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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闖將楊振聲兩度被捕

余瑋
2013年05月02日14:29   來源:人民政協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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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汝霖起訴

這時,北洋政府內閣大員們對北京大學和蔡元培十分不滿。段祺瑞指使安福系閣員提出要整頓學風,他們首先就是撤換北大校長蔡元培,派胡仁源代北大校長。而曹汝霖以學生燒了他的房子,打了他們,向為首的學生起訴,要求賠償損失。

為此,曾經被蔡元培保釋出來的被捕學生馬上遭到了審訊。5月10日,京師檢察廳將楊振聲等32名學生傳喚到庭進行正式審訊。13日,北京16所高等專門以上學校的5000多名學生到京師地方檢察廳自行投案。

學生們在陳訴自行檢舉書中寫道:“竊學生等本不應干預政治,近以山東青島問題禍迫眉睫,義憤所激不能自已,致有五月四日之事。學生等誠無狀,理合依法自行投案,靜候處分。”

5月14日,許德珩、楊振聲等32名學生呈送京師地方檢察廳聲明,他們在聲明中提出:“曹、章等賣國罪不容誅,凡有血氣罔不切齒。五月四日之事,乃為數千學生萬余市民之愛國天良所激發,論原因不得謂之犯罪……檢舉曹、章等賣國各款按照刑律一百零八條、一百零九條之罪,代表國家提起公訴,始足以服人心。乃曹、章等賣國之罪,畏不檢舉,而偏出傳票傳訊學生,不平者一。學生等三十二人並無一人系當場捕獲者,既非當場捕獲,亦不過數千人中分子之一耳。鈞廳傳訊加以‘嫌疑’二字,果有嫌疑耶,亦應與數千人同時訊問,何得單傳生等,不平者二。公民團搗毀議會,毆打議員,被逮者百余人,釋放之后,未聞依法辦理。五月四日之事,痛外交之失敗,忿賣國之奸人,悲憤所激不能自已,非公民團所可比擬,而鈞廳公然傳訊,不平者三……特提出聲明:如鈞廳認為有再訊之必要,嗣后不論其為傳票,為拘票,請合傳十六校學生,德珩等亦當尾同到廳靜候訊問,決不能單獨再受非法之提傳也。”

再次被捕

5月22日,楊振聲受北京學生聯合會委托,與徐驥等代表(共4人)一起去向京師警察總廳辦交涉,要求歸還被扣留的《五七周刊》。

原來,“五四”運動后,北京學生聯合會為了便於繼續奮斗,出版了《五七周刊》這份小報(取名“五七”,一是紀念5月7日被捕學生的釋放,二來“五七”是日本向中國提出“21條”的國恥日)。學生在街頭講演時,用來分送路人。當時,楊振聲與許德珩、周炳琳等組織編輯、發行工作。但剛出4期,就被警察扣留了。

警察當局拒絕了楊振聲等學生代表的要求。楊振聲曾回憶:“警察總監吳炳湘又長又臭,夾軟帶硬地訓了我們一頓,我們還是要他還我們的報。‘你們煽動軍警造反!’我們知道這是因為學生在街頭講演時,也有軍警站在人群中聽,而且在最近周刊上有一篇《告軍警書》。他們有些惴惴不安起來。我們還是要他還我們的報。‘怎麼?’他的臉紅漲得像灌腸,大叫:‘給我扣下!’我們就被押送到一間陰濕發霉的小屋子裡去了。”

楊振聲又被捕了。一個星期之后,才被釋放出來。

以“不起訴”結案

1919年下半年,楊振聲通過兩次考試(庚子賠款基金)考取山東官費赴美留學。1920年初,入哥倫比亞大學讀心理學。留美期間還擔任《新潮》雜志旅美通訊記者,收轉中國留美學生的投稿。1923年,自哥倫比亞大學畢業轉入哈佛大學讀教育心理學。1924年,獲教育學博士學位后歸國。

1925年1月31日,京師地方審判庭刑事第一庭對火燒趙家樓、痛打章宗祥案進行了審理,作出了裁決。裁決書裁明:

“本案被告人許德珩等三十二人被訴犯刑律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三款之騷擾罪,及第三百一十六條第三項之傷害罪,犯罪時期均在本年一月一日臨時執政大赦令以前。除依照該項赦令及刑訴條例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三款應不起訴外,所應研究者即該被告等是否構成放火罪是也。查是日學生赴曹宅時,初因大門緊閉在外舋罵,迨砸毀后窗實行搭肩跨入。其時軍警在場彈壓。該宅西北隅火禍大起,雖警察等有目睹學生用火柴燃燒窗戶之舉,及曹宅仆人張顯亭、燕筱亭供有學生用報紙、汽油將圍屏點著,始行起火等語,究竟何人放火,該被告等三十二人有無放火行為,及起火當時該被告等是否在場,傳訊當時在場彈壓之保安隊長李昌言、隊兵關材厚等十余人及曹宅仆人張顯亭、燕筱亭二人,均稱不認識。則該被告等是否確系放火正犯,已屬無從証明。況查被告等三十二人或在曹宅門外拿獲﹔或在曹宅后門外拿獲﹔或在曹宅附近各胡同拿獲,並無一人在曹宅門內被捕者。質訊該被告等又均供稱伊等是日均因人多擁擠未進曹宅等語。察該校情形尚非狡飾之辭。綜上論斷,許德珩等被訴放火一罪,証據均嫌不足。依刑訴條例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應不起訴。”

於是,許德珩、楊振聲等愛國學生被捕案最終以“不起訴”結案。

(責編:常雪梅、孫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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