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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

陈志楣

2015年04月13日09:4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北京党史》授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独家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

摘 要: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紧紧依靠人民实行改革开放,形成和发展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研究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机理、演变过程,对深化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改革,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形成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带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完成了新民主主义革命,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确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成功实现了中国历史上最深刻最伟大的社会变革,为当代中国的一切发展奠定了根本制度前提和制度基础。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紧紧依靠人民实行改革开放,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形成了“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研究厘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机理、演变过程,对深化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改革,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宏观调控体系,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一、1978年—1991年:突破单一公有制经济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一)理论突破:打破传统社会主义公有制一统天下的基本经济制度格局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肯定了社员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是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补充部分”,要求公有制企业在自力更生的基础上“积极发展同世界各国平等互利的经济合作”。提出了不同所有制经济可以结合,搞合作、合资的理论,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有了松动。[1]

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召开,提出“在很长时期内需要多种经济形式同时并存”,“只有多种经济的合理配置和发展,才能繁荣城乡经济,方便人民生活”;“在农村,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是主要经济形式,在城镇的工业和服务业有相当部分应当由集体举办”;“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和工商部门管理下适当发展,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开启了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探索之门。

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明确非公有制经济在发展生产、改善生活、扩大就业等方面,具有公有制经济“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同所有制经济广泛发展“灵活多样的合作经营和经济联合”,实现“共同发展”;提出了“可以租给或承包给集体或个人经营”;“实行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方针,坚持发展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等小型全民所有制企业发展理论,为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基础。[2]

1987年12月党的十三大提出在大力发展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同时,“还应发展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联合建立的公有制企业,以及各地区、部门、企业相互参股等形式的公有制企业”;“国家控股和部门、地区、企业间参股以及个人入股”的股份制形式是“社会主义企业财产的一种组织形式”;企业之间通过联合投资、相互参股等方式,可以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合理的流动与重新组合”,进一步夯实了基本经济制度的理论基础。[3]

(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新尝试

第一,农村体制改革率先突破:探索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一是肯定群众首创精神,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1978年年底和1979年年初,安徽、内蒙古、贵州、四川等省区贫困地区自发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包产到户),形成了事实上的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中共中央于1978年12月顺势推出《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议(草案)》和《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强调建立农业生产责任制,允许“包产到作业组”,但仍规定“不许包产到户”。1980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座谈会,专题讨论加强农业生产责任制问题,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出只要群众“要求包产到户”,“可以包产到户”。1981年1月1日,中共中央转发了《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对“包产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作了肯定。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充分肯定了“包产到户”的积极作用。1983年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当前农村经济若干问题》文件,肯定并推广家庭联产承包制的经验。1984年底,完成人民公社体制改革,恢复乡(镇)建制,全国98%以上农户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标志着农村改革取得历史性突破,广大农民的积极性被极大地调动起来,农业生产连年丰收。从1979年到1984年,农业产值年均递增8.9%,人均占有粮食由1978年的318.5公斤增加到1984年的395.5公斤。主要农副产品产量大幅增长,农贸市场涌现,从根本上改变了农产品供给长期短缺的被动局面,也为各个领域改革奠定了物质基础和示范效应。[4]

二是发展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1984年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同意将“社队企业”改为“乡镇企业”。在中央政策支持下,农村采用“以资代劳”和“以劳代资”方式发展乡镇企业。东部沿海地区先后出现了利用港澳台资本、技术、设备搞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简称“三来一补”)的中外合作经济型“广东模式”和利用农民自由资金或民间借贷资本发展家庭工业的个体私营经济型“温州模式”;以及与城市大工业相配套,发展以“零配件”为主的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的集体经济型“苏南模式”。1984年全国乡镇企业达到606.52万家,比1983年翻了两翻多,总收入为1537.08亿元,比1983年增长65.5%。1988年,全国乡镇企业从业人员达8805万人,产值达4764亿元,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50.4%,首次超过了农业总产值,深刻改变了农村经济制度的结构。[5]

