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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957年农民闹社闹粮事件

罗平汉

2015年02月06日13:47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党史文苑》授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独家发布,请勿转载

1956年4月29日,新华社向全世界宣布:中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初级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12月,全国农村96.3%农户加入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其中初级社者占农户总数的8.5%,高级社者占87.8%,意味着全国农村基本实现了高级农业合作化。但是在初级社到高级社的转变过程中,由于相当多的初级社还来不及巩固,就匆匆忙忙地转为高级社,甚至还有未经初级社阶段,而直接由互助组进入高级社;再加上经营管理、干部作风等方面的问题,由此引发了1956年底至1957年春部分地区农民闹退社闹粮食的事件。

退社风潮

我国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经历了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三个阶段。初级社与高级社的区别在于,前者是以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作为农民的股份参加合作社,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仍为个人所有,产品分配按所占生产资料与社员劳动工分的比例进行分红;而高级社,农民则需要把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交给合作社,在分配中生产资料不参与分红,而是完全按社员的劳动工分进行分配。高级社创办之初,由于管理经验不足,一些农业社对农民的管理和限制过严,这对于长期以来自由散慢惯了的农民来说一时还难以习惯。至于干部的强迫命令作风,更是引起了社员的不满。

1956年11月,中共河北省委在报送给中共中央的《关于农村干部强迫命令作风的报告》中说:“农业合作化以后,农村基层干部在工作中的强迫命令作风是日益发展的一种趋势。”“基层中干部工作中命令主义,不但是大量的,而且情况也是严重的,有的已经发展到违法乱纪的地步。”报告中例举了四个方面的情况:

一是许多农业社干部,在工作中不同群众商量,不听群众意见,多是少数人或个人作主,甚至发展到独断专行。对于群众的不同意见,任意扣上“落后”“反动”“破坏合作社”的帽子,使社员有话不敢说。高阳县耿庄乡因受水灾,社员忙于个人种菜、打鱼,对社里的集体生产不是很积极,社干部便擅自举办所谓“落后分子训练班”,受训社员达100多人。昌黎县刘台庄乡农业社,为动员社员投资,一夜不让社员回家睡觉,有一个生产队干部说:“不缴不行,没有钱卖人也得缴。”有的社员只得把家中的口粮、烧柴、猪饲料卖了来投资。

二是片面强调集体利益,不顾社员个人利益,限制社员活动自由。有的农业社规定:生产竞赛时,不准串亲赶集,不准私自经营副业,否则以“违反集体利益论处”。许多社忽视或限制社员搞副业,又不准社员预支或借款,以致社员打油买菜的钱都没有,不少社员说:“农业社这种优越性实在受不了。”东光县金庄乡农业社规定:秋收时夜间不能私自外出,违者以“偷窃论处”;社员收割自留地的庄稼,必须持证明文件,否则按偷窃论。

三是任意克扣社员工分,罚劳动日,停止劳动,冻结存款,不发给救济粮和购粮证。南皮县大庄乡规定,偷一个玉米罚10个工分,有一个社员偷了180个玉米,被罚了1800分,他劳动一年挣了1700分,不但全被罚光,反而欠了社里100个工分。满城县红光农业社有两名社员私自到保定卖了两次瓜,被生产队长扣上“私自外出”的罪名,各罚工300个。

四是随意捆绑吊打社员。秦皇岛市郊两个乡的党员,打骂群众的有15人,占党员总数的7%。房山县(今属北京)五侯乡山青社社员蔡德旺说,干部吸烟有钱,群众买油盐没有钱,被社主任听到了叫去打了一顿。蔡回家后同哥哥讲了,其哥去找社主任论理,结果也被打了一顿。社员们说:“合作社是阎王殿,社主任是阎王爷,队长是小鬼。”

这种情况在其他地方也同样存在。辽宁农民普遍反映:“农业社好是好,就是挨累,挨蹩(不自由),受气受不了。”有的社员甚至说:“入了社,还不如劳改队,劳改队还能过一个礼拜天。”这些问题,虽然当时也有所察觉,但并未得到及时纠正,到1956年秋收分配前后,这些问题引起的社员不满便凸现出来,引起了一股“退社”风。

