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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宋庆龄同志丰功伟绩 做好新形势下的人大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3年01月29日09:2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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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根本制度保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点和优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宋庆龄同志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贡献了重要力量。1953年 2月,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举行第二十二次会议,宋庆龄参与审议并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及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会议还决定成立中央选举委员会,宋庆龄为选举委员会委员。在中央选举委员会的领导和组织下,中国历史上第一次规模空前的民主选举在全国范围内展开,并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来。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重要法律,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等国家机构。宋庆龄同志是一至五届全国人大代表。1954年9月、1975年1月和1978年3月,她先后当选一届、四届和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在二届、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她两次当选国家副主席。宋庆龄同志直接参与了国家重要法律制定,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做了大量工作。近60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得到巩固、发展和完善,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优越性。我们纪念宋庆龄同志,就要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进一步增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定性和自觉性,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势,不断推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与国家前途、人民命运息息相关。宋庆龄同志是我国宪法制定和修改工作的重要领导者之一。1949年9月,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宋庆龄同与会代表一道表决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部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重要文献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权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政权的机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1953年1月,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起草委员会。宋庆龄担任宪法起草委员会委员,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付出了巨大心血。1954年6月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宪法草案和《关于公布宪法草案的决议》。 宋庆龄在会上带头发言,表示衷心拥护这部宪法草案。她说:“毛主席早就说过,中国缺少的东西固然很多,但主要的就是缺少了两件东西:一件是独立,一件是民主。自从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们就得到了独立和民主。我们这个宪法,将昭示全世界人民,使他们知道我们国内是一个以中国共产党为领导的人民民主国家,各民族已经团结成为一个自由平等的大家庭。” 1980年8月至9月召开的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通过宪法修改委员会名单。宋庆龄担任宪法修改委员会副主任,参与领导宪法修改工作,贡献了宝贵智慧。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公布施行。30年来的发展历程充分证明,这部宪法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障。我们纪念宋庆龄同志,就要更加自觉地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切实保证宪法有效实施。

(责编:孙琳、王新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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