第二,国有企业放权让利的改革探索

一是就业压力倒逼广开就业渠道,允许私人创业,发展个体私营经济。1979年1600多万下乡知识青年回城,1000多万下放干部重新安排工作,社会待业人员将近3000万人,形成了巨大社会就业压力。为此,1980年8月,中共中央转发了全国劳动就业会议《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劳动就业工作》文件,强调“大力发展城镇集体和个体经济”。1981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强调“必须着重开辟在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中的就业渠道”。在国有企业一时难以吸纳如此众多的待业人员的情况下,党中央和国务院以“政治任务”,将就业、再就业分解给各个地区、部门和单位,原则上待业人员由各地区、部门、企业自行安排。采用父母提前退休、子女顶替的办法,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安排了相当一部分待业人员。通过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兴办“大集体”企业安排了一部分待业人员,并鼓励待业人员集资兴办合作企业或由个人创业。自1983年始,允许私人开办企业(当时限定雇工不得超过7人),生产市场上短缺的小商品。到1980年年底,城市出现一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其中,从事个体工商业的40万人。到1984年年底,全国城镇集体所有制职工达3216万人,比1978年增加了近1200万人;城镇个体经济就业人数达339万人,比1978年增加了324万人。[6]

二是以扩权搞活为主旨,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1978年国营工业企业产值占到工业总产值的77.6%,国企采取高度集中的计划管理体制,发展乏力、效率低下。10月,四川省先后在重庆钢铁公司等六家企业探索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次年4月,试点工业企业扩大到100家,另有40家商业企业开展扩大经营管理自主权试点。云南、北京也相继开展扩大企业自主权的试点。7月,国务院下达《关于扩大国有工业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等五个文件,重点把国有企业由按工资总额提取企业基金改为利润留成。1981年起,国务院扩大自主权,开始转向推行经济责任制。确定利润留成、盈亏包干和以税代利,自负盈亏的经济责任制基本形式。实践上,选择了“盈亏包干”经济责任制的企业达4.2万户。

1983年4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全国利改税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关于国有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实行第一步利改税:把部分实现利润改为所得税。1984年9月,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推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报告》,改变企业利润上缴形式,国家对国有企业实现利润分别征收所得税和调节税。为国企改革进一步引入市场机制和实现制度创新开启了探索之路。[7]

三是探索实施企业经营承包责任制,进一步扩大自主权。1984年,国家探索在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推行厂长(经理)负责制。198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搞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三个《条例》,把厂长(经理)负责制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提出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要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承包责任制。1988年2月,国务院又发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承包制。到1990年,全国超过80%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90%的预算内工业企业和95%以上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了承包制。

第三,对外开放格局初定:沿海地区试点引进外资,发展中外合作、合资和外商独资企业

一是建立经济特区:给予广东、福建两省引进外资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1979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蛇口工业区,同年7月中央批准了广东、福建两省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让其在对外开放先行一步。1980年中央批准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建立经济特区,作为对外开放、引进外资的“窗口”,给予外资和港澳台投资以“两免三减”(免企业所得税两年,减半征收三年)等税收优惠政策。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建立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四个经济特区,并批准公布了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深圳、珠海两个经济特区于1980年下半年相继开工建设。

二是进一步开放沿海14个港口城市和整个沿海地区。1984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沿海部分城市座谈会纪要》,决定进一步开放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等14个沿海港口城市,给予外商优惠政策、扩大开放城市自主权。1985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指出沿海地区开放分为两步战略:第一步先开放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厦漳泉三角地区;第二步再将辽东半岛、胶东半岛开辟为沿海开放区,进一步扩大了沿海开放区域。

三是批准海南建省办特区和开发开放上海浦东新区。1987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开始研究在海南岛实行特殊经济政策,把海南岛办成全国面积最大的经济特区。8月28日,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建议撤销海南行政区,建立海南省和海南经济特区。1988年4月13日,七届人大一次会议作出《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和《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1990年2月26日,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正式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开发和开放浦东,利用外资发展外向型经济。海南经济特区和浦东开发区的建设,有力推进了我国所有制结构调整和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8]

(三)实践成果:公有制为主体、非公经济为补充的所有制结构初步形成

一是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见下表)。

二是外商和港澳台投资企业迅速增加。1979年—1982年,境外商人投资项目920个,直接投入资本49.6亿美元。1983年—1990年,境外商人投资项目28605个,直接投资356.6亿美元,对GDP的贡献率达到5%。

