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11月7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瑞金宣告成立
中国共产党人开始了治国理政的伟大预演
1931年11月7日,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工农大众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瑞金叶坪村一座客家宗祠宣告成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共产党宪法实践的源头
1930年至1934年10月期间,中央苏区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令达130部以上,初步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还建立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体系。这一系列法治建设为当时的社会治理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和保障
江西省东南边陲,重峦叠嶂,苍翠连绵。在这里,曾有一个当年仅24万人口的偏远县城,穿越战争的血与火,孕育出一个国家的雏形,开展了一场治国理政的伟大预演。
它的名字,唤作瑞金;它还是闻名中外的红色故都、共和国摇篮、中央红军长征出发地。
1931年11月7日,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工农大众当家作主的新型国家——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瑞金叶坪村一座客家宗祠宣告成立。在这里,中国共产党召开会议,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以下简称《宪法大纲》),申明民主权利,探讨民族前途,宣告他们的坚定信念:“为劳苦大众求解放,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
江河行远,日月恒光。苏维埃,红五星,这是一个梦想的源头。100年前,革命先辈铺开的苏维埃画卷留在了红都瑞金,铺就了梦想的底色;100年后,瑞金山明水净,岁月凝香,叶坪的千年古樟依然枝繁叶茂;沙州坝的红井依然清澈见底。
制定《宪法大纲》
中国革命在法治领域播下火种
1931年11月7日,叶坪这个原本名不见经传的赣南小山村,在中国革命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这里召开,宣告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的第一个全国性红色政权由此诞生,共产党人从这里开始了共和国建设的伟大预演。
党和苏维埃政府开始了制度建设的伟大探索,为新中国的制度建设奠定了重要基础。大会通过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自己制定的宪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宪法大纲》共17条,对工农民主政权的政治制度、基本任务和施政方针、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民族宗教以及外交方针等都作了纲领性规定。其中,“红色政权的性质是工农民主专政”是《宪法大纲》确定的主要内容之一。
《宪法大纲》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由人民代表机关正式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宪法性文件,是中国共产党宪法实践的源头。作为最根本性的文件,《宪法大纲》对国家性质、任务等进行了总的规定,是中央苏区进行法治建设的本质纲领。
当时,全国苏区革命根据地正处于苏维埃政权创建时期。《宪法大纲》颁布后,民主选举活动随之遍地开花。
作为人民宪法的雏形,《宪法大纲》是中国革命在法治领域播下的一个火种。
中华苏维埃法律的建设为中国后续的法治建设历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中央苏区的宪法大纲和新中国成立后的宪法具有一定的传承性和连接性。
《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所建设的是农民和工人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以及一切劳苦民众的”;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国家”。它们对于国家性质的规定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
除此之外,中央苏区的司法原则、立法依据等为新中国成立奠定了立法基础,并为新中国法治建设所继承。
颁布百部法律
初步建立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对苏区政权、军队、经济、文化、法制及党的建设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实践,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建设及以后新中国政权建设,提供了丰富的历史经验。
即使到今天,我国法治体系中独具特色的很多制度设计和司法原则,都能够从苏区的法制思想和司法实践中寻找到源头。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建立的同时,教育人民委员会成立。在《宪法大纲》之后,中央苏区又颁布了一系列法令法规,这些法规涉及众多,有政治、经济、文化、劳动、土地、婚姻等方面。
其中,经济方面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土地条例》等;文化方面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小学制度暂行条例》《教育行政纲领》等。除此之外,还颁布了选举法、婚姻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规条例,对于保护人民、打击敌人、保卫工农民主政权、维护当时的社会秩序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相关统计显示,1930年至1934年10月期间,中央苏区制定和颁布的法律、法令达130部以上。其中,在行政法规方面,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包括行政管理法令、苏维埃教育法规、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等在内的30多部法令。
正是在这短时间内颁布的130多部法律法规,初步建立起了宪法大纲、民事法规、刑事法规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同时还建立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司法体系,这一系列法治建设都为当时的社会治理提供了相应的依据和保障。
同时,中央苏区法治建设开辟了中国法治历史上的新时期,中央苏区法治建设体现了人民主权,废除了封建剥削的法律制度。
一方面,中央通过颁布《宪法大纲》,从根本上否定了以前的封建特权,宣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另一方面,中央苏区法治建设实施的是最广泛的民主,中共苏维埃政府赋予一切被压迫被剥削的人民群众完全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提倡男女平等,同时给予民众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和罢工的自由,号召人民群众监督苏维埃工作人员贪污腐败和官僚主义,建立市县和乡镇的代表会议,最大限度地走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
完善治理体系
人民群众享有最广泛民主权利
中国共产党和苏维埃政府带领广大妇女向落后野蛮的封建婚姻制度发起了猛烈攻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一次明确宣布:“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制’。”
条例实施后,苏区劳动妇女的经济、政治、社会地位迅速提高,获得了人身自由和婚姻自由。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要求吸收妇女参加政权机关的工作,“使广大妇女团结在苏维埃政权的周围积极为实现她们自己全部权利而努力”。
为切实保障妇女的参政地位,最大限度发挥妇女对革命事业的支持,苏维埃立法保障16岁以上妇女有参政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要求各级人民代表中保证妇女代表的人数占25%,在政权组织中设置专门的妇女工作部门。还举办各种妇女干部训练班,1932年临时中央政府要求“实施妇女的文化工作,以及计划培养妇女干部,吸收妇女到各机关工作”。
中央苏区时期,党和苏维埃政府针对封建迷信、歧视妇女、不讲卫生、嫖娼赌博和吸食鸦片等陈腐落后的社会现象,坚持不懈开展移风易俗运动,推动社会风貌改变,初步形成了积极向上的社会新风尚。
中央苏区的国家治理,着眼现实,瞄准群众痛点,千方百计地为人民群众解难题、谋利益。
1933年,苏维埃中央政府颁布《劳动互助社组织纲要》,加强了对劳动互助社的管理,保障了红军家属和孤寡老人的劳动力配给。《消费合作社标准章程》的颁布,促进了各类消费合作社的普遍建立,在敌人封锁、物资匮乏的严峻考验下,保障了苏区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截止到1934年2月,中央苏区共建立1100多个消费合作社,极大地方便了人民的生活。除此之外,苏维埃政府还切实解决了群众面临的衣物、粮食、耕牛、种子、房子、资金、看病、道路桥梁、儿童入学等方方面面的实际困难。
人民监督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特点。在苏区法治建设时期,中央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和群众紧密相连的监督体系。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规定人民群众享有最广泛的民主权利,参与国家管理和建设。一些地区苏维埃政府在基层设立各种委员会,这些委员会往往是由工人、农民、青年、妇女等组成的,他们在苏维埃政府的领导下,直接参与到基层政权的工作中。
此外,在司法方面,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还明确规定司法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允许人民群众在台下旁听并发表意见。
随着中央苏区法治化体系逐步丰富和完善,国家治理中的各方面事务发展因此而更加平稳、迅速。也正因为如此,随着中央苏区的开创、巩固和扩展,中国共产党立足8.4万平方公里红色土地,面向450万苏区人民,在国家治理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实践探索,产生了深远的历史影响。
1934年10月,中央红军开始了举世瞩目的两万五千里长征,这些法律、法令也“一路随行”。(记者 赵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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