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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与“中华”商战打到法庭

郦千明
2013年05月16日09:43   来源:人民政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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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书局的创始人陆费逵曾经是商务印书馆的员工,长期担任出版部部长、交通部部长等要职,正当事业如日中天时,他却突然拉走部分职员于1912年另起炉灶,创办了中华书局,遂被视为商务印书馆的“叛将”。

1919年发生日本译著事件,两家出版商为各自的利益,不惜对簿公堂,演变成为近代出版史上有名的“商战”。

1919年春,中华书局出版印行《日本人之支那问题》一书,内有《支那问题》篇译自某日本杂志的文章,说商务印书馆附有日本股份。为推销此书,该局一边印发传单,分寄各省学校;一边在报纸上大登广告,屡屡提及商务印书馆附有日本股份。

事实上,商务印书馆早期确有日本人参股,不过这些股份在1914年已全部收回。当时正值五四运动在全国轰轰烈烈地开展,各地信件如雪花般飞向商务印书馆,其中大部分为学校师生的责问信。有人下达最后通牒,如不立即收回日股,新学期将拒绝使用商务版教科书。

这一下急坏了商务印书馆的主持者,便于同年7月在报上刊登广告,悬赏一千大洋求人告知文章的作者。第二天,中华书局即致函商务印书馆,承认文章翻译自日本某实业杂志,希望领取千元赏金,捐给中国寰球学生会筹办的贫民学校。商务印书馆收到回信后,又在报上刊登广告《水落石出》,详述收回日股的经过,以证明中华书局译书中的说法违背事实。

尽管如此,中华书局的广告还是立竿见影,当年商务版图书发行量急剧下降,尤其是教科书,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败下阵来,损失惨重。

调停不成上法庭

面对这样的局面,商务印书馆岂肯坐以待毙,急忙邀请在文化界颇具威望的《申报》老板史量才居中调停,要求中华书局登报更正错误,消除不良影响。史量才欣然应命,不辞辛苦地来回奔波,竭力斡旋,结果无功而返。

万般无奈,商务印书馆于同年12月聘请律师丁榕,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指控被告出版发行谎称该馆附有日股的《日本人之支那问题》一书,以其有意引起国人仇视,破坏营业,损害名誉,要求赔偿损失大洋一万元。

12月16日上午,首次开庭审理,先由双方代表律师陈述起诉原因及反驳理由,然后经法官同意,由原告商务印书馆董事、经理张元济发言。

张元济站起来说:“商务印书馆从前本有日股三十八万一千元,民国三年(1914)正月六日,以洋五十五万余元将该日股完全收回,呈奉北京农工商部批准,立案注册,颁给执照。当时即广登各报及政府公报声明,并召开股东会议,通报给各股东及同业。被告书局经理陆费伯鸿(陆费逵)当时亦有股份三十股,现在尚有十股,当然知道收回日股的事。被告书局出版发行《日本人之支那问题》后,我馆营业、名誉两遭损失,请公堂明鉴。”

他一边说,一边将各种日报及部批执照等材料呈案。接着,双方代表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辩论,唇枪舌剑,争执良久。法官见时针已指向十二点,便匆匆宣布退庭,改期再审。

提交证据统计损失

此后,又曾经两次开庭审理此案,过了一个月,第四次开庭如期进行。

先由原告代表张元济提交证据:“收回日股时,曾将通告送给各股东,有各股东在回单簿上签名为证。股东陆费伯鸿也已签字,他以前在馆中任职,我认得他的笔迹。民国三年(1914)底结账报告内,写明收回日股贴费十七万元,与股款共计为五十五万多元。民国四、五年的报告内,均有此项说明。日本人的收款字条及与日本人订立的股权收回合同,都已送给各股东阅看。”

说完,他将两张报纸的回单簿、合同收条、报告及账册等一一呈案审阅。这时,被告律师提出一连串问题,主要有商务印书馆创办年代、招收日股时间、营业状况、收回日股经过及此次起诉原因等,张元济都作了详细回答。

两大书局涉讼事件经当地中西报纸连续报道,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1920年1月20日上午,第五次开庭,当天有数百人参加了旁听。

法官宣布庭审开始后,双方律师争相发言,主要就各地报纸发布商务印书馆附有日股的消息进行质证,被告提供南京《中华新报》、《立言报》、《社报》及《山东日报》、福州《健报》等给原告代表张元济阅看,张元济则将中华书局先登广告的《山东日报》两份交被告律师过目。经法官同意,商务印书馆司账陈某上堂,将该馆七、八、九月营业统计表格交给法官,并说明表中所列各项比较收入数额,除去增价部分,比上年同期净减九千余元。

商务印书馆获胜

过了一星期,继续审理此案。

上午由被告代表、中华书局经理陆费逵回答律师提问,主要内容为是否持有商务印书馆股份、翻译日文的原意等。陆说:“目前我尚持有商务印书馆股份一千元,我妻子有三百元。至于我局中有人投资,我却不知道。原告收回日股的通告及当年的结账报册,我均收到了,但我从原告书馆出来后,再也没有回去过,所以其股东会从未列席。贵律师问这本译著说张元济是日本人雇用的,这句话应上下文联系起来读,原意是说张元济为中国股东代表,翻译只知道照日本实业杂志直译,才引起误解。”

原告代表律师丁榕问:“厦门文华书局刊登的广告是怎么回事?”陆回答:“文华书局并非我局分支机构,可查看福建省批发账簿。原告在厦门所得传单,其词意虽与我局广告发行该书之词相同,然非我局刊送。”

丁律师又问:“你明知原告书馆已收回日股,为何在广告中说是中日合办?”陆再答:“原告要求更正的信登在该书首页。按照报纸条例,既得来函登载,即可视为已尽职,我已于七月二十二日承认原告书馆是中国公司。原告悬千金赏格时,正值学生会筹办贫民学校,所以登报谓应将赏洋捐入该地。需要声明一点,我与该界及商界联合会均无关系。”

至此,法官认为双方供证齐全,进入法庭辩论阶段。于是,双方代表律师就案件事实、定性及处理办法展开激烈辩论,历时一小时之久。

经历次开庭审理,2月10日宣布判决结果,认定原告商务印书馆控诉证据充足,判被告中华书局赔偿损失洋一万元并缴纳堂费。中华书局不服判决,请求会审公廨复审。又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最后仍维持原判。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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