三是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有所调整但仍占主导地位。公有制的固定资产投资在全国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中的比例由1980年的87%下降到1991年的79%。这一阶段,国有企业数量减少,由35万家减少到30万家,布局范围缩小,但对GDP的贡献率仍超过50%。乡镇企业进入全盛时期,最多时曾达700多万家,占全国工业产值的40%,占GDP的三分之一。[9]

二、1992年—2001年:基本经济制度理论创新与实践转型

(一)理论创新: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在所有制和基本经济制度理论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提出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以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体,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外资经济为补充,多种经济成分长期共同发展”;“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其他企业都进入市场,通过平等竞争发挥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要“通过理顺产权关系,实现政企分开,落实企业自主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并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股份制有利于促进政企分开、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集聚社会资金,要积极试点,总结经验,抓紧制定和落实有关法规,使之有秩序的健康发展”。新理论为我国企业向股份制发展指明了方向。[10]

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实现了所有制和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根本性突破:“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财产混合所有的经济单位越来越多,将会形成新的财产所有制结构”;“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体现在国家和集体所有的财产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国有经济控制国民经济命脉及其对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等方面”;城镇集体企业“也要理顺产权关系”,区别不同情况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合作企业”,有条件的可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少数可组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或企业集团”;国有企业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根据不同情况可改制为“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这些理论对公有制企业改革的目标、方向和步骤、方法都做了规范,加速了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11]

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正式提出,“公有制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一切反映社会化大生产规律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都可以大胆利用。要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就是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要继续鼓励、引导,促使它们健康发展”;明确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经济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升华。

(二)全方位市场化改革实践

第一,农村延长土地承包期,探索产业化经营

1991年底,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1992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采取10项保护农民积极性、保持农业稳定发展的措施;1993年—1996年,中央连续四年召开了农村工作会议,颁布了《农业法》,出台了一系列惠农政策,坚持和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管理体制。

一是延长农村土地承包期。农民承包土地在承包期15年到期后可再延长30年,在耕地承包期内,允许农民继续开发性生产项目的承包经营权,允许使用权依法有偿转让。

二是探索分散经营转向产业化经营。农业生产出现“公司+农户”的产业化发展趋势,“工厂化”农业在全国各地兴起。“订单”农业生产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在农民自愿基础上,以转包、入股等多种形式举办家庭农场、合作农场。

三是乡镇企业发展进入新阶段。1992年—1996年,乡镇企业发展进入第二高峰期,从业人员由10581万人增加到13058万人;增加值由4485亿元增加到12628亿元;利润总额由1079亿元增至4356亿元;上缴税金由494亿元增至1436亿元。1997年起,乡镇企业进入改组改制新阶段。一部分规模大、效益好的乡镇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向混合所有制方向发展。一部分规模小、资不抵债的乡镇企业破产或转让给集体或个人,变为私营企业,或改制为股份合作制。[12]

第二,以制度创新为突破推动现代企业制度试点

1992年春,邓小平同志南巡后,党中央和国务院把改革的重点放在对外开放和搞活国有大中型企业,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作为形成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的重点。

一是把搞活大中型企业放在转换经营机制上。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随后又下发了贯彻《条例》的《通知》。当年中央工作会议又提出了20条具体措施。各地制定了相应的政策,转换经营机制重点从企业领导体制、劳动人事制度和经营管理体制三项改革入手。

二是开展现代企业制度试点。1993年10月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国家体改委组织专家拟定了《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方案》。1996年年初,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选择了一批企业作为国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预选企业,拟定了《试点方案》及配套文件。11月,国务院召开了全国百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会议,正式确定了100家企业进行试点。建立现代企业试点,着重从完善企业法人制度、确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确定公司组织形式、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内部组织管理机构、改革劳动人事工资制度、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建立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解决企业冗员问题、规范产权交易管理、发展和规范各类市场中介等15个方面展开。到1996年年底,国家抓的百户国有大型试点企业,分别按多元持股的公司制、国有独资公司、纯粹控股国有独资公司、先改组后改制4种形式进行改制,其中84家成立了董事会,72家成立了监事会。地方政府抓的2343户试点企业,到1999年上半年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的占23%。[13]

