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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章修订的故事

李忠杰

2018年06月21日08:06    来源:人民政协报

原标题:党章修订的故事

  从三大开始,对党章进行局部修改,成了一个惯例。经过历次修订,我们的党章逐步得到扩展和丰富,进一步适应了当时的形势和任务,对党的建设和事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党章修订的历史,就是中国共产党不断修正方向,带领中国人民走向真理的过程,本文作者是专业党史研究工作者,文章回顾了党章修订的历史故事。

  最初的三次修订

  2005年至2006年间,我参与广州中共三大会址保护修复暨纪念馆建设工程的领导工作。其间,广东党史部门的同志向我请示,纪念馆前将建一座碑墙。但碑上写什么字,希望我能提出指导意见。

  我考虑之后,告诉他们,就用:“全中国国民革命者,联合起来!”中国乃至全世界的无数人们,都非常熟悉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口号,但要说知道“全中国国民革命者,联合起来”口号的,今天恐怕没有几个人了。

  这句口号出自1923年8月中共三大结束后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对于时局之主张》。该文件的末尾写了三句口号。前两句是:“打倒利用军阀侵略中国的列强!”“打倒勾结列强压迫人民的军阀!”这正是二大确定的党的最低纲领。而第三句就是:“全中国国民革命者联合起来!!!”后面还连用了三个惊叹号。这个口号在前两个口号的基础上,非常准确地概括了三大的主要内容,概括了国共合作推进国民革命的历史任务。

  而中共三大对党章的修订,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行的。大会的中心议题是讨论与国民党合作问题。经过热烈讨论,决定共产党员以个人身份加入国民党,采取党内合作的形式,同国民党建立联合战线,以完成反帝反封建的国民革命任务。

  大会通过了七个文件,其中之一,就是《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

  但三大不是重新制定党章,而是对二大制定的党章进行局部修改,所以标题是“修正章程”。其章节体例完全保留不变,仍然是党员、组织、会议、纪律、经费和附则六章。条文数量从29条改为30条,只增加了1条。

  在基本保持二大党章内容的基础上,三大所做的主要变动,一是严格入党手续,二是发挥地方委员会一级组织的作用,三是调整召开各类会议的时间。党员入党,由原来只需一个人介绍改为“须有正式入党半年以上之党员二人介绍”,但批准程序由原来报告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改为区执行委员会批准就行;首次规定了入党的候补期制度,并根据候补党员的不同身份,规定了不同的候补期,时间为三个月到六个月。候补党员只有发言权和选举权,没有被选举权。还首次规定党员可以“自请出党”,即后来所说的自愿退党。

  三大的最后一天,全体代表来到黄花岗烈士陵园,由瞿秋白、张太雷教唱《国际歌》。在雄壮有力的歌声中,三大胜利闭幕。在党代会闭幕式上唱《国际歌》的惯例,也由此开始。

  当然,需要说明,当时唱的《国际歌》,就是瞿秋白本人1923年在北京翻译成中文的。选用了诗中的三段。其中的“国际”一词,单用两个字,不好唱,瞿秋白反复琢磨,改用了音译“英特纳雄耐尔”,遂与曲调同步了。

  从三大开始,对党章进行局部修改,成了一个惯例。

  1925年1月,党的四大在上海召开。四大明确提出了无产阶级在民主革命中的领导权问题和工农联盟问题,对民主革命的内容作了比较完整的规定,对职工、农民、青年、妇女等各项群众运动进行了部署。大会一共通过了11个决议案。同时,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二次修正章程》。

  与三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第一次修正章程》比较,四大党章的体例没有根本变化,还是六章,但增加了一条。内容上的主要修改是:

  第一,将党的基层组织由“组”改为“支部”,并将原规定五人以上可组织一个小组,改为“凡有党员三人以上均得成立一支部,每支部公推书记一人或推三人组织干事会,隶属地方执行委员会”。支部人数过多时,应划分为若干党小组,设组长一人。这些基本的规定一直延续到现在。

  第二,下放吸收新党员的审批权限,由原来规定经地方委员会审查、报区委员会批准,改为只由地方委员会审查批准就可。

  第三,将原先候补党员有选举权的规定,改为只有发言权而无表决权,即也没有选举权。

  第四,将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委员长”改称为“总书记”,“总理”全国党务。“各级执行委员会及干事会均须互推书记一人总理各级党务”。这是我们现行的“总书记”“书记”称谓及在各级实行书记制的历史源头。

