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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苏区的反假币斗争

曹春荣

2017年06月02日09:02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世纪风采》授权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独家发布,请勿转载)

中央苏区的反假币斗争,始于1932年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铸行金属币;而随着第五次反“围剿”形势恶化,中央苏区通货膨胀,不止而止。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苏维埃政府旗帜鲜明、态度坚决地对伪造苏维埃统一货币即国币的反革命行径,进行了不懈的斗争,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国币的信用,维护了金融秩序和人民利益。与此同时,也为此后的革命政权、乃至当今的反假币斗争,提供了可贵的历史经验。

1932年春,国家银行所属中央造币厂铸造出限于苏区流通的两角银币不久,市面上就出现了相应的伪币。中央造币厂负责人在第一时间将这个情况报告了国家银行行长毛泽民。时任临时中央政府主席的毛泽东“知道这件事后,十分关心这个问题”,旋即要中央造币厂厂长和业务处长去汇报。

1933年3月10日,寻乌县苏维埃政府发出《关于严密检查假造苏维埃毫子的反革命行动的第1号密令》。密令针对当地查得假冒两角银币的铜毫子一事指出:“这真是反动派造来破坏苏维埃经济、欺骗革命群众的东西,应立即严密查究,以防捣鬼。”“要迅速查获这种假造苏维埃毫子的反革命行动,以保障国币信用,而巩固苏维埃政权。”

同年7月10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题为《发起拥护国币的群众运动,严厉镇压反革命破坏金融》的第13号训令。训令指出苏区部分地方发生不信用国币或折低其价的现象的原因,“第一是因为革命战争的猛烈发展,动摇了帝国主义国民党的整个反动统治,使他们不得不采取对苏区的绝望的进攻以及经济封锁的政策,更假造银毫混进苏区,来破坏苏维埃货币的信用”;“第二是当地政府对于这种反革命破坏情形,没有积极办法去解决,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同时,对群众没有作充分的解释”,进而提出了进一步解决上述问题的要求和措施。

1933年夏秋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在关于镇压经济反革命问题的第3号训令中指出,敌人在对苏区进行经济封锁的同时,“直接以卑污无耻的手段,依赖白区的物质条件,用铜质假造苏维埃的国币,把这些伪币偷运进苏区来混使。企图这样来动摇苏维埃货币的信用,破坏苏区的金融流通。如安远、会昌、兴国、瑞金都发现假银毫币,兴国发现假纸币,这是国民党军阀有组织的破坏苏维埃金融的阴谋”。

从以上所举事实不难看到,中央苏区各级苏维埃政府对反假币斗争的认识是清醒而且充分的,其中涉及到敌人的造假动机———破坏国币信用、破坏苏区金融与经济、动摇民心,这样的揭露也是一针见血的。不过,除此之外,客观地分析,当年国币所以会被伪造、偷(贩)运、流通,实在还有另外两个原因。

其一,不法分子、以至个别落后群众的牟利心理,促使他们铤而走险、或者“随大流”。至于一些老表因为没文化,接触国币少,而无法辨其真伪,误收误用伪币,则另当别论。

其二,国币,无论是铸造的金属币还是印制的纸钞,自身都有难以克服的弱点,即质量较差且不够整齐划一,防伪性能不足,容易被伪造。以两角银毫为例,寻乌县苏维埃就发现中央造币厂铸造的成品相互间有所不同,“一是‘年’字有点,一是‘年’字无点”。这个“年”字当系银毫表面所刻铸造年份“1932年”的“年”。寻乌县苏维埃将这两种毫子呈报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查验以后,中央财政部答复他们:“苏维埃毫子当时有一回造的‘年’字确系少了一点,故不能因此分别真假。”这类质量问题,难免为造假者提供可趁之机。国币自身这些弱点的产生,有其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主观上,造币单位技术力量有限,尤其缺乏高级专业人才;客观上,残酷的战争环境使苏区用于造币的各种原材料、设备及防伪手段,都难以得到有效而充分的满足,于是只好用代用品,用手工操作,从而留下易被伪造的隐患。当然,随着各种条件的好转,临时中央政府在提高国币质量、增强其防伪性能方面,还是力所能及地做了不少努力,也产生了一定的效果。