三是,国有小型企业采取灵活方式推进改革。部分国有企业通过破产、整体出售、退出市场;部分企业实施联合、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托管、股份合作制等不彻底变动产权的改革形式推进改革,也有部分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据统计,全国1996年在册的41824户国有企业,到2000年6月已有31994户完成改革,占76.5%。其中改组占12.7%、联合占4.4%、兼并占8.5%、租赁占12.8%、承包经营占8.5%、股份合作占22%、出售占8.9%、破产占9.12%,其它形式如嫁接、风险抵押等占1.4%。[14]

第三,对外全面开放

一是开发区“热”了起来。1992年国务院新批了沿海地区5个开发区;1993年批准沿海地区新增3个开发区、中西部地区6个开发区;1994年,又批准了北京和乌鲁木齐各1个开发区。到1994年年底,全国已建国家级开发区32个,高新技术开发区52个。各地纷纷效仿,到1995年年底,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审批的开发区共有638个,规划面积5100平方公里,起步面积844平方公里。

二是中国企业开始走向世界。从1997年开始,中央制定一系列扶持政策,鼓励中国企业到海外投资,开拓国际市场。这一时期赴海外投资的主要是国有企业,重点是非洲国家,以国有独资企业居多。中国的对外开放由单向开放(引进外资)转向双向开放(引进外资与输出资本相结合)新的历史时期。

(三)结构比例发生深刻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增长

第一,基本经济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形成,并向更加深广的层面拓展。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增强,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市场主体地位已经确立,政府为多种所有制平等竞争创建了必要的竞争环境和法律框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框架已基本建立,政府调控、市场调节的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已初步建立。

第二,所有制结构进一步调整。2001年1120多家大中型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中,发行A股的有1048家,发行B股的有112家,并上市交易。到海外发行H股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人数由1995年的11260多万人下降到2001年的7640万人,在城镇职工总数中所占的比重已由59%下降为31.9%。国有经济在GDP中的贡献率进一步下降,由90年代初的50%多下降为90年代末的40%左右。乡镇企业的就业人数由1992年的10625万人上升为2001年的13086万人,在GDP中的贡献率基本保持在30%的水平。到20世纪末,全国私营企业发展到150.89万户,个体工商户3160.06万户。非公经济就业的人数由1988年的2305万人增加到2001年的8263万人。[15]非公经营注册资本金1.35万亿元,年均增速超过20%,年均增加600万个就业岗位。非公经济对全国GDP的贡献率上升到30%。[15]

第三,所有制改革加快了经济的发展。公有制经济在全国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由1992年的79%下降为2001年的60%,非公有制经济固定资产投资比例已由21%上升为40%。GDP也由1992年的2.18万亿元上升到2001年的10.96万亿元,年均增长8.9%。

三、2002年至今:基本经济制度理论成熟和基本经济制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确立

(一)理论完善:构建混合所有制经济

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各种所有制经济完全可以在市场竞争中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发展”;“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除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积极推进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垄断行业改革,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和政策引导,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和活跃市场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宽国内民间资本的市场准入区域”;逐步推进服务领域开放”,“实施‘走出去’战略是对外开放新阶段的重大举措。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各种所有制企业对外投资”等,这些理论突破促进基本经济制度的完善。[16]

2003年10月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在基本经济制度理论上实现了新突破,提出“积极推进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加快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清理和修订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消除体制性障碍。放宽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有利于维护公共财产权,巩固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私有财产权,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17]

2007年10月十七大提出“深化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深化垄断行业改革,引入竞争机制,加强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以现代产权制度为基础,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18]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明确“毫不动摇我国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推行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十八届三中全会则明确指出“坚持和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指出“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允许更多国有经济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19]

(二)建立混合经济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实践

第一,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农民的利益

党的十六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三农问题”,作出了一系列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战略部署。2004年,国务院提出了《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2006年下达了《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在2004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中作了规范,维护了农民的权益。这是立法维护基本经济制度发展的第一部法律。

第二,国企改革向纵深发展,探索垄断行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

一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推动国有产权制度建设。2003年12月31日,国资委颁布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对企业的资产、业务、股权设置和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改制形式、法人治理结构等作了规范。2007年6月30日,国资委下发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行为。2003年—2007年,先后制定颁布法律116件,巩固和发展了基本经济制度。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取得重大进展,中央企业及所属子企业的股份制公司制企业户数比重已由2002年的30.4%提高到2006年的64.2%。全国除国有金融上市公司外,801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已有785家完成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占国有控股企业的98%。国有企业基本实现了企业决策层与执行层分开,公司制的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取得初步成果。

