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建辉 王欣媛
1980年2月23日至29日,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在北京召开。在这次大会上,中央决定加快审理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案件的工作(简称“两案”)。3月17日,中共中央书记处决定成立“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彭真任委员会主任,统一领导对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审判工作。1981年2月25日至3月6日,审判“两案”主犯的工作全部结束。在领导审判“两案”的工作中,彭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一、坚持实事求是,重视调查研究
只有经过调查研究,充分掌握犯罪证据,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1980年3月17日,中共中央根据彭真的提议形成了统一的意见:“正式确定按‘集团’进行审判;起诉书、证据等都要确凿,站得住脚,传到子孙后代也推翻不了,这样做了,对加强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同心同德干‘四化’有积极的作用,在国际上也有好的影响。” [1]接手“两案”的审判领导任务后,彭真不顾已是七十八岁的高龄,同年轻人一起白天黑夜地看材料、听汇报、解决问题,给中央汇报。当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黄火青回忆,“彭真亲自认定过的文件材料足足有1米多厚。彭真对这些材料、原件一件一件地翻阅,哪怕是一个批示、一张照片、一个字据,都不放过。”[2]
5月13日,彭真召集“两案”各个审判小组负责人开会,研究下一步怎样把罪证材料搞实,搞好起诉的问题。彭真要求小组负责人尽量汇报详细一些,他非常认真地听他们的汇报,连发生在一天里事件的某个时刻也不放过,漏了就追问汇报者。他讲道:“我看了对‘四人帮’的起诉书和材料,没有什么意见。对这帮人要有充分的估计,他们做了多少坏事,他们知道,我们不知道。所以在预审中不能轻敌,轻敌就要打败仗。还有口供问题,办案一定要重视证据,只有口供没有证据不能定。”[3]
对于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彭真强调:“可以向他们讲:现在中央要处理他们的问题,应老实把问题讲清。告诉他们,处理原则是实事求是,由组长向他们宣布。分两个阶段,不要一开始就拼刀子,先打侦查仗,然后再对关键问题集中火力拼一下。其次,一方面对已逮捕的同案犯统一进行审讯,从四面包围。另一方面,由中组部和中纪委、政法委出面,把知情人找来开会,开党的会议,要求他们揭发案犯的罪行,共同对付那些人。有牵连的人讲清了,就可以卸掉包袱。林、江是当权的,档案是重要材料。要组织人去看,看哪些是审讯所需材料。”[4]
8月28日,彭真给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写信,送上起诉书意见。信中写道:“起诉书六十条一万八千字。这是在中纪委一年多审查工作基础上,又经四百多人近五个月的预审调查出来的。我自己参加过多次修改。所列罪行,已经核实,都是有根据,凡是同党的错误有牵连的事实站不住脚的,一概不列。”[5]
9月8日,彭真在汇报中明确指出:“十个主犯的情况基本查清楚,起诉书主要解决十个人的问题。”[6]这十个人是:林彪反革命集团五个人,即黄永胜、吴法宪、李作鹏、邱会作、江腾蛟。江青反革命集团五个人,即江青、张春桥、姚文元、王洪文、陈伯达。这是经过多次讨论报请中央同意了的。要一案处理,分庭审理。其中,“黄、吴、李、邱、江军队审。这几个人一定要审,判刑可以轻一些。因为他们同江青一伙不一样,历史上还有过一点儿好处,打过仗。”[7]
12月26日,彭真主持“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扩大会议,研究驳斥江青的辩护词。彭真指出:“江青出了题目,把所有问题提出来了。原来估计她会说一是合法,再就是执行毛主席、周恩来的指示。现在看,果然如此。要针对要害,用铁的事实(即证据)彻底击败它。” [8]彭真口授辩词,工作人员起草,最后由他亲自改定。“这篇辩词运用大量的事实,证明江青的反革命罪行并非如她所说是‘代表毛主席’,是‘按毛主席指示’办的,毛主席早就揭露、驳斥了江青,从而揭穿了江青的谎言和诡辩。”[9]后来,江青听到这篇辩词,无言以对,只好低头。
二、依法办案,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
20世纪50年代,我国制定了宪法和一些法律,但是没有认真遵守和执行。尤其是“文化大革命”,法律遭受到无理的践踏和破坏,“无法无天”。在领导“两案”审判的工作中,彭真非常重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从预审到起诉到审判的每个环节都认真对待。他强调:“从现在起搞好预审,让被告讲话,让他们申辩,从中摸清他们的思想状况,以便有的放矢;在起诉前,把起诉书发给被告,争取被告不仅自己伏法,而且出来作证;组织特别法庭进行审判,针对这些案犯掌握党和国家的最高机密的情况,不公开审理。”[10]1981年3月28日,彭真参加了一次中央书记处讨论“两案”审判问题的会议。在会上,彭真提出“‘两案’要按司法程序进行,先由公安部预审,然后检察院起诉,最后法院审判,把事实一条一条搞清,要注意证据。”[11]公、检、法三个机关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进行审理。彭真提出了“平行作业”的方法,即“国家审与党审平行作业。要集中优势兵力,先攻其一点。要做好审讯计划,准备打硬仗”[12]。这样,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预审人员可以一起分析案情,共同审查罪犯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有利于他们熟悉案情和各种有关案件的历史背景,从而提高审判工作的效果和质量。