面对“围剿”与反“围剿”、封锁与反封锁、渗透与反渗透的严酷环境,新生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充分运用工农民主专政的武器,多管齐下,进行广泛深入持久的反假币斗争,其措施主要有:

(一)立法。经由权力机关颁布相关法规,使反假币斗争有法可依,而保持其严肃性、权威性、社会性。

国家银行成立及发行国币以来,临时中央政府即不断颁布法令,申明国币的法律地位,强调国币的绝对信用,严禁制造、偷运、流通假币及拒用、贬抑国币等破坏国币信用、扰乱金融秩序的反革命行为。

1932年7月10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发布关于维护国家银行货币信用的第17号令,指出:“国家银行所发行的货币,为苏维埃国币,凡苏区境内,均一律十足通用,无论何人,不得阻碍通行或抑低价格以破坏国币信用。”对破坏国币信用者,将“从重处罚”。

中央人民委员会的第13号训令,责成各地政府向群众宣传解释发行国币的意义,自觉拥护国币、使用国币,并且发动群众举报和要求严惩包括伪造国币在内的故意破坏国币的分子。国家政治保卫局第3号训令在指出“尤其是金融和粮食,它们在苏维埃革命时代的经济政策上站[占]有极重要的地位”后强调:包括伪造国币在内的“经济反革命的问题,一经发现,就要进行镇压……必须迅速处置,才能发挥惩罚作用的威力”。

1934年4月8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更是从刑事立法的角度,对惩罚制造、输入假国币的不法行为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条例第25条规定:“以破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为目的,制造或输入假的苏维埃货币、公债票及信用券者,或煽动居民拒绝使用苏维埃的各种货币或抑低苏维埃各种货币的价格,引起市面恐慌者,或煽动居民向苏维埃银行挤兑者,或藏匿大批现金,或偷运大批现金出口,故意扰乱苏维埃金融者,均处死刑。其情形较轻者,处六个月以上的监禁。”

值得提到的是,在临时中央政府尚未正式成立,也未颁布统一的刑律之时,作为中央苏区重要一翼的赣东北苏区(即后来的闽浙赣革命根据地),就于1931年5月19日颁布了《赣东北特区苏维埃暂行刑律》,并且于刑律第二编“分则”中专立第六章“伪造货币罪”。第六章共三条,内容如下:

第60条 伪造通用货币者处死刑或一等有期徒刑,行使自己伪造之通用货币或意图行使而交付于人者,亦同。

第61条 意图行使而收受他人伪造之通用货币者处死刑,其收受后行使或意图行使而交付于人或自苏区外贩运者,亦同。

第62条 犯本章之罪者,褫夺公权。

由于该刑律在总则第一条即申明:“在中央未颁布刑律以前,本律有绝对的效力。”又由于赣东北苏区的工作常常走在全国苏区的前头,受到毛泽东的多次表扬。我们不妨把这个刑律中对“伪造货币罪”的惩罚规定,看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相关规定的先声。当然,前者的规定要比后者严峻,但这正好反映了当时的斗争形势和法治的进步。

地方苏维埃政权根据中央政权的相关法规,也对惩治制造、偷运假国币者,作出了严格规定。1933年12月28日,江西省第二次工农兵代表大会通过的《经济建设决议案》,在以后经济建设的具体任务中,单列了“巩固苏区金融,保证与提高国币信用”一项。为此,“对于破坏国币、抑制国币价格、拒用国币或埋藏现金和私运现金出口、运进假票和银毫来混淆国币信用的,必须以最严格的手段镇压之”。

