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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革命時期陳獨秀眼中的工農武裝

2014年01月07日11:18   來源: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

武裝工農:保政權,援北伐

陳獨秀所說的“武力”,是指革命的軍事力量。對於此種軍事力量的造就,他主張,一是改造舊軍隊,使其為革命服務﹔二是建設工農武裝力量。盡管陳獨秀對改造舊軍隊更為重視,甚至將其作為革命武裝建設的重要途徑,但是,對於在工農運動蓬勃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工農武裝問題,他也並沒有視而不見,而是及時發表意見或發出指示,希望對其加以引導,並形成了自己的工農武裝建設思想。

由陳獨秀主持起草或經其同意發出的黨的文件或決議中,滲透著其關於建設工農武裝的思想。中共四大對於農民運動的“議決案”中就明確指出,要“武裝農民以防匪禍”,組織“農民自衛軍”。議決案指出了組織農民武裝的必要性,認為“在連年軍閥戰爭中,地主階級利用農民以武裝自己而成立民團鄉團之組織,現在廣東這種組織,已成為地主階級壓迫農民的反革命武力”。為此,中共應該發動農民自辦民團,“反抗地主抽捐辦民團”,另外,要加強對農民自衛軍的“政治指導”,“宣傳並擴大農民自衛軍的組織,並鼓動充當民團鄉團之農民脫離土豪地主之關系,加入農民自衛軍”。可見,陳獨秀主張發展的農民武裝由中共所領導,目的在於反抗地主階級的壓迫和勾結地主豪紳的土匪滋事,從而更好地推動農民運動的深入發展。

五卅運動中帝國主義鎮壓群眾的槍聲教育了陳獨秀,使他進一步認識到亟須武裝民眾。他在1925年7月2日發表的《我們如何應付此次運動的新局面》一文中,提出了“亟須武裝學生、工人、商人、農民,到處組織農民自衛團,以抵抗軍閥之壓迫”的主張。而后,他更從革命的高度闡述了武裝民眾的迫切性,指出:“中國的民族解放運動,必須是由集中民眾的組織,民眾取得武裝,解除軍閥武裝,一直到和帝國主義者武裝沖突之勝利,才能夠達到民族解放的目的。”而要解除軍閥武裝,和帝國主義者武裝沖突,就必須“不斷地擴張民眾的武裝,如民團、商團、紅槍會、農民自衛團、工人自衛團、工人糾察隊、學生軍等”。基於此,他主張積極建設和發展工農武裝。中國共產黨在第一個《軍事問題決議案》中指出:“鄉間有許多貧苦農民的秘密武裝組織,且已開始爆發有政治義意(意義)的武裝暴動,如河南山東紅槍會之種種行動,就是一例。”“城市工人階級的爭斗中,亦常常發生與工賊武裝沖突的事件。南北鐵路工人都漸能於內戰中,表現他們的作用。”因此,發展工農武裝的條件比較成熟,於是明確提出了發展工農武裝的任務。

陳獨秀還多次簽發要求武裝農民的文件或會議議決案。他在《中央通告第一百零一號——最近政局觀察及我們今后工作原則》中指出,今后要提出“農民(民眾)武裝自衛”的口號。1926年7月,中國共產黨中央擴大執行委員會會議關於農民運動議決案中將“武裝自衛”單列為第九條,認為“農民現時要求武裝自衛是必要的”,足見陳獨秀及中共中央對武裝農民的重視。此時,北伐戰爭業已展開,為了全力支持北伐,避免不必要的爭端,議決案對農民的武裝自衛又作了具體規定。指出:第一,農民的武裝自衛是“防御的”而不是“進攻的”,“不要超出自衛范圍(如干涉行政收繳民團槍械等)”,同時“不可有常備的組織”﹔第二,為避“免引起誤會或嫉視”,“自衛軍名目可易為自衛團或其他名目”﹔第三,“自衛團之組織,不要過於復雜,務取其簡單容易行動”﹔第四,“自衛團之政治訓練,尤重於軍事訓練,否則素無組織訓練的農民,在有了武裝之后,很易發生超出於客觀限度以外的行動,甚至於為軍閥或首領所利用”。不難發現,以陳獨秀為首的中共中央對農民武裝從名稱、組織到訓練及行動方針一一進行規定,將農民武裝置於自衛范疇,但須可靠、有力,這不但有利於保衛農民的利益,繼續推動農民運動的發展,而且可以保持后方的相對穩定,全力支持北伐戰爭。

