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2月27日07:46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同志:
近日,我在党员教育培训过程中发现,有些党员对党费制度的历史和现状缺乏认识。那么,我们党的党费制度是怎样形成的?现阶段对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有何规定?什么是特殊党费?能否请有关专家详细梳理和解答一下这些问题?谢谢!
北京海淀区读者 刘勇
本刊约请中共中央组织部王建柱同志作答。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交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的经费。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我们党历经90多年的探索与发展,已经形成了成熟、完备的党费制度。
我党党费制度始于党的“二大”
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是中国共产党诞生后的第一个党章。二大党章列有“经费”专章,这是我们党关于党费制度的最早规定。之后党的三大、四大、五大党章基本上延续了二大党章关于党费的有关规定。从党的五大开始,交纳党费成为党员的一项基本义务。
1938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征收党费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不同情况交纳党费的具体要求,并首次规定了建立党费报告制度。1941年,《中央关于党费的决定》首次对党费的性质、用途、交纳方法和检查等作出了具体规定。1949年6月,中央组织部出台了《关于交纳党费办法的暂行规定》,初步统一了党费收缴标准,明确了党费的使用范围,重申了党费报告制度,改变了使用权主要集中在中央的做法,并对农村党员作出更符合实际的具体规定。
总之,民主革命时期,我们党处在复杂多变的革命战争环境中,党费制度的沿革主要集中在交纳标准上,虽然还处在初创和探索时期,但这一制度不断增加了广大党员为党尽义务的意识和职责。
新中国成立后党费制度基本框架的形成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初步制定了全国统一的、尊重党员主体地位的党费缴纳标准。1952年,为改变过去那种将党费收支权限下放到地方而造成的党费使用不当的现象,中共中央颁布了《关于党员缴纳党费的规定》,将党费集中由中央统一使用、拨付,重新明确了党费收缴标准和党费使用办法。这年9月,为了对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签订了《代收全国党费合同》。1955年8月,中央办公厅又下发了《关于改变全国党费上缴办法的通知》,规定全国各地党的组织征收的党费,改由县以上各级党委按月直接上缴至中央办公厅特别会计室。
1956年,党中央强调:“最近发现有的地方的党组织动员党员尽量多交党费,以致影响了某些党员的日常生活,这种现象应该加以纠正。各地党组织应该教育党员按规定交纳党费,不要动员多交。”“文革”期间,党费制度遭受到了严重破坏,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一度处于混乱之中。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在党费制度方面采取了一些新措施,使党费制度走向完善。1980年,中央组织部下发意见,全党开始着手恢复和建立新的党费制度。1992年,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审批、报告和检查制度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规定,成为我们党建立系统化、科学化党费制度的重要标志。1998年,中央组织部又对党费的收缴、管理、使用三个方面进一步作出了严格规定。
2008年2月,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在1998年规定的基础上,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规定:中国共产党对于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按照月收入为基数,每月按照相应比例收取党费。
以工资为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管好党费用好党费
根据2008年中央组织部制定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具体来说,党费交纳方式为:月收入不足3000元的,交纳月收入的0.5%;月收入3000元至5000元的,交纳月收入的1%;月收入5000元至10000元的,交纳月收入的1.5%;月收入在10000元以上的,交纳月收入的2%。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月收入都是税后收入。
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不少党员自愿多交党费,我们经常会看到老党员补齐抗日战争时期未交党费的情况。那么,这些钱如何处理呢?目前,中央对党员自愿多交党费并没有限制,只规定一次性自愿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这些党费会由地方代收转交中央组织部,组织部会给个人出具收据。《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的第十五条规定:各地区系统(部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
对于党费的用途,党章中有明确规定:一般情况下,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为推进党务公开工作,增强党费工作透明度,近年来中央组织部会在当年年底公布上年度“中央管理党费收支情况”。结合2010年至2014年五年来的“中央管理党费收支情况”来看,中管党费的支出基本集中在上述五项范围之内。
■特殊党费:一份浓厚的政治情感
在我们党和国家的发展历史上,党费更有着厚重的“软实力”,其中蕴含着深厚的政治思想意义和精神价值。在“5·12”汶川特大地震中催生的“特殊党费”现象,给全中国人民带来了深刻思想启迪和巨大精神震撼。
2008年5月13日,即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的第二天,浙江企业家祁友富便将10万元人民币交到了绍兴县柯岩街道党工委书记办公桌上,这成为了第一笔用于支援灾区的“特殊党费”。5天后,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做好部分党员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开启了全国性党员交纳“特殊党费”赈灾的“第一次”。本着“自愿、不定标准、不强行摊派”的原则,有4550多万名党员(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缴纳了“特殊党费”,用以赈灾。在此之前,“特殊党费”这个词一般出现在建党、入党周年等纪念日,由党员用来表达对党的特殊情意。更多时候,“特殊党费”出现在党员的遗嘱中,作为个人上交的最后一笔党费。
作为党费,“特殊党费”之特殊,在于其用途超出了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也就是说,党费只能用在党内。而抗震救灾的“特殊党费”,主要用在了灾区的教育、民生、慰问、党建上,非党员同样是“特殊党费”的受益者。作为捐款,“特殊党费”之特殊,在于其受到的重视程度及其运作模式。从一开始,“特殊党费”就受到了中央的特殊“关怀”,中央领导曾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认真做好“特殊党费”的使用和监督。另外,“特殊党费”捐款与普通捐款的最大不同,在于其特殊的捐款渠道和管理体系。一个普通公民要支援灾区,可以捐款给红十字会、扶贫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也可以直接捐给灾区的学校、医院等公益性非营利事业机构。而“特殊党费”是由党员上交到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然后经由地方党委组织部→中央组织部→民政部→汶川地震灾区的流通渠道到达灾区。
总之,党费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加强党性观念的具体体现。我们党历来重视党费工作,在不同历史时期,党费制度发挥着凝聚党的力量、规范党的组织、坚定党的信仰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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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2年,党的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列有“经费”专章,这是我们党关于党费制度的最早规定。二大党章明确规定了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收支权限和纪律,要求:“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作为一项纪律,二大党章严格规定党员欠交党费三个月必须开除之。三大、四大、五大党章基本上延续了二大党章关于党费的规定,只是对具体的党费标准作了适当调整。从五大党章开始,交纳党费成为党员的基本义务,并在历次党章中加以强调。(马俊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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