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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寻苏区红色政权里的“法制因子”

2016年08月25日15:30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探寻苏区红色政权里的“法制因子”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旧址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人民委员部旧址。

江西东南边陲,滔滔绵江河畔。84年前,一个崭新的政权——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在人民欢呼声中诞生。

穿越历史的风尘,往事历久弥新。今天,我国法制建设硕果累累,而在瑞金这片红土地上,我们依然可以从中感受到苏区法制建设厚重的积淀。

近日,《法制日报》记者来到瑞金,参观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司法机关旧址,在这里寻找苏区红色政权里的“法制因子”。

130余部法律条例问世

八月盛夏,骄阳似火。修葺一新5A级“共和国摇篮景区”红井景点,背靠青山、古樟掩映,大片的向日葵灿烂绽放,诗意恬静。除国家政治保卫局旧址在叶坪外,中央苏区其他司法机关旧址一栋挨一栋坐落于此。

走进苏维埃最高临时法庭旧址,一本本泛黄的法律、法规册子,安静地珍藏在玻璃柜里,供来往游客驻足观看。

据景区讲解员肖杰介绍,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宣布成立。为加强对反革命分子的镇压,保卫新生的民主政权,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苏维埃共和国前后颁布过130余部法律、法规,著名的有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国家政权机构组织法、选举法令及关于国徽、国旗、军旗的法令等。在刑事诉讼、婚姻管理、经济管理、土地政策、劳动政策等方面也都制定和颁布了相关法令。根据政权建设和革命工作需要,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相对完整的司法体系。

讲解员指着苏区颁布的土地法介绍说,土地革命时期,没收地主、豪绅的土地和财产,实行平均分配,实行“地主不分田、富农分坏田”政策,从此封建地主的私有财产变成农民的私有财产;废除一切地租、高利贷债务和苛捐杂税。“这一符合苏区实际、符合贫苦农民利益的法律一经问世,广大贫苦农民翻身做了主人,扬眉吐气,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使革命战争获得物质上的保障”。

“再比如,苏区婚姻法就确立了婚姻立法的三大原则,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废除封建落后的婚姻制,解放了受压迫的妇女。这些法律条款,在今天看来,仍不过时。”瑞金市红土地文化研究会专家严帆介绍说,苏区立法服务于解放生产力、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贯穿于苏区法制建设的始终。

司法机关精简高效

在中央工农检察委员部旧址大厅左侧,悬挂着的一个浅黑色的木箱——控告箱,格外引人注目。

据肖杰介绍,在苏区反贪污浪费运动中,中央印刷厂、中央造币厂等大量贪污案件的线索,都是检察员从群众投入控告箱中的信件得来的。

当年的控告箱设在各机关单位和街道路口。控告箱上的提示内容,是由工农检察人民委员何叔衡亲自拟定。控告箱对受理举报的内容,既要求实名制又严禁挟嫌造谣诬控行为。

“目前,我们各级检察院都设有举报箱。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12309’,开通了举报网站,就其功能和作用而言,其实就是当代的‘控告箱’。”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曾石平作了一个直观的比较。

据介绍,中央执行委员会下设中央工农检察委员部,负责督促和监督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苏维埃政府的法律、法令、方针、政策。当年没有设普通司法案件控诉工作的检察机关,而是采用“控审合一制”,在审判机关内设置专职的检察员。

“九部一局”包括了专门的司法人民委员部,与审判机关实行“分立”,但在地方和审判机关采取“合一制”,不设司法行政机关,由临时最高法庭下设的各级裁判部兼理。在临时最高法庭旧址,记者清晰看到苏区审判机关部门设置的框架:最高法庭设主席、副主席,还设检察长、检察员、下设刑事、民事、军事法庭;在省、县则设立裁判部。“二苏大会”后,苏区成立最高法院。

“苏区普通刑事案件的公诉工作由法庭的检察员负责,代表国家公诉人资格告发。国家政治保卫局则是反革命案件的公诉机关。”严帆介绍说,国家政治保卫局就是“九部一局”的局,专门负责苏区公安侦查、安全保卫的司法机关,省、县设分局,区里有特派员。而管理刑事、治安等事项则由内务部管理下设民警局负责。

“政权初创阶段,司法人员只有2000多人,司法机关的权力、职责存在交叉重合现象。但是,履行国家司法职能的各机关都依法设立并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形成了精简高效的鲜明特点。”严帆表示。

开创司法制度先河

日月如梭,80多年过去了。瑞金合龙乡当年被平息的一起“抢水”事件,成为后人津津乐道的一段佳话。

如今,一汩溪水从瑞金四区白露乡第一与第二村之间缓缓流过。1932年3月,因灌溉问题,第二村毛姓与第一村杨姓为争水发生了宗族械斗。毛姓有少数村民利用封建迷信煽动群众恃强阻碍放水,杨姓因春耕急需灌溉水向最高临时法庭控告。

55岁的临时最高法庭主席何叔衡翻山越岭亲自来到纠纷现场,会同县裁判部工作人员组成巡回法庭,召集区负责人开会,争取到了毛姓大多数群众的支持,妥善处理了毛杨两姓争抢多年的灌溉纠纷。

巡回审判制度是苏区在司法实践中创造的崭新审判方式之一。江西省党史办刘津处长告诉记者,到出事点去审理,往往是选择那些有重要意义的案件,现场解决问题,吸引广大群众参加旁听。巡回法庭制度的推出,使得苏区审判能够更加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依靠群众查清案情,迅速及时地处理案件,扩大了司法教育群众、威慑敌人的作用。

“苏区司法制度开辟了公开审判制度、巡回审判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辩护制度、回避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开创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先河。”刘津认为,今天我国法制体系中独具特色的很多制度设计和司法原则,都能够从苏区的法制思想和司法实践中寻找到源头。

苏区时期留下了大量的文献史料,详细记载了当年苏区司法干部把自己当“公仆”,脚穿草鞋,夜打灯笼,深入发动群众,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苏区时期的伟大司法实践,塑造了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也成为“公正、为民、廉洁”司法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渊源。

“苏区干部好作风,自带干粮去办公。日着草鞋干革命,夜走山路访贫农”。当地村民告诉记者,这首脍炙人口的苏区民歌至今在赣南大地广为流传。(记者 郭宏鹏 文/图 《法治周末》记者 周孝清)

(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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