(二)宣传。把反假币斗争的意义、政策策略,识别假币的方法,宣传到广大群众中去,争取群众的积极参与和密切配合,打一场反假币的人民战争。

苏维埃政府既是代表工农劳苦大众的利益,并为之服务的,它就有责任、有义务、也有条件,将反假币斗争的一应道理和知识,宣传到群众中去,并且理所当然地得到群众的理解、拥护、支持。前面说到的,毛泽东听了中央造币厂负责人关于敌人伪造两角银毫的情况汇报后,指示他们:“要出个布告,告诉群众识别真假,堵塞假币在苏区流通。”就是一个典型事例。寻乌县苏维埃第1号密令为此指出了假银毫的几个细部特征:一是“角”字头上一劈[撇]多一点,二是“公历”的“公”字的劈[撇]比较长比较弯,再有是假银毫为铜质镀银物,而且比真币小点。以便群众识别。

中央苏区的反假币宣传,除了由政府布告周知外,还有通过报刊杂志的舆论宣传,召开群众大会的面对面宣传,公审制、贩、用假币的不法分子的现实宣传等多种途径与方式。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少共苏区中央局机关报《青年实话》,这两家在中央苏区发行量都很大的报纸,就以社论、署名文章、消息等形式,刊发了不少这方面的宣传文字。

1933年8月28日出版的第106期《红色中华》报,发表了署名“东”的、题为《开展拥护国币的群众运动》的文章。文章在分析部分地方由于敌人假造银毫混进苏区,来破坏苏维埃货币信用等原因,造成不信用国币的现象后,传达中央政府的命令精神,要各方面一致动员起来,立即实行下列各项,以粉碎反动派破坏苏区经济的阴谋:

一是向群众作广大的宣传解释。各级政府除出布告外,还“必须分别召集当地各机关各群众团体开会,并组织宣传队出发”,说明国币的信用及其流通的意义,提出“革命群众用革命纸票”的口号,“由群众提出请求苏维埃严办故意破坏票币分子,这样来号召群众做一个拥护国币的大运动”。

二是召集商人小贩开会,说明国币有完全的信用保证,说明苏维埃银币与敌人假造的铜质“银币”的区别等,使之对假币有识别能力,对制造、贩用假币的后果有充分的了解,进而自觉远离假币。

三是各机关、部队须一律使用国币,上解所收现金,以充纸票兑现之用。

1934年春,闽西明光县(连城)发现有反革命分子假造的国家银行所发行的纸币。该县苏维埃政府裁判部将此事写成通讯,发表在《红色中华》第156期上。通讯除揭露敌人造假币以扰乱苏区金融,做国民党进攻苏区的内应外,还指出该假币在纸色、号码上与国币不同,而且它的纸背不明,从而提醒群众识别假币。

同年春,福建省保卫局连续破获三个重要案件,其中一个是用木刻印板伪造一元一张的国币的经济反革命案。案犯阙渭川系永定逃到汀州隐藏的团总。保卫局将三个案子移送省裁判部,省裁判部即在汀州文庙组织公开审判,“当时到群众约千人左右”。“在公审时,保卫局将起出的枪支和伪造的纸票拿到公审台上给群众看,参加公审的群众都说:‘啊!保卫局真厉害,这样子的东西都查出来了,伪纸票我们还未看过就让保卫局捉到了,这些反革命确实该死!”公审会的宣传效果,由此可见一斑。

(三)严查。由苏维埃政府或政治保卫部门、关税处设卡,严密盘查路过的可疑人、事,及时发现持假币者,从源头上阻止假币流入苏区市场。

1931年11月在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国家政治保卫局,是中央人民委员会所辖的最高肃反机关。它负有执行侦查、压制和消灭政治上经济上一切反革命的组织、活动、侦探及盗匪等任务。在经济领域的斗争中,国家政治保卫局将其重心放在维护国币信用和苏区金融流通秩序上。因此,严厉查禁假币就成了它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国家政治保卫局第3号训令,就将此列为“特着令各级分局,应即执行”的一系列工作的第一项。训令称:

为着杜绝伪币的入口和使用(尤其是邻近广东的),各县分局,会(昌)、安(远)、寻(乌)、于(都)、赣州、上杭……等应加倍的注意,派出检查员到来往白区要道去执行经常的或突击的检查。凡来自白区的行人,皆应严密检查其包裹身上。各省、县、区如发现有伪币行使时,应将使用伪币者扣留,追查来源。