  此外,大会还通过《对于组织问题之议决案》,强调了组织工作的重要性和任务、措施,并对党章的修改作了说明,其中明确规定:“我们党的基本组织,应是以产业和机关为单位的支部组织”。同时,将过去先入团后入党的办法,改为“有阶级觉悟的分子,多应该直接加入本党”。

  1927年4至5月,中共五大在武汉召开。大会委托中央政治局在会后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

  这样,在二大正式制定单独党章的基础上,三大、四大、五大,一共先后通过了三个修正章程。

  唯一在国外修改通过的党章

  中国共产党迄今唯一一次在国外召开的党代会,就是六大。唯一一个在国外修改通过的党章,就是六大通过的党章。

  会议地点是莫斯科郊区纳罗法明斯克地区五一村(现称五一镇)的一座称为“银色别墅”的贵族庄园。

  六大开会的时间是1928年6月18日至7月11日。修改后的党章一共15章53条,比起五大党章的11章85条来说,章数增加了,条数减少了,体例和内容都有较大的变化。主要删去了党的建设、党的中央机关、监察委员会、经费等章,增加了党的名称、党的组织系统、党的全国大会、中央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党的财政等章。

  第一,统一界定党的名称。党章第一句话就很特别:“定名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之一部分,命名为‘中国共产党’,为共产国际支部。”

  对于共产国际来说,这样定名当然并不特别,因为共产国际1925年就制定了一个模范章程,要求每个国家共产党的章程都按这个模式来撰写或修改。其中第一句话就是:“我国共产党是共产国际的一个支部,并定名为:共产党,共产国际支部。”两个表述,如果不是翻译的原因,甚至连文字都是一模一样的。

  对党的名称作统一的规范化界定,实际上就把党更加严格地定位在共产国际的范围和领导之下了。

  第二,加强共产国际的领导。整个六大党章,都突出了共产国际的领导。第二章“党员”第一条就规定:“凡承认共产国际和本党党纲及党章,加入党的组织之一,在其中积极工作,服从共产国际和本党一切决议案且经常缴纳党费者,均得为本党党员”。在所有这类表述中,共产国际都是排在“本党”前面的。

  第三章“党的组织系统”中规定:“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应无条件的执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要“得共产国际同意后召集之”。

  我专门数了一下,“共产国际”这个词,在六大党章中一共出现了18次,都是界定其对于党的各种重大事务的权力的,可见其无所不在的权力和影响力。

  第三,更加明确地规定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大党章比五大党章更为明确地规定:“中国共产党与共产国际其他支部一样,其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

  同时,对民主集中制的内容第一次加以展开,规定了三条“根本原则”:(甲)下级党部与高级党部由党员大会代表会议及全国大会选举之。(乙)各级党部对选举自己的党员,应作定期的报告。(丙)下级党部一定要承认上级党部的决议,严守党纪,迅速且恰当地执行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和党的指导机关之决议……党员对党内某一个问题,只有在相当机关对此问题的决议未通过以前可以举行争论。共产国际代表大会或本党代表大会,或党内指导机关所提出的某种决议,应无条件地执行,即或某一部分的党员或几个地方组织不同意于该项决议时,亦应无条件地执行。

  当然,这里的所有表述,都与共产国际制定的模范章程一模一样。

  第四,更加明确地规定和增加了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六大党章明确规定:“中央委员会在党的全国大会期间内,是党的最高机关。”

  中央委员会的职权有所增加,如“代表党与其他政党发生关系”,“指导党的一切政治的组织的工作”。中央委员会“按环境之需要,可派中央特派员于各省党的组织并设立中央执行局”。

  五大党章规定各级委员会都要设立工作部门,六大党章则更加明确和具体地规定:“中央委员会按照各种工作部门而设立各部或各委员会,例如组织部、宣传鼓动部、职工运动委员会、妇女运动委员会、农民运动委员会等等。各部或各委员会的任务,是由各该工作部门中依照中央指示的进行各项工作,中央委员会指定各部及各委员会主任,这些主任应尽可能地由中央委员会中委员充任之。”

  第五,对党的组织机构进行了若干调整。

  六大章程首次设立了“党的全国会议”制度,并为此专设了一章。规定“全国会议按通常规例,一年召集两次”。但“党的全国会议决议案,经过中央委员会审定后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它的权力小于中央委员会。

  六大党章还取消了监察委员会,改设“审查委员会”,主要任务是监督各级党部财政、会计及各机关工作。

  党章中没有了党的总书记职务的规定。在六届一中全会上,选举产生的主要领导人称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主席。

