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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雲五因言獲“罪”

酈千明

2013年10月24日14:15   來源:人民政協報

原標題:王雲五因言獲“罪”

  因言獲“罪”

  原來,當年2月份,上海日本紗廠工人為反對廠方以“養成工”代替成年男工和拘捕工人代表,憤而罷工。5月15日,紗廠日籍資本家對罷工工人進行報復,槍殺工人顧正紅,並打傷十余人。隨后,二萬余名紗廠工人再次舉行罷工,各地學生、工人紛紛響應,以示支持。5月30日,英國巡捕竟開槍屠殺示威群眾,打死十三人,打傷數十人,制造了震動全國的五卅慘案。面對帝國主義的暴行,王雲五和同事們義憤填膺,於7月中旬編輯出版《東方雜志·五卅事件臨時增刊》,聲援工人的正義斗爭。王雲五親自撰寫《五卅事件之責任與善后》的評論文章,遂引起工部局的注意。

  那天,王雲五被帶到會審公廨后,法官宣布開庭審訊。照例問明被告的年籍、姓名、職業等情況后,法官令原告代表勞勃生宣讀控訴書。勞勃生站起來,拿著起訴狀高聲朗讀,主要稱《東方雜志》和王雲五的言論妨害治安,違犯出版法第十一條及特別警律第二十八條,請公堂依法嚴究。說畢,將數本雜志呈堂審閱。

  王雲五臨時聘請的洋律師禮明出庭辯護,由於事發突然,律師尚來不及熟悉案情,隻好採取緩兵之計。禮明律師說:“王雲五居住在華界,而銷售雜志的地點也在華界,不屬公共租界管轄范圍,而公堂傳票送往河南路(今河南中路)商務印書館,故此案應移送華界司法機構辦理。”法官聞言,與陪審員簡單商量一番后,匆匆宣布退庭,改期再審。

  以后,會審公廨沒有採納被告代表律師的意見,繼續開庭審理此案,並將“商務”發行所所長郭梅生加為第二被告。雙方代表律師就有關法律問題多次展開激烈辯論,各執一詞,互不相讓。因案情復雜,且涉及中外關系,會審公廨遲遲沒有下達判決書。

  交洋200元保釋

  一個多月后,會審公廨在第一刑庭再次公開審理王雲五控案,主審法官為讞員關絅之,陪審員為英國副領事馬爾定。先由被告代表律師禮明起立辯護說:“第一被告系商務印書館總編輯,該館發行之各種雜志,均為其主管。第二被告則是該館發行所經理,對於編輯、印刷等事務皆無關系。工部局控告第一被告的最重要點為《東方雜志》登載其所著《五卅事件之責任與善后》的評論,但該篇文字所述皆系大多數華人應表示的意見與事實。至於雜志內的插圖,都為他人投稿,並非被告所繪。其文章插圖僅表達華人無抵抗能力,為強權所壓制,沒有顯示過分之處。若與歐美報紙相比,該雜志一點也不過激,請公堂明察。”他當即取出數張外文報紙呈上,請法官審閱。

  接著,法官命被告王雲五陳述理由,王起立說:“本人任商務印書館總編輯已有四年,該館發行各種書籍雜志有20余種,每種雜志有一主筆負責。依照出版法第2條的規定,應由著作權者負責,《東方雜志》的著作權屬商務印書館,故當由商務印書館負責。諸如插畫等,系讀者投稿,不應由編輯人員承擔責任。照我個人看法,當期插畫《最大之勝利》,無非表示華人素來酷愛和平,不願用武,並反對以暴制暴,且所繪之像也並未注明是英國人,何罪之有?至於我所寫的《五卅事件之責任與善后》一文,開篇即有‘克抑情感,專論事理’之語,蓋當時民氣激昂,所以用語平和。而且結尾處詳細提出,應以和平之手腕,由法律及外交解決五卅事件。總之,這些都是平常言論,豈會妨害治安?請法官明鑒!”

  捕房律師梅脫蘭立即反駁道:“你們何不將五卅發生的事全部登出,如日本紗廠被搗毀、日人被害等。”王雲五說,自己的論文並非專門報道事件經過,重點在論述事件的責任和善后,且所依據的大多是報紙所載的事實。

  梅脫蘭又追問:“法律有禁止學生集會的條文,你們是否知曉?”王雲五回答:“我不知道。現在首都北京猶准學生自由開會,依照中國法律,凡不妨害治安的行為,不予禁止。然而,我也反對暴動,在論文中引用治安警察法規勸學生,切不可妨害治安。”隨后,雙方代表律師就王雲五的評論是否妨害治安以及相關法律是否適用等問題,展開激烈辯論,歷時兩個多小時。辯論結束,關讞員和陪審員又緊急磋商良久,遂由法官宣布退庭,延期判決。

  過了兩星期,會審公廨又召集雙方代表到法庭,由關讞員宣布案件判決結果,稱被告發行《東方雜志》等,經本公堂詳細研究文字、圖畫,認為雖無激烈文詞,然亦可引起惡感,應著被告交洋200元保釋,令一年內勿再發行同樣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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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思瑤、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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