在领导“两案”审判的工作中,彭真一直考虑让被告聘请律师辩护的问题,因为这是法律赋予被告的权利。彭真指出:“所有案件都要允许被告辩护。证人不能伪造证据,也不能隐匿证据。要查清证明被告有罪和无罪、罪重和罪轻两个方面的证据。这样,冤案、假案、错案就不容易发生,发生了也比较容易发觉和纠正。要保护被告的合法权益。”[13]1980年9月,彭真提出要为十名“两案”被告配备辩护律师,在审判中发挥律师的作用。在庭审中,彭真一直支持律师的辩护工作。
1980年11月7日,彭真在“两案”审判指导委员会扩大会议上讲话,指出:“特别法庭审判只管罪行。要依法办事。我们是主权国家,依法就是依自己的法。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是国事犯,整个国家、民族都受了害,如果要回避,就是不要审判。被告如提出回避,要严正驳回。在法庭上,准许被告讲话,但只限于罪行,如认为不实,允许提出反证。律师可以看罪证材料,替被告辩护。审判、检察人员在法庭上要理直气壮,要放手,不要念台词。”[14]此外,“对‘两案’的审判,公开审判好。都公布。他们的罪行材料、证据是站得住脚的。审判以我们的刑法、刑事诉讼法为准绳,起诉书、判决书必须实打实。”[15]
彭真指出:“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要严格依法办事。按司法程序办事。公安部要搞好预审,检察院要搞好起诉,法院要搞好审判。一定要经过预审来核实。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自己的法,而不是依外国的法。我国是一个主权国家,不论什么外国的法,在中国一律无效。司法工作和立法工作不同,我们在立法时,不论外国的法律、法理,还是中国历史上的法律、法理,都要研究,对我们有用的好东西要吸取,各种意见都可以百家争鸣。但是,执行法律,就只能依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规定。”[16]
彭真对于审判的原则进行了详细的概述,即“一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再一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罪判刑;没有口供,被告不承认,但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定罪判刑。当时定这一条是为了防止逼供信。不管被告是否认罪,可以按照证据依法定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条对江青等当然同样适用。”[17]
彭真强调,审判工作必须禁止严刑逼供。他讲道:“比如,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乱抓干部和群众,横加迫害。针对这个问题,这次规定,侦查、拘留、预审、批准逮捕、检察、提起公诉、审判,只有公、检、法才有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过去,林彪、‘四人帮’控制的一部分专案组,完全违反了党的重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特别是严禁逼供信的传统,随意侵犯人民的人身权利,大搞刑讯逼供,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所以这次规定,严禁严刑逼供。实行刑讯逼供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刑讯逼供,把人整伤的,要以伤害罪从重论处。过去搞刑讯逼供的,主要是林彪、‘四人帮’控制的专案组中的极少数坏分子,还有些上当受蒙蔽或者糊涂的人。今后的问题主要在公安机关,又因为预审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所以,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同志应该认真负起责任,彻底肃清刑讯逼供的残余和影响。”[18]
对于审判中人们会提出的问题,彭真作出了系统的解释。比如,黄火青、江华、伍修权都是起诉书中列举的受害人,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他们是否应该回避。彭真认为不回避。因为,“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不是一般的刑事案件,他们给我们整个国家和民族造成了难以估量的灾难,全国各族人民都是受害者。如果回避,就都要回避,就只能让江青等‘四人帮’自己审判自己,让林彪的阴魂和黄、吴、李、邱等自己审判自己了。那还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特别监察厅、特别法庭的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代表国家对林、江反革命集团主犯进行起诉、审判的,不存在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19]
对于公开审判。彭真认为:“公开审判不等于公审大会。由各地区、各部门、各方面选派代表旁听。为什么不让外国人旁听?林、江反革命集团案的审判完全是中国内部的事,为什么一定要让外国人旁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庭是有自己的规则的。除法庭特别邀请的以外,只有公开审判的涉外案件,才允许外国人旁听或采访。”[20]
对于审理几名主犯的问题,彭真指出:“这次只审理十名主犯。起诉书列的主犯有十六名,其中林彪等六人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他们不再追究刑事责任。但起诉书中也列了他们的罪行,因为他们是集团犯罪,又是主犯,如果不列他们的罪行,整个案情就无法弄清。其他有关人犯怎么办?这十名主犯审判了,主要问题就解决了。其他有关人犯,不是不审,而是该审的依法另审,分别由最高法院、军事法院、地方法院陆续去审。”[21]
