席。至于加入外国领导人,则是为了体现出国际主义精神。
降半旗的尊严
1998年洪灾过后,有学者提出,应当为洪灾中的死难者下半旗志哀。1999年5月12日,天安门广场降半旗,向在中国驻南联盟使馆牺牲的3名中国新闻工作者志哀。这是中国首次为普通民众降半旗。
2008年汶川地震几天后,北京理工大学经济学教授胡星斗在网上发文章,提出《关于四川大地震的民生建议》,其中包括下半旗志哀。最终,在2008年5月19日至21日的“全国哀悼日”,共和国首次为灾难中的普通逝者降半旗。此后为悼念玉树地震、甘肃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中的遇难者,全国和驻外使领馆皆下半旗志哀。
“2008年是一个进步。以后可以有个内部条例规范一下,比如超过100人遇难以上的灾难就可以降半旗。”胡星斗认为,这样至少可以从形式上体现对个体的尊重,体现普通国民生命的重要性,“有人说是不是五星红旗频繁降下就没有尊严了。我恰恰认为,国旗为民众而降才更能体现它的尊严”。
摘自《看天下》2012年第29期 王晓 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