早在1956年6、7月份,广西就有部分农业社社员闹退社。这年6月初,广西陆川县九区的塘寨社,闹退社的社员有32户。凌乐县玉洪区的莲花社,是一个由汉、壮、瑶等民族组成的联合社,共有164户,要求集体退社的就有4个队,64户。

到了1956年下半年,闹退社的现象在全国许多地方都有发生。1956年12月,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在对辽宁、安徽、浙江、江西、四川、陕西、河南、河北8省进行调查了解后,向中共中央汇报说:“今年秋收分配前后,在一部分农业合作社内,出现社员退社和要求退社的情况。退社户,一般占社员户数的1%,多的达5%;思想动荡想退社的户,所占的比例更大一些。”

12月4日,中共广东省委关于退社问题给中共中央的报告中说:“近数月来,特别是全省大部分农业社转为高级社,并进入秋收和准备年终分配以来,各地不断发生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闹退社的情况。据不完全统计,退社农户达7万户(包括部分在升级、并社中未报名转高级社的在内),约占入社总农户的1%左右。已垮掉的社共102个,正在闹退社而尚未退出的共有12万7000户,约占入社总农户的2%弱。个别地区曾经发展成为群众性的退社风潮。特别是在经济作物区和生产搞不好的地区,退社问题更为突出而严重。”

1956年冬天以来,河南的临汝、永城、夏邑、虞城、民权、商丘等12个县闹社、退社现象共涉及278个合作社。退社现象严重的临汝县,闹退社的达到13个乡、67个自然村、35个生产队、84个生产小队,共包括3万人口的地区。闹社的主要表现是:开始不让外调本队或本村的粮食、红薯和蔬菜;而后停止生产,结集到乡、县请愿,私分、抢分粮食和红薯;严重的地方,发生打骂干部,甚至私自改选干部和人大代表,个别社抢分公粮,最后闹分社、退社。

到1957年春夏之交,退社风潮有增无减。据辽宁省凤城、昌图等9县的不完全统计,闹退社的有1万余户,已退社的有4000余户。在江苏,有闹退社现象的合作社,新沂县占43%,铜山县郑集区为50%,沭阳县为57.5%。有些地方,还由闹退社发展到闹事。

1957年春,江苏泰县的闹退社事件在几个乡范围内成片发生,有数千人到县里请愿,形成了一股影响不小的农民闹社风潮。

泰县在1952年就建立了第一批农业合作社,开始几年,合作化是稳步进行的。但是,在1955年下半年批判“小脚女人”之后,各级干部唯恐自己戴上“右倾保守”的帽子,大办合作社,到1955年底,入社农户达到了总农户数的近一半。进入1956年,泰县又迅速掀起了初级社转高级社的热潮。这年1月,全县还只有1个高级社,到3月下旬,猛然发展到482个,入社农户达总农户的近60%。

高级社虽然建立起来,但由于管理工作跟不上,包工、包产、包成本的“三包”制度流于形式,全县数万亩耕地没有种上,生产工具损坏严重,耕牛跌膘、死亡现象也不少见;合作社财务混乱,少数乡、社干部随意挪用公款;大部分多种经营被取消,社员搞副业被批评为“光想个人发财,不愿走社会主义道路”,致使社员收入大为减少;干部作风不民主,大事小事个人说了算,少数干部还打人骂人;等等。这些问题引起了广大社员的强烈不满。

1955年是风调雨顺的一年,泰县的粮食也获得了大丰收,全县粮食总产量比1954年增加了两成。1956年,情况就没有那么妙了。这一年,泰县132万亩农田中,受水灾和风灾的有70万亩,全县粮食减产近20%,减产的合作社占总数的82.7%,社员收入减少了42%,生活因此受到严重影响,不少家庭连吃粮都发生了困难。据该县的典型调查,缺粮一个月左右的农户达70%。于是要求退社的社员很多,有近20%的社员要求退社,40%的社员思想动摇,要求继续办社的社员只有40%。这种本来严重的情况,却没有引起泰县县委的重视,终于发生了社员闹事风潮。