针对有人说,特别监察厅起诉书中列的林、江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少了的现象,彭真指出:“林、江反革命集团确实罪行累累,罄竹难书,但起诉书不是政治声讨书,是要用犯罪事实和法律讲话的,应采取少而精确的原则,只列举最重要的、最关键的、最容易认定的和证据确凿的罪行就足够了。林、江反革命集团迫害的人太多了,起诉书列的受诬陷、迫害名单,不可能列全,必须列的也难免会有遗漏或列得不完全恰当。小平同志说的对,列上的不一定没有任何错误,没有列上的也不等于没有受到迫害。起诉书中列的帮派骨干都是与主犯罪行直接有关、在这次审判中必须列的,其他的没有列。”[22]
针对十名主犯判什么刑这个问题,彭真指出:“只能等审判结果。审判没有终结,谁也无法作出最后断定。这是特别法庭最后要决定的问题。在法庭上,会有一场唇枪舌剑的辩论。这么一群反革命,决不会一个个都老老实实认罪。被告在法庭上避重就轻、推卸责任的问题,在审判过程中是经常遇到的。法庭上有辩论是正常的,任何一方有道理都可以讲,当然不能离题乱讲,而是辩论罪证能不能成立,是不是构成犯罪。法庭不是务虚会,不是发表空论的讲坛。”[23]
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案是举世瞩目的大案件。彭真强调:“审理结果,人们会看到我们是依法办事的,判处是公平合理的。但这样重大、复杂的案件,一点问题都不出,一点意见也没有,是难以设想的。会有各种议论。各有各的立场、观点,各国有各国的法律、习惯,也各有各的言论自由。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就是了。我们是辩证唯物论者,坚信事实最雄辩,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们特别希望特别法庭和特别监察厅尽最大的努力,严格地依法把事情办得好些,逐步健全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24]
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只审罪行、不审错误
在“文化大革命”时期,情况错综复杂,既有属于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罪行的情况,也有属于党在工作中犯的严重错误的问题。“两案”审判顺利进行的最关键问题,就是分清哪些是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哪些是党在工作中犯的错误。彭真认为林彪、“四人帮”的犯罪和党犯错误,是两个性质不同的事情,罪行和错误要分开,决不能审判党的错误。他接手“两案”后指出:“我们是审理罪行的,路线问题我们管不着,公、检、法没有资格审查党的路线问题,也不应过问这个事。”[25]中央“两案”审判工作小组召集人之一、公安部副部长凌云回忆“彭真多次找他到家里谈话,强调要把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同党的路线错误分开”[26]。
1980年4月5日,彭真主持召开中央政法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专门研究“两案”的审判问题,部署审查工作。他明确提出:“‘两案’审判只审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不管党内路线问题。审讯是要‘两头抓麻杆’,一头是他们在向中央报告前搞逼供,捏造事实;一头是中央决定后,他们对中央决定的歪曲篡改。”[27]会后,彭真接连四次主持“两案”工作汇报会议,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有争议的问题,指出:“触犯党纪、政纪问题的事统统不管,审判只管刑事犯罪。林彪、江青实际上是一个集团两个团伙。他们罪行的关键是篡党篡国篡政,结果是祸国殃民。”[28]
7月4日和9日,彭真连续主持召开会议,听取预审工作汇报。在听取汇报后指出:“主要罪行、证据材料要一条一条、一件一件核实、认定。罪证材料要编排整理出来,展览在一个地方,请书记处和政治局的同志阅。办案要扎实、准确。我们办案要经得起历史检验。要把党中央领导上的一些错误和缺点与林彪、江青一伙的反革命罪行纠缠在一起的问题分开,严格区分,决不能马虎。一定要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只有这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29]
要把解决敌我性质的问题和党内政治错误、路线错误分开的问题。彭真说:“这次审判,首先必须实事求是地区分好人犯错误与坏人做坏事,区分领导上所犯的错误与林、江反革命集团所犯的罪行,这是一条根本原则。特别法庭只审判林、江反革命集团的罪行,不审理党内、人民内部的错误,包括路线错误,不解决党纪、军纪、政纪的问题。”[30]另外,“为什么必须严格地把党内、人民内部的错误与反革命罪行分开?因为它们是两类根本不同性质的问题。如果不注意严格地从本质上加以区别,势必扩大打击面,误伤好人。干革命,做工作,犯错误是难免的,正确的态度是坚持真理,随时修正错误。犯了错误,包括严重错误、路线错误,都应当实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通过‘团结—批评—团结’加以解决,并且客观地、全面地、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教训,使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吃一堑,长一智,把革命事业推向前进,把建设社会主义的事业推向前进。”[31]
