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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是當代中國發展進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特點和優勢。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作為體現我國社會主義國家性質、保証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宋慶齡同志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建立和發展貢獻了重要力量。1953年 2月,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舉行第二十二次會議,宋慶齡參與審議並表決通過《全國人大及地方各級人大選舉法》,會議還決定成立中央選舉委員會,宋慶齡為選舉委員會委員。在中央選舉委員會的領導和組織下,中國歷史上第一次規模空前的民主選舉在全國范圍內展開,並自下而上逐級召開了人民代表大會,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礎和組織基礎。1954年9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標志著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來。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大和地方各級人民委員會組織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等重要法律,選舉產生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等國家機構。宋慶齡同志是一至五屆全國人大代表。1954年9月、1975年1月和1978年3月,她先后當選一屆、四屆和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在二屆、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她兩次當選國家副主席。宋慶齡同志直接參與了國家重要法律制定,為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建立和發展做了大量工作。近60年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不斷得到鞏固、發展和完善,顯示出強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優越性。我們紀念宋慶齡同志,就要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進一步增強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堅定性和自覺性,充分發揮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勢,不斷推進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自我完善和發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反映了我國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與國家前途、人民命運息息相關。宋慶齡同志是我國憲法制定和修改工作的重要領導者之一。1949年9月,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上,宋慶齡同與會代表一道表決通過《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這部具有臨時憲法作用的重要文獻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政權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1953年1月,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宋慶齡擔任憲法起草委員會委員,為新中國第一部憲法的制定付出了巨大心血。1954年6月 ,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憲法草案和《關於公布憲法草案的決議》。 宋慶齡在會上帶頭發言,表示衷心擁護這部憲法草案。她說:“毛主席早就說過,中國缺少的東西固然很多,但主要的就是缺少了兩件東西:一件是獨立,一件是民主。自從以工人階級為領導,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我們就得到了獨立和民主。我們這個憲法,將昭示全世界人民,使他們知道我們國內是一個以中國共產黨為領導的人民民主國家,各民族已經團結成為一個自由平等的大家庭。” 1980年8月至9月召開的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作出《關於修改憲法和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的決議》,通過憲法修改委員會名單。宋慶齡擔任憲法修改委員會副主任,參與領導憲法修改工作,貢獻了寶貴智慧。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並公布施行。30年來的發展歷程充分証明,這部憲法符合國情、符合實際、符合時代發展要求,是我們國家和人民經受住各種困難和風險考驗、始終沿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前進的根本法制保障。我們紀念宋慶齡同志,就要更加自覺地恪守憲法原則、弘揚憲法精神、履行憲法使命,切實保証憲法有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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