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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探索如何建设“真正的廉洁政府”

赵连军

2013年12月16日15:1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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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前的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厉行廉洁的、朴素的、为人民服务的革命工作作风,严惩贪污,禁止浪费,反对脱离人民群众的官僚主义作风。”这一“共同纲领”中的规定表明,新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必须建设一个廉洁的政府。建设廉洁政府,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全国人民的庄严承诺,也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对建设廉洁政府探索实践的结果。特别是毛泽东在中央苏区时期对建设廉洁政府的探索,为新中国廉洁政府的建设奠定了不可动摇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毛泽东对于廉洁政府问题的探索,可以追溯到他的学生时代。走出韶山乡关之后,毛泽东怀抱改造国家造福人民的宏伟志愿,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政府开始进入他的视野。1917年暑假,时为湖南第一师范学生的毛泽东和友人外出游学,途遇一位在县衙门里当过七八年门卫的王姓老人。老人告诉他们说为官的都不廉洁,县太爷满脑子想的是钱,打官司就靠给钱,求情是无用的。他经历过三任县官,头一个是个贪官,一心想的是钱,办案不问有理无理,总是给钱多的一方打赢官司。另外两个县官却是清廉的,可是人们对他们同样抱怨,甚至以为比贪官更坏,说什么连礼都不肯收,还算什么县官。毛泽东听后感叹说,“真是不成体统”!他发觉辛亥革命后的当局,“官僚、政客、武人,有私欲,无公利;有猜疑,无诚意;有卖国,无爱国;有害人,无利人”;“腐败绝顶的政府,娼妓生涯的党徒,盘据国中,甘心为恶”(《湖南人民的自决》,《毛泽东早期文稿》)。所以俄罗斯十月革命胜利建立起苏维埃革命政府,毛泽东为之欢呼:“红旗军东驰西突,扫荡了多少敌人,协约国为之改容,全世界为之震动。”(《民众的大联合(三)》,《毛泽东早期文稿》)他甚至设想要湖南自立,建立独立政府,以干净洗脱腐败政府的“丘八气、官僚气、绅士气”(《湖南改造促成会复曾毅书》,《毛泽东早期文稿》)。当毛泽东成为一名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他在马克思主义新起点上对如何建设廉洁政府开始进行新的探索,并付诸实践。

1927年初,为了答复当时党内党外对农民革命斗争的责难,毛泽东到湖南实地考察农民运动,并于3月初给中共中央写了调查报告。报告说,经过考察发现“县政治必须农民起来才能澄清”在湖南得到了充分证明,报告指出“在土豪劣绅霸占权力的县,无论什么人去做知事,几乎都是贪官污吏。在农民已经起来的县,无论什么人去,都是廉洁政府”,具体表现在“凡事取决于县长和革命民众团体的联合会议”,“警备队、警察、差役,一概敛迹,不敢下乡敲诈”等方面(《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在这里,毛泽东首次提出了“廉洁政府”概念。到了抗战时期的1937年8月,毛泽东正式提出“铲除贪官污吏,建立廉洁政府”(《为动员一切争取抗战胜利而斗争》,《毛泽东选集》第二卷)。而在此之前,毛泽东已经对如何建设廉洁政府的进行了全面系统的实践探索,这就是在中央苏区时期致力于建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廉洁政府,结果是“使我们可以夸耀着:只有苏维埃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中央审计委员会关于四个月节省运动总结》,《红色中华》第232期)。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诞生了中国历史第一个由工农兵当家作主的人民政府,是中国共产党建设人民政权的一次伟大实践,毛泽东为之付出了巨大心血。

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正式开幕。会议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民众,根本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表明了苏维埃政府应该是空前廉洁的政府。毛泽东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和中央人民委员会主席。为了建设一个真正属于广大劳动人民自己的廉洁政府,毛泽东在受到“左倾”路线严重打击十分困难的情况下作出了不懈努力。他本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是主权国家,是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新型苏维埃共和国,亲民爱民是共产党人的本色,决不容许官僚主义、贪污分子在苏区土地上产生的思想,对于如何建设受到人民群众欢迎的廉洁政府,主要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探索实践。