从这年5月开始,闹退社事件在泰县几个乡的范围内成片发生。开始之时,社员都是要钱、要粮,要求公布账目,要求把大社分成小社,在得不到肯定答复的情况下就自动退社,并把原来折价入社的耕牛、农具带回家,甚至还强行收割地里半成熟的庄稼。接着,闹社由小闹、“文”闹变为大闹、“武”闹,以至绑打干部,搜干部的家。据统计,全县被绑打的干部有224人,被抄家的有299人。闹事发生后,县里各级干部没有积极深入到群众中去努力化解矛盾,而是听任事态发展,结果愈演愈烈,以致演变为社员到县城请愿。开始时每天几十人,到后来最多时每天达2000多人。要求县领导批准他们退社,不答应就呆在县政府要饭吃,并围攻干部。当退社要求得不到满足,他们回到乡里后继续闹。其中港口区的马庄乡在少数坏人的煽动下,闹退社的群众召开选乡长大会,并宣布撤了乡长的职,自行任命了乡长。他们还阻止县政府派去解决问题的干部进社,甚至对县里的干部加以扣留,不给饭吃。泰县闹社严重时,波及全县的73个乡、502个社,分别为全县乡、社的82%和47.4%。直接参与闹社的群众有3万多户,约占全县总户数的17%,自动退社的有1万多户。

浙江省仙居县也发生了较为严重的农民闹退社事件。

这个县自1956年秋收后,群众就普遍反映“高级社不如初级社,大社不如小社”,个别地区即发生退社事件。“在当时‘左’倾错误思想支配下,县社干部不敢宣传落实互利政策、自愿原则,改进生产管理,而在整社中把主要矛头对向富裕中农,批判‘资本主义思想’,不许分社,不许退社。暂时平息了风潮,而社内问题仍然成堆。”

仙居县农业合作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没有处理好粮食生产与多种经营的关系,片面地强调以粮食生产为主,甚至用命令的办法强行推广三熟制,限制社员家庭副业;合作社账目不公开,财务混乱,部分社队干部贪污多占,加上别的原因,使合作社的工分值很低,全县农业社每个劳动日最高者为7角4分,最低者仅为9分,平均为3角3分,社员收入大为减少。另一方面,基层党员绝大部分当上了干部,掌握了合作社的政治、经济大权,造成了党群关系某种程度上的紧张。相当多的干部在生产、分配等重大问题上命令行事,不与群众商量,甚至用“戴帽子”、扣工分、脱衣服受冷等办法对待群众。还有少数干部违法乱纪,在合作化高潮中,这个县的251个乡干部有74个吊打过人,33个乡镇的1117名党员有贪污行为的48人。而且有大量的干部工作不深入,很少与群众联系,不能同群众同甘共苦,很难听取群众的意见与要求,干群关系亦很紧张。

由于上述原因,社员的生产积极性不高,合作化后的第一年,农业社的收成很不好。到1957年4月中旬,夏收减产已成定局,全县夏粮减产达25%。到这时,社员与干部、穷村与富村、贫穷社员与富裕社员之间的矛盾,便充分暴露出来。

1957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仙居全县33个乡镇中竟有29个乡镇先后发生了闹事事件。全县302个合作社中,发生闹事的235个,参加的群众有2万多人。仙居县农民闹事的特点,主要是社员闹退社分社,干部不许,就打干部、哄闹政府或自动解散合作社。闹事后,全县的302个合作社中,完全解体的116个,部分垮掉的55个,入社农户由91%降到19%。

其他各地也发生形式各异的农民闹退社事件。据1957年6月25日中共山西省委向中共中央的报告,从1956年秋收分配到1957年4月底半年多的时间里,共发生社员闹社事件144起,参加人数为7289人。山西农民闹社的方法有集体请愿、联名告状、打官司、查账、集会、游行示威、包围干部、与领导轮流谈判、集体到县级机关讨饭、争夺社内生产资料、罢工、村与村之间打架、打社干部等10余种。在闹社中共打伤14人,逼死合作社主任1人。

