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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云对待犯错误同志的一贯态度

张金才

2016年05月12日08:1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党史博览》授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独家发布,请勿转载

如何对待犯错误的同志,关系到这些人的政治生命,体现党的作风和组织政策。陈云对此有一贯态度,在这方面有许多重要思想和成功实践,对我们今天处理类似问题,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仍然具有重要的指导和示范意义。

“对于犯错误的同志,要减少戴大帽子(多穿衣服)”

陈云一贯认为,不犯错误的人是没有的。早在1942年10月7日,陈云在延安军事干部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指出:“共产党是做事业的党,共产党员是做事业的人,做事就不可能没有错误。无论何人,哪怕他再高明,哪怕他很有本领,但还是有犯错误的可能。”1950年6月18日,陈云在全国税务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指出:“只有死了的人和未生出来的人不犯错误,要做事就不会不犯错误。”因此,陈云主张对犯错误的同志要正面、坦诚地批评,不能进行打击。用他形象的话说,就是“对于犯错误的同志,要减少戴大帽子(多穿衣服)”。陈云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

1940年3月,陈云在延安担任中共中央组织部部长期间,处理过这样一件违反党纪的案例。有一次,两名知识分子新党员,在学校毕业即将出外工作前来找陈云谈话。第一个党员说:“有三件事过去没有向党报告过,今天临走时必须向你说一下。”接着他说了三件事,都不是严重的政治问题,但过去都未填在入党志愿书上。第二个党员也报告了一件他在党内从未说过的事情:某年在某地为了“饭碗”问题加入过国民党,但是既未开过会,也未领过党证。陈云问他为什么入党时和入党后不说,答复是,说了怕党不接收为党员,怕不准在党的学校读书。他们在讲完过去的隐瞒后,都表示:现在一切话都对党讲了,对党没有一点亏心的事了,痛快了。

陈云听后,认为他们临走时能把隐瞒的事讲出来,总算向党讲了老实话,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就原谅了他们的幼稚,但同时也批评说,党员对党隐瞒应该向党报告的事情是极端错误的,共产党不允许党员有这样的行为。为使他们认识这个错误,陈云要求他们每人写一份对党的声明。

这种对待犯错误同志的方式,既维护了党纪的权威和尊严,又体现了组织的温暖和宽容,使这两名新党员放下了包袱,接受了教训。

为推动干部队伍年轻化,1980年2月,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决定重新设立中央书记处,并选举胡耀邦等11人为中央书记处书记。2月24日,陈云在全会的发言中谈到成立中央书记处问题时,重申了他对犯错误同志的一贯看法。他语重心长地说:“全党应该允许书记处或者书记处的某个同志犯错误,准备他们犯错误。不犯错误的人是没有的。”

从以上所举事例可以看出,陈云对犯错误的同志,主要采取严肃认真的批评的方式,目的是使其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不是打落水狗的办法”。

“对犯错误的同志既不能进行打击,搞残酷斗争,也不能采取自由主义的错误态度”

陈云虽然认为对犯错误的同志要正面、坦诚地批评,不能进行打击,但对事关党的根本利益、根本原则的错误,则主张要旗帜鲜明,不能放纵。1941年3月26日,陈云在讨论增强党性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上发言指出,对犯错误的干部不要无原则地团结,既不打击也不放纵。1942年11月16日,陈云在西北局高干会上的讲话中更加明确地指出:“对犯错误的同志既不能进行打击,搞残酷斗争,也不能采取自由主义的错误态度。”

陈云是这样提出主张的,也是这样身体力行的。他在延安时期对两起干部不服从组织分配事件的严肃处理,就体现了他对待犯错误同志的基本态度和原则立场。

刘力功是个知识分子,1938年入党,先在抗日军政大学学习,后到中央党校训练班学习。当他从训练班毕业时,党组织根据他在学习过程中的表现,给他做了鉴定,认为他“非常自高自大,有不少共产党员所不应有的观点”,又是工作无经验的新党员,因此决定派他到基层工作中去锻炼。刘力功则坚持要进马列学院或回原籍工作,否则就退党。为教育新党员,党组织曾与他谈过七次话。在第一次谈话中,他声明自己退党的说法是错误的,但仍坚持自己不到基层工作的意见。党组织认为马列学院是党的比较高级的学校,不能接收像刘力功这样思想意识极端错误的分子,认为派他回原籍工作,只是满足了他的家庭观念,非但不能对当地工作有帮助,而且有害于事,因此拒绝了他的要求。在最后一次谈话中,党组织告诉他:“个人服从组织”是党的纪律,要你到华北去做下层工作是党的决定,必须服从。可他还是要求党接受他的意见,实际上是要“组织服从个人”。最后党组织给他一段时间去反省自己的错误。几天以后,他声明愿到华北去,但又提出条件,一定要到八路军总司令部工作。刘力功不服从组织安排,是非常错误的。最后为挽救和教育他,陈云亲自找他谈话,但他仍固执己见。陈云当面批评了他,严厉地说:“你非要到上层工作,就在延安山头开荒去吧!”陈云还警告他说,如果还坚持不服从组织分配,党组织是要进行处分的,严重的要开除党籍。刘力功依然拒绝执行党的决定。在这样的情况下,中央党务委员会决定开除他的党籍,并向全党公布。1939年5月23日,陈云以刘力功事件为例,写了一篇题为《为什么要开除刘力功的党籍》的文章,论述了共产党员要加强党性锻炼,特别是遵守党的纪律的极端重要性。

1942年,中央组织部从在延安的东北籍干部中挑选10多人,准备派回东北敌占区工作。其中有些人因害怕敌占区工作危险而拒绝服从组织分配,后经做思想工作,仍有六人不去。陈云亲自找他们谈话,对他们进行了严肃的批评,并于9月29日为中央党务委员会起草决定对他们给予处分。决定指出:这种行为不仅是对工作讨价还价的错误,而且是一种政治上的动摇。中央党务委员会决定以上同志由正式党员降为候补党员,其中一人给以严重警告。与此同时,其他多数同志均以严肃态度接受党所分配的工作,这是党员接受工作的模范,中央党务委员会决定给以奖励。10月19日,中央党务委员会通过了这一决定。

从以上两起事件的处理,可以看出陈云在原则问题上是非分明,从不退让。正如王鹤寿评价陈云时所说的那样:“在党的原则问题上,在有关党的事业成败问题上,在党的思想作风问题上,他从不做老好人,他总是旗帜鲜明地与危害党的思想、行为进行不妥协的斗争,坚决捍卫党的根本利益、根本原则。”

陈云还主张,对犯错误的同志应该全面地考查。1980年2月24日,他在中共十一届五中全会上发言时说:“所谓全面是什么呢?我们看到这个同志犯了什么错误,也应该看到他在党内做过什么好事,这是一个方面。第二个方面,必须看到当时党内的整个情况,这些同志是在当时的情况之下犯的错误。”这种对待犯错误同志的方式是客观公正的,也是实事求是的。

1938年9月,陈云在延安抗日军政大学论述干部政策时曾指出:“当着解决一个干部的问题,关系到他的政治生命的时候,要很郑重、很谨慎、很细心地去处理它。一个参加革命工作的同志,往往对于肉体生命并不重视,对于政治生命非常重视,他宁愿牺牲一切,却不愿被党组织开除。如果在政治上发生这种问题,他就会认为他的前途没有希望了。所以不是到了逼不得已的时候,决不要开除党员的党籍。”陈云正是以这样的博大胸怀关心和爱护干部,珍惜和保护他们的政治生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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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文全、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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