第一,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这是建设廉洁政府的根本任务和目的。毛泽东认为,“苏维埃是群众生活的组织者,只有苏维埃用尽它的一切努力解决了群众的问题,切切实实改良了群众的生活,取得了群众对于苏维埃的信仰,才能动员广大群众加入红军,帮助战争,为粉碎敌人的‘围剿’而斗争。”(《长冈乡调查》,《毛泽东文集》第一卷)只有一个和人民群众紧密联系,真心实意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苏维埃政府,才是一个能够得到人民群众支持的政府,才能够永立于不败之地。毛泽东一再强调,“一切群众的实际生活问题,都是苏维埃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假如苏维埃对这些问题注意了,讨论了,解决了,满足了群众的需要,苏维埃就真正成了群众生活的组织者,群众就会真正地围绕在苏维埃的周围,热烈地拥护苏维埃。”(《关心群众生活 注意工作方法》,《毛泽东选集》第一卷)“苏维埃应该最清楚地明了群众的生活情形,迅速地恰当地解决群众的困难问题”(《苏维埃建设决议案》,《红色中华》第152期)。如何才能让苏维埃政府工作人员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毛泽东通过调查研究给出答案。

1933年11月中下旬,毛泽东率领中央政府检查团先后到江西省兴国县长冈乡、福建省上杭县才溪乡进行实地调查,总结这两个地方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的典型经验。随后,毛泽东写出了《兴国长冈乡的苏维埃工作》和《上杭才溪乡的苏维埃工作》两篇调查报告,把它们作为“乡苏工作的模范”材料在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上印发。毛泽东还于“二苏大”后写了《乡苏怎样工作》一文,指出:“极力改善“乡苏”(与“市苏”)的工作,健全“乡苏”的组织与领导,使它能够完全适合发展革命战争与改善群众生活的要求,是非常重要的事。改善“乡苏”工作的方向,应该朝着最能够接近广大群众,最能够发挥群众的积极性与创造性,最能够动员群众执行苏维埃任务,并且最能够争取任务完成的速度,使苏维埃工作与革命战争、群众生活的需要完全配合起来,这是苏维埃工作的原则。”(《乡苏怎样工作》,《毛泽东文集》第一卷)与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相应,毛泽东坚决反对党政机关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官僚主义作风。他指出:“官僚主义的领导方式,是任何革命工作所不应有的,经济建设工作同样来不得官僚主义。要把官僚主义方式这个极坏的家伙抛到粪缸里去,因为没有一个同志喜欢它。”(《必须注意经济工作》,《毛泽东选集》第一卷)分析官僚主义典型表现为不理不睬或敷衍塞责的怠工现象,表现为命令主义现象。毛泽东明确要求“为着使苏维埃更加接近群众更能动员群众起见,必须在苏维埃系统内开展无情的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苏维埃建设决议案》,《红色中华》第152期),消除各种官僚主义现象。

第二,政府机关和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严惩贪污浪费。由于新生的苏维埃红色政权脱胎于封建社会,封建剥削阶级做官发财贪图享受的腐朽思想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苏维埃政府中的少数意志薄弱的人员,加上当时苏维埃政府的工作人员大多来自农村,小农经济带来的自私自利思想意识在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头脑中也难以完全清除。还有少数动机不纯分子参加革命的目的不是为人民谋利益,而是为个人谋私利,一旦时机成熟就会暴露出腐败本性。同时,由于当时苏维埃财政制度没有统一健全,财政纪律松弛,为一些利欲熏心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这些原因,腐败作为一种污浊的社会现象,对于刚刚局部执政的中国共产党人来说,难免会受到浸蚀,不可避免地产生贪污浪费、行贿受贿等消极腐败现象。而这些现象则是与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生活格格不入的,与共产党人所要建立的廉洁政府格格不入的。对此,毛泽东明确指出:“应该使一切政府工作人员明白,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我们的经济政策》,《毛泽东选集》第一卷)提出“每个革命的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之权。当着国民党贪官污吏布满全国,人民敢怒而不敢言的时候,苏维埃制度之下则绝对不容许此种现象。苏维埃工作人员中如果发现了贪污腐化消极怠工以及官僚主义的分子,民众可以立即揭发这些人员的错误,而苏维埃则立即惩办他们决不姑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与人民委员会对第二次苏维埃代表大会报告》,《红色中华》第二次全苏大会特刊第三期)