农民闹粮

在一些地方发生农民闹社、要求退社的事件的同时,还有一些地方因统购统销问题发生了农民闹粮事件。

对粮食进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统购统销制度形成于1953年底,它要求农民在完成公粮(即农业税)上缴和留够所需的口粮、种子、饲料用粮之外的大部分余粮,在规定的时间内卖给国家即统购,同时对非农业人口定量供应所需粮食即统销。1956年是全国农村全面实现合作化的第一年,但这一年夏收以来,全国粮食销量并不正常。7月粮食销量比1955年同期多销10.7亿斤,8月销量比去年同期多销14.8亿多斤,9月销量比去年同期多销17亿多斤,7、8、9三个月合计共比上年同期多销43亿斤(其中灾区多销的约有16亿斤,一般地区多销的约有27亿斤),比遭受特大灾荒的1954年同期还多销16亿斤,而且这种销量上涨的趋势还在继续发展。而1956年夏季征购的结果,比上年同期少收粮食30亿斤。

为了扭转这种局面。10月1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又联合发出《关于目前粮食销售和秋后粮食统购统销工作的指示》,强调:“尽管农业合作化了,农业生产有了若干发展,但是我国粮食需要的增长仍远远走在粮食生产增长的前面,这种产销矛盾的情况,在一个较长时期以内将仍然存在,仍然要求我们用极大的力量把粮食征购和销售工作做好,对于这方面的任何麻痹疏忽都是错误的。”指示要求各地必须执行下列各点:(一)继续贯彻执行什么时候缺粮、什么时候供应的原则。(二)国家粮食征购应当同农业合作社社内分配结合进行,使农业合作社首先完成国家核定的粮食征购任务,然后进行社内分配。(三)必须继续坚持购销结合的原则,一定要将销售和征购统一安排,不要重复过去征购时只管征购、将来销售无法控制的错误。(四)在粮食增产地区,须要适当增加一点统购数量以支援灾区,但增购的数字仍以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为原则。

尽管如此,1956—1957年粮食年度的统购统销任务完成得并不好。这年度粮食比1955—1956年度增产150.6亿斤,但收购却减少了25.6亿斤,而市场销售却比上年增加了127亿斤。这一减一增,使国家粮食库存大为减少。农业合作化后农村出现销多购少的主要原因,是当时在进行合作化宣传动员的时候,曾向广大农民描绘了一幅加入合作社后的美好前景,因而合作社建立后,许多农村基层干部认为应当给农民多留一点粮食,使农民的日子比单干时过得好一些,至少不要比单干时差。因此,那些增产了的农业社要求把增产的粮食都留下来,没有增产或增产不多的农业社要求减少征购任务或增加供应指标,而那些歉收的农业社更是要求国家多供应粮食。这样一来,粮食的征购量并没有随着农业合作化的实现而增加,而统销量亦没有随之而下降,却出现了反向的趋势,这就势必影响到国家粮食征购任务的完成。

尽管1956年的粮食统购并没有完成国家预定的计划,但由于一些地方在粮食统购中不注意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加之农业社的经营管理、干部作风等方面存在问题,因而在1957年春,在一些地方发生农民闹退社事件的同时,有的地区还发生了农民闹粮事件。

河北通县地区1956年发生了比较严重的水灾,受灾面积512万亩(占总耕地的53.88%),受灾人口156万(占总人口的50.4%),灾民因灾缺粮2.1亿斤。1957年春,由于粮食供应不足,不少地方曾经发生群众叫喊缺粮、生猪减少、牲畜瘦弱死亡的现象。据通县地委、行署的估计,全地区约有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社闹粮食问题。闹缺粮的群众,有的是不缺喊缺,但也确有一部分是真正缺粮。

由于粮食紧张,通县某些地区还曾发生了一些群众请愿和闹事事件。群众到县、专区和北京上访者日渐增多。“据北京反映,周总理和北京市民政局长的汽车都曾被请愿群众拦阻过。”有的地方还发生群众哄抢社内粮食、因要粮打骂干部的现象,更有一些地方发生农民集体闹粮事件。

1957年2月底3月初,河南孟县的南庄、化工两个乡4个社即发生了群众要粮的问题,由于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事态进一步发展。到3月中下旬,孟县有的乡、社群众坐着大车,成群结队地到邻近的温县、沁阳、济源要饭,并高价购买粮食、豆饼以及各种干菜。

