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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党的纪律建设

谭虎娃

2016年09月20日08:21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延安时期,中国革命的特殊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更为凸显,我们党要领导中国革命取得伟大胜利必须依靠铁的纪律与严的规矩。

遵守纪律是党员作为无产阶级先进分子一种自觉的,但又是强制的要求。1938年10月,毛泽东在《论新阶段》中指出:“党的纪律是带着强制性的;但同时,它又必须是建立在党员与干部的自觉性上面,决不是片面的命令主义。”之后,中央组织部部长陈云对这一思想进行了多次阐述,他在《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原则》中提出:党的纪律是自觉的,同时又是强制的,不准许有不执行党的决议的人和小组织。从毛泽东、陈云等人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一方面每个党员都应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另一方面光靠觉悟还不够,必须有刚性约束、强制推动。1942年4月3日,中央宣传部在《关于在延安讨论中央决定及毛泽东整顿三风报告的决定》中规定“必须逐件精读,逐件写笔记”。对此,毛泽东既幽默而又严肃地强调:党员有服从党的决定的义务,决定规定要写笔记就得写笔记,“孙行者头上套的箍是金的,列宁论共产党的纪律说纪律是铁的,比孙行者的金箍还厉害,还硬,这是上了书的,《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上就有。我们的‘紧箍咒’里面有一句叫做‘写笔记’,我们大家就都要写,我也要写一点。”

遵守党的纪律就要没有任何借口、“迅速确切”地执行党的决议。1939年4月5日,陈云在中央党校讲授关于共产党的基本组织原则的提纲中指出,破坏纪律的人往往有以下几种借口:一是以上级政治上正确与否作为守纪律的条件,二是以对方能力大小作为守纪律的条件,三是以地位高下作为守纪律的条件,四是混淆不同的历史条件。有了这些借口或所谓的根据,党员不守纪律,党的决议往往成为一句空话。陈云还在《为什么要开除刘力功》一文中,教育党员组织部门的决定一旦形成,绝不能讨价还价,而要没有任何借口、“迅速确切”地执行。

遵守党的纪律,维护中央权威,不仅体现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保持一致,更要落实到每一位共产党员平时的一言一行中。延安整风运动开始后,共产党员日常的言行与党保持高度一致成为纪律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党员个人的一言一行,看似无足轻重,但实质上它是严格遵守党的纪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检验一个共产党人是否遵守党的纪律的最直接、最显著的切入点。正因为如此陈云才说“一个真正能自觉遵守纪律的好党员,就在于他能在实际行动和日常生活的每个具体问题上,表示出自己是坚决地遵守党的铁的纪律的模范”。

从一般党员到党的高级领导,都必须服从党的纪律,党内没有“特殊人物”。1937年10月,延安抗大发生了老红军黄克功对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茜逼婚未遂杀人案。毛泽东强调要求处以极刑来教育党、教育红军。1938年10月毛泽东在六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必须对党员进行有关党的纪律的教育,既使一般党员能遵守纪律,又使一般党员能监督党的领袖人物也一起遵守纪律。”1939年5月,陈云旗帜鲜明地强调:党章规定的“严格的遵守党的纪律为所有党员及各级党部之最高责任”,意为“不管你是中央委员,还是一般党员,不管你是老党员,还是新党员,都要遵守纪律”,“不管是中央委员会,还是支部委员会,都要遵守纪律”,“党内不准有不遵守纪律的‘特殊人物’、‘特殊组织’”。

制定和完善党的规章制度,起到规范引导、控制约束、警戒告诫、惩罚威慑的作用。毛泽东在《论新阶段》中提出:“从中央以至地方的领导机关,应制定一种党规,把它当作党的法纪之一部分。一经制定之后,就应不折不扣地实行起来,以统一各级领导机关的行动,并使之成为全党的模范。”1945年6月,党的七大通过的新党章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必须遵照党内民主的原则进行工作,才能发扬党员的革命积极性、创造性与巩固党的纪律,并使这种纪律成为自觉的而不是机械的纪律。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指出:党的无产阶级性质,决定因素之一就是“党的无产阶级的铁的纪律,每个党员都必须遵守,不得逾越”。陈云更是强调:“如果不要也可以,那就是毛主席讲的六个字‘亡党亡国亡头’,就一定不可避免。”(摘编自7月30日《光明日报》 谭虎娃/文)

(责编:杨文全、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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