这项指示,明确指出了检查的重要地域、重要对象,以及相应的处置办法。

1933年9月23日,《水陆交通检查须知》又规定“杜绝奸商将现洋运往白区(检查现金出境登记证)与防止白区反革命制造伪币(纸票现洋)混入苏区”,作为检查任务之一。检查员如查出与凭证(出境护照路条、现金登记证、税关货单等)不符及擅敢携带包括伪币在内的违禁品时,“对于关系人得立予扣留,送所属国家政治保卫局的分局办理”。

地方苏维埃政府还把严查假币的阵地扩大到人群中、市场上,以及市井路口。1933年3月10日的寻乌县苏维埃第1号密令,即秘密通令各区苏、乡苏“立即动员负责人在群众中、市场中注意”,如有使用假苏维埃毫子的人,“应严密查究,要他说出假毫子的来路,但决不可公开,查实后飞报县苏”。“各边区边乡,如寻南河角圩、寻城区老鸦河及吉潭等地,必须由该地政府调动忠实同志一二人,专门负责在路口盘查白区入口的行人客商,特别要搜查毫子”。发现带有假苏维埃毫子的,要“连人并钱捉送县苏或政治保卫分局审讯”。

认识到查禁假币的紧要和严重,且非一时之功,寻乌县苏维埃要求各级政府“必须艰苦耐劳继续密查下去,一[个]月没有查出,再查几个月。只有在我们艰苦奋斗之下,才能破获反革命行动,而消灭敌人。所以一切敷衍、怕麻烦、不坚决执行这一密令的政府负责人就等于帮助反动派,就要受法律裁制。”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还要一如既往地号召和领导群众使用、流通国币,保持金融稳定。

如此严查,取得了相当大的战绩。1933年初,寻乌县吉潭区苏维埃政府在南通梅县北通瑞金大路的必经之地———滋溪乡竹子岌村,拦下从广东挑来的两担食盐。检查后发现其中藏有约5000枚貌似苏维埃两角银毫的毫子,当即扣下,并送中央财政部鉴别。结果证实,这些毫子都是假币。同年8月,瑞金县黄安区禾安乡的地主赖以辉,假装去广东买货,“实际是去偷运国民党军阀伪造来破坏我们苏维埃经济的假毫子170元,企图运进我们苏区来使用”。这一罪行又被寻乌吉潭关税处查出,并将人赃解至瑞京(金)政治保卫局。1934年春,福建省明光县政治保卫分局和福建省政治保卫局,先后破获明光县林坊区不法分子林明映、林积记及永定县反动团总阙渭川伪造一元的苏维埃纸币案,也得益于严查这一关。

(四)狠打。对于制造、偷运、贩卖假币的行为,一律定性为经济反革命,一经发现即予严厉惩治,快审快判,务求震慑敢于以身试法者及心存侥幸者。

依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相关法规,所有涉及假币的案件,均由国家政治保卫局及其分支机构侦查并预审;之后,迅即移送同级审判机关审理判决。除情形较轻者处6个月以上监禁外,所有包括涉及假币在内的各种故意扰乱苏维埃金融者,均处死刑。像伪造一元国币的阙渭川,在汀州受到福建省裁判部公审后,便当即被押往西校场执刑。而从白区偷运假银毫进苏区的赖以辉,也由瑞京政治保卫局向县裁判部提起公诉,要求处他以死刑,其结局可想而知。

1932年春,毛泽东说要派两个师的兵力去围剿制造两角苏维埃银毫假币的筠门岭土匪,也是反假币的一种专政手段。

中央苏区反假币的斗争,是在残酷的战争环境中,在自身存在种种不足的条件下进行的。它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各级苏维埃干部、红军指战员对革命事业的无比忠诚,在于广大人民群众对红色政权的信赖和拥护,在于工农民主专政的巨大威力。中央苏区反假斗争所取得的成绩为中央苏区经济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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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赵晶、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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