二是垄断行业的改革迈出了探索性步伐。电力、电信、民航、石油等行业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以及引入市场机制、开展适度竞争方面取得进展。电力部门已实现厂网分开、电力竞价上网;电信在运营商之间展开了一定的竞争;已有7家民营航空公司领取了营业执照;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污水处理经营权已公开拍卖;邮政在政企、政资分开改革,在改革中推进。

三是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速度进一步加快。国务院于2005年制定下达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36条)的文件,放宽非公有制经济市场准入。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垄断行业、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金融和社会事业、国防科技工业,参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重组,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西部大开发、东北振兴、中部崛起,调动了各方面的积极性,使非公有制进入了新一轮快速增长阶段。据统计,到2007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注册资本达10.123万亿元,实现就业总人数12749.28万人,私人企业税收总额4771.5亿元,同比增长24.2%,占全国税收收入的9.7%,个体户税收1484.2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额3%,两者合计占全国税收总额的12.7%。[20]

第三,放开外贸经营权,扩大海外投资规模

2001年11月加入WTO后,外商来华投资规模扩大,领域拓宽,外商投资结构有所调整。

一是放开了对外贸易经营权。我国外贸政策作了调整,取消了个人、私营企业经营对外贸易的限制。有条件的个人和各类所有制企业都可以经营外贸。并对国内过剩产品和优势产品的出口基于延期结汇的优惠,经营者可将延期结汇的外汇用于国外项目的滚动发展。并对出口贸易进行风险保险,以支持各种所有制企业搞对外贸易。

二是放宽了个人、私营企业和国有、集体企业到海外投资的限制。1997年—2007年,我国到海外投资累计超过800亿美元(不包括金融企业海外购并),分布在180多个国家和地区。

(三)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混合所有制基本经济制度逐步确立

一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日趋完善。期间国家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坚持平等保护物权,形成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的基本经济制度新格局,保障了我国经济进入持续发展的新阶段。

二是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混合所有制经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目标模式。

2003年有中央企业196家,经过几年的改制改造,到2010年将对80-100家国有中央企业进行调整和重组,使其中的30-50家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跨国公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未来由经营产品为主转向经营品牌和资本为主,由实体经济转向虚拟经济,投资主体由一元化(国家)转向多元化(社会),由间接融资转向直接融资,产品生产向中小企业扩散,服务实行外包,企业集团总部重点抓高端技术研究开发和专利的申请、保护——经营知识产权。

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截止2013年末,全国共有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企业用人单位820.8万个,比2008年增加324.9万个,增长65.5%,其中国有企业11.3万个,占1.4%;私营企业560.4万个,占68.3%;港澳、台商投资企业9.7万个,占1.2%;外商投资企业10.6万个,占1.3%。2008年至2013年混合经济、民营经济快速发展,2013年末私营企业户数比2008年增加了55.8%,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类混合所有制企业数也在增加。国有企业户数尽管减少,但它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也在不断增高。[21]

基本经济制度的形成,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支柱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以及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源。

[1]《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文件》,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4页。

[2]《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见《十二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5-67页。

[3]《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见《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28、31页。

[4]《中国共产党新时期简史》,中共党史出版社2009年版,第17-21页。

[5]《中国统计年鉴》(1988),中国统计出版社1988年版。

[6]根据《新中国五十年统计资料汇编》有关数据计算,统计出版社2005年版。

[7]《改革开放五十年:从历史走向未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9页

[8][9][12][13][15]《改革开放五十年:从历史走向未来》,人民出版社2008年11月版,第359、226、227、333、345、198、309页。

[10]《加快政策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见《十四大以来主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21页。

[11]《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19-529页。

[14]《中国经济年鉴》(2000),第734页。

[16]《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见《十六大以来主要文献选编》(上),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16-23页

[17]《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年4月版,第464-482页。

[18]《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见《十七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党建读物出版社、学习出版社,2007年10月版,第2-39页。

[19]《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学习辅导百问》学习出版社、党建读物出版社2013年11月版,第5页。

[20]《中国统计年鉴》(2007)。

[21]《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主要数据公报》(第一号)、(第二号)、(第三号)

(作者单位: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 北京 10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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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张湘忆、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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