1932年7月,中华苏维埃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出的第14号训令指出,“对苏维埃中的贪污腐化分子,各级政府一经查出,必须给以严厉的纪律上的制裁,谁要隐瞒、庇护和放松对这种分子的检查与揭发,谁也要同样受到革命的斥责。”毛泽东直接参与和领导严厉惩处了一批贪污腐败分子,有效遏制了中央苏区存在的贪污浪费现象。

第三,建设廉洁政府必须建立健全监察机关和监察网络,重视民主监督。在毛泽东的主导下,尊重的苏维埃共和国不仅设立了制定法律、颁布法律的司法人民委员会,也设立了督促、检查、纠错处罚不良现象的工农检察人民委员部,毛泽东还亲自推荐有监察工作经验的何叔衡为工农检察人民委员。按照毛泽东工农检察“组织与工作能吸引各群众团体与工农积极分子参加”的要求,何叔衡在中央苏区开创性地建立了以各级工农检察部门为主,突击队、轻骑队和工农通讯员为配合的监督网络。这个监督网络建立后,一是致力于严惩腐败,查处大案要案,反对贪污浪费现象。二是督促苏维埃行政机关正确地贯彻执行苏维埃政府的方针政策,组织专门检察委员会,开展执法检查和工作检查,有效地克服官僚主义错误,改善苏维埃机关工作作风。三是开展法纪检察,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反对“消极怠工”、“放弃职务”、“玩忽政府法令”和徇私舞弊、包庇放纵犯罪分子。四是开展刑事检察和军事检察等。特别是通过开展专门检察机构监督与群众民主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在工农检察委员会下面设立控告局,在群众集中的地方悬挂控告箱,组建由突击队、轻骑队、与工农通讯员等构成的监督网络,赋予工农群众批评、监督、检查和要求撤换、罢免苏维埃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让民众及时发现检举揭发各种贪污腐化、消极怠工和官僚主义。由于高度重视民主监督的作用,使中央苏区的廉政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一方面清除了贪污腐败分子,纯洁了革命队伍,仅1934年头两个月在中央机关就查出了贪污腐败分子43人,送交法庭制裁29人;另一方面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在中国共产党廉政史上写下了光辉的第一页。

第四,建设廉洁政府必须重视制度建设。毛泽东认为,在国家机关中反对贪污浪费行为,建设廉洁政府,必须建立法律制度,通过通过国家法律手段惩治贪污腐败分子。1933年12月15日,毛泽东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26号训令——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对贪污行为和惩治作出了明确的法律量化界定,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地位贪没公款以图私利者,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的监 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并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以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1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这是我党历史上第一部反腐法令,第一个廉政法制文献。这一法令的基本精神为后来陕甘宁边区和其他抗日根据地民主政府所继承,也为建国初反腐法令的制定所继承。

综上所述,毛泽东在长期革命过程中,始终注重廉洁政府的建设问题,他在中央苏区时期对于建设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廉洁政府的实践探索,是我党历史上全面系统地建设廉洁政府的第一次实践探索,取得了极大的成功。这次实践探索为后来陕甘宁边区及其他抗日民主根据地廉洁政府建设,也为新中国廉洁政府建设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开创了新中国廉洁政府建设的先河,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作者单位:江苏宿迁市纪委派驻纪检七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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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思瑶、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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