  此外,六大党章对党员、基层组织、会议制度、纪律处分等也作了一些新的调整和规定。

  总之,六大党章是在国外制定和通过的,所以,内容上的一个重要特点,也是体现在“国外”上。

  第一个独立制定的党章

  1945年4月23日至6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延安召开。此前的1943年,共产国际已经宣告解散,我们党结束了与共产国际的组织关系。因而,1945年的七大,是在没有共产国际指导或干预的情况下召开的。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也就成为第一部完全由我党独立自主修改制定的党章。

  刘少奇在大会上专门作了《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这也是中共历史上的第一次。

  七大党章的修改制定工作,是在刘少奇主持下进行的。1944年2月24日,中央书记处讨论七大议程时,正式决定由刘少奇向大会作组织问题的报告和进行党章的修改。

  随后,在长达11个月的六届七中全会期间,刘少奇组织参与起草的同志反复研究,广泛听取党内各方面的意见,对六大党章作了全面和重大的修改。

  1945年3月31日,刘少奇将修改完成的党章草案提交七中全会讨论,并就修改中的主要问题作了简要的说明。在七大上,刘少奇对这些问题作了更详细的论述。修改后的《中国共产党党章》获得一致通过。

  七大党章共11章70条,9200多字,比六大党章的近6400字增加了2800多字。与六大党章相比,章节体例变动很大。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总纲部分。条文部分,有的章节作了合并,同时增加了“奖励与处分”“党的地下组织”“党的监察机关”三章。

  七大党章有很多重大的亮点和特点,主要是:

  第一,第一次增加了总纲部分。这是以前的所有党章没有的。在结构上,七大党章分为总纲和条文两大部分,实际上将纲领和章程合在了一起。这种结构体例一直延续到现在。总纲部分不是组织规范,主要是阐明党的性质、宗旨、指导思想、组织原则等以及中国革命的性质、任务、动力和特点等,绝大多数内容都是第一次在党章中阐述。

  第二,第一次确立毛泽东思想为全党的指导思想。七大党章在总纲中明确指出:“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理论与中国革命的实践之统一的思想———毛泽东思想,作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反对任何教条主义的或经验主义的偏向。”刘少奇在《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中说:“这是我们这次修改的党章一个最大的历史特点。”

  第三,第一次对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内容作出明确的界定。五大、六大党章已规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此基础上,七大党章将“民主的集中制”更加集中地界定为“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并规定了四项“基本条件”:①党的各级领导机关由选举制产生。②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向选举自己的党的组织作定期的工作报告。③党员个人服从所属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部分组织统一服从中央。④严格地遵守党纪和无条件地执行决议。

  第四,第一次在党章中写进群众路线的要求。指出:“中国共产党人必须具有全心全意为中国人民服务的精神,必须与工人群众、农民群众及其他革命人民建立广泛的联系。并经常注意巩固与扩大这种联系。”随后,连续用了三个“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对党员提出了密切联系群众的要求。并强调:“中国共产党必须经常警戒自己脱离人民群众的危险性,必须经常注意防止和清洗自己内部的尾巴主义、命令主义、官僚主义与军阀主义等脱离群众的错误倾向。”刘少奇说:“在党章的总纲上和条文上,都特别强调了党的群众路线。这也是这次修改党章的一个特点。”

  第五,第一次在党章中规定了党员的四项义务和四项权利。刘少奇说:“这些义务与权利的规定,将要保证我们党内的生活更加在正常情况中发展,将要提高党员对党的事业的积极性与责任心,并保证党的行动的统一。”刘少奇在阐明党员义务的时候,特别强调:“所有党员的这些权利,应该完全被尊重。”包括“少数人的正当权利,亦必须被尊重”。

  第六,第一次设置中央委员会主席职务。第三十四条规定:“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政治局与中央书记处,并选举中央委员会主席一人。”“中央委员会主席即为中央政治局主席与中央书记处主席。”

  第七,第一次在党章中明确规定设立中央书记处。中央书记处由中央全会选举产生。“中央书记处在中央政治局决议之下处理中央日常工作。”

  与此同时,规定“中央委员会依工作需要,设组织、宣传等部与军事、党报等委员会及其他工作机关,分别办理中央各项工作,受中央政治局、中央书记处及中央主席之指导监督”。

  第八,第一次在党章中增加“党的地下组织”一章。用两条规定“凡本党不能合法存在与活动的地区之党的地下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由中央根据党章通过特别的决议规定之。本党章各条所规定之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方法,凡不适用于党的地下组织者,均得变通办理之”。“党的地下组织,在接收党员时,须经更慎重的考察。新党员入党时,只履行在秘密环境下所能允许的手续。”