对于认清林、江反革命集团是否属于反革命的性质的问题,这在“文化大革命”初期是很难看清楚的。如果只是局部地、片面地看一些现象,也是不容易的看清楚的。但是,从他们活动的最后一段和结果着手,沿着历史发展的顺序,回过头来再看,即从“文化大革命”的全过程对他们进行系统的考察研究,就较易看清问题的实质了。彭真认为:“只看林彪等阴谋杀害毛主席、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这件事,就可以看透他们的反革命原形。”[32]林、江反革命集团是两个反革命集团的联盟。根据预审、检察的结果和特别监察厅起诉书所列的大量材料,“这两个反革命集团一案起诉、分庭审理、一案判处,比较容易审理。因为在林彪等阴谋用‘和平过渡的办法’篡党篡国失败,随之策动反革命武装政变、阴谋杀害毛主席以前,林、江两个反革命集团在‘文化大革命’的头几年,是互相勾结、狼狈为奸、阴谋篡党篡国、推翻人民民主专政即无产阶级专政政权的一个反革命联盟。不把两案合在一起审理,就很难搞清他们整个的反革命阴谋和罪行。”[33]
对于分开反革命罪行同工作、政治错误,彭真指出:“从起诉书看,谋杀毛主席,策动武装叛乱,阴谋分裂国家,怎么同错误分不开?林、江一伙刑讯逼供,制造伪证,诬陷、迫害那么多党政军领导骨干和干部、群众,这么大量确凿的罪行怎么同错误分不开?首先,制造伪证、诬陷迫害同偏听轻信、错误判断是有着本质不同的。从时间看,早在一九六六年八月,林彪、叶群就施展阴谋手段,指使人制造伪证,进行诬陷,江青为了把刘少奇同志打成‘叛徒’、‘特务’、‘反革命’,早在一九六七年五月至十月,就非法决定逮捕关押河北省副省长杨一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承祚等十一人,并指使刑讯逼供,制造伪证,杨承祚等二人因此被迫害致死。”[34]从起诉书列举的事实和大量的证据看,很清楚,制造伪证、诬陷迫害的是林、江反革命集团。透过“文化大革命”的全过程,透过现象看本质,哪些是好人犯错误,哪些是反革命罪行,是可以划分清楚的。
彭真指出:“林、江反革命集团是反革命两面派,‘文化大革命’中,他们凭借其地位和权力,采取合法的和非法的、公开的和秘密的、文的和武的各种手段,进行推翻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反革命活动。反革命,是讲他们的本质、原形;合法、非法,是讲他们采用的手段、方法,他们的活动形式。他们是反革命两面派,是搞阴谋的,为了达到反革命目的,是不择手段的。”[35]不注意研究林、江反革命集团的两面派特点,很多问题就搞不清楚,就要上当。因此,“不注意研究林、江反革命集团的两面派特点,很多问题就搞不清楚,就要上当。‘文化大革命’中,为什么那么多人上当受骗,甚至盲目追随,说了错话,做了错事或坏事?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当时对林、江一伙的反革命两面派伎俩认识不清,缺乏警惕。这个经验教训是深刻的。”[36]
“两案”审判已经过去三十多年了。实践证明,“两案”审判是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它伸张了正义,惩治了邪恶,标志着新中国民主法治逐渐走向健全。这与彭真扎实的工作密不可分。在“两案”审判工作中,彭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地分析问题,坚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事,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原则,区分好人犯错与坏人犯罪的问题,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为“两案”审判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在领导“两案”审判的工作中,彭真严格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办事,积极向中央汇报,对“两案”审判作出了重大贡献。
[1][4] [5] [6] [7] [8] [10] [11] [12] [14] [15] [27] [28] [29]田酉如:《彭真传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5、344、346、343、353、342、342-343、343、350、343、343、342-343、345页。
[2] 黄火青:《一个平凡共产党员的经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4页。
[3] 马克昌主编:《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中国长安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9] 江文:《历史的审判》,群众出版社1981年版,第75-83页。
[13] [18] 彭真:《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21、20-21页。
[16] [17] [19] [20] [21] [22] [23] [24] [30] [31] [32] [33] [34] [35] [36]《彭真文选(1941—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96、396、396-397、397、397-398、398、398、398-399、392、393、394、394、394-395、395-396、396页。
[25] 程中原、王玉祥、李正华:《1976—1981年的中国》,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465-466页。
[26]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央档案馆编:《中共党史资料》第76辑,中央党史出版社2000年版,第73页。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中共党史教研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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