中共新乡地委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曾电话指示孟县县委加以检查并迅速解决,但并未引起孟县县委的高度重视,到4月中旬,闹粮严重的达8个乡36个社。这些社的群众整日闹粮,生产情绪低落,许多人基本上停止了生产,并且成群结队地到县、乡政府要粮。由于粮食问题严重,相当多的农民出卖生产工具和生活资料,据该县南庄、化工、城伯、里庄4个社的统计,共有5155户卖掉大小农具6193件,南庄、化工两个乡7个社外出逃荒要饭的达350户420多人,拆房卖瓦的90户,拆房324间,卖家具的1500多户,要求退社的44户,卖小孩的4户。由于粮食问题得不到解决,一些群众编出快板发泄不满,说什么“社会主义工业化,把人饿成骨头架”,“社会主义真正好,糠面馍也吃不饱”,造成了很不好的政治影响。

孟县发生大规模的群众闹粮事件的主要原因,是上年度的统购中任务过高。在分配统购任务时,孟县县委不是根据各农业社的实产计算,而是按估计的产量分配,县委预计全年每亩平均产量为446斤,实产为425斤,相差21斤,而且在分配任务时还将标准粉的折干率提高了10%,结果造成一部分农业社卖粮过多,口粮不够,全县70个农业社中,有39个社没有达到360斤至380斤的口粮标准,社员平均留粮在300斤以下的就有4个社。口粮本来没有留够,而一些干部对群众实际困难又态度冷漠,不及时帮助解决。农业社的支部书记说要粮的群众是胡闹,是立场不稳定,跟着地主、富农、坏人跑。有的干部甚至说群众饿死活该,饿死谁该谁倒霉。群众对此气愤地说:“共产党好,下边的干部不好”;“共产党的政策是好政策,就是下边干部执行不了”;“毛主席的经是好经,都是小和尚(指基层干部)念错了”。

山东惠民地区的利津、广饶两县,1957年5月12日至18日,连续发生抢粮事件13起,其中已抢粮食者8起,劝阻回去者5起,涉及两个县的3个区、8个乡和37个村,参加抢粮的群众有4800余人,共抢去粮食92000余斤。

抢粮事件首先发生在利津县盐窝区的盐窝镇,继而波及到相邻的区乡。在事件发生前,盐窝的粮食供应就已非常紧张,进入5月后每人每天平均只有4两粮,少数的有半斤粮,而且有不少户因为缺粮早已断炊和停止生产了。为此,一些群众抱怨说:“政府再不供应(粮食),就得官逼民反、抢粮库。”盐窝区委得悉这一情况后,于5月10日晚在盐窝镇召开了党团员和积极分子会议,要求与会者带头少要或不要粮。由于不能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未能打通与会人员的思想,与会人员反而要求将6月份的供应提前,并给缺粮户补发供应证,盐窝区委害怕突破供应指标,不敢答复,会议无果而散。第二天,盐窝区委将这一情况向利津县委作了汇报。

5月12日,利津县委派了两名常委到盐窝来帮助工作,不料他们刚到区里,盐窝镇8个村的1000余群众就将其包围起来,并抢了镇上的3个粮库,抢走粮食52000斤,还抢了一家饭店和农业社的4000斤种子。

13日这一天,盐窝镇刘村80多人,与外村来的600多人一起,拿着口袋,将设在该镇西村的粮库围住,要动手抢粮,经县区乡干部竭力劝阻,加之西村300多群众也不同意抢粮,双方僵持五六个小时后,参加抢粮的群众始散去。

14日后,利津县新台区的和平、福寿、乔家等以及盐窝的临河等乡,又相继发生群众哄抢粮库事件。广饶县董集区(该区原属利津)宁家乡、共和乡亦发生群众集体抢粮。参加抢粮的群众多是中年妇女,另外有少数的老人和小孩,绝大多数人属于缺粮户,抢粮的理由是“粮食不够吃”,“叫嘴逼的”,“这叫官逼民反”。一位带头抢粮的妇女,经过干部再三劝阻说服后说:“同志我求求你,只要给我写上买半片豆饼的条子,我就回去,我有三个孩子,大了保险叫他打国民党。”

