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文祿
2013年03月07日08:36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發生在1929年的國民黨批判胡適的事很少被人提起。事情還得從1929年3月15日召開的國民黨第三次全國代表大會說起。在這次大會上,上海市特別代表陳德徵提出一項《嚴厲處置反革命分子案》的議案,內稱:“凡經省及特別市黨部書面証明為反革命分子者,法院或其他法定之受理機關應以反革命處分之。如不服,得上訴。惟上級法院或其他上級法定之受理機關,如得中央黨部之書面証明,即當駁斥之。”根據陳德徵的這個議案,從拘捕、審問、定罪、處刑到執行,均不必經過任何法治機構,國民黨省市黨部有權定誰是反革命。
就在這份提案見報的當天,即3月26日,胡適立即寫信問國民黨司法部部長王寵惠:“在世界法制史上,不知哪一世紀哪一文明民族曾經有這樣一種辦法,筆之於書,立為制度的嗎?”隨后,胡適又將此信寄給國聞通訊社發表。結果三天后國聞通訊社復函,告訴胡適由於其他報紙沒有刊登,更為重要的是胡適的稿件已經被新聞檢查機關扣留,因而沒能公開發表。在胡適看來,這封信並沒有什麼軍事機密,自己又是親自署名,是以負責的態度討論國家問題,新聞檢查人的無理干涉,是對其言論自由的權利的侵犯。
僅僅過了兩天,《民國日報》卻刊出了陳德徵批判胡適的文章:“不懂得黨,不要充內行,講黨紀﹔不懂得主義,不要自以為是,對於主義,瞎費平章﹔不懂得法治,更不要冒充學者,來稱道法治。在以中國國民黨治中國的今日,老實說,一切國家底最高根本法,都是根據於總理的最高遺教。違反總理遺教,便是違反法律,違反法律,便要處以國法。這是一定的道理,不容胡說博士來胡說的。”這裡的胡說博士明顯地指向了胡適。
面對國民黨的批判,胡適採取了針鋒相對的斗爭。
1929年4月20日,南京國民政府發表了一道保障人權的命令:“凡在中華民國法權管轄之內,無論個人或團體規章不得以非法行為侵害他人身體,自由,及財產。違者即依法嚴懲不貸。”
胡適本來對民國以來的人權狀況就不滿,認為人權被剝奪得幾乎沒有絲毫的剩余。他指出這道命令的缺點有:一是將人權等同於“身體、自由、財產”權﹔二是將侵權行為主體僅限於“個人或團體”,而對黨與政府隻字不提﹔三是所謂“依法”完全是無稽之談。胡適在5月6日寫成了《人權與約法》,並在《新月》雜志第二卷第4號上發表。胡適列舉了安徽大學校長劉文典因頂撞蔣介石遭到拘押和唐山的駐軍隨意拘禁商人楊潤普,嚴刑拷問,使其致傷致殘事件。胡適指出,這些都是“人治,不是法治”。面對這些事實,胡適問道:“人權在哪裡?法治在哪裡?”
隨后,胡適連續發表了《我們什麼時候才可有憲法?》《新文化運動與國民黨》《知難,行亦不易》《名教》等文章,不僅對國民黨作出嚴厲的批判,而且矛頭直指孫中山和已被國民黨尊為神聖不可侵犯的“全黨最高領袖”的蔣介石。不久,胡適的這些文章與其他倡導人權與法治的同仁的文章結集為《人權論集》出版,胡適所作的序言中說:“我們所要建立的是批評國民黨的自由和批評孫中山的自由。上帝我們尚且可以批評,何況國民黨與孫中山?”
下一頁 |
相關專題 |
· 期刊選粹 |
微信“掃一掃”添加“學習微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