隨著北伐軍的勝利進軍,農民運動的中心逐漸由廣東轉到湖南,湖北、江西、福建、陝西、河南、四川等省的農民運動也都日益發展起來。為此,陳獨秀及中共中央及時引導農民運動向更深方向發展。1926年11月,《中國共產黨關於農民政綱的草案》中對農民運動的發展作了新指示:“(一)推翻農村中劣紳的政權,並要由革命的農民建立平民的政權。(二)革命的農民參加縣政府組織。(三)武裝農民,鄉村中一切武裝勢力受鄉村的革命民眾政權所指揮。(四)沒收大地主、軍閥、劣紳及國家、宗祠的土地,歸給農民。(五)保証佃戶在其所耕種地上有無限期租佃的權利,並由農會合同革命政權的代表規定租課額。”由此看來,在新形勢下的農民運動之中,農民武裝已成為建立和保衛平民政權的武裝力量。這是因為“在革命戰爭的軍事時期”,農民要取得土地或是實行減租,“非有農民自己的武裝和政權不可”。可見,陳獨秀從農民運動的發展中開始有意識地將發展農民武裝與建立、保衛農民政權聯系起來。

在陳獨秀看來,農民運動也是“資產階級的民主運動”,這是因為“中國還沒有近代資本主義生產制的農業,因此佃農、地主間的土地關系,和地主對於佃農剝削方法,還是半封建制度,而不是資本主義制度即工銀制度:農民運動的成分主要的是佃農與自耕農等小資產階級,而不是無產階級”。他認為,“農民推翻鄉紳政權的暴動”乃是中國民主運動三種可能的形式之一,“此種運動才開始,將來或者是中國民主運動最后的最高的形式”。新民主主義革命的歷史實踐告訴我們,中國革命的性質是資產階級民主革命,中國武裝斗爭的實質是無產階級領導下的農民戰爭。陳獨秀對於農民運動的認識已經觸及中國革命性質和武裝斗爭實質的問題,並作了比較正確的估計。

對於工人武裝的建設,陳獨秀及中共中央所取的政策大體上與發展農民武裝類似,也經歷了一個將其局限於自衛范圍到保障政權的發展過程。對此,中共五大關於《職工問題決議案》中說得非常清楚:“工人有武裝在最初僅止自衛(對付工賊流氓等),維持秩序,現在我們要進一步而認為工人糾察隊是保障工人、農民、小資產階級民主政權的武裝之一。”蔣介石背叛革命后,中共中央對工人武裝的建設更加重視,指出:“工人糾察隊,不管公開或秘密的地方皆須有普遍的發展”,“隻要有工會的地方,不管是秘密的或公開的,都應該有這樣的組織”。對於工人糾察隊的建設,中共五大上提出:“(一)要是真正工人的組織,不可讓流氓混跡其中,失業工人也不可過多。(二)糾察隊應採用征兵制,使全體工人有受軍事訓練之機會。(三)糾察隊可有相當之常備隊。(四)中華全國總工會應公布工人糾察隊統一的編制法及設立一部以管理之。”不難發現,陳獨秀及中共中央此時冀望全面武裝工人,把工人糾察隊建設成一支由中共領導的、人員精干、能統一指揮的正規武裝力量。

在中國共產黨的組織和幫助下,“廣州發展了‘工團軍’(工人赤衛隊和農民自衛軍),1927年全省的工農武裝達到1萬人﹔湖南和湖北兩省在北伐軍的聲援下,在黨的直接領導下,也建立了較大規模的農民武裝,湖南農民武裝已擁有槍超過300支,湖北農民也已擁有2000余支槍,武漢工人糾察隊的槍超過2000支。河南省的農民武裝更是風起雲涌,豫東的太康、豫南的信陽和豫西的洛陽一帶,先后組成了3萬、5萬或10余萬武裝農民的聯合辦事處和一個河南全省農民自衛團總部。有些地區的工農自衛軍已發展為准正規軍,如海陸豐組成400多人的工農自衛軍常備隊,湖南瀏陽平江兩縣,則組織了實力相當於一個團的工農義勇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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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思瑤、趙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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