利津、广饶部分乡镇发生抢粮事件,也主要是群众缺粮。这些地方4月底5月初就有45%至75%的户缺粮。造成缺粮的原因,又主要是因为此前粮食征购时群众卖了过头粮。利津县地处黄河与渤海边,盐碱荒沙地占了耕地的60%以上,1956年粮食单位面积产量只有110斤,当时全县的粮食征购任务为2136万斤,然而只完成了1865万斤。由于在征购时过分强调“先公后私”,许多农业社留给社员的口粮不足。虽说多数社规定了人均口粮为360斤或370斤,但当时是随打随分,粮食水分很大,个别的社连花生饼和干菜也抵了口粮。对于这种情况,该县重视不够,有的领导说:“群众口粮基本够用,生活不错,供应面应控制在30%,不能突破。”或者说:“为什么其他地方都够了,你们不够,不要只叫困难,应当好好工作。”区乡手中掌握的粮食少,当群众要粮时,就只能以“讨论讨论、研究研究”等托词拖宕应付。群众不满地说:“你们总是讨论讨论,可把我们饿死了。”最终酿成了群众哄抢粮库的严重事件。

事件平息

农村一些地方出现闹社闹粮事件后,引起了各地党组织的重视。中共广东省委认为,发生闹社闹粮的根本原因,是许多农业社生产没有搞好,“去冬今春合作化高潮以来,许多工作做得比较粗糙,不少社由于生产关系大改变,社的管理水平跟不上,加以农业生产领导上的盲目性以及晚造(晚稻)自然灾害的严重影响,结果使得相当一部分社减收,而绝大部分增收的社增收亦不太多。因此,不少社内有相当一批社员减少收入”。

中共河南省委农工部认为,部分地区社员闹社闹粮事件,主要原因是实现高级合作社后,广大农村的主要矛盾已由敌我矛盾转化为人民内部矛盾,而各级领导和农村干部对这种新的形势认识不足,加之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在建社时工作粗糙,建社后政治思想工作滞后,对建社中出现的问题未能及时认真加以解决,尤其是对部分社员的困难解决不够。这些问题,在进行年终分配时,都集中地暴露出来,使社员对办好合作社和依靠合作社发展生产有了怀疑,再加上分配时有些社员减少了收入,这就使这些人产生了闹社退社的思想。

山西省委也认为,造成社员闹社的原因,除了合作社存在的上述问题外,“绝大部分闹事是与我们各级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和宗派主义分不开的”。

据中共江苏省委农工部办公室的调查,闹退社的主要是入社后收入减少的社员和生活困难户。前一种人本来许多就是勉强入社的,结果入社后收入减少而闹退社;后一种人入社之初听说合作社有很多优越性,产生依靠大伙改善自己生活的思想,可入社后分配的结果却入不敷出,透支很多,生活发生很大困难,在社里还常受到冷嘲热讽,认为还不如退社的好。除此之外,农业社还存在生产与劳动管理不好,责任制没有建立,财务混乱,分配不公平,合作社规模过大,队与队之间存在矛盾,干部不关心群众疾苦、工作态度生硬、搞特殊化,领导上存在主观主义和官僚主义等,也是造成一部分社员闹退社的重要原因。

从1956年开春决策分配至1957年4月上旬,四川绵阳县共有103个农业社(占该县合作社总数的8.7%),先后发生130起闹社事件,参与的群众达2800余人,每次参与闹社的群众多者一两百人,少者一二十人,其中由哄闹发展为喊打干部的有17个社,18起,参与的群众200余人。中共绵阳县委关于群众闹社事件给绵阳地委的报告中认为,闹事的原因,一是合作社的工作确有缺点和错误,比如:干部自私自利,贪污挪用公款,偷盗社内公共财物,私宰肥猪多吃猪肉;作风不民主,严重强迫命令;经营管理混乱,劳动力调配不合理。这类社在闹事的社中占60%—70%。二是富裕农民由于入社后减产或对统购统销和副食品供应不满,“有些社员怀疑社干有贪污拉(挪)用,而社内政治思想工作薄弱,没有针对社员思想及时进行宣传解释,消除社员顾虑,安定社员情绪,而是听之任之,甚至有的社,社干不但不予解释,反而辱骂社员,造成‘火上加油’,最后终于闹起来”。这类社在闹事的社中,约占30%—40%。至于“坏人煽动则是极个别的”。