  第九,第一次规定党代会每三年召开一次。此前的党代会都是每年召开一次,六大党章也如是规定。七大党章则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并召集之。在通常情况下,每三年召集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延期或提前召集。”

  第十,七大党章还对党的各级组织的设立、构成、职权、任务进行了调整和充实。重新规定设立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并设立地方监察委员会。

  七大党章是我们党第一个独立制定的党章,反映了当时中国共产党的理念,反映了中国共产党在独立自主道路上迈出的重大步伐。

  第一个修改党章的报告

  1945年的七大有三个最重要的报告。一个是毛泽东所作的《论联合政府》书面政治报告,但毛泽东没有念,而是另外作了口头报告;一个是朱德所作的《论解放区战场》的军事报告;再一个是刘少奇所作的《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

  1945年5月14日,七大举行第十一次会议,执行主席为贺龙。刘少奇作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5月15日,大会举行第十二次会议,执行主席是张闻天。刘少奇继续作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

  一个报告分成两天来作,可见其分量。直接的原因,大概是这个报告太长了。根据我现在用电脑计算,《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一共有58320多个字。按照我几十次筹备召开已故党和国家领导同志诞辰纪念活动的经验,正常速度下,每分钟一般能念220个字,当领导的一般都会有意将语速放慢一点,每分钟就是180—200个字。这样计算下来,刘少奇要把报告念完,而且不能脱稿、不能发挥、不能喝茶、不能抽烟,那就至少需要292分钟了,也就是将近5个小时。显然,让代表们连续5个小时坐在那里听报告,是不合适的。当年的那些干部,肯定还没有练就这样的“坐功”。所以,分成两天作这个报告,合情合理。

  再查查,以往有没有安排专人作修改党章报告的先例?结果是,从一大到六大,都没有,七大是第一次。可见这是一个创举。

  不过,如果扩大些眼界,就会发现,对中国共产党来说,这是第一次,但还不能说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第一次,也不能说是世界各国共产党的第一次。因为,1939年3月,联共(布)中央书记日丹诺夫就在联共(布)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了专门的《修改联共(布)党章》的报告。想必,中国党的七大作修改党章的报告,多少也是学习了苏联的经验。

  《关于修改党章的报告》分为九个部分:①引言;②关于党章的总纲;③关于党员;④关于党员的义务与权利;⑤关于党内的民主集中制;⑥关于干部问题;⑦关于党的基础组织;⑧关于奖励与处分;⑨党的严肃性与灵活性。

  在“引言”中,刘少奇主要说明了为什么要修改党章。他回顾党的历史和取得的成绩,说明“我们的党,已经是一个全国范围的、广大群众性的、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巩固的并有了自己领袖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党。它在今天,就已经成为中国政治生活中的决定因素了”。但是,我们还有缺点和弱点,我们前面还有许多困难需要克服。为了完成我们的任务,“就要百倍地加强我们党在一切人民群众中的工作,提高我们党在一切人民群众中的组织作用与领导作用,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准备自己,并准备人民,去迎接历史上空前伟大的斗争和空前伟大的胜利”。这“就是今天我们重新修改党章的出发点”。

  在“关于党章的总纲”中,刘少奇强调总纲“就是我们党的基本纲领”。然后分别说明了总纲涉及的四个问题。第一,是关于我们党的性质问题。第二,是关于党的指导思想问题。第三,是关于中国革命的特点问题。第四,是关于党的群众路线问题。每一个问题都作了充分的理论阐述。比如,强调“党的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也是我们党的根本的组织路线”。一方面,“人民群众必须有自己的先锋队,而且必须有如我们党这种性质的先锋队”;另一方面,“先锋队必须与人民群众建立正确的密切的关系,它必须在各方面,首先在政治上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用正确的态度去对待人民群众,必须用正确的方法去领导人民群众。”

  随后,刘少奇在后面的几个部分中,分别说明了党的建设和党章修改的几个重要问题,同样作了深刻的理论阐述。其中的很多道理和要求,后来有的执行得很好,有的执行得不好。对我们来说,直到今天,有的还很有启迪意义,有的则是有趣的知识,值得我们重温。

  (本文摘自《党章内外的故事》,因篇幅所限,有删节。作者为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共党史研究室原副主任)

(责编:曹淼、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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