应该说,这些分析基本上是切合当时实际的。

中共中央1956年12月24日在批转中共广东省委关于退社问题的报告时,针对一些地方出现闹社退社事件提出了三点意见:(一)各地合作社对于急急忙忙叫富裕中农入社,或者让其入社基本就是不策略的。今年分配所得,富裕中农的收入都有所减少,因此怨言甚多,有些人要求退社。让一部分坚决要求退社的富裕中农退社,不但无害,而且有益。(二)有一部分富裕中农和原来从事手工业等其他行业的人,过去确实收入较多,留在社里很难维持他们原来的收入不下降,经过工作,如果他们仍坚持退社,可以允许其退出,不必把他们勉强留在社内。(三)对于一部分缺乏劳动力的困难户,可从公益金中给予适当补助,必要时,也可暂给以适当的土地报酬。

1957年2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的著名讲话。他在讲到少数合作社社员闹社事件时说:“主要原因也是领导上的官僚主义和对于群众缺乏教育。”他还说,要从根本上消灭发生闹事的原因,必须坚决地克服官僚主义,很好地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恰当地处理各种矛盾。只要做到这一条,一般地就不会发生闹事的问题。如果工作做得不好,发生了闹事,那就应当把闹事的群众引向正确的道路,利用闹事来作为改善工作、教育干部和群众的一种特殊手段,解决平日所没有解决的问题。应当在处理闹事的过程中,进行细致的工作,不要用简单的方法去处理。对于闹事的带头人物,除了那些违犯刑法的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应当法办以外,不应当轻易开除。

3月15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民主办社几个事项的通知》,强调为着继续巩固农业合作社制度,争取今年农业的大丰收,坚持民主办社的方针是很重要的。就现在的情况来看,应该注意以下三个主要事项:第一,农业合作社要按时公开财政收支。所有一切财政收支,都必须按时公布,让全体社员知道,由群众参与评议,而不能由少数干部独揽支配的大权,以便避免各种营私舞弊的行为,保证社干部的廉洁,消除社员对于财政问题的疑虑。第二,社和队决定问题要同群众商量。凡是关于生产的布置,农业技术的改进,耕作制度的改变,新种子的采用,合作社的基本建设、经营管理等问题,都应该由干部和群众共同讨论,既要照顾国家的计划和政策,又要因地制宜,按照当地的土地条件、季节条件以及其他经济条件,反复研究几次,稳步前进。第三,干部要参加生产。农业合作社的社长、副社长以及其他干部都应该利用一切可能的时间参加生产劳动,县、区、乡应减少会议,以便减少或避免社干部在时间和经济上的浪费。

5月20日,中共江苏省委发出《关于正确处理农村人民闹事问题的指示》,提出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上级主要领导要亲临现场,直接与群众见面。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冷静分析情况,辩明是非,凡属乡、社领导上负责的,乡、社干部应该在群众中公开检讨,取得群众的谅解;有些责任应由上级机关来承担的,上级机关要实事求是地承担起来;对个别严重违法乱纪已为群众唾弃的干部,应予严肃处理,凡属群众的缺点和错误,也要讲清楚。要迅速组织群众投入生产,干部也要以身作则带头生产,同时做好闹事的善后工作,做到群众所提的问题件件都有交待。6月2日,中共中央在批转江苏省委这个指示的批语中,也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冷静地分析夏收前后的农村形势和农村人民闹事的原因,主动地去解决农村中存在的问题,防止闹事事件的发生,并且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使干部们懂得,对待人民闹事,既不能片面地迁就许愿,也不能采取粗暴的态度,而应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辨明是非,达到干部和群众在更高基础的团结,以利于生产。

按照这样的指导思想,领导干部亲自出马,或者派能力较强的干部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弄清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然后向群众讲清道理,分清是非界限,把问题提出来与群众共同讨论,协商解决办法。对于那些不合理的意见和办不到的要求进行耐心说服,对于错误的意见和行动进行批评和教育,对极少数坏分子进行打击,对生活上确有困难的社员增加口粮、发放救济款,让犯有错误、作风不好的干部当众检讨改正,把少数问题严重和不胜任工作的社干部撤换下来。通过这些措施,多数闹社事件得到了妥善处理。到1957年6、7月后,由于采取了较为有力的措施,加之农业生产进入了紧张的夏收阶段,各地的农民闹社退社事件也大为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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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湘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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